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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建帶團建工作制度

黨建帶團建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善黨對共青團工作的領導,推動團的建設,鞏固黨的青年羣眾基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制定本制度。

黨建帶團建工作制度

第二條 黨組織要從思想上、組織上、班子上、作風上、隊伍上帶動團組織建設。

第三條 黨組織建設和團組織建設要統一研究、統一部署、統一規劃、統一檢查、統一考核

第四條 局黨委應定期召開“黨建帶團建”工作,應定期召開“黨建帶團建”工作聯席會議,研究和解決基層黨建帶團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制定基層黨建帶團工作規劃,進行工作部署。團支部要經常調查瞭解基層團組織建設的情況,及時掌握團建工作動態,加強請示、彙報,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局黨委每年至少要召開一次專題會議,研究制定本單位青少年工作目標。

第六條 黨的組織對團的組織建設負有領導責任。黨委書記是黨建帶團建工作的第一負責人,分管共青團工作的書記是直接責任人,要把黨建帶團建列入黨建目標管理考核的重要內容,列為對黨組書記任期考核和考察的一項重要標準。

第七條 要按照有利於黨組織加強對共青團工作的領導,有利於增強團組織活力和團員青年健康成長的原則,靈活設置基層團組織。基層團組織的工作機構,末徵得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和上級團委的同意,不得撤銷、合併或歸屬於其它工作部門。對長期活動不正常,處於鬆散、癱瘓狀態的基層團組織,黨組織要指導、督促團組織進行整頓,調整理順不適應新形勢、新情況的組織設置,撤換不稱職的團幹部,保證團組織的正常運轉。

第八條團幹部實行雙重管理,以同級黨組織管理為主,上級團組織協助管理。黨組織要指導團組織按期換屆,在任免、調動同級團組織負責人時,應嚴格按照幹部雙重管理的規定,事先徵求上級團委的意見,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配備好各級團的領導幹部。

第九條 團組織對下一級團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負有教育、培養、考察的責任。

第十條 局黨委要把團幹部的培訓納入幹部培訓規劃,把團幹部掛職、交流、輪崗等納入局黨委的統籌安排,有計劃地選派基層團幹部到黨政崗位和上級機關掛職鍛鍊,提高素質,增長才幹。

第十一條 要把團幹部的轉崗輸送與年輕幹部的選拔、培養、使用有機地銜接起來,有計劃地做好專職團幹部的交流和轉崗輸送工作。局黨委每年都要定期專題研究團的幹部工作,保持團幹部隊伍合理的年齡結構。對從事團工作較長或到(超)齡的團幹部,要及時予以安排,優秀的團幹部,應及時進行調整。把共青團的“薦才”工作納入選拔、培養年輕幹部的總體規劃,與黨政後備幹部隊伍建設銜接起來,使團組織推薦的優秀青年幹部成為選拔和任用年輕幹部的重要來源。

第十二條 要把團組織的“推優”工作納入基層黨組織發展青年黨員工作規劃,指導基層團組織完善“推優”制度,規範“推優”程序。

第十三條 堅持“三會、兩制、一課”等團組織的常規制度,基層團組織開展團員民主評議,應與黨員民主評議同步進行。

第十四條 局黨委要指導和幫助團組織做好團員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黨委負責人要定期給團員青年上黨課、作形勢報告,局黨、團支部要共同利用思想教育陣地開展活動。開展黨員思想教育,組織黨員學習、上黨課,要吸收團幹部和優秀團員參加。團支部要深入瞭解掌握團員青年的思想動態,及時向黨組織彙報,為黨組織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依據。

第十五條 要加強團幹部隊伍的思想作風建設,局黨委要指導團支部通過多種形式,廣泛開展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教育,激勵廣大團員青年在各自的崗位和社會生活中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第十六條 通過黨組織活動帶動團組織開展活動,根據團員的不同崗位和行業特點,黨組織要指導團組織圍繞黨政工作大局,結合青年特點開展好創建“青年文明號”、“青年志願者”等主題實踐活動,不斷強化團員意識,激勵團員自覺搞好學習改造,不斷提高自身綜合素質。

第十七條 黨組織指導團組織建成“領導班子好、隊伍素質好、制度建設好、工作業績好、羣眾反映好”的團組織;要求團員“帶頭學習講政治、帶頭幹事謀發展、帶頭創新建佳績、帶頭服務比奉獻、帶頭自律樹形象”

第十八條 把團的基層組織建設納入黨的建設的總體格局,把對團建工作的檢查考核納入黨建工作的檢查考核,重點考核團組織建設、團幹部隊伍建設、團員青年教育、團的陣地建設、經費支持等工作。定期評選表彰基層“黨建帶團建”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十九條 黨組織要指導團組織加強對團員的教育管理和考核,督促團組織按要求和程序做好新團員、流動團員和超齡團員的登記

第二十條 黨組織要引導團組織採取設置意見箱、發放徵求意見表、召開座談會、公佈電子信箱等多種形式聽取團員青年的意見、建議。

標籤: 帶團建 黨建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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