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羣眾來信來訪接待制度範文

羣眾來信來訪接待制度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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羣眾來信來訪接待制度範文

羣眾來信來訪接待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範移民羣眾來信來訪接待工作,保證正常信訪渠道暢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上訪人員應當遵守信訪秩序,不得影響移民局的正常工作,不得損害接待場所的公私財物,不得無禮糾纏,威脅辱罵和毆打信訪工作人員。

第三條:信訪工作人員對來訪羣眾要熱情接待,認真聽取所反映的問題,並詳細記錄登記,接待羣眾來訪應不少於兩名工作人員。

第四條:羣眾來信和上級轉辦的信件,信訪工作人員登記後,呈局領導閲示,按照局領導批示進行辦理。

第五條:省辦(或上級機關)交辦的信件由局長或主管局長籤批後,傳至信訪科轉交有關科室(或縣級移民機構)辦理,形成調查報告。信訪科依據調查報告提出初步意見。經主管局長審核、局長審批後,上報省辦(或上級機關)。

第六條:市信訪局交辦的信件,由信訪科提出初步意見,經主管局長籤批後科轉交有關科室(或縣級移民機構)辦理,形成調查報告,信訪科依據調查報告提出初步意見。經主管局長審核、局長審批後,送市信訪局。

第七條:市局自立案件由信訪科根據案情提出初步意見,經主管局長籤批後轉交有關科室(或縣級移民機構)辦理,形成調查(複查)報告。信訪科依據調查(複查)報告製作《信訪事項處理(複查)意見書》,經主管局長審核,局長審批後,答覆上訪(複查)人。

第八條:羣眾上訪的信訪事項,信訪工作人員應詳細記錄,認真整理登記,呈局領導閲示後,按照局領導批示進行辦理。

第九條:實行局領導輪流坐班接待、預約接待和局長信訪接待日製度。

第十條:每週一上午,由局副處級以上領導,輪流值班接待移民羣眾,地點在局信訪接待大廳,局長信訪接待日,每月一次,時間為每月最後一週的星期一上午。

第十一條:局長接待日由局長,分管信訪工作的領導、信訪科長和信訪工作人員參加,信訪工作人員應詳細記錄信訪事項,依照本制度第五條的規定辦理。

局長接待日,局長可以委託副局長主持,涉及其他業務科室的,業務科長參加接待。

第十二條:信訪接待大廳接待的上訪事項,應當面給上訪羣眾答覆,當面答覆不了的,應在30日內向羣眾答覆,需要延期的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羣眾來信來訪接待規章制度

一、每一位工作人員都要強化服務意識,盡職盡責做好羣眾來信來訪接待工作。

二、文明接待來訪人,具體做到“四心”、“五不”和“五個一”。即:接待熱心、傾聽細心、回答耐心、處理用心;不簡單粗暴、不態度生硬、不打官腔、不擺架子、不推諉敷衍;靠前一步、問候一聲、幫辦一事、送上一程、道別一聲。

三、信訪一般接待工作程序:

1、登記:認真做好來信、來訪和舉報電話記錄,必要時可讓上訪人提供書面材料。登記內容包括來訪時間、訪者姓名、性別、年齡、職業、政治面貌、住址或工作單位、反映的主要問題。

2、答覆:

(1)來訪者的意見、要求符合政策、法規,能夠當場解決的,當場予以解決;當場解決不了的,在三日內給予答覆。

(2)來訪者反映的意見、要求,按政策衡量不合理的,向其宣傳政策,解釋清楚。

3、辦理:

(1)由便民服務中心直接答覆辦理;

(2)根據來訪反映問題的性質,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轉交給有關單位或部門辦理。

四、凡上訪人員反映重大緊急問題、集體上訪的來信來訪,應立即通知有關單位,並向領導彙報。

五、對集體上訪,要本着宜順不宜激,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結,宜粗不宜細的“四宜”原則迅速處理並責成問題發生地限期解決。

六、嚴格執行《信訪條例》有關規定,為羣眾的控告、檢舉保守祕密。

七、實行領導信訪接待制度。

羣眾來信來訪接待制度準則

一、羣眾來信

1、收到羣眾來信,要當日拆封,拆封時要注意檢查信封封面、郵票是否完整,拆封後要將信封、信件裝訂,並註明收信時間。

2、認真閲讀信件,並填寫《羣眾來信來訪登記表》。

3、對重要的信件要立即報送辦黨組書記、主任閲批,對一般的羣眾來信按“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轉交有關分管領導。

4、對羣眾來信在領導閲批後,要及時覆信,覆信要做到認真、熱情,向羣眾講明道理、宣傳政策,告訴羣眾處理結果或引導羣眾逐級反映問題。

5、對已辦結的信件要立卷歸檔,統一保管。

二、羣眾來訪

1、對羣眾來訪要熱情接待,並填寫《羣眾來信來訪登記表》。

2、認真閲讀來訪者攜帶的有關材料,通過交談詳細瞭解和記錄來訪人員反映的問題和要求,以及接待人員做出的答覆。

3、根據“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引導來訪人員與有關領導或負責人見面;有關領導或負責人不在單位的,應確定接待時間。

4、接待人員要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理念,儘可能減少羣眾往返的次數。對同一問題多次上訪者,要做好耐心的説服教育工作,宣傳相關的方針、政策,引導上訪者走依法處理問題的渠道。

5、對少數聚眾鬧事擾亂機關辦公秩序的上訪者,要即時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6、對疑似患有精神病、傳染病的上訪者要通知衞生、防疫、公安等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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