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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撫卹規定及辦法

員工撫卹規定及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正式員工因公死亡或在職死亡者,其撫卹依本辦法執行。

員工撫卹規定及辦法

第二條 前條所稱因公死亡,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2.因出差遇險或疾病,以致死亡。 前項所稱執行職務的認定,依勞工保險"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審查準則。

第三條 員工因公死亡或在職死亡,除依本公司員工儲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計劃的規定辦理外,並按其年資與現支基本薪資數分別核給一次撫卹金,其支給標準如下:

1.因公死亡者依勞基法第59條第4款的規定辦理。

2.基本薪資數(基數)而後每滿一年加發半個基數,但最高以30個基數為限。

3.以上年資十足計算,停薪留職期間以中斷計算。

第四條 員工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條規定的標準給恤外,得敍明事實呈請總經理另行核恤,酌給3-10個月以內基本薪資的特別卹金。

1.明知危險奮勇救護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顧危險盡忠職守,抵抗強暴者。

3.於危險地點或時期,工作盡忠職守者。

第五條 員工因公死亡或在職死亡,除依本辦法給恤外,另給2個月基本薪資數的喪葬費。

第六條 員工於特准病假期間內死亡時,依因公或在職死亡的規定請恤。

第七條 自殺或其他敗德行為致死亡者,概不發給恤葬費。

第八條 遺族於請領撫卹金及喪葬費時,應檢附員工死亡的證明文件及除户籍謄本,填具申請書層轉總經理核發。

第九條 領受撫卹金及喪葬費的遺族,以本公司登記有案或經確實證明者為限,除遺囑別有指定外,其領受順序如下: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同父母的兄弟姊妹

前項各順序內的遺族,以未出繼者為限。順序在後的遺族具領時,應提出順序在前者失權或死亡證明,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共同具名承領,平均領受撫卹金,如有願放棄者,須具聲明書。

第十條 遺族或指定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撫卹金領受權。

(一)褫奪公權終耳者。

(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第十一條 請恤及請領撫卹金權利的時效,自請恤或請領事由發生的次日起經過5年不行使而消減。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者,自中斷的事由終止時,重新起算。

第十二條 領受撫卹金的權利及未經其遺族具領前的撫卹金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第十三條 撫卹年資的計算,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所訂的服務年資十足計算。

第十四條 臨時或試用員工,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者,除喪葬費2個月仍照發給外,得一次發給相當於同級正式員工15個月薪資數的撫卹金。

標籤: 撫卹 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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