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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中層幹部考核辦法

學院中層幹部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學院中層幹部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客觀、公正、準確地考核學院中層黨政領導幹部政治業務素質和履行職責的情況,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與監督、激勵與約束,根據中央《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客觀公正原則;

三、注重實績原則;

四、羣眾公認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副科級以上中層黨政幹部。

第二章 考核方式與考核內容

第四條 中層幹部考核工作一般分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試用期考核、換屆考核。

第五條 考核內容

一、思想政治素質

理論素質和思想水平:學習政治理論、管理知識,正確理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學以致用,理論聯繫實際,不斷提高理論水平和政策水平情況。

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場: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某某、某委和院黨委的決議、決定,在政治方向、原則問題上的立場、觀點、態度,在政治思想和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的情況。

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質:襟懷坦白、公道正派、堅持原則、嚴守紀律、克己奉公,遵守社會主義道德,在精神文明建設中發揮表作用的情況。

二、組織領導能力

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分析、研究、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組織協調、科學決策、開拓創新的能力。

發現人才、培養幹部、知人善任以及處理複雜問題的能力。

三、工作作風

執行民主集中制,維護領導班子團結,發揚民主,虛心聽取不同意見,勇於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的情況。

堅持從羣眾來,到羣眾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求真務實的情況。

勇於改革,勇於負責,堅持原則,嚴格管理,嚴謹細緻,勤奮敬業的情況。

四、工作實績

在完成任期目標和實行崗位職責過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採取的措施,發揮的具體作用,創造性的開展工作以及所取得的成績,尤其在抗“非典”工作中認識明確,做到靠前指揮。各項工作達到黨委提出的“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的要求。

五、廉潔自律

保持和發揚艱苦奮鬥的優良傳統,遵守中央關於黨政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清正廉潔,以身作則,自重、自某某、自警、自勵的情況。

六、羣眾公認程度

實踐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聯繫羣眾,自覺為人民羣眾謀利益,受到大多數人的公認。

第三章 組織領導與考核程序

第六條 中層幹部試用期考核工作由院黨委統一領導,由黨委組織部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 成立中層幹部考核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

第八條 考核程序:

一、召開考核工作動員會議

院黨委統一動員,通過動員大會達到提高認識,端正態度,中層幹部要自覺接受考核和評議;廣大職工要增強主人翁責任感,積極參加並實事求是地評價中層幹部。

二、述職

被考核人要根據考核內容實事求是地作述職報告,不擴大成績,不隱瞞缺點和錯誤,事實清楚,簡明扼要。

三、民主測評

根據考核內容所列出評價項目和評價等次,對幹部進行民意測驗。填寫民主測評表的人員包括被考核人員所在單位的全體職工、全體中層幹部、相關單位的職工代表、主管院領導。

四、談話

考核組通過個別談話的方式對中層幹部履行職責及完成工作任務情況進行考核。個別談話要選擇瞭解情況和有代表性的人員,如:考核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單位的有關人員;考核對象所在單位和相關單位的人員;其他熟悉和了解情況的黨員;考核對象本人。

個別談話時,考核組應有兩人以上人員參加,並做好談話記錄。

考核組根據談話考核對考核對象進行評價打分。

五、考核彙總

考核組根據民主測評、考核評價打分結果提出考核結果意見,報學院黨委審定。中層幹部考核結果評定分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級。

評定標準:

1.優秀:民主測評和考核評價的優秀率和稱職率達到80%,其中優秀率達50%以上。

思想政治素質好;

組織領導能力強;

密切聯繫羣眾,工作作風實;

工作實績突出;

清正廉潔。

2.稱職:民主測評和考核評價的優秀率和稱職率達到80%。

思想政治素質較好;

組織領導能力較強;

密切聯繫羣眾,工作作風較實;

工作實績比較突出;

能夠做到廉潔自律。

3.基本稱職:民主測評和考核評價的優秀率、稱職率和基本稱職率達到80%。

思想政治素質較好;

組織領導能力一般;

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標;

能夠基本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還有差距。

4.不稱職:民意測驗不稱職率達到30%,且經調查仍有1/3的被調查人認為不稱職。

思想政治素質存在問題;

組織領導能力差,不能勝任現職領導崗位;

羣眾威信低,工作作風不實;

有以權謀私行為,廉潔自律差;

工作責任心差。

第四章 考核結果處理

第九條 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幹部選拔任用、職務升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中層幹部在考核中被評定為不稱職的應適具體情況,按幹部管理權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處理:

(一)免去現任領導職務;

(二)責令辭去領導職務;

(三)降職。

第十一條 中層幹部試用期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者(不適合本崗位者,調換崗位),延長試用期一年,第二年考核仍為基本合格者免去試用期職務。

第五章 考核紀律與監督

第十二條 考核人員要認真履行考核職責,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考核,要全面、準確、細緻地瞭解和客觀公正地反映考核對象的情況。

實行考核工作責任制。考核人員和考核組長要在考核材料上簽名。對其負責客觀性和真實性。

第十三條 實行考核工作迴避制度。迴避對象包括: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有姻親關係及其他原因需迴避的人員。

第十四條 考核對象要正確對待組織考核,如實彙報工作和思想,客觀反映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人員應客觀、負責地向考核組提供真實情況和數據。

第十六條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員和考核對象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憑個人好惡瞭解和反映情況。

二、不準借考核之機謀取私利。

三、不準泄露考核機密。

四、不準故意誇大、縮小、隱瞞、歪曲事實。

五、不準搞非組織活動。

六、不準設置障礙,干擾或妨礙考核工作。

七、不準對反映其問題的人打擊報復。

第十七條 對違反規定的,視其性質、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後果,進行教育,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八條 加強對考核工作的監督,黨委、組織、紀檢、監察對考核工作實施監督,支持、鼓勵羣眾監督,認真受理下級部門、幹部、羣眾的檢舉、申訴,並按職權範圍及時進行核查和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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