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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辦公室市場部主要職責

金融工作辦公室市場部主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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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辦公室市場部主要職責

重慶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市場部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提出我市金融工作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金融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長江上游地區金融中心建設工作;指導金融核心區、金融後台園區和金融改革試驗區的建設;協調、引導金融機構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支持重大項目、重點產業、重點地區融資。

(三)推進農村金融改革和發展,改善和強化三峽庫區金融服務,構建支持城鄉統籌發展的金融體系;指導區縣(自治縣)金融工作,完善全市金融生態環境。

(四)負責地方金融機構和金融中介機構的管理和服務;負責在渝金融分支機構的聯絡和服務工作;推進全市金融信用體系建設;推廣金融仲裁工作。

(五)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核和監督管理;負責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全市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備案和監督管理。

(六)負責擬上市公司的培育、推薦工作;牽頭組織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和再融資;牽頭組織金融機構及項目招商引資工作。

(七)牽頭組織開展全市金融市場建設,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

(八)配合中央在渝金融監管機構規範和維護地方金融秩序,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承擔牽頭應對金融突發事件、開展全市打擊非法金融活動的責任。

(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深圳市政府金融辦公室市場部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金融發展、服務、監管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地方金融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研究分析宏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運行情況,提出改善金融發展環境,加強服務,促進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解決地方金融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

(三)負責完善深圳金融業整體佈局,負責推進深圳金融改革創新綜合試驗區、金融功能區建設;指導、推進金融市場體系建設,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引進金融機構及培育金融人才,促進金融發展。

(四)負責推動全市金融改革創新,推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工作,協調促進深圳國際化金融創新中心建設,組織開展金融創新獎和金融科技專項獎評選工作。

(五)負責對全市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實施監管,強化對全市轄區內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的監管;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

(六)牽頭有關部門加強地方金融風險防範,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防範、化解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處理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承擔地方金融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和監管信息系統等建設管理工作。

(七)負責聯繫中央駐深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做好配合協調、信息交流和監管聯動工作;協調、配合中央駐深金融監管機構開展監管工作。

(八)開展金融對外交流活動,促進區域金融合作,深化深港澳金融創新合作。

(九)負責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範圍內的金融消費者(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負責金融知識宣傳和投資者風險教育工作。

(十)配合推進投融資體制改革。

(十一)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金融辦公室及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分析金融形勢,擬訂金融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區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統籌全區政府性融資工作,負責政府性融資項目的績效評估與考核,負責監督、管理、指導政府投融資企業的投融資行為;統籌抓好全區中小企業融資工作,引導企業加強財務和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區域擔保體系;負責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負責擬上市企業的培育和推薦工作,制訂優惠補助政策,支持企業直接融資。

(三)負責監督管理本區經營性國有資產。根據區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推進區屬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佈局的戰略性調整。

(四)指導和監督區屬國有企業重大投融資、利潤分配、重大資產處置、企業改制、破產、重組等活動。

(五)負責所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指導區屬國有企業財務管理、風險控制;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區屬國有企業的清產核資和國有資產產權的界定、登記、轉讓、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國有資產的統計分析、產權評估等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負責組織收繳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六)負責本區域內金融機構的管理、協調和服務工作;負責建立金融機構、政府、企業等多方對接機制,承辦對金融機構的評價考核工作,引導區內金融機構為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負責健全本區域金融機構組織體系,引進和培育金融機構,支持金融機構及中介機構自身壯大發展,做大金融市場和規模;承擔本區域範圍內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分級審批與監管工作;統籌全區信用體系建設,優化金融生態環境;協調處理全區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配合金融監管機構規範和維護金融秩序;統籌農村金融服務與發展,加大金融支持城鄉統籌力度,積極提高農村金融便利度和滿意度。

(七)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用人機制;負責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完善經營者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

(八)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區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和財務總監;負責所派監事會、財務總監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幹部培訓工作。

(九)指導所監管企業的黨建工作。

(十)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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