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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禮儀實施細則(精選19篇)

文明禮儀實施細則(精選19篇)

文明禮儀實施細則 篇1

禮儀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為了重新樹立起孩子們正確的人生價值觀,認識到禮儀對於有着5020xx年曆史的中華民族傳人的重要性,特制定文明禮儀活動方案。

文明禮儀實施細則(精選19篇)

一、活動目的

1.培養禮儀意識:使學生知道禮儀對於一個人生活的重要意義,知道一個知禮、守禮、行禮的人,才是一個道德高尚、文明的人。

2.培養禮儀情感:激發學生對禮儀的認同感,知道只有做一個遵守禮儀的人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使學生不斷強化禮儀的成就感,感受到禮儀的樂趣,從而自覺地踐行禮儀。

3.培養禮儀技能:讓學生知道現代社會生活中有哪些禮儀規範,應該怎樣做,不應該怎樣做,通過反覆的實踐,掌握交往技能,成為知禮、守禮、行禮的人。

4.培養禮儀品質:通過反覆、長期的禮儀行為訓練,通過學生的自我鍛鍊、自我改造,內化為自己的需要,並在交往實踐中自如地表現出優秀的禮儀品質。

二、活動主題:“文明禮儀伴我行”

三、具體活動方案:

(一)組織學生認真學習《實驗國小學生禮儀實施方案》通過討論,制定出本班的實施方案。

(二)按周細化,細做,紮實開展活動,開展相應的主題隊會活動。

(三)通過致家長的一封信,密切家教聯繫,教育學生養成文明習慣。

(四)在班級博客中開設文明禮儀教育專欄。

(五)每天利用晨會的5分鐘時間學習禮儀知識。

(六)開展“文明用語我先行”活動

開展“文明用語我先行”、“找朋友”活動,讓孩子們每天多説一些文明用語,在同伴相處時多點笑容與謙讓。

(七)認真評選禮儀之星,每項評出二名禮儀之星。

(八)參加學校的禮儀知識競賽。

(九)具體活動安排。

第七週:少先隊禮節,上課禮儀

1.組織學生認真學習少先隊禮節。(5項)

2.利用星期一的升旗儀式加強少先隊的禮節教育。

3.學習上課禮儀。

4.各科任教師配合,繼續加強上課,下課的禮儀教育。

5.加強課堂的常規訓練。

6.課代表要整隊帶領學生去專用教室上課,並及時向班主任反饋上課的情況和人數。

7.不隨意進辦公室,進辦公室要喊報告,並不能大聲講話,減少學生進辦公室打電話的次數。

8.評選禮儀之星。(2名)

第八週:課間禮儀,稱謂禮儀,問候禮儀:

1.組織學生課間禮儀,稱謂禮儀,問候禮儀的相關知識。

2.狠抓課間禮儀,尤其是不在樓內大聲喧譁,打鬧輕聲慢步靠右行。

3.狠抓校內的安全教育及文明的課間活動。

4.師生主動撿廢物,自覺維護校園環境。

5.不給老師同學起外號,對長輩、父母、同學、客人等都要有禮貌。

6.評選禮儀之星。

第九周:尊師禮儀,乘坐公交車禮儀:

1.學習尊師禮儀,乘坐公交車禮儀。

2.教育學生珍惜老師的勞動成果,按時完成各項作業。接受師長的教誨,對老師講知心話,不頂撞老師。

3.文明乘公交車,自覺的先下後上,尊老愛幼,主動禮讓,並要嚴格遵守交通安全。

4.評選禮儀之星。

第十、十一週:升旗禮儀,穿着禮儀,行走禮儀:

1.組織學生認真學習相關的內容。

2.教育學生相互寬容,不在班內論長論短,注重團結。

3.同學之間要互助互愛,學會尊重。

4.強調服裝乾淨,戴紅領巾上學。

5.本學期繼續加強路隊整頓。

6.評選禮儀之星。

第十二週:集會禮儀,同學禮儀:

1.組織學生認真學習相關的內容。

2.加強集會禮儀的教育。(重點)

3.注意同學之間的禮儀教育。

4.評選禮儀之星。

第十三週:文明禮儀知識競賽:

1.利用週五隊會時間進行文明禮儀知識競賽。

第十四周:參加學校的表彰,爭取被評為“文明禮儀先進班集體”。

文明禮儀實施細則 篇2

為進一步加強機關幹部文明禮儀教育,充分發揮機關及其幹部在引領社會文明風尚中的作用,市政協機關決定開展文明禮儀宣傳教育實踐活動,特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根本,塑造政協人講文明、知禮儀、重誠信、團結友善、親和融洽的良好形象,為推進政協工作的開展營造良好的環境。

二、工作目標

堅持抓宣傳教育與抓實踐活動相結合,樹立先進典型與解決突出問題相結合,形成強勢,務求實效,使機關廣大幹部職工在遵守文明禮儀規範等方面有明顯變化,為推動文明機關、和諧機關建設做出積極貢獻。具體實現以下三個目標:

(一)當好模範,做文明禮儀的倡導者。要增強文明禮儀意識,加強道德實踐,摒棄陳規陋習行為,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時刻以自己的模範言行影響親朋好友和周圍羣眾改變不文明行為。

(二)樹好形象,做文明舉止的實踐者。要帶頭積極響應“文明禮儀宣傳教育實踐活動”,要以積極健康的心態,昂揚向上的精神風貌努力構建和諧機關。要不斷美化工作環境,大力發揚民主作風,積極弘揚創業精神,深入開展結對幫扶活動。

(三)做好表率,做文明市民的示範者。要帶頭説文明話、辦文明事、做文明人。要倡導科學的理念,做健康生活的引領者,發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做弘揚道德風尚的踐行者,以文明舉止引領時代風尚,以文明行為體現機關幹部職工的楷模風範。

三、活動內容

(一)在教育對象上,主要抓好機關幹部職工文明禮儀教育。加強對機關工作人員個人禮儀、公務禮儀、交往禮儀、電話禮儀等方面的教育,教育機關工作人員文明禮貌、助人為樂,以自己的文明言行為市民做出表率。

(二)在教育內容上,重點突出社會禮儀、職業禮儀、生活禮儀、涉外禮儀等四個方面的內容。要堅持傳統禮儀與現代禮儀相結合,大力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充分體現時代精神,以文明禮儀提升機關幹部的文明素養。

1、社會禮儀。針對當前公共生活領域中的突出問題,結合社會公德教育,大力宣傳文明行車、文明走路、文明遊覽、文明就餐、文明觀賞等禮儀知識。

2、職業禮儀。要結合“創建文明行業、做人民滿意公務員”活動,修改完善市政協機關文明禮儀規範。

3、生活禮儀。要結合家庭美德教育,圍繞生活中待人接物的基本禮節,大力宣傳尊老愛幼、家庭和睦、鄰里團結、講究衞生、體態端莊、穿着得體等禮儀知識,以進一步建立文明和諧的人際關係。

4、涉外禮儀。要重點學習國際交往中普遍遵行的政務禮儀、商務禮儀和日常生活禮儀以及世界各國禮節概況、生活習慣和禁忌習俗等外事禮儀知識。

四、時間安排

第一階段(1月—5月底)傳播倡導禮儀知識。這一階段主要任務是利用元旦春節、3月學雷鋒月、5月勞動節、青年節等重要時間節點,通過開辦宣傳專欄、局域網、學習園地、版報、簡報以及開展專題講座、大討論、知識競賽、文明禮儀規範修訂等活動,營造濃厚的文明禮儀宣傳教育氛圍。機關要制定出符合機關實際的文明行為規範,組織學習武漢市文明禮儀公約,並把公約作為制度上牆,同時印冊發放。

第二階段(6月—10月底)深入開展禮儀實踐。在機關開展“做文明公僕、創禮儀機關”活動,與此同時結合政協工作特點,廣泛開展促進公共文明志願服務、便民服務等各類文明禮儀踐行活動。

第三階段(11月—12月底)擴大實踐活動成果。這一階段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各種形式宣傳推廣典型單位經驗,要善於發現和運用先進典型,特別要在一般幹部職工中樹立可親、可敬、可學的文明禮儀楷模,在機關開展文明禮儀處室和文明禮儀標兵評選表彰活動。

五、工作要求

組織開展文明禮儀宣傳教育實踐活動,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動員全機關力量齊抓共管,才能使各項活動協調發展、整體推進。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機關各處室要將其作為深入踐行黨的羣眾路線和加強幹部作風建設的重要舉措,作為羣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重要內容,提高認識,加強組織,使這一活動真正取得實效。

(二)加大宣傳,營造氛圍。要充分運用政協網站、機關電子屏、櫥窗、板報、牆報、等多種形式,積極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吸引全體幹部職工的共同參與。

(三)突出重點,注重實效。要根把握好工作環節,既要搞好文明禮儀宣傳教育,又要搞好文明禮儀實踐活動。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和考核機制,促進工作落實。

(四)形成機制,狠抓落實。市政協機關黨委作為總牽頭單位,要抓重點,抓協調、抓落實。機關各處室要認真抓工作落實。機關黨委要把各處室開展文明禮儀宣傳教育實踐活動的成效,納入文明處室、文明員工等創評內容。

文明禮儀實施細則 篇3

一、指導思想:

以學校的發展,學生的發展為目標,更好地落實《國小生日常行為規範》及《馬嶼鎮小國小生文明禮儀教育讀本》,把學校的文明禮儀規範評分標準和班級的班規結合,促進良好的班風,學風,校風的形成。

二、實施方案

總負責: 班主任

分管人: 班級八個組長。

評分標準:以學校的文明禮儀規範達標標準進行打分為標準,再進行班級同學的評議。

具體操作方法:

1、把評分標準表發到各組長處,由組長對組員進行評分和管理,評分嚴格遵照上面的分數。

2、路隊管理、體操管理、晨讀管理、課前管理、衞生管理由專門的組長負責,各組長把當天的分數打好,掛在中隊角,每個組長再把自己組員的分數打好。

3、八大組長,實行全班同學互相監督,認真負責得打好分數。

4、建立獎罰制度:

獎勵: (1)每個星期五組長將自己組的分數統計好,彙報給班主任,分數在98分以上的評為文明禮儀優秀的隊員。評上班級文明禮儀的同學,可在班級五彩繽紛欄裏表揚一次,獲得一個大蘋果和一些學習用品。

(2)在班級文明禮儀優秀隊員中評選出一名推薦到學校參加評比,並且能在兩個星期裏能為班級,同學做好事的同學,優先推薦。

懲罰:分數在60分以下的同學接受教育批評,並告知家長,一起進行教育。

文明禮儀實施細則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雲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結合曲靖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民政局統籌全市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各縣(市、區)民政局負責社會救助的綜合管理。衞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設立社會救助經辦機構,落實經辦人員,在便民服務場所設置社會救助受理窗口,建立多部門合作辦理機制(即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具體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本區域的有關社會救助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時應視發展需要適時組織編制社會救助專項規劃。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完善社會救助資金保障機制,落實社會救助工作機構及人員編制。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把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市財政根據各地財政狀況、社會救助資金支出情況和工作績效評估情況等給予適當補助。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佔挪用。社會救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條 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公佈的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另行確定、公佈,並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市人民政府將按照不低於省人民政府公佈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曲靖市的保障標準。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全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的25%確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全市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的35%確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依照《曲靖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執行。

第九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户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户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羣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並經民主評議後提出初審意見。初審結果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7天無異議後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

(三)縣(市、區)民政局應在收到初審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7天無異議後給予批准;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10個工作日內重新組織核實上報,由縣(市、區)民政局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對擬批准的申請重新公示7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作出不予批准決定5個工作日內書面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第十條 對批准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各縣(市、區)民政局按照保障標準的差額或分類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應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無金融服務網點的鄉鎮,農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度發放,於每季度初10日前發放到户。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可在給予最高檔次補助金額的基礎上,再統籌考慮採取高齡補貼、孤兒救助、臨時救助等必要措施增強生活保障。

第十一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市、區)民政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狀況定期進行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市、區)民政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員供養

第十二條 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第十三條 特困人員供養的內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二)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要創造條件給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療;

(四)辦理喪葬事宜。

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省人民政府公佈的供養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另行確定、公佈。特困人員供養標準不得低於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特困人員供養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市級財政視工作情況對各縣(市、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四條 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的審批程序適用本細則第九條規定。

第十五條 特困人員供養實行年度動態管理,符合條件的要全部納入供養範圍。特困供養人員不再符合供養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主動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報縣(市、區)民政局核准後,終止供養並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特困供養人員可以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分散供養。特困供養人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有條件的供養服務機構,應當主動為智力殘疾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養對象提供供養服務,接收患有精神病、傳染病特困供養對象的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治療護理能力。

第十七條 0歲—18歲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和父母因重殘、重病、失蹤、服刑等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納入特困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範圍。

第十八條 特困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費由各級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城鄉生活水平、兒童、青少年成長需要和財力狀況,按照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合理確定最低養育標準。具體標準可參照民政部關於孤兒最低養育標準的指導意見確定。養育標準包含伙食費、服裝被褥費、日常用品費、教育費、基本醫療費和康復費,不包含兒童大病醫療救助費、寄養家庭勞務費等。

申請特困兒童基本生活費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監護人向特困兒童户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情況進行核實,符合認定條件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簽署審核意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簽署審查意見,並按照有關要求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

(二)縣(市、區)民政局應在收到初審意見和有關材料後10個工作日作出初審,並提出初審意見,對初審通過的特困兒童的有關材料錄入並上傳至《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通過系統逐級上報至市民政局、省民政廳審批。縣(市、區)民政局及時將審批結果告知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由縣(市、區)財政局將基本生活費直接撥付到個人賬户或福利機構賬户。

第四章 受災人員救助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對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人員,提供生活救助。

(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項目主要包括:災害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等。

(二)救助對象:受自然災害影響導致衣、食、住、醫等基本生活發生困難的受災羣眾。

(三)救助內容:

1.應急救助。對緊急疏散、轉移、安置的受災羣眾,提供必要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帳篷)、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

2.過渡性安置。對因災造成住房損壞嚴重、倒塌的受災户進行過渡性安置,給予必要的資金和物資幫助。

3.恢復重建。經縣級救災工作領導小組核查確認後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户,給予資金補助和物資幫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為受災人員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四)救助標準:

1.應急救助:結合國家、雲南省標準,由各縣(市、區)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2.過渡期生活救助:結合國家、雲南省標準,由各縣(市、區)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3.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結合國家、雲南省標準,由各縣(市、區)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如遇特殊自然災害,根據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4.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由各縣(市、區)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如遇特殊自然災害,根據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條 自然災害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行政領導負責制。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項目補助標準由同級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國家和省級救助標準,結合本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自然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對受災人員實施轉移及救助,並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對受災地區的救助政策和支持措施。災情穩定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及專家核查和評估災情,分析災區對過渡期受災人員的安置能力,制定救助方案,對住房損毀嚴重的受災人員開展過渡性安置。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倒損民房恢復重建規劃,對經過申請(提名)、評議、公示、提交、審核、審批程序確定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落實重建優惠政策,安排重建補助資金。

第二十三條 受災地區縣(市、區)民政局應當在每年10月15日前,評估、統計、上報本行政區域內受災人員當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口糧、飲水、衣被、取暖、醫療等基本生活困難和救助需求,制定專項救助工作方案,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五章 醫療救助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可以申請醫療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人員;

(二)特困供養人員;

(三)家庭困難的一、二級重度殘疾人;

(四)低收入家庭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二十五條 醫療救助採取以下方式:

(一)對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及特困供養人員和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蔘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

(二)對醫療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保險支付後,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且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

(三)城市和農村實行統一的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政策,優先對醫療費用高、社會影響大的病種實施救助,對未納入救助病種範圍但醫療費用較高、個人負擔較重的疾病,應當予以實施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

第二十六條 醫療救助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情況確定、公佈。對患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支出較大的,應提高醫療救助最高封頂線。

第二十七條 申請醫療救助,應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公示後,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等救助對象,在本人所在行政區域內指定的醫療機構可以憑有關證件或者證明材料實行“一站式”醫療救助。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區)民政、衞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相銜接的“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以定點醫療機構作為結算和管理單位,通過計算機信息化管理,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及時便捷的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給予疾病應急救助。申請程序和基金管理使用按《曲靖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管理實施細則》和《雲南省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條 教育救助對象為在校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學校(幼兒園)全日制就讀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智障兒童。

第三十一條 教育救助的目的是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採取減免有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保障教育救助對象的基本學習、生活需求。

第三十二條 繼續做好全市現有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兒童資助、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中職學生資助、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資助工作,做好各教育階段各項資助的協調工作。

第三十三條 教育救助標準,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公佈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 教育救助申領程序。每年10月30日前,申請救助學生根據本細則規定條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核後按規定報相應的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負責審定,並向社會公示。公示7天無異議後,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將救助金撥付學校,由學校負責核發。學校應按照規定的時間將教育救助金髮放到受助學生或法定監護人手中。

第三十五條 建立教育救助備案制度。學校每年要將經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審定的教育救助學生名單及救助金額存檔,同時上報屬地教育行政主管的學生資助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學校要建立教育救助的退出機制。學校不僅要及時發現需要教育救助的學生,同時也要及時瞭解和發現因家庭生活條件好轉,已經不符合教育救助對象的學生,及時配合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對其做好教育救助的退出工作。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三十七條 對符合住房困難規定標準的低收入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給予住房救助。住房困難標準和救助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住房價格水平等因素確定、公佈。實行農村危房改造或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租金的住房救助,要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或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有關政策規定。

第三十八條 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救助對象,按照以下方式進行住房救助:

(一)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救助。通過實物配租方式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優先予以安排,租金標準按保障房標準交納租金。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救助對象,租金按照廉租住房標準執行;

(二)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救助。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發放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可按照規定申請發放廉租住房補貼救助;救助對象到房屋租賃市場解決住房問題;

(三)提取住房公積金救助。住房救助對象房租費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救助對象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繳納房租費;

(四)適當減免租金救助。生活特別困難的住房救助對象,可以向民政部門提出減免租金的申請,經民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根據救助對象困難程度適當減免租金;

(五)農村危房改造救助。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住房救助對象,需要進行農村危房改造救助的,應按照農村危房改造的有關程序申請危房改造。

第三十九條 住房救助申請審核流程。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救助對象,根據不同的救助方式,按照以下流程進行申請審核:

(一)保障性住房救助審核(含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發放)。救助對象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派人或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審核,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民政、公安、社保部門審批並公示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優先安排保障。

(二)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審核。對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可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

1.提取人條件。職工家庭租房居住,家庭月平均收入低於本市上一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並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具體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

2.應提供的審核材料。按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材料申報。

3.提取額度。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租房建築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的租金,提取金額不超過繳存職工的年繳存額。

4.提取方式。轉賬提取:提取人租住個人出租的住房,轉賬至提取人在繳存銀行開立的個人儲蓄賬户,提取人租住公共租賃住房,轉賬至公租房公司。

5.提取次數。每年提取1次。

6.辦理流程。具體辦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三)農村危房改造的審核。申請實行農户自願申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鄉鎮審核、縣級審批程序,並進行公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解決住房救助家庭。

第四十條 廉租房救助申請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廉租住房的申請條件:

1.申請家庭屬於本地轄區內常住户口且實際居住;

2.家庭人均住房低於13平方米;

3.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標準。

(二)申請廉租住房需要提交的資料:

1.民政部門出具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2.家庭成員的身份證;

3.家庭成員的户籍證明;

4.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

5.家庭現住房情況證明;

6.其他有關證明。

第四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救助的條件、申報程序及應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的條件:

1.申請人年滿18週歲,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單身人士、新就業職工,在城鎮有穩定職業1年以上的雲南省籍或在城鎮有穩定職業3年以上的非雲南省籍農業轉移人口或外來務工人員。

2.在曲靖無住房或住房困難人員。無住房是指: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曲靖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下同)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未轉讓住房;申請鄉鎮公共租賃住房或各類共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應在申請點無私有產權住房,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未轉讓住房。住房困難是指: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家庭。

3.符合城鎮中低偏下收入標準,即月收入不高於國家規定“個人所得税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85%的人員。月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養老金、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家庭、單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請。由户主或者委託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與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

(二)申請程序:

1.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已填寫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所屬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2.各街道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在本街道內進行15日的公示。

3.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符合條件的家庭材料,由街道辦事處集中送各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進行審核。

4.經各縣(市、區)審核申請人的户口、收入、車輛、保險交納、資產等情況,符合條件的家庭申請材料,集中送市住房保障部門。

5.市住房保障部門複審申請人的住房情況,符合條件的家庭在市級媒體上進行15日的公示。

6.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符合條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門聯合市保投公司組織實物配租。

(三)應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

1.曲靖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家庭成員身份證及户口薄複印件。

3.婚姻狀況證明。已婚人員提供結婚證、單身人士提供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工作、收入證明。

5.住房情況證明。

四十二條 廉租房租賃補貼救助申請條件及程序按廉租房程序進行。

第八章 就業救助

第四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零就業家庭的失業人員和其他就業困難人員是就業幫扶和援助的重點對象,應給予就業救助。

第四十四條 對申請就業救助的人員提供就業創業幫扶。對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救助的人員進行失業登記,免費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可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享受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提供就業援助等服務,符合規定的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或安置到公益性崗位工作等就業援助扶持政策。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提高其就業創業能力。落實好“貸免扶補”、“小額擔保貸款”等創業扶持政策,為救助人員提供創業扶持。

第四十五條 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均處於失業狀態的,要通過企業吸納就業、靈活就業、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的方式,幫助其就業,確保零就業家庭至少1人實現就業。

第四十六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意願的失業人員,連續3次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及時向同級民政部門通報情況。

第四十七條 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制度的銜接,使符合政策的就業救助人員及時享受各項社會保險政策扶持。

第九章 臨時救助

第四十八條 臨時救助對象範圍:

(一)因火災、溺水等意外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二)因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終結後,造成當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三)因家庭成員突發重特大疾病,連續3個月支出的月均重特大疾病醫藥費自付費用達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四)因基本生活費、基本醫藥費和子女基本教育費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連續3個月達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個人;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臨時救助對象認定辦法。

第四十九條 臨時救助的申請和受理:

(一)申請臨時救助一般應以家庭或自然人為單位提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附帶有關證明材料),也可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對於具有居住證或在當地有合法穩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和審核、公示,並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上述規定中的具備申請條件的對象向縣級民政救助機構申請救助;

(二)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損失或無法改變嚴重後果的,應先行救助,再按照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主動了解、掌握、核實行政區域內村(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建立主動發現、主動受理、及時救助機制,發現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該主動幫其提出申請。

第五十條 臨時救助的方式和標準:

(一)臨時救助以家庭或自然人為單位,1個家庭或自然人每年接受臨時救助的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原則上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覆申請,避免臨時救助長期化、固定化;

(二)臨時救助標準,一次性救助一般不高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標準3倍的救助金,特別困難的,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但1年內累計臨時救助金額一般不高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標準的6倍;

(三)臨時救助資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特殊情況且金額較小時可採取現金髮放;

(四)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視實際情況發放臨時救助金和等價實物,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和實物後仍不能解決其困難的,應根據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形式給予幫扶的,應及時轉介;

(五)臨時救助的具體事項、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困難類型和救助內容具體確定、公佈,並適時調整。

第五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市、區)民政局、救助管理機構對因務工不着、尋親不遇、被偷被騙並能提供有關報案證明、遭受家庭暴力或因年老、年幼、急病等原因處於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生活無着落狀態,並自願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原則上不向流浪、乞討人員提供現金救助。

各縣(市、區)要加快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救助管理機構的建設。各救助管理機構要做好24小時接待服務工作,保障離家在外、自身無力解決食宿、正在或即將處於流浪乞討狀態人員的在站安全及基本生活。對無家可歸或無法查明個人情況的救助對象,縣(市、區)民政局、救助管理機構應當以多種方式向社會發布尋親公告。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返鄉車票或乘車憑證;對喪失(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流浪乞討人員、行動不便人員聯繫監護人接回,監護人無力接回的應當提供護送返鄉服務;有疑似走失、被遺棄或被拐賣情形的,縣(市、區)民政局、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查找。對個人信息確實無法查明、公告尋親無果或無認知、表達能力,且無法聯繫親屬、住址的救助對象,可由流入地民政部門妥善安置。對已查明具體信息的救助對象,縣(市、區)民政局、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接送返回。對跨省、州(市)受助人員原則上送市救助管理機構中轉,由市救助管理機構負責接送,但根據工作需要,縣(市、區)級救助管理機構也可以直接接受和送出外省、外地州(市)受助人員。

第五十二條 公安、城管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告知其救助政策、救助管理機構地址、求助方式等,為其求助提供方便。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並與救助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對突發急病人員、應當立即送往或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對危重傷病、疑似傳染病、精神障礙疾病等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及時控制現場,並通知定點醫院進行救治,待病情穩定後,流入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再行甄別救助;對醉酒的流浪人員,應當約束至酒醒再依法處置;對外籍流浪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公安機關應依法打擊強討強要、拐賣婦女兒童、吸毒等違法犯罪;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做好求助、受助對象信息查實等工作,對無户籍信息的人員應當幫助其開具户籍信息,方便救助返鄉;衞生部門應當指導醫療機構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醫治工作;財政部門應當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經費列入預算,保障工作正常開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加強對好逸惡勞的流浪、乞討人員進行幫教引導,對不履行監護、贍養義務的家庭成員進行法制教育;對不聽勸誡,拒不履行監護、贍養義務的,可告知公安機關等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救助管理機構可根據受助人員真實意願和自身條件,提供心理健康輔導、職業教育、就業幫扶等拓展性救助服務。

第十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五十三條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和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社會組織應當根據各自職能大力開展社會幫扶活動,積極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物質幫助、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導等服務。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參與社會救助。

第五十四條 鼓勵單位、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主辦、承辦、協辦、冠名、合作、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税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將社會救助中的部分服務項目通過委託、承包、採購、聘用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公佈社會救助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目錄,建立社會救助項目社會化運作的評估、考核、競爭、退出機制。

第五十六條 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及有關機構應當建立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機制和渠道,提供社會救助項目、需求信息,為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搭建平台、提供便利。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積極培育和發展能夠參與社會救助工作、提供社會救助服務的公益慈善類、社會服務類社會組織。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 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市級及各縣(市、區)城鄉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具體負責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範圍和測算標準嚴格執行《曲靖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

第五十九條 市級及各縣(市、區)城鄉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根據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請求、委託,可以查詢、核對其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户籍管理、税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協助提供救助家庭有關信息。市民政局應當建立申請和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台,為審核認定社會救助對象提供依據。

第六十條 申請人難以確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可以先向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市、區)民政局求助。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市、區)民政局接到求助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辦理或者轉交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辦理。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建立跨部門、多層次、分類別的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及時更新數據,提高審批效率,優化救助資源配置。

第六十二條 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社會救助對象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其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社會救助管理部門進行報備;根據調查核實情況,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增加或者減少相應的救助項目;不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及時停止救助。決定停止救助的,由有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在決定生效後的10個工作日內給予當事人書面説明材料。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或者個人,對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三條 社會救助資金原則上應當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定期發放的,從批准的次月起按月計發。

第六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社會救助對象的具體情況,組織人員定期對其進行入户調查,進行關懷訪問,開展救助活動。

第六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政務信息公開的規定,及時公開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市財政局、市審計局依法對全市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籌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

第六十六條 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明確受理機構,公開舉報和投訴電話、電子信箱等聯繫方式,受理有關社會救助工作的舉報和投訴。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設立社會救助公開舉報箱,公佈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凡舉報查實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應及時通報有關救助職能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取消相應救助。

第六十七條 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對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人員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受理舉報、投訴的機關應當在收到舉報或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處理。

第六十八條 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除按照規定應當公示的信息外,應當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向與社會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或泄露。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救助實施方案。

第七十條 本細則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文明禮儀實施細則 篇5

第一條 公務接待,主要指上級部門、上級領導、校外有關單位到學校(含學院、機關部處及業務實體等,下同)視察工作、檢查指導、考察調研、出席會議、合作交流等公務接待活動。

第二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三條 根據賓客的職級、來校的目的等情況,本着“誰接待、誰負責”的要求,按照嚴格標準、對口接待、分工負責的原則,做好公務接待工作。

第四條 接待規格。根據公務接待對象及活動內容,本着對等節儉的原則做好接待工作。

(一)省(部)級領導因公來校,由學校主要領導及有關校領導接待,兩辦負責安排。

(二)廳(局)級領導因公來校,一般由對口校領導負責接待,牽頭部門負責安排。確需學校主要領導出面的,由兩辦負責協調。

(三)其他因公來校,校領導原則不參加接待,按來訪要求由對口單位負責接待。如確需學校有關領導會見的,須事先報兩辦,由兩辦進行協調安排,但校領導原則上不陪同,不陪餐。

第五條 嚴格控制接待範圍。

(一) 學校各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範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範圍。

(二) 接待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接待範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對能夠合併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條 按規定安排住宿。

(一) 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優先安排在在學校內部接待場所,按標準結算;確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要在定點飯店安排,執行協議價格。住宿費由接待對象自理,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二) 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間內擺放花籃和果籃。

第七條 嚴格控制用餐標準。

(一)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原則上安排在校內賓館、學術交流中心(招待所),餐廳;如遇特殊情況需在外接待,須經主管校領導審批。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由科研經費或其他專項經費支持的學術交流等活動,如確因工作交流需要,陪餐人數可本着從簡的原則,根據實際需要合理安排。嚴格控制工作餐標準,其標準不得超過成都市規定的開支標準。

(二) 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到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消費。

第八條 嚴格控制接待形式及活動範圍。

(一) 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組織歡迎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組織師生歡迎、不得鋪設迎賓地毯,不得有意造勢或搞誇張性宣傳。

(二) 接待單位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於公務活動開展。安排外出考察調研的,不得偏離工作主題。

(三) 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原則上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校內出行活動儘量步行。

(四) 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舉辦師生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若因公務接待確需委託旅行社安排車輛、食宿的,必須提供合同(明確説明事由)、參加人員名單,並經分管校領導審批。“旅遊費”、“旅遊團費”等名目均不能報銷。

第九條 嚴格執行接待清單制度。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須如實、完整填寫接待清單(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由相關負責人審籤。

《四川大學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在學校財務處網頁“資料下載”下載。

第十條 嚴格執行公務接待費報銷規定及審批程序。

(一)公務接待費報銷應及時,票據必須規範,並限由接待單位主要負責人籤批。各單位接待費需在發票開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報銷,原則上逾期將不予報銷。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接待清單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之一併接受審計。憑證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報銷。

(二)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四) 學校及校內各二級單位須將公務接待費納入預算管理,實行總額控制,單獨列示。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 涉外公務接待,遵循服務外交、友好對等、務實節儉的原則。外賓邀請單位應該嚴格按照國家外交禮儀規定及外事紀律,負責組織接待工作,並從嚴從緊控制外賓團組和接待費用。各單位涉外公務接待,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審核同意後方能報銷。

第十二條 各單位公務接待情況應當按年度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接受教職工監督。

公務接待堅持誰接待、誰負責,實行責任追究制,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未盡事宜,由學校根據國家和省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文明禮儀實施細則 篇6

為促進茶產業健康發展,促進茶農持續增收,根據《區政府工作報告》發展現代農業相關精神及《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特制定全區茶葉質量安全綜合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及xx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教育為主、嚴格執法的要求,圍繞茶葉種植、加工、營銷各個環節,開展茶葉質量安全綜合整治。

二、工作目標

通過綜合整治,嚴厲打擊使用禁用農藥、摻雜使假、假冒偽劣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提升我區茶葉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進一步提高茶葉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三、整治重點

(一)整治對象:全區所有從事茶葉農資經銷、茶葉生產種植、茶葉加工及銷售的單位和個人。

(二)整治內容:

1.經營主體。對各類茶葉經營主體開展清理檢查,審核主體資格,堅決取締無證無照經營的。對不具備法定條件的經營主體,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對違法經營的,堅決吊銷其營業執照。

2.加工環節。對全區茶葉加工企業開展定期和不定期執法檢查,嚴厲打擊摻雜使假、衞生條件不達標等行為。對於摻雜使假的企業,除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區經信、電力部門對茶葉加工企業依規按程序進行停電處理,企業不得享受各級扶持政策。

3.營銷環節。重點查處新茶舊茶混合包裝、假冒商標、虛假宣傳、儲存假冒偽劣茶葉產品等行為。引導各類市場主體明碼標價、誠信經營。建立茶葉市場日常巡查、舉報投訴、抽樣監測、定期通報等制度。

4.種植環節。加強農藥銷售市場監管,禁止農資經銷商銷售禁用限用農藥。加強宣傳教育,禁止茶農購買和使用甲胺磷等禁限用農藥進入茶園。

四、工作步驟

全區茶葉質量安全綜合整治工作從20xx年3月1日起至10月初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1.宣傳發動階段(3月1日-4月30日)。區政府制定綜合整治工作方案,召開全區茶葉質量安全綜合整治工作動員會議。各產茶鄉鎮召開會議安排部署,與各茶葉加工廠簽訂質量安全承諾書。各產茶鄉鎮為所有茶業從業人員發放公開信,並在重點區域張貼宣傳標語。2.綜合整治階段(5月1日-9月30日)。各產茶鄉鎮及區直有關部門組織專班,到茶園、進廠房、入市場,依法從重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並在媒體網絡上公開曝光。區政府根據情況,組織力量集中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自20xx年3月開始,全區設立茶葉摻雜使假舉報獎勵制度,對於查證屬實的,一次性給予1000元的現金獎勵,併為舉報人保密,由區食藥監管局負責制定兑現辦法。

3.鞏固總結階段(10月初)。總結經驗,建立長效監督執法機制。

五、保障措施

1.加強領導。全區成立以常務副區長劉傳鋼為組長,副區長饒玉梅、黃光學為副組長,區政府辦、區公安分局、區農業局、區食藥局、區質監局、區工商局、區經信局、區財政局、區廣電局、區供電公司以及產茶鄉鎮政府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區農業局(聯繫方式:0717-7821345),負責茶葉質量安全綜合整治的日常工作。各產茶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次綜合整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履行屬地責任,對轄區內綜合整治工作負總責。

2.明確職責。按照部門負責、協調聯動、屬地為主的要求,區、鄉(鎮)、村三級動員,按照要求開展綜合整治工作。

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綜合整治工作的組織協調。

各產茶鄉鎮政府:負責轄區內茶葉質量安全綜合整治工作的綜合協調;負責組織村組幹部、黨員、中心户、網格員等力量開展宣傳教育,確保公開信的發放率達到100%,羣眾知曉率達到100%;負責配合區直有關執法部門開展執法行為;負責組織專門力量開展監督檢查。區公安分局:負責維持綜合整治活動秩序,嚴厲打擊阻礙執法行為。負責對製茶企業發生的治安案件做到100%查處。

區食藥監管局:負責牽頭開展執法檢查。負責對茶葉變質、食品添加等違規行為的查處。負責與法定食品檢測機構研究確定茶葉非法加糖的檢測和判定標準,加大產品抽檢頻次,提高檢測效率。負責指導茶葉生產單位改進生產條件、優化衞生防護、做好產銷記錄,保障產品質量;負責督促茶葉經銷單位嚴格進貨查驗,強化對加糖茶葉的篩查,做好經營台賬,實現產品可追溯。負責受理摻雜使假的舉報投訴,核實兑現相關獎勵。

區農業局:負責茶葉投入品(特別是國家禁用農藥)及重金屬的監測監管;負責指導抓好茶葉標準化基地建設。負責編印《茶葉質量安全綜合整治工作簡報》。

區工商局:負責對商標使用、假冒偽劣、銷售欺詐、虛假宣傳及主體資格等行為的查處;負責組織開展守合同重信用、文明誠信企業、文明誠信市場評選等活動;負責組織開展茶葉質量專項監測行動。

區質監局:負責對茶葉標準、茶葉包裝等方面問題的查處;負責指導茶葉加工企業嚴格按標準明確的栽培技術、採摘技術、加工要求、成品茶質量、包裝檢驗要求組織生產,嚴格質量等級,以標準佔領市場,確保各項標準有效實施;負責查驗茶葉生產單位產品包裝物進貨來源,從源頭把關茶葉包裝物質量。

區經信局:負責協調電力部門對摻雜使假等違法違規企業進行停電處理。

區供電公司:負責對摻雜使假等違法違規企業進行停電。

區廣電局:負責加強對綜合整治活動的宣傳報道,加大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並對違法違規行為堅決進行曝光。

3.嚴格要求。〖HT〗各成員單位在綜合整治過程中,要安排專人配合區食藥監管局組織開展的聯合執法行動。對執法檢查和羣眾舉報的案件線索,做到有舉必究、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各執法主體要認真執行案件移交的有關規定,不得越權執法。要嚴肅工作紀律,對工作中優親厚友、通風報信,影響整治工作成效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文明禮儀實施細則 篇7

為進一步調動醫院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切實提高員工規範服務的自覺性,促進各項業務的穩步增長,並協助提高醫院院長的管理質量,在院內各崗位實行績效工資考核,具體考核辦法如下:

一、指導原則堅持按勞分配,實行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以本績效工資考核。

二、考核對象 :本辦法的考核對象為醫院的臨牀、護理、藥房、醫技及後勤、領導崗位的工作人員。

三、考核內容:實行本績效工資考核以體現工作業績為主,分“德、能、勤、績”四個部分。“德”佔20分,指工作紀律、服務質量及服務態度、醫風醫德、病歷和交接班記錄書寫質量與管理、環境衞生以及領導在執行規章制度不公正時所承擔的處罰等。“能”佔20分,指職工工作能力、專業知識臨牀運用能力、疾病治癒率、患者評價程度、在國家或省級醫學專業雜誌上發表的醫學論文質量和數量、在領導崗位上的人員的組織協調能力及執行規章中的公平合理性等。“勤”佔40分,指出勤率、工作中堅守工作崗位、超假或曠工、以及領導崗位上的人員擅離職守等。“績”佔20分,指職工在各自工作崗位上作出的成績。處罰實行積分制考核,處罰積分每分按20元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四、考核方式:醫院內部成立考核領導小組。

組長:院長。

副組長:副院長。

成員:醫院管理委員會成員。

考核小組負責對考核內容進行檢查和核實,每月根據檢查、核實結果進行獎懲,並接受全體職工組成的醫院監督委員會的監督,組長代表醫院管理委員會每月定期向醫院監督委員會彙報考核結果並提請審議投票表決通過後執行,醫院監督委員會如對組長的考核結果有異議,必須經全體成員2/3票數通過才可否決組長的報告,並責令組長重新考核並將結果提交醫院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同時扣除醫院考核領導小組全體成員“德、能”積分各1分,以警醒他們公正執行醫院規章。

五、考核小組按員工所在崗位設立處罰積分檔案,處罰等級分為四級:

即:(1)A級警告;(2)B級警告;(3)C級警告;(4)報辦公室處罰。

1、處罰條件:

(1)A級警告

①上班遲到、早退。

②擅自離崗。

③上班時間玩電腦或看電視。

④上班無視患者疾苦打電話聊天。

⑤服務態度及工作質量差,病人不滿意並向醫院領導投訴。

⑦帶小孩上班。

⑧接受病人吃請或接受病人紅包。

⑨在規定的時間內,因採購不及時影響病人治療,或由於計劃不周造成器材藥品積壓半年以上者。

⑩醫療文書不按時書寫或書寫不規範的。

(2)B級警告

①接受病人吃請或收受病人紅包、禮物。

②有關人員私收、私吞、私分各種回扣。

③冒名頂替或搭車開藥,採取不正當手段索取藥品、藥材或其他材料者。

④科室或個人收取不開發票的醫療費用和各種檢查費,或未經收費,擅自給病人做檢查、治療。

⑤擅自介紹病人到院外治療,到院外購藥或作輔助檢查等。

⑥工作責任心不強,給病人發錯藥、打錯針、開錯處方、做錯檢查的。

⑦在貨物訂購中由於工作失誤,藥品中有假藥、劣藥進入臨牀,引起糾紛或被有關部門查處。器材型號、規格訂錯,品名不符,造成浪費和損失。

⑧損壞醫療設備或其他設備,價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

(3)C級警告

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離崗,超休假達3天以上。

②違反技術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經濟損失達500元以上。

③服務態度差,經常吵架,引起醫療糾紛或頂撞領導,影響正常工作秩序。

④消極怠工,出工不出力,經常發牢騷,講怪話,影響醫院形象,給醫院造成經濟損失和負面影響。

⑤工作極不負責,延誤病人治療,造成不良後果或發生嚴重差錯。

(4)報辦公室處罰。

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連續超休假5天以上,或累計超休假超過7天。

②一個月內連續2次C級警告。

③私拿私分公家財物、藥品、設備,造成不良影響。

④參與不法活動,受到公安機關傳訊、拘留或受到醫療行政部門通報批評。

⑤有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等不法行為。

⑥工作責任心極差,違反技術操作規程或醫療規章制度,發生嚴重差錯,給病人造成嚴重效果,給醫院造成不良影響。

3、處罰標準

依據醫院積分實施細則的規定逐項處罰。其中A級警告中違反一項扣1分,B級警告中違反一項扣2分;C級警告中違反一項扣3分。報辦公室處罰中違反一項扣4分。

六、醫院不實行浮動工資制,以減輕醫生的工作壓力,從根源上祛除醫生為了完成工作任務而出現的“大處方、亂開藥、亂檢查”等不正之風。但對於違紀行為必須加大處罰力度,以端正執業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七、醫院可根據上一年度的門診、住院、輔助檢查、護理、合作醫療服務人次確定不同職稱職工的工作任務,並列入“績”的考核範疇。實行獎勵。獎勵金數目的確定以職工工資總額的20%為標準確定。

八、為了加強醫院的科學管理,充分調動全院職工的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保證以醫療為中心的各項工作正常慣性運行,進一步實現“以人為本,誠信服務”的建院宗旨,制定本管理規定以一次性獎勵優秀職工。

文明禮儀實施細則 篇8

按照重慶市農委、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20xx年陽光工程培訓項目實施方案》(渝農發〔20xx〕149號)的要求,根據我縣畜牧產業從業人員的實際情況,結合今年畜牧產業發展和畜牧項目實施,以實現提升農業勞動者素質和技能為培訓目標,雲陽縣畜牧獸醫局擬舉辦“畜禽養殖員”職業技能及“肉羊驅蟲補飼、仔豬早期誘食”專項技術的陽光培訓,並制定年度培訓活動的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推動現代畜牧業發展為重點,以提高農牧業科技創新能力和農牧業先進實用技術普及應用為目標,切實轉變農牧業科技培訓方式,集中優勢力量,逐步形成農牧業科技培訓長期、高效、規範的運行模式和培訓機制。加強對管理者、生產者和科技服務人員的農牧業科技培訓實施力度,全面提高畜牧從業人員的農牧業科技素質,為我縣現代畜牧業的快速發展提供科技支撐。

二、培訓目標

通過培訓,讓參訓人員進一步樹立科學發展觀,學習現代畜牧產業發展理論和政策法規,掌握現代畜牧業新技術、新知識,更好地發揮推廣技術、促進生產、傳播畜牧業科技知識的作用,着力提高參訓學員的畜禽養殖技術水平,促進畜牧業向圈舍標準化、養殖設施化、品種良種化、管理規範化、防疫程序化方向發展,推動畜牧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三、培訓對象、任務與時間

20xx年度陽光工程培訓受訓學員選擇年齡在16-55週歲,身體健康,遵紀守法,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雲陽縣豬牛羊發展重點鄉鎮的農民技術骨幹,共計850名。20xx年我縣畜牧業陽光工程分為農業職業技能培訓和農業專項技術培訓。

農業職業技能的培訓對象:一是畜牧生產服務人員即畜禽養殖員100名;二是針對雲陽縣4個市級畜牧專業合作社培訓社員150名;其中:雲陽縣農壩鎮富農山羊專業合作社50名、雲陽縣宏發肉牛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30名、雲陽縣農壩鎮富農山羊養殖專業合作社40名、雲陽縣愛華養殖專業合作社30名。

農業(畜牧)職業技能培訓250人,分為4期6個培訓班,每期培訓時間為4天,每天淨培訓時間不少於6小時。

農業專項技術培訓的主要對象是從事畜禽養殖的從業人員。農業專項技術培訓600人,主要是對廣大畜禽養殖户進行實用技術普及性培訓,以主推品種、配套養殖技術、側重肉羊驅蟲補飼技術、仔豬早期誘食技術為主要培訓內容。採用理論教學和實踐操作相結合的集中培訓方式,每班培訓2次。全部培訓任務在20xx年11月30日前完成。

20xx年陽光工程培訓在開展技能培訓的同時,輔助開展以國家畜牧產業政策法規、現代畜牧業發展和畜牧業產業化發展等畜牧業新知識、新信息為主要內容的引導性培訓,提高農民科學養畜技術水平和解決畜牧生產實際問題的能力。

四、培訓機構與師資隊伍

根據《重慶市20xx年陽光工程培訓項目實施方案》(渝農發〔20xx〕149號)中對陽光工程培訓機構的要求,雲陽縣畜牧獸醫局確定雲陽縣畜牧技術推廣站為雲陽縣20xx年度(畜牧業)陽光工程培訓機構。

雲陽縣畜牧技術推廣站是雲陽縣畜牧獸醫局的直屬事業單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的公辦機構,具有雄厚的教學師資力量,現有職工17人,其中有研究生4人、大學學歷7人、專科學歷8人;現有高級畜牧師3人、中級畜牧師6人。畜牧技術推廣站主要負責全縣畜牧技術的推廣和實施,熟悉全縣各鄉鎮的畜牧養殖業的發展特點,又有鄉鎮畜牧獸醫站配合,可以根據各鄉鎮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畜牧技術培訓,達到良好的培訓效果。

五、教學班設置與教學安排

(一)20xx年畜牧業陽光工程職業技能培訓擬在雙江街道、農壩鎮、票草鎮、路陽鎮---共四期設置教學班6個,合計培訓250人。

(二)20xx年畜牧業陽光工程農業專項技術培訓擬在票草鎮、雙龍鎮、南溪鎮、清水鄉、水口鎮、高陽鎮6個鄉鎮12個村開展肉羊驅蟲與補飼和仔豬早期誘食專項技術培訓,培訓以村為單位,每村培訓農民不少於50人,培訓時間累計1-2天,全年不少於2次,根據農時季節分段培訓,培訓方式以面對面、手把手現場示範指導為主。

六、培訓方式與方法

集中培訓與現場觀摩二位一體,採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課堂教學與實際操作相結合,教師講授與學員討論相結合,主要採取課堂講授、研討交流、現場教學、實際操作等多環節教學法,堅持集中統一培訓與現場實習指導,確保教學質量。

七、培訓考核與發證及檔案管理

學員需參加全程各環節教學活動,遵守校級班規,按規定考試考核合格的學員,可獲得由重慶市農委統一印製的培訓結業證書。積極開展農業(畜牧業)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按市裏對陽光培訓的職業技能鑑定不低於受訓學員10%的要求,我局今年對生豬人工授精員培訓開展技術鑑定,其鑑定量為25人以上。

檔案是陽光工程檢查驗收的重要依據,是陽光工程管理的重要環節,要對培訓檔案進行整理、歸檔和保管,做到陽光工程培訓各個環節的資料完整齊全,各任課教師要有教學日誌,每個教學班的班長要負責寫班志,並將這兩份材料放入檔案中。

八、培訓資金的使用

中央財政對農業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資金600元/人,對農業專項技術培訓補貼資金為150元/人,20xx年我局有農業職業技能受訓學員250人,農業專項技術受訓學員600人,20xx年雲陽縣畜牧業陽光工程培訓合計補貼資金240000元。計劃用於學員教材及資料費等27500元,學員組織費用37000元,學員食宿(補貼)費用108000元,教師授課費用及食宿費30000元,油料費20xx0元,培訓檔案、審計及雜支費用15000元,學員技能鑑定費2500元。

九、陽光工程培訓保障措施

培訓資金嚴格按照《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使用資金和接受監督,嚴格按照《重慶市20xx年陽光工程培訓項目實施方案》(渝農發〔20xx〕149號)的要求,將陽光工程培訓經費用於用於:學員食宿及誤工補助費、教室租金、教務雜支費、教材費、證書費、教師講課費及食宿費、檔案製作費、培訓所需的交通費等開支等方面的支出,做到專款專用,專賬專户、實行財政報賬制。

根據渝農發〔20xx〕149號陽光工程培訓要求,建立建全六項制度,嚴格開展陽光工程培訓監管:

(一)公示制度

將我局20xx年度承擔的陽光工程培訓實施方案,掛在雲陽縣畜牧獸醫局網站,向全縣公佈陽光工程培訓任務、陽光工程培訓機構、培訓專業、培訓時間和聯繫電話等內容,並通過全縣各鄉鎮畜牧獸醫站廣泛宣傳,方便羣眾就近參加培訓。同時,公佈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二)台帳登記制度

按20xx年陽光工程培訓台賬建立每期培訓班的培訓台帳和按回收數量超過學員數量50%的參訓學員滿意度測評表,在每次培訓結束後由培訓學員和班主任老師分別簽名,報縣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後,作為檢查驗收培訓情況的重要依據。

(三)培訓監督形式

農業職業技能培訓要實行“二堂課”監督制度,上好開班第一堂課,到班上核實學員身份,講解國家實施陽光工程的重要意義;中間抽查一堂課,主要了解學員變動情況及受訓農民對培訓的評價,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建議整改。要在認真執行“二堂課”制度的基礎上,一式兩份填寫陽光工程培訓“二堂課”登記表,一份帶回陽光培訓歸檔,一份交培訓機構與該班其他培訓檔案一併歸檔備查。

農業專項技術培訓要有村領導和鄉鎮農業服務中心領導籤批單,每個培訓班要有開辦和結業的合影照片,對農業專項技術培訓要做到雙重監督。

(四)信息報送制度

每月10日前,培訓機構要完成各地培訓信息的審核工作,隨時報送培訓工作簡訊、先進典型等宣傳信息。7月份31日前報送半年工作總結,年底報送全年培訓工作總結。培訓機構在11月30日前必須完成報送。

(五)檢查驗收制度

雲陽縣農業和財政主管部門負責陽光工程項目日常監督檢查。利用陽光工程監管系統,通過網絡、電話和實地調查等多種方式強化監管,確保培訓項目規範實施。陽光工程檢查小組要對各班次進行檢查驗收,並檢查培訓檔案,核實培訓台賬,對受訓學員進行不少於5%的人數進行面對面抽查,不少於10%的人數進行電話抽查,並出具檢查驗收報告。

(六)總結報告制度

陽光培訓完成培訓後,及時提交正式的工作總結,並請縣級審計部門或會計事務所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並向市農委上交一份審計報告原件。

十、強化組織領導

根據20xx年陽光工程新的培訓內容和工作需要,為加強對陽光工程工作的組織領導,組建雲陽縣畜牧獸醫局陽光工程檢查驗收小組,由縣畜牧獸醫局局長謝光明任組長、分管副局長周祚平和縣畜牧技術推廣站負責人為成員,並落實助理獸醫師萬向具體負責陽光培訓工作。

文明禮儀實施細則 篇9

第一條:為規範鄉村醫生執業活動,加強鄉村醫生隊伍管理,根據國務院頒佈的《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村醫療衞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

第三條:省、市、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醫生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工作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

第四條:《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公佈前的鄉村醫生,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申請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後,繼續在村醫療衞生機構執業:

(一)已經取得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的;

(二)在村醫療衞生機構連續工作20xx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培訓規劃,接受培訓取得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河北省鄉村醫生中專水平培訓合格證書》或《醫生(鄉村)資格證書》的。

第五條:對具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但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鄉村醫生,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鄉村醫生考試培訓大綱和指定的培訓教材,進行有關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基本知識的培訓。培訓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並於20xx年4月底前完成。考試由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考試辦法另行制定。

前款所指的鄉村醫生經培訓並考試合格的,可以申請鄉村醫生執業註冊;經培訓但考試不合格的,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進行再次培訓並參加省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再次考試。不參加再次培訓或者再次考試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請鄉村醫生執業註冊。

第六條:從20xx年8月5日《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公佈之日起,進入村醫療衞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必須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七條:鄉村醫生申請執業註冊,應向村醫療衞生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鄉村醫生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

(五)下列證書或證明之一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

1、《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頒佈以前取得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校畢業證書;

2、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河北省鄉村醫生中專水平培訓合格證書》或《醫生(鄉村)資格證書》;

3、由鄉鎮衞生院出具並由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的在村醫療衞生機構連續工作20xx年以上的證明;

4、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接受培訓、考試,取得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鄉村醫生執業考試合格證書。

(六)村醫療衞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擬新建村醫療衞生機構的須提交村民委員會推薦證明和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擬批准設置的證明。

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准予執業註冊,發給由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衞生部規定的格式統一印製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註冊,並書面説明理由。

第九條: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身體健康狀況不能夠勝任鄉村醫生工作的,或年滿60週歲,不宜再從事鄉村醫生工作的;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受刑事處罰的,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第十條:鄉村醫生經註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後,方可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衞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

未經註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不得執業。

第十一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再註冊。

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准予再註冊,換髮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

(一)經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進行的考核合格;

(二)身體狀況良好,能夠勝任鄉村醫生工作。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再註冊,由發證部門收回原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經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進行的考核不合格的;

(二)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

(三)中止鄉村醫生執業活動滿2年的。

第十二條:鄉村醫生應當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衞生機構執業;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衞生機構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第十三條: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註冊的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註銷執業註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四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應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和毀損。毀損和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或換領。毀損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應當交回原發證部門。

第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准予執業註冊、再註冊和註銷註冊的人員名單向其執業的村醫療衞生機構所在地的村民公告,並由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彙總,報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再註冊、註銷註冊的,應當依據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

第十七條:村民和鄉村醫生髮現違法辦理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再註冊、註銷註冊的,可以向有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有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反映的情況應當及時核實,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予以公佈。

第十八條:對偽造鄉村醫生證書、學歷證明、培訓合格證書、資格證書、從業年限等有關證明、證件,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依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收繳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十九條:上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加強對下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再註冊、註銷註冊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文明禮儀實施細則 篇10

為加強財務管理,規範費用報銷,有效利用和控制資金,實現低成本高效益運行,特制訂本管理規定。

一、管理職責

(一)、財務部負責制訂和調整財務報銷管理規定,審核報銷憑證、報銷手續,核算報銷金額,分割核算對象,由相關會計進行帳務處理。

(二)、各職能部門負責人負責審核有關報銷憑證和按規定權限進行審批,並協助本規定的實施。

二、管理內容和要求

(一)、財務報銷單證的要求

1、所有發票、單證的報銷,必須業務內容完整,金額計算正確,大小寫相符,字跡清晰,如:開票日期、公司全稱、品種規格、數量、單價、金額等缺一不可。

2、增值税專用發票必須按發票格式逐欄正確填寫和簽章,任何項目填寫的內容與實際不符的一律不予報銷。彙總開具的專用發票,必須有一份增值税專用發票銷貨清單附件,否則不予報銷。有密碼的增值税發票,右上角的密碼不得有任何損壞跡象,否則由經辦人負責退回。

3、統一發票(指增值税專用發票以外,加蓋有税務監製章的發票)、收款收據報銷必須加蓋開具收據的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和經辦人簽字。如果確實無法取得開具單位公章的,必須有對方經辦人的私章和簽字,由相關的部門主管簽字, 否則不予報銷。白條一律不予報銷。

4、購進各種原材料,包括燃料、動力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外購半成品、包裝物、固定資產,必須用增值税專用發票報銷。對確實不能取得專用發票的,必須用税務統一發票報銷(考慮價税因素)。收款收據報銷必須照減進項税(價格為平價),對物價上下波動,必須按價格調整通知單,由供應部門主管及主管副總審核,總經理批准,同意上浮(物價),對只能取得收款收據的事先必須報總經理批准。

5、購貨發票報銷時必須有合同及採購審批單,超計劃採購部分不予報銷。採購計劃變動的由主管副總簽字證明。實物入庫數量與採購發票不符時,按入庫數量計算,其失少部分差異由經辦人負責追查,追查未果時,由責任人賠償。特殊原因可由經辦人提出書面報告,經主管副總審核,由總經理批准確定報銷金額。

(1)採購物資的價格應遵循優質低價的原則,同類同品牌同規格產品按可比價判斷,超出可比價的應作説明,填寫價格調整通知單,經總經理簽字;否則,價格超高部分不予報銷。

(2)購貨發票因質量扣款、數量短少、價格超高等情況,由經辦人主動到財務部去扣款。在稽核時被發現應扣而未扣的,通知經辦人辦理並處罰經辦人應扣款額的50%。

(3)購置零部件價值在20xx元以上應視同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的購置和管理辦法辦理相應的手續,由總經理批准方可報銷。

(4)購貨合同的簽訂,總價值在2萬元至20萬元內的,由分管副總審批,總價值在20萬元以上,由總經理審批。

(二)、差旅費的報銷

1、乘坐飛機的報銷標準

(1)乘坐飛機首要條件兩地相距300公里以上(以火車距離為參考),不足300公里乘座飛機,按乘座火車的報銷標準執行。

(2)董事長 、總經理出差乘坐飛機,原則上不允許坐頭等艙、公務艙,一般情況下只可以報銷經濟艙的飛機票、保險費,其他費用不予報銷。

(3)副總經理級(包括總監)出差乘坐飛機,可以報銷經濟艙的飛機票、保險費,其他費用不予報銷。

(4)市場及開發部門人員及其他特殊情況出差乘坐飛機,須經主管副總批准,附申請單可以憑票報銷經濟艙的飛機票、保險費,其他費用不予報銷。事先未經審批,一律不予報銷。

(5)其他人員出差乘坐飛機,如往返行程中機票特別便宜的可乘坐,可按硬座車票報銷。

2、乘坐火車的報銷標準

(1)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出差乘坐火車可以憑票按實報銷。

(2)其他人員出差限乘火車硬座車,憑車票報銷;特殊情況可以報銷補票手續費,(但須經主管副總認可)其他費用不予報銷。

(3)出差乘坐火車連續8小時以上或晚上(當天20時至次日7時之間)乘車6小時以上的可憑票報銷硬席卧鋪票。

(4)其他人員出差乘坐火車按規定可以乘坐卧鋪而不坐的,每次按票面金額50%給予補貼,如果在起點買不到卧鋪票而在途中補辦的,則未乘卧鋪的一段路程經查旅客列車時刻表上所列的里程,按相應車次給予50%比例補貼。

3、乘坐長途汽車的報銷標準

(1)出差乘坐長途汽車憑票報銷,車票票面未註明起訖日期、時間和起訖地點的必須自行註明,否則不予報銷。

(2)因公出差在300 公里以外乘車連續8小時以上(或當天晚上20時至次日7時之間)可以憑票報銷卧鋪票。不乘卧鋪的每次可以補貼50元,乘坐豪華空調車的不再報銷補貼。

(3)銷售分公司負責人回公司開會往返行程間乘坐長途汽車按以上條款執行,憑票報銷。其他時間不予報銷,費用由銷售分公司自行負擔。

(4)杭州分�咳嗽焙推淥人員搭乘公司或公司領導車輛,不得報銷長途汽車費�

4、乘坐公共汽車、市內交通車的報銷標準

出差人員乘坐公共汽車、市內交通車憑票按實報銷。

5、乘坐出租車的報銷標準

(1)乘坐出租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下列情況具體執行):

a、出租車發票無日期與起訖時間的,扣20%;

b、出租車發票無起訖地點的,扣20%;

c、出租車定額發票未註明日期與起訖地點的,扣20%;

d、出租車發票跨報銷階段的。(不予報銷)

(2)董事長、總經理乘坐出租車,憑票按實報銷。

(3)其他人員乘坐出租車憑票按限額報銷,按出差實際天數計算。

(4)出租車票連號需書面説明理由,單張或連號總額超出50元由主管副總簽字批准後按程序報銷。

6、誤餐補貼報銷標準

(1)公司人員出差紹興地區、義烏地區可享受誤餐補貼6元/天,出差省內其他地區享受20元/天。省外30元/天。

(2)出差諸暨範圍內不享受誤餐補貼(包括同山)。量體、跟單人員可享受誤餐補貼6元/天。

(3)杭州分部和直營店人員在當地所在地區範圍出差不享受誤餐補貼。

(4)出差期間因業務需要發生招待費時不得享受誤餐補貼。

(5)出差人員參加培訓、會議、實行集體用餐或餐費按實報銷的,不得享受誤餐補貼。

(6)公司人員因公出國(包括香港、澳門、中國台灣)每人每天補貼300元;出國培訓組團考察(餐費、住宿費、交通費由組團統一支付)的,每人每天補貼100元。

(7)公司量體人員因經銷商邀請出差量體的,出差費用一律向公司報銷,經商務部簽字(8)駕駛員出車住宿費、外出加油費應由乘車人簽字證明。(單位外乘車人除外)。

7、住宿費報銷標準

(1)董事長、總經理出差每天住宿費標準:一類地區450元以下、二類地區400元以下、憑票報銷,超出自負50%,節約獎勵50%。

(2)副總經理級(包括總監)出差每天住宿費標準:一類地區300元以下、二類地區250元以下,憑票報銷,超出自負50%,節約獎勵50%。

(3)部長(副部)級出差每天住宿費標準:一類地區200元以下,二類地區160元以下,憑票報銷,超出自負50%,節約獎勵50%。

(4)科長級以下出差每天住宿費標準: 一類地區180元以下、二類地區140元以下,憑票報銷,超出自負50%,節約獎勵50%。

(5)分公司人員(包括客户),回公司開客户訂貨會在楓橋住宿時,每天住宿費標準為100元以下,在步森賓館(或指定賓館),費用由公司結算。若有超支,則超支部分自行支付或由公司在其工資中扣除。銷售分公司負責人其他時間發生的住宿費自負。

(6)杭州分部和直營店人員出差楓橋總部,住宿一般在步森賓館(或指定賓館),否則不得報銷住宿費用。

(7)諸暨市範圍內原則上不報住宿費;

(8)因公出差的所有人員,按出差時間推算,在第二天可以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不影響工作的,不予報銷當天的住宿費。

(9)沒有住宿發票或發票無時間、無姓名、時間不相關、有塗改痕跡的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餐費補貼。

注:一類地區指:北京、浙江、江蘇、上海、廣東;

二類地區指:上述一類地區以外的省、市、自治區。

8、其它報銷標準

(1)分公司人員除回公司開會培訓,應公司要求(因公)回公司辦事往返行程間的差旅費由公司負擔外,其他時間發生的差旅費一律自負,分公司其他人員所發生的一切差旅費都由銷售分公司自行負擔。

(2)駕駛員行車途中發生的過路、過橋、停車費等與行車相關的正常費用由辦公室車輛調度員簽字憑票按實報銷;所有違章罰款按80%報銷。特殊情況由駕駛員以書面形式申請,經總經理批准可以報銷。

(3)因公外出培訓、學習和參加會議,必須附相應的通知單。其住宿費、餐費已包含在會務費、培訓費中或由主辦單位免費提供的,不再另行報銷住宿費、餐費。

(4)為節約費用開支同一路線多人出差其住宿費出租車費等按可組合的較低費用標準報銷,如一個人的住宿標準能為2個人提供住宿則按一個人的費用標準報銷(可按最高級別員工組合,不允許全部按最高級別員工組合)。

注:差旅費報銷時應附出差申請單和出差情況彙報,各部門通用表格附後。由出差人員填寫,主管簽字,在財務報銷時由出納留存,每月彙總交還主管。

(三)、電話費報銷標準

1、手機話費一律按公司浙步股[20xx]第5號文件《關於調整手機費用報銷標準的通知》的規定執行(如遇文件變動,則按新規定執行)。

2、凡有手機話費報銷的,不再報銷其他電話費。

3、無手機話費報銷的,外出途中因工作需要發生電話費,應有電話號碼記載並註明聯繫事宜,經主管部長簽字證明,否則不予報銷;對電話費總額超過50元(含本數)的,需主管副總批准報銷。

(四)、招待費用報銷標準

1、招待費用包括餐費、禮品及其他方面為客人開支的費用。

2、董事長、總經理髮生的招待費用,可以憑票按實報銷。

3、副總級發生招待費用,必須註明招待日期、對象、原因、人數,經總經理批准憑票報銷,否則每項扣20%。

4、各部門主管確因工作需要在楓橋以外地區發生的招待費用,應附明細菜單並註明招待日期、對象、原因、人數,由總經理批准憑票報銷,否則不予報銷。

5、其他人員在楓橋以外地區發生的招待費用(包括餐費、禮品),應説明情況,由總經理簽字憑票給予報銷。

(五)、運輸費用報銷標準

1、運輸費用發票報銷,必須以能抵扣税款的發票(不包括外貿貨貸)為主要發票,還必須附有貨運單,否則不予報銷。對運費在100元以下確實不能取得抵扣税款發票的,應有主管部長的簽字認可,財務視情況扣除税款。

2、為客户代辦運輸產品所發生的代墊代付運費的報銷:

(1)運輸發票報銷必須以能抵扣税款的發票為主要發票,必要的情況下還須附運輸委託書、運輸合同和產品發運單,發運單上應有客户簽收,客户為單位的還須蓋上公章,簽收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與銷售合同上的單位和個人一致。

(2)運輸發票的單位名稱根據銷售合同上規定的運費承擔者的單位名稱填開。運費屬需方負擔的發票報銷時,須附發票複印件。

(3)代付運輸發票審計後報銷結算時,由銷售會計在發票複印件後簽收並進行登記和按規定傳遞並作轉賬處理。

(4)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代墊代付運輸發票不予以報銷。

(六)、廣告費用的報銷:

1、公司策劃的廣告必須由策劃部申請,在公司預算內(每年年初由總經理班子提出預算計劃,報董事會決策批准)的由總經理審批,超過預算外的報董事長審批。

2、廣告費用報銷必須附廣告合同。在報刊雜誌上做廣告原則上必須有廣告內容複印件,對有型實體廣告報銷必須附“廣告驗收報告”,特殊情況另外説明。

3、客户的廣告費報銷:(1)由客户提出申請(填報廣告費支出項目審批表);(2)區域經理簽字(根據廣告驗收報告);(3)總經理審批。

(七)、車輛維修費用的報銷:(另行規定)

(八)、其它費用報銷標準

1、需要安裝、調試的設備必須在合同或協議書上註明其安裝、調試費用額,並規定權限簽字,否則不予報銷。建築、安裝工程的發票報銷,必須附有建築、安裝合同、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驗收報告,簽訂合同時註明發票的種類,如:建築、安裝專用發票、統一發票、收款收據。

2、郵政特快專遞等郵件發票報銷必須在報銷單上註明郵件名稱,單件費用在50元以上的,必須由所在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單件費用在100元以上的由主管副總簽字認可。寄給銷售分公司的,由經辦人註明該銷售分公司及負責人名稱,並經部長簽字證明,費用由分公司自負。寄給客户的費用由客户自負。

3、工傷醫藥費發票報銷按公司相關規定執行,否則不予報銷

4、參加學習培訓費用的報銷:凡屬學習培訓的均須附總經理批准的通知書,報銷時培訓費開支單列。

5、銀行匯、貸手續費先由相關主管會計簽字證明經審稽後報銷。

(九)、報銷單整理、粘貼、填寫標準

1、報銷單整理以同一類票據所發生的時間先後為順序。

2、整理有序的報銷憑據,正面向上,左上角對齊,粘貼平整,中間不鼓包,兩側與報銷單等寬,當報銷憑據比報銷單長時,摺疊平整。

3、報銷單粘貼時注意不能把憑據票面的金額粘貼住,若因此發生的審稽金額與報銷金額不符,由報銷人自負。

4、報銷單填寫(包括出差通知單填寫、審批)必須用黑色的鋼筆或水筆,以防日久褪色。

5、“差旅費報銷單”及費用報銷單填寫:部門、出差人、報銷日期、出差日期、出差事由、各欄費用、金額大小寫等項目必須完整與正確。

6、合計金額大寫時必須注意:前面用“¤”封頂,後面用大寫“零”補足。

7、外購材料發票、郵寄發票等票據應單獨粘貼報銷。

(十)、財務報銷附件及要求

1、原材料購貨發票:入庫單財務聯、進貨檢驗單、數量抽檢單或磅碼單(以重量作單位的產品)、物料採購申請單財務聯、價格變動及供方供貨應附購銷合同。

2、外協外購件、輔助材料購貨發票:入庫單財務聯、檢驗單、磅碼單、物料採購申請單財務聯等。

3、備品備件購貨發票:入庫單財務聯、物料採購申請單、備件報檢單、數量抽檢單或財務聯等。

4、固定資產的發票:設備購(添)置申請單、設備開箱驗收單、購銷合同、設備安裝驗收單、入庫單財務聯、檢驗單財務聯等。如果購入的設備價格超出申請資金,必須由總經理批准。

5、辦公、勞保用品購貨發票:入庫單財務聯、印刷品申請表、採購計劃單。

6、購買書籍的發票:由主管副總批准的購書申請單、機物料倉庫開具的入庫單或辦公室登記。

7、分公司添置資產:經批准的添置報告、資產登記清單。

8、基建材料購入的發票:入庫單財務聯、基建物業部採購計劃單、檢驗單等。

9、基建工程發票:合同、工程決算書、驗收報告。基建工程不得轉包。

10、設備安裝、調試發票:合同、驗收報告。

11、電腦、複印機等辦公設備維護、保養的發票:外協修理(加工)單、合同等。

12、車隊運輸發票:貨運單,相應的出、入庫單等。

13、零星運輸發票:內容齊全的運輸登記表,相應的出、入庫單等;汽車帶貨由主管部長簽字證明。

14、公司員工發生旅遊、參觀費用:事先由負責人出具書面報告並註明本次預算費用總額開支標準:如住宿、補貼等,個人費用1萬元以下,團體費用5萬元以下的經總經理批准,超出限額經董事長批准。

15、水電費發生的費用:管道工和電工每月申報的用水度數和用電度數。

16、工傷費用發票:工傷證明單、工傷領導小組的處理結果。

17、進口設備、材料的各種税費:經總經理批准的報告、合同。

18、工作服、工作帽、捐贈品、福利費用:總經理批准單、機物料倉庫入庫單。

19、名片費用:由策劃部設計,主管副總批准,

20、探望病人費用:由工會領導批准(辦公室主任可參與)。

21、報刊雜誌所發生的費用: 由部門主管審核,報總經理最後批准。

22、購買攝影配件費用:由策劃部批准,機物料倉庫入庫。

23、大宗禮品(包括廣告衫、廣告筆等):經總經理批准的報告、機物料倉庫入庫單。

24、差旅費:經部門主管批准的員工出差通知單。

(十一)、財務報銷程序

1、經辦人必須將自審無誤的發票、單證,根據附件要求整理粘貼好,送審稽員審核。

2、審稽員根據本標準所規定的條款,審稽簽章後退還經辦人,由經辦人根據審批權限分別送審批人簽字。

3、經辦人到相關會計(出納)處辦理報銷手續。

(十二)、財務報銷審批權限

1、由董事長審批的範圍

(1)一次送禮金額在2萬元以上;

(2)新上技改項目,包括從填土開始到工程結束(5-50萬元) ;

(3)進口設備引進;

(4)企業經營決策,如股份制改造,對外聯營、合作、投資;

(5)對救災等捐款、捐物3萬元以下的開支費用。4-10萬元由核心董事商定,10-50萬元由董事會討論決定,50萬元以上由股東大會決定;

(6)固定資產購置5-50萬元,包括無形資產、進口關税費。50萬元以上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7)公司的大額福利費用開支;

(8)上交税、費、人身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財產保險等費用的報銷

(9)總經理本人經手的費用。

2、由總經理審批的範圍

(1)固定資產購置5萬元以下,包括無形資產、進口關税費;

(2)一次性添置日常用品總金額3萬元以下或單位價值3000元以下;

(3)副總經理、副總級差旅費和出差純差旅費400元以上的員工的報銷由總經理批准簽字;

(4)招待費用、乘坐飛機費用由總經理批准簽字;

(5)一次送禮金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

(6)廣告費預算內的審批;

(7)租賃、融資、借款利息;

(8)各種培訓、報名、聘用師資的報銷;

(9)員工旅遊等發生的費用的報銷,一般福利費用的報銷;

(10)上級有關部門發生的費用報銷;

(11)由副部長以上(含副部長)陪同關係單位、政府部門來公司參觀指導的費用報銷;

(12)直線電話、手機費按限額憑票報銷;

(13)汽車修理費用的報銷;

(14)設備安裝、就位費用的報銷;

(15)採購貨物總價值在20萬元以上;

(16)辦事處添置資產費用;

(17)無明確規定權限一次性支出在10000元以上;

(18)租房費用;

(19)工傷醫藥費的報銷;

(20)材料短少需要賠償額度的報銷;

(21)水費、電費的報銷;

(22)駕駛員添置汽車修理配件、工具的報銷;

(23)各類汽車的養路費、保險費、年檢、年審等政策性費用的報銷;

(24)駕駛員非人為造成的違章罰款的報銷;

(25)楓橋的伙食招待費;

(26)其他有關費用。

3、副總經理(總監)審批的範圍:

出差純差旅費用400元以下的所轄部門部長以下的員工的報銷

(十三)、其他規定

1、董事長的差旅費和日常費用報銷由總經理簽字報銷。

2、本規定有明確規定報銷辦法的,按標準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先由審稽審核後轉交主管副總或總經理批准,批准後的報銷單由審稽負責轉交相關會計進行賬務處理。

3、供應部門應及時向成本會計提供價格變動數據,另外原則上3個月提供一份最新價格參照表,(具體由供應部門根據淡旺季自行調節,但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每年不得少於4次,需附目錄並裝訂成冊)。

4、本管理規定在不適應公司發展需要時,由財務部參照最新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提請書面修改意見,經總經理批准後執行並報董事長備案。

5、所有報銷單須審稽員獨立審稽,審稽有權拒絕受理不符合本管理規定的一切發票、單證並不負任何責任。

6、審稽人員違反本管理標準的規定,受理並通過了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發票、單證,按報銷金額的1%予以罰款,並退回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單證,由財務部主辦會計進行監督。

7、報銷後尚有掛賬的,其掛賬金額超過掛賬限額標準按月計扣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資金佔用費,由審稽結算並在月末一次性分段,在當月工資中扣除,經財務負責人複核並報勞資核算員執行。如果出納會計未按標準扣罰利息,則扣出納會計當月工資100元,由財務部主辦會計進行監督。

8、各正副部長、主任等,凡是超越規定的審批權限的,則每次扣本月工資50元,罰款在工資中扣除,由財務部負責監督並報勞資人員執行。

9、所有出差人員按出差歸途最後日期算起期限為七天,(連續出差的按最後回公司日期計算)逾期報銷,按報銷金額的0.2%按日扣除,延期30天以上報的作每天按票面額的1%扣罰,由審稽計算並執行。駕駛員出差在外,無法按時報銷,則回公司後一天內報銷完畢,並需提供相應的出車單以作證明,否則仍按以上執行。

10、票證報銷程序

(1)經辦人員先填寫

(2)報銷單經部門主管審核簽字確認

(3)財務審稽確認

(4)主管副總審核簽字確認

(5)財務總監審核簽字確認

(6)總經理簽字確認

(7)董事長簽字確認

(8)出納處報銷(根據簽字報銷權限,主管副總權限許可的則不需經過(6)、(7)程序,總經理權限許可的則不需經過(7)程序。

11、報銷人需熟知費用報銷管理規定,在送審前必須辦齊一切手續。送審後的報銷單不再更改。若因手續不全、單據不符合報銷要求,導致報銷金額與所填金額不相符的,均按審稽確認的金額執行。

(十四)、檢查與考核

1、本標準由財務部負責組織貫徹執行。

2、本標準的實施由總經理會同財務部檢查與考核。

3、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文明禮儀實施細則 篇11

根據集團《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作風效能建設的實施方案》的總體部署,為進一步轉變公司幹部員工的工作和學習作風,加強企業管理與執行效能建設,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確保公司的重大決策部署落到實處,取得實效,特制訂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以治懶促勤政、治散正風氣、治庸提能力、治浮抓落實、治拖促高效、治貪優環境、治奢促節儉為目標,嚴剎“四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奢靡之風),懲治“懶、散、庸、浮、拖、貪、奢”等不良風氣,創新思想,提升效能,改進作風,廉潔自律,全面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

二、範圍對象

公司全體幹部員工。

三、組織機構

公司成立作風效能建設領導小組 組 長:

成 員:公司領導班子成員。

四、實施階段

(一)思想教育階段——提升道德思想(20xx年11月啟動,按要求實施)

結合集團狠剎“四風”,積極開展幹部員工道德思想教育活動的相關部署安排,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1.通過影片宣傳、黨務企務公開欄、oa轉發作風建設專題文章 等方式,加強幹部員工道德思想教育,遵守廉潔紀律,嚴肅自我管理。

(1)嚴禁在辦公區域、項目工地等場所參與賭博活動;

(2)嚴禁在高檔娛樂會所消費。

2.建立學習型組織,加強理論知識學習,提升思想認識。

(1)組織領導幹部實地參觀學習活動,現場感受先進企業積極向上的工作氛圍和優秀嚴謹的管理模式,參觀後及時總結心得體會。

(2)做好員工業務培訓,做實基礎性工作。加強業務交流,與互動學習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崗位體驗交流等多種形式,提高學習的實效性。

3.及時更新“公司黨務企務公開欄”,保證重大事項的透明公正。

(二)監控檢查階段——規範行為管理(20xx年12月啟動,按要求實施)

嚴格考勤,嚴明紀律,營造認真高效的工作環境,具體如下:

1. 結合《公司關於加強員工工作紀律的通知》要求,不定期進行考勤檢查和辦公紀律的監督監控。

(1)嚴禁上班期間遲到、早退、脱崗、串崗、擅離職守,以及非特殊工作需要在工作日中午飲酒、借工作之機大吃大喝;

(2)嚴禁工作時間利用電腦、電話和手機等從事上網聊天、觀看影視(集團在線學習除外)、玩遊戲、炒股票基金、上網購物等各種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3)嚴禁對平行部門、項目工地、合作單位態度冷漠、作風蠻橫、言語粗暴,刁難怠慢服務對象;需加強相互支持力度,擴大彼此互動交流空間,及時解決問題。

2.明確會議與會人員提前5-10 分鐘到場,嚴禁遲到、早退、交 頭接耳、手機響鈴,不遵守會議現場要求。

3.鼓勵員工考取與崗位對應的執業資格證書或職稱,給予一定獎勵措施等手段,實現人崗匹配。

(三)整改優化階段——營造工作氛圍(20xx年12月啟動,按要求實施) 優化辦公環境,加強制度執行,具體如下:

1.緊盯集團重點督辦、一般督辦項目的完成情況,做到事事有反饋,執行有結果,每月對督辦未完成事項形成專項報告上報集團。

2.結合5s檢查,不斷提升企業辦公環境,並對錶現好的提出表揚,建立學習模範標杆。

3.不定期進行突擊檢查,如上班着裝不規範、下班不關電腦、打印機、重要文件未妥善放置等。

4.不定期抽查領導幹部在休假期間的電話暢通情況。

(四)總結反思階段——固化作風建設模式(啟動後,每半年總結完善)

結合上述內容,由辦公室牽頭組織公司作風效能建設領導小組每隔半年總結作風效能建設工作的實施過程,通過對照反思和參照檢查,尋找彼此差距,及時歸納問題、提出解決思路、改善管理方式、逐步完善實施方案。

公司企業作風效能建設初期以階段性步驟開展實施,後期逐步進入常態化管理運作,最終建立起長效的管理機制,形成積極主動高效的良好工作氛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分管領導、部門負責人要高度重視此項 工作,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認真實施,切實推進我司作風效能建設。

(二)注重培養樹立先進典型。各部門要認真總結作風效能建設中的好經驗、好做法,注意發現典型,樹立典型,推廣典型,促進作風效能建設工作的深入開展。

(三)強化督導檢查。公司作風效能建設領導小組就各部門的作風效能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結果作為員工業績評定、獎勵懲處的重要依據。

文明禮儀實施細則 篇12

為進一步加快全區農村醫療衞生事業的發展,提高對農村廣大居民的公共衞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水平,優化村醫隊伍結構,徹底打通醫療衞生服務最後一公里,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基層醫療衞生體制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決定公開聘用52名醫學類高校畢業生,充實農村醫療衞生隊伍。

一、聘用範圍及條件

1、醫學類專業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2、年齡在35週歲以下(1981年1月1日以後出生),朔州市户籍。

3、擁護黨的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公民道德規範和醫師職業道德規範;熱愛農村醫療衞生事業,自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的義務;無違紀違法行為。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聘用程序

1、發佈聘用公告,公佈報名條件、組織報名、資格審查、組織考試、確定聘用、公示,簽訂聘用協議。

2、招聘工作在區衞計局統一領導下,由聘用領導組具體組織實施。

3、招聘工作委託第三方負責組織報名、資格審查和考試等工作。

三、聘用辦法

1、發佈聘用公告

在朔城區人事人才網及相關媒體公佈。

2,、公開報名

⑴採取現場報名的方式。報名時提交身份證、户口簿、畢業證的原件、複印件及《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備案表》;

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者提交原件、複印件;

近期免冠2寸白底照片4張,報名費60元。

⑵報名時間、地點以公告為準。

3、資格審查

在聘用領導組統一領導下,按照本方案規定的報名條件進行資格審查。

4、組織考試

試題總分為100分。試題內容為醫學公共基礎知識和衞生法律法規、公共衞生管理等。考試方式為閉卷考試,考試時長為120分鐘。

整個考試過程嚴格按照事業單位新進人員考試程序組織進行。

考試命題、制卷、閲卷、登分工作全部聘請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涉考保密管理參照人事考試相關要求。

考試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四、確定聘用

1、擬定聘用

依據本人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選定擬聘人員。末位出現並列名次,先以學歷比較,高者優先。學歷相同則以執業醫師資格比較,高者優先,取得者優先。成績不及格者不得聘用,缺額不再遞補。

2、考核考察

按照相關規定執行。考核、考察不合格不予聘用。

3、公示

擬聘用村醫名單在朔城區人事人才網、朔城區衞生局公示欄公示七個工作日,無異議後,確定正式聘用。

4、崗位確定

由本人從高分到低分自主選擇。如出現並列名次,按照本項第一款中的優先辦法確定自主選擇順序。

5、崗前培訓

正式聘用的村醫在上崗前由區衞生局組織進行崗前培訓。

五、管理辦法

1、實行村醫鄉管原則,即由鄉鎮衞生院與村醫簽訂協議,區衞計局註冊備案,納入村醫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所聘鄉鎮衞生院負責。

2、聘期五年,每年考核,合格繼續留用,不合格解聘。

六、福利待遇

享受國家規定的村醫待遇,外加完成公共衞生服務項目的工作補貼。

七、組織領導

為了切實加強領導,嚴密組織,確保聘用工作公開、公平、公正,成立聘用領導組,領導組組成人員如下:

組 長:魏立山(區衞生和計生局局長)

副組長:賈小軍(區衞生和計生局副局長)

成 員:劉金蘭 譚志茹 劉 樑 張 財 李曉虹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衞計局,辦公室主任由賈小軍兼任。

八、此方案僅限於本次村醫聘用。

文明禮儀實施細則 篇13

班主任工作績效分配方案

根據遂船府辦發[20xx]1號及遂船教發[20xx]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1、實施範圍和時間

從20xx年1月1日起,在曉蘭希望國小從事班務工作的正式教職工中執行班主任績效工資,包括班主任和聯繫人。

2、班主任績效工資的總量

曉蘭希望國小全體教職工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的15%;

3、班主任績效工資的分配

(1)班主任:本人班主任績效考核得分÷全部績效考核總分×班主任績效工資總量

(2)聯繫人:本人爭創先進班級得分÷全部績效考核總分×班主任績效工資總量

4、特別説明

因20xx年是第一年並且在年底才執行績效工資考核辦法,按如下方法執行班主任績效工資:

首先將全年班主任績效工資總量一分為二,上下兩期各佔一半。

上期的按原方案計分:班主任滿分為270分,包括公物50分、鞏固率50分、班隊工作考核170分;聯繫是滿分為30分,按爭創先進班的等級評分。然後按以上第3項的分配公式計算各自津貼。

下期按新的考核細則、分配方案執行。

曉蘭希望國小教師專業成果評分細則

1、教學技能(指賽課、教學基本功、綜合素質等比賽獲獎)

一等獎:全國級120分,省級60分,市級30分、區級15分、校級8分;

二等獎:全國級80分,省級40分,市級20分、區級10分、校級5分;

三等獎:全國級40分,省級20分,市級10分、區級5分;

2、論文經驗

(1)凡在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比賽(或主辦的刊物)中,論文獲獎或發表均按以下標準計分:(其中“論文發表”均算該級別的一等獎)

一等獎:全國級35分,省級20分,市級12分、區級6分;

二等獎:全國級 25分,省級15分,市級 8 分、區級4分;

三等獎:全國級 15分,省級10分,市級5分、區級2分;

(2)各類關於學校的信息報道被刊載(以作者姓名為依據),按以下標準計分:

局、區級3分,市級6分,省級10分,國家15分。

3、榮譽稱號(憑證書原件)

(1)個人榮譽稱號 指“先進個人”、“骨幹教師”、“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優秀班主任”“職稱優秀級”等。

(2)獎勵辦法: 全國級30分,省級20分,市級15分、區(縣)級10分、局級6分、校級3分

(3)個人單項獎(指在某次活動中獲得的榮譽,如“優秀教案”、“優秀師德論文”等)按以上獎勵辦法的一半計算。

4、交流展示

(1)由學校或主管部門安排,教師承擔校級及以上教研課、觀摩課、示範課等,展示課堂教學水平,但未評等級(或未發證書)的,每次“教學技能”的一等獎加分,即校級5分、區級10分、市級20分、省級30分、國家級50分。

(2)由本人獨立備課、撰稿並擔任某專題的培訓、交流的(必須是上台發言),每次均“教學技能”的一等獎加分

(3)在學校迎接檢查、驗收工作中,被挑選來參加測試、座談且表現良好、為校爭光的,根據重要性和難易度,每人次加2—5分。

(説明:“專業素養”的所有項目的級別均以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或主辦為準,即船山區、遂寧市、四川省、中國等各級教育局(部)及教科所,其餘部門的分別按降一級計分。)

5、輔導學生

(1)由學校安排教師輔導並帶隊參加上級主管部門的比賽(訓練輔導不再算加班費)。

A、以團體排名次時:以本次比賽同類學校(如城區學校)參賽隊伍的支數為依據,排名居中(雙數時以靠前一名為中)時,給輔導教師加30分;每上升一名加5分,每下降一名減5分;不管參賽隊伍支數多少,凡排名第一均給輔導教師加60分。

B、以團體給等級獎:一等獎50分,二等獎30分,三等獎10分。(如清楚排名的具體情況的,按A項操作)

C、未以團體排名,只有學生個人獎時:區級每人2分,市級及以上級別每人5分;一次比賽的個人獲獎累計最高不超過50分。

D、在一次參賽活動中,既有團體、也有學生個人獲獎時,就高不就低,不重複記分。

(2)經常學校同意,教師輔導學生在非主管部門參賽獲獎、發表作文的,以輔導教師的獲獎證書(或刊物註明)和學生的證書(或發表刊物)為依據,為校爭得團體獎者,獎輔導教師20分;如只有學生個人獲獎或發表,每人加2分,一次活動最多不超過20分。

文明禮儀實施細則 篇14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進一步規範學校公務接待管理,厲行節約,勤儉辦學,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中辦發〔20xx〕22號)及工信部、江蘇省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學校各機關部處、學院及直屬單位的公務接待行為。本細則所稱公務,是指來賓來校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學習交流、檢查指導等活動。

第三條 公務接待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簡化禮儀、高效透明等原則。

第四條 上級部門、地方政府、兄弟院校、合作單位等領導帶隊來校進行綜合性的考察調研、檢查指導等公務活動的接待工作,由黨政辦公室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其餘來校進行的專項檢查、調研交流、評估驗收等公務活動的接待工作,按照對口對等接待原則,由對口或者相應的職能部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公務接待範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公務接待範圍。學校部門之間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六條 公務接待執行審批程序,事前制定接待方案,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對能夠合併的公務活動統籌安排,無公函或電話記錄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原則上不予接待。

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並由相關負責人審籤。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第七條 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組織師生迎送活動,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八條 公務活動中,接待對象應按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工作餐以自助餐為主,如不具備自助餐條件的,可安排桌餐。用餐地點原則上在校內賓館或餐廳安排,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菜餚以家常菜為主,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接待用餐標準按南京市公務接待標準執行。

第九條 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有關規定,原則上安排在校內賓館,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十條 公務活動期間,各類會議會場佈置要簡樸,不製作背景板、歡迎牌,不擺放花草、香煙、水果,不安排茶歇。

第十一條 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根據人員情況儘量集中乘車,合理安排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第十二條 公務接待中可根據情況安排校內參觀,參觀點要與活動內容相關,並能展現學校的辦學特色和辦學成果,參觀過程中不鋪設迎賓地毯,嚴格控制陪同人數,校園內一般不設交通禮儀崗,嚴禁干擾學校正常教學、科研、生活秩序。

第十三條 學校將公務接待費納入預算管理,實行總額控制,單獨列示。不得另立名目在會議費或其他費用中支出,或者以任何名義向下屬單位和有業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轉嫁報銷公務接待費用。

財務部門要加強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控制,強化對公務接待經費日常使用的審核。

第十四條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或電話記錄和接待清單。接待費資金支付在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條 公務接待堅持誰接待、誰負責,實行責任追究制,對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未盡事宜,由學校根據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公務接待暫行規定》(校字〔20xx〕44號)同時廢止。

文明禮儀實施細則 篇15

一、入學年齡

入學的年齡為六週歲(20xx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二、現場報名登記時間

5月23-24日 8:30-11:30 13:00-16:00

三、學區片

騰飛路以東、北海路以西、泰達大街以南、第二大街以北區域。

四、入學辦法

(一)網上申報:家長登錄進入“網上辦事-學位申請”,以適齡兒童身份證號(港、澳、台、外籍使用護照號)進行註冊,並填寫相關信息,進行信息採集(完成信息採集僅為確保招生工作有序進行,並非完成報名)。採集信息上傳的照片須為藍色背景。打印2份帶照片的信息表,於現場報名時攜帶。

(二)現場登記

1.登記報名日(5月23、24日)一位家長攜帶申請入學的適齡兒童,持入學所需證明材料到學校現場驗證及報名、登記 。

2.所需材料:①打印的網上填寫的學生信息表2份(含藍底背景照片)②房產證(原件及複印件1份) ③户口本(原件及首頁、户主頁、需入學兒童頁複印件1份) ④一孩或

二孩生育服務證,或獨生子女證;計劃外生育兒童,必須提供“計劃外二孩生育社會撫養費徵收證明”(原件及複印件1份)⑤預防接種證(原件及複印件1份)

備註:開發區常住户口(含藍印户口)適齡兒童是指户口(含藍印户口)登記日期在20xx年5月24日之前)的適齡兒童。户籍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且户主必須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與房產證所有人須一致,夫妻關係需提供結婚證。

五、温馨提示:開發區相關職能部門對相關報名材料複核,凡發現弄虛作假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六、諮詢電話: 米老師 66295979賈主任

七、説明

(一)我校於5月22日9點後在學校保安室發放順序號,請按照順序號預定的時間到校現場報名登記,以節省等候時間。

(二)請在6月25日後上泰達教育網查看錄取情況,學校網站會發布領取錄取通知書時間。

(三)當本學區內申請學位的適齡兒童人數超過學校可供給最大學位數時,區招辦將綜合户籍、住房等情況,統籌安排入學。

(四)其他申請入學情況

1.開發區內人户分離(含集體户)的適齡兒童到開發區第二國小學校登記,統籌安排入學。

2.在開發區獲得由天津開發區高新技術指導委員會審批發放的高級人才證書的高級人才適齡子女到泰達實驗學校登記,統籌安排入學。

3.在開發區居住的香港、澳門適齡兒童,證件齊全者到泰達實驗學校登記,統籌安排。

4.父母在開發區工作的外籍適齡兒童,證件齊全者到泰達實驗學校登記,統籌安排。

文明禮儀實施細則 篇1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定不移地走質量興縣、名牌強縣之路,引導、激勵廣大企業或組織全面提高質量管理水平,促進我縣經濟又好又快跨越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質量興省戰略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延津縣縣長質量獎(以下簡稱“縣長質量獎”)是縣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勵,主要授予在延津縣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管理、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在國內同行業處於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單位。

第三條 “縣長質量獎”評審工作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以企業或組織自願申請、不增加企業或組織負擔為基礎,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做到好中選優。當年申報單位都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四條 “縣長質量獎”每2年評定一次,每次獲獎企業或組織不超過5家。“縣長質量獎”根據企業規模以及國家對中小企業的扶持等政策,確定授獎獎項。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成立縣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主任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副主任由縣政府分管副主任和縣質監局局長擔任,成員由縣發改委、縣工業局、縣質監局、縣科技局、縣農業局、縣財政局、縣工商局、縣國税局、縣地税局、縣環保局、縣統計局、縣藥監局、縣衞生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評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和評審組。評審辦設在縣質監局,評審辦主任由縣質監局局長兼任。評審組由具備資質的評審員組成。

第六條 評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指導和監督“縣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決定“縣長質量獎”評審過程出現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縣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評審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規範;

(三)審查評審結果,決定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七條 評審辦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修)訂“縣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評審工作程序等工作規範;

(二)制訂“縣長質量獎”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縣長質量獎”申報工作,受理“縣長質量獎”申請;

(三)組織制(修)訂“縣長質量獎”評審員資質標準和管理制度,建立評審員庫,並按評審需要,組建評審組;

(四)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資料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五)組織評審組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考核、監督評審員履行職責情況;

(六)向評委會報告“縣長質量獎”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授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七)負責社會各界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工作;

(八)宣傳、推廣獲獎企業或組織的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和方法;

(九)監督獲獎企業或組織持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規範使用獲獎榮譽。

第八條 評審組由3名(含3名)以上評審員(包括行業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現場評審實施計劃,對企業或組織實施現場評審;

(二)提出建議授獎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九條 評審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和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5年以上從事質量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經驗,熟悉企業質量工作情況;

(三)接受過質量管理體系審核員培訓,掌握質量管理體系審核的方法和技巧,熟悉《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國家標準,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四)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企業或組織申報“縣長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我縣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經營3年以上,取得國家規定應取得的相關證照;

(二)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實施卓越績效模式並取得卓越經營績效,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指標在國內同行業中處於領先水平;

(三)連續三年經縣級以上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未發生虧損及重大的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衞生等事故;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推進企業或組織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實施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開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推進節能減排等方面,走在國內同行業或省內前列;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信譽;

(六)無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評審標準

第十一條 “縣長質量獎”評審標準主要依據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評審標準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縣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個條款都有明確的要求和相應的分值,按標準量化評分。“縣長質量獎”逐步引入顧客滿意度指數(CSI)測評,並將測評結果作為評審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 為保證“縣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行業類別分別制訂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將根據本行業的特點,重點在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市場佔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擬定推薦標準,以保證“縣長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第十三條 “縣長質量獎”的評審主要包括:申報單位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顧客滿意度測評和專家評委會審議,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審標準逐條評分後進行綜合評價。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每屆評審由評審辦發出申報“縣長質量獎”通知,並在規定時間內受理“縣長質量獎”申請。

第十五條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在自願基礎上,按照“縣長質量獎”評審標準進行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填寫《延津縣縣長質量獎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並提供相關的證實性材料,經縣政府簽署推薦意見後,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至評審辦。

第十六條 評審辦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表及相關證實性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七條 評審辦組織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和評審實施細則,對資料審查合格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現場評審的時間一般不超過2天。現場評審應形成現場評審報告,經申請企業或組織確認後,由評審組在規定時間內將現場評審報告提交評審辦,並提出建議擬獎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八條 評審辦綜合各評審組的建議,提出提請審議的候選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並將企業或組織的申報材料、現場評審報告等提交評委會。評委會審議後,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確定擬獎初選對象。

第十九條 評委會對擬獎初選對象在縣電視台上進行公示,限期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對公示期間反饋的意見,由評審辦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評委會審查。

第二十條 經初選公示和異議處理後,評委會確定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並及時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批准。

第六章 表彰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一條 對獲得“省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在省財政獎勵100萬元,市財政獎勵50萬元的同時,縣財政再獎勵10萬元;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在市財政獎勵50萬元的同時,縣財政再獎勵5萬元;對獲得“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縣政府進行表彰和獎勵,頒發獎盃、證書和獎金。獎金金額為每個企業或組織10萬元。

第二十二條 “縣長質量獎”獎勵經費由縣財政列入預算、專項支出,評審經費列入“質量興縣”專項經費,由縣財政支出。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申報“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發現採用不正當手段騙取“縣長質量獎”的,由評委會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批准撤銷其“縣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盃、證書,追繳獎金,並在縣電視台予以曝光,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四條 獲得“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持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堅持以人為本,充分發揮員工的積極性,進一步加強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改進質量管理,不斷追求卓越,努力為我縣經濟協調健康跨越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第二十五條 獲得“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可在企業或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該稱號,但須註明獲獎年份。企業或組織在其產品宣傳中不得使用該稱號。

第二十六條 獲得“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並經評審辦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由評委會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批准撤銷其“縣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盃和證書,並予公告:

(一)質量管理水平明顯下降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衞生等事故的;(三)產品在國家、省級質量監督抽查中出現不合格的;

(四)經濟效益下滑,出現虧損的;

(五)出現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參與“縣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企業或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祕密,嚴格遵守評審的有關規定和程序。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或取消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評定的“縣長質量獎”有效期為2年。期滿後,經複評合格繼續有效(複評視同重新申報),並頒發“縣長質量獎”獎盃、證書,但不再重複頒發獎金。

第二十九條 被撤銷“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5年內不予受理“縣長質量獎”申報。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獲得“省長質量獎”或“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不再參與“縣長質量獎”評選,獎勵辦法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文明禮儀實施細則 篇17

牽頭單位:鎮紀委、司法所

四、工作步驟

活動分為學習動員、自查整改、實施提高、總結考評四個階段。

(一)學習動員(1月1日——2月底)

召開全鎮“機關作風效能建設提升年活動”動員大會,對活動進行動員部署。

各村委、鎮直各部門認真組織學習動員大會精神,並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對機關作風效能建設提升年活動進行再動員再部署,成立由主要領導為組長的活動領導小組,制定具體工作方案。

要通過學習動員,進一步明確開展“機關作風效能建設提升年”活動的指導思想、工作目標、主要內容和方法步驟,充分認識開展活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增強搞好活動的自覺性和責任感。

(二)自查整改(3月1日——4月31日)

各單位要通過自己找、羣眾提、領導點、社會評和民主生活會等方式,集中查找在作風效能上存在的突出問題,認真分析根源,提出政治對策,研究整改方案。

(三)實施提高(5月1日——10月31日)

各單位要明確提升年活動各項重點工作任務,緊密結合實際,創新活動載體,抓好各項任務落實,確保提升年活動取得明顯成效。

我鎮將組織聯合檢查組對各單位作風建設、效能建設情況進行集中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和查實的問題,嚴格責任追究。建立並實施責任倒查制,出了問題要層層追究,形成良性的責任導向。

(四)總結考評(11月1日——12月31日)

以本方案確定的四個方面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為主要內容,制定量

化、便於操作的考核方案,認真組織考核。對活動開展好、落實力度大、工作有創新、各項工作取得全面提升的單位進行表彰,並將整個活動的組織開展情況及實際效果作為各單位各

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和獎懲的依據之一。活動領導小組對活動開展情況進行認真總結,交流經驗,表彰先進。

五、保障措施(具體做法)

1、加強組織領導。鎮機關作風效能提升年該活動領導小組要加強組織協調,切實發揮領導、指導、協調作用。領導小組要加強自身建設,改進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能。各村、各單位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直接負責、其他領導分工負責,辦公室、紀委組織具體承辦的責任機制和工作格局,並保證充足的工作力量。鎮成立了高規格的機關效能建設活動領導小組,馬書記任組長,趙鎮長和人大主任王慧為副組長,紀委、辦公室等班子成員為成員。主抓機關作風效能建設提升年活動。 2、健全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如《村級工作考核獎懲實施細則》、《班子成員聯繫點制度》、《領導帶班制度》、《考勤簽到制度》、《會議制度》、《工作調度制度》、《督查制度》、《村幹部管理制度》等

3、強化督促檢查,由鎮人大牽頭,紀委、辦公室參與,對幹部日常簽到、在崗出勤、中心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做好督查記錄,堅持每月一通報,一季度一兑現獎懲並張榜公示,切實解決出勤不夠、出勤

不出力、懶散軟作風不實、工作落實不到位等方面的實際問題,努力形成人人思工作,人人努力抓工作的局面。

4、中心工作量化到人,考評到人。堅持經常性會議研究有關工作,提醒、提示班子成員所分管工作及中心工作的進度及落實情況,階段任務完成情況,計入年度綜合考評。

5、 班子成員根據《值班制度》,值班班子成員做好來訪接待並妥善處理來信來訪,監督其他幹部簽到等工作。書記、鎮長親自帶班,隨機督查幹部出勤情況及夜間班子成員輪流帶班情況。

6、人大、紀委每半年對各站所、村委會進行民主評議一次,並將結果報鎮黨委,同時以書面形式將結果報評議站所的主管局。

7、認真執行工作日午餐嚴禁飲酒的規定,堅持厲行節約,確保全日制為民服務工作得到有效落實。

請各村、各單位認真實施,確保我鎮機關作風效能建設活動取得實效。

中共河東鎮委員會

河東鎮人民政府

20xx年3月10日

文明禮儀實施細則 篇18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的驗收養護室應符合哪些條件?

答:《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在倉庫設置驗收養護室,其面積大型企業不小於50平方米;中型企業不小於40平方米;小型企業不小於20平方米。驗收養護室應有必要的防潮、防塵設備。如所在倉庫未設置藥品檢驗室或不能與檢驗室共用儀器設備的,應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檢測儀、標準比色液等;企業經營中藥材、中藥飲片的,還應配置水分測定儀、紫外熒光燈、解剖鏡或顯微鏡。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的中藥飲片分裝設施應符合哪些要求?

答:《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分裝中藥飲片應有固定的分裝室,其環境應整潔,牆壁、頂棚無脱落物。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配送設施有何規定?

答:《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設置單獨的、便於配貨活動展開的配貨場所。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的進貨質量管理程序是什麼?

答:《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購進藥品應按照可以保證藥品質量的進貨質量管理程序進行。此程序應包括以下環節:

(一) 確定供貨企業的法定資格及質量信譽。

(二) 審核所購入藥品的合法性和質量可靠性。

(三) 對與本企業進行業務聯繫的供貨單位銷售人員,進行合法資格的驗證。

(四) 對首營品種,填寫"首次經營藥品審批表",並經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和企業主管領導的審核批准。

(五) 簽訂有明確質量條款的購貨合同。

(六) 購貨合同中質量條款的執行。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在購銷合同中應明確哪些質量條款?

答:《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購貨合同中應明確質量條款。

(一) 工商間購銷合同中應明確:

1. 藥品質量符合質量標準和有關質量要求;

2. 藥品附產品合格證;

3. 藥品包裝符合有關規定和貨物運輸要求。

(二) 商商間購銷合同中應明確:

1. 藥品質量符合質量標準和有關質量要求;

2. 藥品附產品合格證;

3. 購入進口藥品,供應方應提供符合規定的證書和文件;

4. 藥品包裝符合有關規定和貨物運輸要求。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對"購進記錄"應如何管理?

答:《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購進藥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完整的購進記錄。

記錄應註明藥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貨日期等項內容。購進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對銷後退回的藥品、特殊管理的藥品及首營品種,應如何進行質量驗收?

答:《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銷後退回的藥品,驗收人員按進貨驗收的規定驗收,必要時應抽樣送檢驗部門檢驗。

《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對特殊管理的藥品,應實行雙人驗收制度。

《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首營品種應進行內在質量檢驗。某些項目如無檢驗能力,應向生產企業索要該批號藥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或送縣以上藥品檢驗所檢驗。

問:《細則》對藥品檢驗的批數、原始記錄、儀器設置的管理,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藥品抽樣檢驗(包括自檢和送檢)的批數,大中型企業不應少於進貨總批次數的1.5%,小型企業不應少於進貨總批次數的1%。

《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藥品檢驗部門或質量管理機構負責藥品質量標準的收集。

《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藥品檢驗應有完整的原始記錄,並做到數據準確、內容真實、字跡清楚、格式及用語規範,記錄保存5年。

《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用於藥品驗收、檢驗、養護的儀器、計量器具及滴定液等,應有使用和定期檢定的記錄。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在對藥品進行質量驗收時,應主要對哪些內容進行檢查?

答:《細則》第二十九條指出,藥品質量驗收,包括藥品外觀的性狀檢查和藥品內外包裝及標識的檢查。包裝、標識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一) 每件包裝中,應有產品合格證。

(二) 藥品包裝的標籤和所附説明書上,有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有藥品的品名、規格、批准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等;標籤或説明書上還應有藥品的成分、適應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以及貯藏條件等。

(三) 特殊管理藥品、外用藥品包裝的標籤或説明書上有規定的標識和警示説明。處方藥和非處方藥按分類管理要求,標籤、説明書上有相應的警示語或忠告語;非處方藥的包裝有國家規定的專有標識。

(四) 進口藥品,其包裝的標籤應以中文註明藥品的名稱、主要成分以及註冊證號,並有中文説明書。

進口藥品應有符合規定的《進口藥品註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複印件;進口預防性生物製品、血液製品應有《生物製品進口批件》複印件;進口藥材應有《進口藥材批件》複印件。以上批准文件應加蓋供貨單位質量檢驗機構或質量管理機構原印章。

(五) 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應有包裝,並附有質量合格的標誌。每件包裝上,中藥材標明品名、產地、供貨單位;中藥飲片標明品名、生產企業、生產日期等。實施文號管理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在包裝上還應標明批准文號。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的藥品驗收記錄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細則》第三十條規定:藥品驗收應做好記錄。驗收記錄記載供貨單位、數量、到貨日期、品名、劑型、規格、批准文號、批號、生產廠商、有效期、質量狀況、驗收結論和驗收人員等項內容。

文明禮儀實施細則 篇1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保安隊伍的管理工作,保障本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搞好人員接待和車輛、物品出入登記的管理,保安人員值勤執行任務有所依據,當好企業衞士,確保公司人員、財產、治安、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認真做好保安管理工作,自覺服從上級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主動提供配合,做好交接班記錄。

第三條 保安人員代表本公司執行相關規章制度,公司其它部門員工應配合保安人員工作。

第四條 公司保安勤務應每日24小時執行不間斷,其各班各崗執勤時間,由安全主管進行合理安排。

第五條 執勤中應時刻提高警覺,遇有重大災變時,更應臨危不亂,果斷敏捷,作適當之處理,並立即報告上級。

第六條 保安當值班期間發現可疑情況或發現糾紛事件應及時與相關管理者聯繫。對糾紛事件,保安員應穩定事態的發展,並對當事人雙方進行勸阻,以制止事態的擴大。

第七條 對於正在發生的刑事案件或可疑情況應及時制止並對可疑人員進行查問,情況嚴重的可直接與公安機關部門聯繫。

第二章 保安勤務工作職責

第一條 責任範圍:適用於本公司全部所轄區域。

第二條 主要職責:

1. 貫徹執行公司關於內部安全保衞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保安工作制度,對職責範圍內的保安工作全面負責。

2. 依據制度實施公司人員、財產、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崗位職責

(一)保安隊長的工作職責:

負責保安隊伍的建設、全景區安全消防工作,負責監督執行保安隊內部各項規定,及時把每天所發生異常事件呈報給上級主管,及時傳達、落實上級命令。 具體如下:

1. 負責維護管轄區域內治安秩序,預防和查處安全事故,做好與相關單位的聯繫聯防工作。隊長與警員一樣輪流值日,履行保安人員工作職責。

2. 制定各類突發事件的處理程序,建立和健全各項安全保衞制度。處理當班突發事件,如火災、偷盜等立即報警,並迅速與消防隊、治安辦部門聯繫。

3. 建立正常的巡視制度並明確重點保衞目標,做到點、面結合。

4. 根據所管轄區域的大小和周邊社會治安情況,配備相應的保安人員,並對保安人員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5. 密切保持與保安人員的通訊聯絡,每天不定時巡視管轄區域的安全工作,檢查各值班崗位人員的值勤情況並適時進行指導。保安隊長對保安崗哨堅持不定時的查崗及查夜,及時指出保安人員的工作失誤及不規範的行為。 每日查勤主要有以下內容:

5. 1 保安儀容儀表;

5..2 當班保安值班日誌及巡邏記錄;

5. 3 物件簽收事宜;

5..4 人員、車輛、物品出入記錄;

6. 完善管轄區域內安全防範措施,檢查安全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情況,保證其能在工作中達到預定的使用效果。

7. 檢查管轄區域內有無妨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有無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並及時進行糾正,提出處理意見,跟進處理結果。

8. 協調本部門和其他部門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9. 協調處理各種糾紛和治安違紀行為。

10. 負責對本組保安人員的管理、督導訓練與考核。做好保安人員的出勤統計,業績考核等管理工作。

11. 掌握保安人員的思想動態,定期召開隊務會議,做好思想溝通工作。定期對保安人員進行職業安全,思想道德和各類業務技能培訓。

12. 做好保安隊各種內外文件、信函、資料的整理歸檔;各種通知的起草以及各類案例處理的書面報告。

13. 以身作則,親力親為,全面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質量。完成上級臨時交辦的事項。

(二)保安人員工作職責及注意事項

保安人員的工作職責:執行公司的安全、門禁等相關制度並填寫相關報表、異常事件的彙報。

1. 保安人員必須為人正直,作風正派,以身作則,處事公正,對工作有高度的責任感,不玩忽職守。

2. 維持公司辦公場所內外區域的正常工作秩序、治安秩序,消除隱患於萌芽狀態,防患於未然。必須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如有違反,則按《保安違章處罰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3. 認真履行值班登記制度,值班中發生和處理的各種情況在登記薄上進行詳細登記,交接班時移交清楚,責任明確。

4. 對來訪客人熱情、有禮、耐心文明問詢和主動引導,維護公司良好形象。尤其時對夜間送貨到公司的客户或司機更要熱情問候,以禮相待並負責通知相關部門人員到廠驗收貨物。

5. 在規定的站崗時間段內,必須服從保安隊長安排按要求站崗。

5.1 站崗時間為上午8︰00—下午18︰00 ,每兩小時換一次崗

5.2 站崗要端正,不得缺崗、誤崗(遲到和早退),在崗台上的執勤保安不得下崗、蹲崗,隨意走動,不能東倒西歪、説話打鬧,也不得有其他的小動作,非遇緊急情況不得走下崗台。

5.3 保安人員站崗和執勤時,須穿公司規定的制服,佩戴員工識別證。

6. 保安值班要高度戒備,加強對重點部位的治安防範,加強防盜活動,及時發現可疑人和事,並進行妥善處理。。

7. 加強防火活動,及進發現火災隱患苗頭,並消除之。應熟記景區內各處水、電、燃料、開關、門鎖及消防器材的地點,以免臨急慌亂,定期對消防水管進行檢查登記,如有發現有失效的應立即通知保安隊長。對重要的電燈、門窗等有缺損時,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處理。

8. 保安應該負責門衞室日常清潔衞生工作,以保持室內清潔整齊美觀。

9. 配合領導做好下班後值班工作,檢查公司辦公場所安全狀況及宿舍留宿情況。

11. 保安必須提前十分鐘到崗,要有飽滿的精神執勤。做好工作交接,正確記錄當班值班日誌和案件筆錄,及時提出相關工作報告。

12. 保安人員必須每月八號下午16:00進行訓練,非特殊情況,不得缺席。

13. 保安值班時間按照公司相關規定靈活執行。

第三章 保安人員行為準則

第一條 保安禮儀

(一)儀容儀表

1. 儀表:

1.1 乾淨、整潔,沒有異味

1.2 前不過眉、旁不觸耳、後不觸領

1.3 不留古怪髮型、剃光頭或染彩色頭髮

1.4 清潔、乾淨、不留鬍鬚;口腔無異味且在上班時間不吃帶有異味的食物

1.5 保持指甲乾淨且不留長指甲、不配戴體現個人個性的裝飾品(戒指、手鍊、項鍊)

2. 服飾

2.1 乾淨、整潔無污漬

2.2 上衣口袋不應裝東西,上衣領子不亂別徽章,衣袋中不裝太多的物品。腰上不掛鑰匙鏈、指甲刀等物品。

2.3 不穿高領內衣,鈕釦應扣好,不敞開外衣或捲起褲腳或衣袖

2.4 工牌、標誌等統一佩戴

3. 整體精神面貌要求:

3.1 精神飽滿、樂觀向上、大方,面帶微笑

3.2 服裝筆挺、不歪斜鬆垮

(二)禮節禮貌

1. 站姿

1.1 挺胸、收腹、緊臀、頭部端正,下頜微收

1.2 微笑,目視前方,表情親切,有親和力

1.3 兩臂自然下垂,兩手伸開,落於腿側褲縫處或兩手握於背後或兩手握於腹前,右手握住左手,兩腿繃直,呈外“八”字45度角展開。

1.4 禁止:雙手卡腰;抱在胸前或將身體東倒西歪的靠在牆上或腳右搭左等

2. 坐姿

2.1 端正,雙腿自然平放,男士雙腿間距可容一拳

2.2 禁止:前仰後合、搖腿晃腳、翹腿等不雅之舉。

3. 敬禮

3.1 舉手禮。要領:上體正直,右手取捷徑迅速抬起,五指併攏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約2釐米處(戴無檐帽或者不戴軍帽時微接太陽穴,與眉同高),手心向下,微向外張(約20度),手腕不得彎曲,右大臂略平,與兩肩略成一線,同時注視受禮者。禮畢時,將手放下。

3.2 注目禮。 要領:面向受禮者成立正姿勢,同時注視受禮者,並目迎目送(右、左轉頭角度不超過45度)。禮畢時,將頭轉正。

第二條 保安工作守則

(一)工作態度

1. 對工作所具有的責任心、熱情、敬業精神和職業道德

2. 對自身的責任心:鑽研業務、工作認真、上進心

3. 同事之間的協作力、包容、配合、團結

4. 對本職工作負責:不拖沓、不積壓、不抱怨、不挑揀

5. 對待遊客或來訪人員的態度:謙和、禮貌、誠懇、友善、不卑不亢

(二)日常行為規範

1. 愛護公司公共財產、不隨意破壞、挪為私用;

2. 及時清理、整理個人工作用具,保持工作環境的乾淨整潔;

3. 辦公桌上不放與工作無關的用品;

4. 未經同意不得翻看他人文件、資料或他人個人物品。

(三)工作紀律

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和對公司及員工人身財產安全負責的原則,保安員嚴格禁止下列行為:

1.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2. 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3. 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4. 參與追索債務、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5. 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6. 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公司商業祕密。

7. 儀容不整, 言語行為輕浮、粗暴無禮。

8. 值班時間聚眾賭博、下棋、喝酒、看小説報紙,打瞌睡,吃零食等。

9. 對羣眾、來賓故意刁難或挾怨報復。對員工、來賓或其他人員索取好處及貪小便宜。

10. 脱崗、漏崗、睡崗,遲到、早退。

11. 執勤時間內,電話、對講機私用,影響勤務。

12. 非保安人員進入保安室。

13. 未經許可擅自調班

14. 暴行犯上,不服從指揮。

第四章 門禁管理規定

第一條 員工及攜帶物品出入景區的管理規則

1. 員工進入景區不得攜帶槍支、刀具、毒品及一切危險品和違禁物品。

2. 員工未經主管核准,擅自帶客參觀者,不得進入辦公區區。

3. 所有員工出廠不得攜帶公司產品、文件資料、物料、半成品或工作器具等一切公司所屬財產。

第二條 業務人員及貨物、車輛的管理規則

1. 業務人員來訪洽談,應在門衞室辦妥登記手續並經受訪公司部門同意才可進入。

2. 來賓車輛進入景區須按規定停泊在公司指定的地方。

3. 貨運車輛進入景區時,需出具送貨證明並辦理相關手續,保安方可放行,並通知倉庫保管部門。

4. 貨運車輛出景區時,應出具物品放行單,並清除填寫需放行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等,並有承辦人或部門主管簽章:保安人員查驗一切合於規定後,方可為其辦理出入手續。

第三條 訪客人員的管理規則

對於外來人員及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拒絕進辦公區。

1. 攜帶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的人員和車輛。

2. 不明身份,衣冠不整及明顯帶有惡意的人員。

3. 推銷產品、商品及收購廢品的人員及車輛。

4. 非洽公人員和車輛且拒絕登記和檢查者。

5. 來訪人員報不清受訪部門及受訪人者。

6. 來訪人員不能出示有效證件者。

第四條 門禁管理注意事項

1. 車輛及人員進出景區請按本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2. 人員進入辦公區,除洽談部門外,嚴謹擅入未經許可的禁止區域或其他部門,否則受訪部門應付連帶責任。

3. 離職人員按程序辦完手續後,物品搬至保安室查驗,財務部門結算工資後方可離開。

第五章 每日安全事項巡邏內容

第一條 保安巡邏

1. 保安儀容儀表。

2. 當班保安日誌。

3. 防盜系統報警系統和報警聯絡裝置。

4. 速遞快件的簽收事宜。

5. 人員、貨物和車輛出入管制稽核。

6. 異常事件的處理。

第二條 消防系統檢查

1. 滅火器位置掛放是否移動和壓力是否足夠。

2. 消防栓是否供水。

3. 明火管制稽核。

4. 消防通道的通暢、疏散方向和防火標誌。

第三條 安全專案檢查

1. 防爆燈和應急燈的檢查

2. 車輛出入的限速

3. 每天下班對門窗和水電的檢查

第四條 景區秩序的維護

1. 保安每天要加強巡邏力度,景區內不得亂扔垃圾。

2. 景區內不得有人在禁煙區吸煙,如有發現應立即制止。

第五條 主管交辦其他事項的稽核。

第六章 緊急或意外事故的處理

第一條 火警事故

1. 發現火災應立即趕到失火現場查看,並注意兼顧廠房安全,否則立即向119火警台報案,且通知部門主管和並做好相關工作。

2. 若發生火苗應即以滅火器將火源熄滅。

3. 若已使用滅火器仍然無法將火勢撲滅時,應:

3.1 火速打電話至119,並集合各部門義務消防員或請求支援。

3.2 同時通知景區內人員或其他重要幹部集合員工救火,發揮消防編組功能。

3.3 指揮員工及來賓向安全地區疏散。

3.4 保持高度警戒,嚴防小偷趁機竊取公司財務。

3.5 通知派出所協助交通,管制事宜。

3.6 火勢熄滅後應清查人員及物品所害情形,並保持完整現場,以供警方處理。

3.7 注意警方處理時,亦不能破壞現場,以免影響保險公司的認定理賠。

3.8 若於下班時間發生火警,馬上撲滅並上報,若無法撲滅。立即通知119與相關人員。

第二條 自然災害

自然災害,如員工停止上班,則景區內的安全維護除防守的防護小組人員外,警衞人員應完成以下事項:

1. 關閉所有門窗及照明電源。

2. 將散置於室外易於被風吹或吹損壞的物品移於室內或予以固定處置。

3. 注意接聽員工電話,轉達公司規定的事項。

4. 遇有災害或須支援時,立即報警求援並報告主管。

第三條 打鬥事件

1.打鬥或對公司人員逞兇,應迅速予以制止,將當事人交由主管或警察處理為原則,如當事人不聽制止時,可與值班保安或公司的其他人員合力制止。

2. 打鬥現場若有其他人員圍觀時,為防止圍觀者鼓譟起鬨或使現場複雜化,應將肇事者帶離現場再行處理。

3. 事態有愈超嚴重態勢,應立即請派出所協助處理。

4. 注意立場要保持公正,千萬不可偏袒打鬥當事人任何一方或加入戰局,喪失理智。

5.對公司人員逞兇時,應立即電請警察局派出所辦理。

6. 若為下班時間,應即刻電話通知保安隊長及值班幹部;有安全之慮時,即刻電請派出所協助。

第四條 不良分子前來滋事處理

1. 管制人員不得與不良分子對打。

2. 關閉大門和所有出入口,勿使不良分子進入尋訊滋事。

3. 通知值勤人員和景區主管前來支援處理。

4. 認清來着容貌、特徵、人數、有無攜帶槍支、刀具、坐車種類以及車牌號碼、滋事原因等,作為警方偵查處理的依據。

5. 將狀況報告並隨時保持聯絡,若下班以後應立即通知派出所並電話聯絡主管。

第五條 打劫被盜事件

1. 發現可疑人物,應與班長或與警衞人員聯繫並一人監視。

2. 發現景區物資被盜,急按報警器和警鈴,及時與保衞部門聯繫。

3. 保持被盜現場。

第六條 意外事故

1. 景區員工或外來人員打架鬧事,值班人員應及時制止勸導,避免事態擴大。

2. 員工急病,即刻通知人力資源部或救護員,及時派人送醫院治療。

3. 請救護車隨帶醫生。

4. 及時報備主管。

第七章 勤務制度

第一條 交接班的制度

1. 上下班人員均實行列隊管理,按時交接。交班值班員(班長)在站隊時,必須瞭解治安員交接情況,對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予以解決並向主管領導彙報

2. 按時交接班,接班人員應提前10分鐘到達崗位。接班人員未到達前,當班人員不能離崗。

3. 接班值班員(班長)在站隊時,要向各保安員講明交接班注意事項,並做好檢查督促工作。

4. 接班人員到工作崗位進行交接,交班人必須向接班人詳細講明待辦及注意事項。接班人要詳細瞭解上一班執勤情況和本班應注意事項,應做到“三明”;上班情況明,本班接辦的事情明,物品、器械清點明。

5. 交班人在下班前必須填好值班記錄,應做到“三清”:本班情況清,交接的問題清,物品、器械清。

6. 交接的對講機及其他其器材必須當面檢查清楚,發現問題及時反饋辦公室,值班人員做好記錄,並追究當事人責任。

7. 交接時要做好記錄並簽名。班長(隊員)之間必須相互協調做好交接工作,並做好交接記錄。

8. 當班人員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不能移交給下班人員,事情要繼續在崗處理完,接班人協助完成。

第二條 請示報告制度

1. 保安員遇有緊急情況和重大問題時,要及時、具體、準確地向上級領導和主管等有關部門請示、報告。

2. 對上級領導和主管等部門有關處置緊急情況的工作報告,要立即、堅決執行,執行結果要及時反饋,並做好詳細記錄。

第三條 勤務登記制度

1. 勤務登記由當班人員負責記錄。

2. 勤務登記的內容:主要記載上級指示、通知、交辦的事項及值班期間發生和處理的問題。記錄必須清晰、準確、全面,不得隨意塗改,並妥善保管。

第四條 保密制度

第八章 警衞室管理辦法

第一條 警衞室紀律

1. 警衞室是保安工作場所,非保安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入內,禁止在警衞室內吸煙、電話閒談、大聲喧譁、看書、看報等現象發生,違者均按相關規定進 行處罰。

2. 保持警衞室內的環境衞生,物品放置有序,未經同意,禁止他人物品存放在警衞室。

3. 所有保安人員對室內的物品及辦公用品有義務進行保管、交接,並按正常程序對其負責。

4. 無正當理由,警衞室應24小時有保安員值守。

第二條 保安器械的保管

由安全主管負責安排專人保管保安器械,嚴格遵照保安器械的領用和交接 制度並做詳盡記錄。

第三條 保安器械的領用及交接

1. 保安器械實行專人保管制度,誰領用誰負責,如有人為毀損現象,照價賠償。如屬故意毀損,除照價賠償外,從重嚴肅處理。

2. 保安器械的使用規定:

2.1 製備保安器械的使用説明書和使用方法。

2.2 任何不當值人員須將器械交回保管人員登記入庫,不得私自保留器械。

2.3 依法使用器械,任何人員不得利用保安器械擅自動用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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