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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實施細則

廣告法實施細則

《廣告法》於1994年10月頒佈,《廣告法》的頒佈是廣告業的一件大事,其對於促進廣告事業的健康發展,規範廣告經營行為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也使廣告法律法規建設進入一個新的階段。下文是最新廣告法實施細則,歡迎閲讀!

廣告法實施細則
最新廣告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廣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管理範圍包括:

(一)利用報紙、期刊、圖書、名錄等刊登廣告。

(二)利用廣播、電視、電影、錄像、幻燈等播映廣告。

(三)利用街道、廣場、機場、車站、碼頭等的建築物或空間設置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櫥窗、燈箱、牆壁等廣告。

(四)利用影劇院、體育場(館)、文化館、展覽館、賓館、飯店、遊樂場、商場等場所內外設置、張貼廣告。

(五)利用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設置、繪製、張貼廣告。

(六)通過郵局郵寄各類廣告宣傳品。

(七)利用饋贈實物進行廣告宣傳。

(八)利用媒介和形式刊播、設置、張貼廣告。

第三條 申請經營廣告業務的企業,除符合企業登記等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負責市場調查的機構和專業人員。

(二)有熟悉廣告管理法規的管理人員及廣告設計、製作、編審人員。

(三)有專職的財會人員。

(四)申請承接或代理外商來華廣告,應當具備經營外商來華廣告的能力。

第四條 兼營廣告業務的事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直接發佈廣告的手段以及設計、製作廣告的技術、設備。

(二)有熟悉廣告管理法規的管理人員和編審人員。

(三)單獨立帳,有專職或兼職的財會人員。

第五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申請經營廣告業務,參照《條例》、本細則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申請經營廣告業務的個體工商户,除應具備《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條件外,本人還應具有廣告專業技能,熟悉廣告管理法規,並經考試審查合格。

第七條 根據《條例》第六條的規定,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廣告經營者的審批登記:

(一)全國性的廣告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廣告業務的企業,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經核准,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

地方性的廣告企業,向所在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兼營廣告業務的事業單位,向所在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給《廣告經營許可證》。

兼營廣告業務的事業單位申請直接承攬外商來華廣告,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經審查轉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經營許可證》。

(三)經營廣告業務的個體工商户,向所在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給《營業執照》。

(四)舉辦地方性的臨時廣告經營活動,舉辦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經核准,發給《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舉辦全國性的臨時廣告經營活動,舉辦單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舉辦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給《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兼營廣告業務的事業單位,經過核准,可以代理同類媒介的廣告業務。

第九條 廣告客户申請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以外的媒介為捲煙做廣告,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廣告客户申請為獲得國家級、部級、省級各類獎的優質烈性酒做廣告,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其授權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刊播39度以下(含39度)酒類的廣告,必須標明酒的度數。

第十條 根據《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廣告客户申請發佈廣告,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

(一)工商企業和個體工商户分別交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營業執照》。

(二)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提交本單位的證明。

(三)個人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所在單位的證明。

(四)全國性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應當交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

(五)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應當交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國企業在中國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

第十一條 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申請發佈商品廣告,應當交驗符合國家標準、部標準(專業標準)、企業標準的質量證明。

第十二條 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申請發佈獲獎商品廣告,應當交驗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門頒獎的證明。

第十三條 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申請發佈下列廣告應當提交有關證明:

(一)報刊出版發行廣告,應當交驗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機關核發的登記證。

(二)圖書出版發行廣告,應當提交新聞出版機關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證明。

(三)各類文藝演出廣告,應當提交所在縣以上文化主管部門准許演出的證明。

(四)大專院校招生廣告,應當提交國家教育委員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刊播廣告的證明;中等專業院校的招生廣告,應當提交地(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刊播廣告的證明;外國來中國招生的廣告,應當提交國家教育委員會同意刊播廣告的證明。

(五)各類文化補習班或職業技術培訓班招生廣告、招工招聘廣告,應當提交縣以上(含縣)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人事部門同意刊播廣告的證明。

(六)個人行醫廣告,應當提交縣以上(含縣)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行醫的證明和審查批准廣告內容的證明。

(七)藥品、類藥品廣告,應當提交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藥品廣告審批表》。

(八)獸藥廣告應當提交省、自治區、直轄市農牧漁業行政管理機關審查批准的證明。

(九)農藥廣告應當提交農牧漁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農牧漁業廳(局)藥檢或植保部門審查批准的《農藥廣告審批表》。

第十四條 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第(八)項的規定,申請刊播下列內容的廣告,應當提交有關證明:

(一)食品廣告,應當提交所在地(市)級以上食品衞生監督機構批准的《食品廣告審批表》。

(二)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等廣告,應當提交主辦單位主管部門批准的證明。

(三)有獎儲蓄廣告,應當提交上一級人民銀行的證明。

(四)個人啟事、聲明等廣告,應當提交所在單位、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

第十五條 廣告客户申請刊播、設置、張貼廣告,應當提交各類證明的原件或經原出證部門簽章、公證機關公證的複製件。

第十六條 廣告代理收費標準為廣告費的15%。

第十七條 外國企業(組織)、外籍人員承攬和發佈廣告,應當委託具有經營外商廣告權的廣告經營者辦理。

第十八條 根據《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代理和發佈廣告,代理者和發佈者均應負責審查廣告內容,查驗有關證明,並有權要求廣告客户提交其它必要的證明文件。對於無合法證明、證明不全或內容不實的廣告,不得代理、發佈。

廣告經營者必須建立廣告的承接登記、複審和業務檔案制度。廣告業務檔案保存的時間不得少於一年。

第十九條 廣告客户違反《條例》第三條、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利用廣告弄虛作假欺騙用户和消費者的,責令其在相應的範圍內發佈更正廣告,並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用户和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

廣告經營者幫助廣告客户弄虛作假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廣告經營許可證;給用户和消費者造成損害的,負連帶賠償責任。

發佈更正廣告的費用分別由廣告客户和廣告經營者承擔。

第二十條 違反《條例》第四條、第八條第(六)項規定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或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一條 廣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六條規定,無證照或超越經營範圍經營廣告業務的,取締其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廣告客户違反《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條例》第八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對廣告經營者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廣告客户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新聞單位違反《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廣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廣告客户違反《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偽造、塗改、盜用或者非法複製廣告證明的,予以通報批評、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廣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十一條第(二)(三)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為廣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虛假證明的,予以通報批評、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並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 廣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處三千元以下罰款;由此造成虛假廣告的,必須負責發佈更正廣告,給用户和消費者造成損害的,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非法設置、張貼廣告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並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其費用由設置、張貼者承擔。

第二十九條 違反《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外國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違反《條例》規定的,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參照本細則的條款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新廣告法施行一年:罰款近4億元,違規代言明顯減少

國家工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司長張國華31日介紹,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自20xx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一年以來,全國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共查處各類違法廣告案件約2.4萬件,罰沒款約4億元,有力地震懾了虛假違法廣告行為。

明星“任性”代言、藥品“亂吹”療效的現象少了

新《廣告法》實施一年以來,廣告違法率比實施前下降了84.29%。“在新《廣告法》的有力震懾下,傳統的醫療、藥品、保健食品等典型虛假違法廣告、名人明星違法違規代言、不滿十週歲未成年人代言等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張國華説。

上海市工商機關今年5月查處了一起童星做廣告代言人的案件。當事人在當地某超市若干門店內發佈清風捲紙廣告板廣告,廣告中含有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Kimi Lin作為廣告代言人的形象。上海市工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佈相關違法廣告,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罰款10萬元。

今年2月浙江省工商機關查處了“老倪膏藥”違法廣告案。“老倪膏藥”廣告中宣稱的“輕症1—2療程,重症3—5個療程可痊癒”含有對功效的保證性承諾,“百餘年傳承祕方結合現代工藝加工而成”等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宣稱的功效明顯超出了批准的產品適用範圍。浙江省工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佈相關違法廣告,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罰款80萬元。

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實施,微信公眾號將納入監管

8月31日,記者發現搜索引擎已將原來的“商業推廣”標識為“廣告”。據悉,《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於9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辦法》明確界定互聯網廣告包括付費搜索廣告。

在此之前,雖然沒有明確的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但監管部門在落實新《廣告法》的過程中,並沒有放鬆對互聯網廣告的監管。據統計,過去一年,全國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共查處互聯網廣告案件約3200件,罰沒款約6700萬元。

互聯網廣告監測中心也於9月1日正式投入試運行,同步開展互聯網廣告監測工作。“互聯網廣告的監管也在不斷完善之中,比如我們已經與騰訊公司達成合作,將把微信公眾號納入監管範圍。”張國華説。

廣告市場監管是長期工作,仍需加強多方共治

廣告市場監管是一項長期工作,還面臨着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

營造良好的廣告市場環境還需加強多方共治。比如,很多消費者苦於垃圾短信的騷擾。雖然新《廣告法》規定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但不少消費者反映垃圾短信仍大量存在。“垃圾短信的治理需要多方各司其職,短信內容違法由工商負責,短信隨意發送應由電信技術部門管理,短信涉及犯罪需要公安部門執法。”張國華説。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提出了協同共治的基本思路:相關執法部門加強協同監管;廣告發布者加強自律;相關行業協會也要加強自律、自治,及時清理行業內失範的潛規則;還需要做好社會的監督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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