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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中科技大學本科生考試管理工作細則

華中科技大學本科生考試管理工作細則

為建設求實、嚴謹的優良學風和考風,規範考試工作,制定了華中科技大學本科生考試管理工作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閲讀。

華中科技大學本科生考試管理工作細則

華中科技大學本科生考試管理工作細則

為建設求實、嚴謹的優良學風和考風,規範考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華中科技大學本科教學工作基本規範》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考試目的與基本要求

第一條 考試是檢驗教學效果、保證教學質量的重要手段。考試的目的在於指導和督促學生根據教學大綱要求系統地複習和鞏固所學知識和技能,客觀地檢查與評價學生對教學內容的掌握程度以及應用與創新能力。

第二條 考試工作是教學管理的重要環節之一,是教學質量管理與評價的重要內容。凡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都要進行學期考試或考查。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論文(設計)等教學環節也要進行相應的考核。

第三條 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學生必須參加所修課程和其他教學環節的考核,並得到相應的成績評定,成績合格者方可獲得相應學分。

第四條 課程和其他教學環節的考核中,均應對本科生進行學術道德教育和學術規範訓練。加強本科生學術規範的培養還應通過多種渠道進行。

第五條 考試方式為考試目的服務。考試方式可分為閉卷或開卷、筆試或口試、上機機考、實驗操作考核等,或上述多種方式並用。各門課程的考試方式,由開課院(系)根據該課程的性質、特點和教學要求確定,並在課程教學設計欄內予以註明。

第二章 考試命題與出卷

第六條 考試命題應充分體現考試目的。

1.命題應能覆蓋課程教學大綱的主要內容,重點考核學生對基礎知識、基礎理論掌握,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注重對啟發學生創新思維和培養學生創新能力的引導。

2.命題難度和份量應適中。

3.試題的措詞要嚴謹明確,避免引起多義、歧義或誤解的情況出現。同一份試題中不應當出現有重複的內容。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動直接選用近三年已在同類考試中用過的試題。

4.開卷考試的試題,其解題過程及答案不應含有可從教材或其它允許攜帶的資料上直接抄錄的內容。

5.課程考試的客觀題命題,應附有參考答案與評分標準,參考答案中應包括各種可能的答案。

第七條 凡是多個課堂且有多位教師授課的同一課程,均應實行統一命題,成立命題小組,負責命題工作,並實行統一閲卷。

第八條 考試命題應同時準備內容、份量和難易程度相當的A、B兩套試題,一套用於本課程結束性考試(即學生的正常考試),一套用於下一學期初安排的補考。

第九條 各門課程考試命題完成後,開課院(系)負責人或課程組負責人應根據命題要求審查簽字,並隨機抽定A、B兩套試題之一作為課程結束性考試試題。未經審查簽字的試卷不得付印。付印時,應根據應考學生人數印製足夠的試卷。試題付印後,命題人員應認真校對,發現錯誤或印刷模糊不清時必須在考前予以更正。

第十條 理論課考試的試卷卷面上要註明“開卷”或“閉卷”字樣,設有專業、班級、姓名、學號、分數欄、題首分和得分欄。試卷卷面應留有充分的答題空白位置。根據學科和課程的不同要求,在主觀題較多時可採用試題、答題紙分開的辦法進行考試答題。

第十一條 學校依據《華中科技大學考試命題與審查工作評估表》(見附件1)隨機進行試卷抽查,並公佈抽查結果。

第三章 考試安排

第十二條 每學期的課程結束性考試,原則上安排在學期中集中安排的考試周和學期末集中安排的考試周進行。學期中集中安排的考試周一般為每學期的第13周。

1.統一安排的考試:教務處根據開課院(系)教務科提供的考試班級和人數,統一安排課程考試時間和地點並上網公佈。開課院(系)負責人應在報送的考試安排材料上簽字。

2.各院(系)安排的課程結束性考試:各院(系)應填寫《課程考試安排表》,至少提前兩週提交教務處;教務處根據院(系)安排表進行考試地點和時間等具體安排。除特殊專業要求外,各院(系)安排的課程結束性考試原則上安排在本課程開課學期的兩個考試周中進行。

第十三條 理論課考試時間一般為150分鐘(外語為120分鐘)。特殊情況下,由主考教師決定適當縮短或延長考試時間(縮短或延長的時間最多為30分鐘)。

第四章 考場管理與紀律

第十四條 全校各類考試中,考場管理和考場紀律要求均相同。

第十五條 除主考教師外,所有考試考場須應安排專人負責監考。考生所在院(系)有義務安排監考人員擔任監考工作。考試前一週各院(系)教務部門負責向本院(系)派出的監考人員發出書面監考通知,明確監考任務。具體的監考人員指派原則和要求細則見《主監考工作規定》。

第十六條 學生所在院(系)應在考試前在學生中進行動員:申明覆習和考試的目的、要求和紀律,重申學術規範,通過考試紀律、學術規範的學習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學生以端正、誠實的態度對待考試,培養學生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的品德和作風。

第十七條 編排考場考生座位依據隔位就座的原則。條件允許時,非階梯教室考生左右間隔兩個座位;階梯教室除左右間隔兩個座位外,前後還應間隔一排空位。考生座位安排由監考人員按參加本考場學生的學號隨機安排,並書寫於黑板上或以紙質安排表張貼於考場,以便考生對號就座。

第十八條 學生持《學生證》按時進入考場,按監考人員編排好的座位就坐,考試中途不得擅自挪動座位。《學生證》放在桌面的角上。凡遺失《學生證》者須由所在院(系)開具證明,並註明學號,否則不得參加考試。考場巡視(評估)人員對考場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九條 學生遲到三十分鐘及以上者,不得參加考試,該課程作曠考論處。考試進行期間,學生交卷前不得以任何理由離開考場,否則按交卷處理。

第二十條 學生不得攜帶手機、以及具有發射與接收功能的便攜設備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閉卷考試時,學生應於發試卷前將書包等物品全部集中放置,除考試必需的文具用品外,學生不得攜帶其他物品(也不得存放於課桌屜內) 和自備草稿紙。考試允許攜帶的計算器除外。

第二十一條 學生拿到試卷答題時,若試題字跡不清,學生可舉手向主、監考人員詢問。

第二十二條 學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獨立完成考試(答卷),考試中不得左顧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計算器),不得相互討論問題、借閲資料,違者按考試作弊處理。

第二十三條 凡有考試作弊行為的,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並按《華中科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四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必須提前書面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緩考。院(系)審核批准學生的書面緩考申請後,於考試前將申請交教務處備案,並將緩考學生名單送所在課堂任課教師,以便進行成績登記相關處理。未經批准緩考又不參加考試者作曠考處理,成績登記時以“曠考”記。按規定辦理了緩考手續者,再次通過所在院(系)教務科進行註冊可參加考試,成績按正常考試規定記。學生因課程考試時間發生衝突時,應以正常的主修課程考試為主,重修、輔修次之。

第五章 主、監考人員職責

第二十五條 主考教師必須按考試安排表要求的時間、地點提前到達考場,將試卷分發給監考人員。

第二十六條 監考人員必須提前20分鐘進入考場,關閉手機;隨機按照學生學號安排學生座位,認真核對考生、學生證和試卷姓名,重修學生還應核對其重修單,如有不符應立即查實;督促學生將一切與考試無關的物品全部集中放置。開考前3分鐘,依次發放考試試卷和草稿紙。

第二十七條 在考試進行期間,主考教師應認真巡視自己所負責的考場,監考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維持考場秩序、執行考場紀律,視情況走動巡視,認真觀察學生答題情況,防止學生作弊行為。主、監考人員均不得擅離崗位,不得看書看報、聊天、接聽手機、擅離職守、給學生暗示答案等。

第二十八條 主、監考人員發現考生有違紀或作弊跡象,應立即口頭警告予以糾正;發現考生有作弊行為,應當場認定,立即中止該考生的考試,沒收試卷並收好作弊物證。主考教師在作弊試卷上註明“考場作弊”字樣,並記以0分。考試結束後,由監考人員寫出學生的作弊經過,連同學生的作弊材料,一併交教務處。

第二十九條 考試結束時,試題、試卷、草稿紙由監考人員負責收齊,並由主考教師當場核收。

第三十條 在考試時間內,考生所在的院(系)除教務員、學生輔導員或班主任外,至少還應安排一位負責人,協調督促本院(系)主、監考人員盡職盡責,處理突發事件。全校公共課統一考試時,開課院(系)分管領導及教務員必須提前20分鐘到達考場巡視,協助本院(系)主考教師工作,處理突發事件。

第三十一條 考試進行期間,學校組織考場巡視人員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華中科技大學考試考場管理評估表》(見附件2)的要求,對各類考試考場進行巡視和隨機抽查評估。每學年度公佈評估結果,對考場評估優秀的單位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成績評定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 課程綜合成績由平時成績和結束性考試成績折算而成。平時成績包括教學安排中可能包含有的所有環節考核,如教學過程中的測試、課堂討論、作業、實驗記錄和實驗報告、論文、出勤等。

平時成績所佔課程綜合成績的具體比例,由院(系)教學指導委員會和課程組根據所屬學科、所開課程的性質確定。鼓勵院(系)和課程組積極開展課程形成性評價方法改革,探討並制定平時成績評分方法和標準。任課教師應有詳細的平時成績記錄,於結束性考試前將詳細平時成績記錄送本院(系)教務科備案。

教師必須嚴格按照評分標準評閲試卷,並按課程組確定的比例評定學生課程綜合成績,不得自行提高或壓低學生成績。

教師發現學生考試試卷雷同現象,應移交教師所在院(系)上報教務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學生缺交作業或未做實驗而不能參加考試的規定,按照《華中科技大學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細則》執行。登記成績時,註明“缺平時成績未考”字樣,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教師發現學生抄襲作業現象,應扣減該課程的平時成績。

第三十四條 學生完成作業、論文、報告及其他作品,要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學生不得有編造數據資料、抄襲剽竊他人作品、提供虛假論文發表證明等違反學術規範的行為。學生在論文或作品中借鑑或引用他人觀點、材料和數據的,必須註明來源。

第三十五條 學生的成績單登錄由任課教師按學校統一的格式和規定辦理。任課教師原則上應於考試後7日內完成試卷評閲,10日內完成包括平時成績在內的課程綜合成績登錄工作,並將具有任課教師簽名的綜合成績文檔報送教師所在院(系)備案。

第三十六條 所有課程的考試試卷評閲完畢後,開課院(系)應統一保管試卷備查,保管期限至該專業班自然畢業時間為止。

第三十七條 學生可以自行上網查閲課程成績。學生對某門課程的成績有疑問要求查卷時,按照《華中科技大學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細則》辦理。

第七章 補考

第三十八條 課程補考是指每學期開學初,對學生上一學期不及格課程再次安排的考試環節。補考時間一般為第二週週六至第四周週日。

第三十九條 在校學生每門課程參加補考次數不超過一次。經補考後仍未獲得學分者,可參加下年級同一課程的重修和考試。學生在正常考試時曠考則不得參加補考,必須重修該課程。

第四十條符合補考條件的學生應於開學第一週到所在院(系)辦理補考申請和註冊手續。學生所在院(系)在每學期開學第一週末,將補考學生名單及課程彙總表報教務處教務管理科,以便進行補考考場安排。未進行補考註冊的學生不得參加補考考試。

第四十一條 補考綜合成績中的平時成績,採用上一學期該生已經被記錄的平時成績(不包含缺交作業和實驗的成績記錄)。補考合格者,成績以合格等級(60分)記入成績單。

第八章 重修

第四十二條 課程重修是指學生按照專業培養計劃修讀的課程在考試不及格且不滿足補考條件,或參加補考仍未獲得學分,以及未參加考試而未獲得學分的情況下,通過辦理課程註冊重新學習該門課程,以獲得課程學分。

第四十三條 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不及格的課程的重修次數不限;培養計劃要求之外的課程不及格,學生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選修其他課程。

第四十四條 學生需重修某課程時,應通過上網查閲課表、到所在院(系)教務科註冊辦理重修手續,方可隨其他年級學生課堂重修該課程。學生所在院(系)教務科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已註冊重修學生的名單按課程歸類,並按照重修學生選擇的學習時間,劃定重修課堂,交開課院(系)教務科或課程組負責人。

第四十五條 重修課程學習要求與正常課程要求相同。重修課程成績由重修時的平時成績(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和重修考試成績兩部分綜合評定,其比例仍按照本課程常規教學要求執行。註冊重修後,學生應及時到上述劃定的課堂報到,聽課、完成作業、實驗等,並參加該課堂安排相應考場的考試。當重修課程與正常修讀課程上課時間發生衝突時,學生可以選擇聽課的課堂,但必須完成重修課程的作業、實驗等教學環節。

第四十六條 課程考試時,主考教師根據正常考試名單和重修註冊名單上的人數準備試卷,學生憑重修單及學生證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第四十七條 若遇教學計劃變更致使學生應重修的課程變化、需更改重修課程科目時,學生所在院(系)應提前將需更改重修考試課程前後科目及相應學分的書面報告,經院(系)分管教學工作負責人簽字,交教務處審批、備案並開具考試證明,同時學生到所在院(系)辦理更改後課程重修註冊手續,方能參加考試。

第四十八條 學生重修課程考試時間與正常主修課程考試時間發生衝突時,學生應參加正常主修課程考試;因考試衝突而未能參加重修課程考試,按緩考情況辦理。

第四十九條 重修學生的課程考試成績由編入所在課堂的任課(主考)教師負責上網錄入。

第九章 其 他

第五十條 民考漢學生、藝術特長生,體育特長生的課程重修事宜,原則上參照本細則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其他環節(如實踐性環節)的考核,參照上述原則實施。

第五十二條 學生考場違紀以及其他違反學術規範的行為,按照《華中科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處理。教師和相關人員在考試命題與出卷、考試安排、考場管理、試卷評閲與成績管理工作中出現違反本細則、造成不良後果的情況,按《華中科技大學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規定》相應條款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由公佈之日起開始執行。本細則公佈前的相關條例或細則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適用於華中科技大學在冊普通本科生考試管理工作。其它類別學生考試管理工作可參照本細則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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