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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全文

化粧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全文

為了加強化粧品的質量管理,促進企業完善生產合格產品的條件,確保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制定了化粧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

化粧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全文

化粧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化粧品的質量管理,促進企業完善生產合格產品的條件,確保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原國家經濟委員會發布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頒發的《編寫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要求》以及有關化粧品法規的規定,結合化粧品生產許可證的實施情況,特制訂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實行生產許可證的化粧品,包括護膚、發用、美容三類產品。其中護膚類發證產品有雪花膏、香脂、潤膚乳液、洗面奶、護膚水、爽身粉、痱子粉、化粧粉塊、香粉;發用類發證產品有洗髮液、護髮素、洗髮膏、頭髮用冷燙液、染髮水、染髮粉、染髮劑、髮乳、髮油、發用摩絲、定型髮膠等;美容類發證產品有脣膏、指甲油、花露水、香水等。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我國境內所有生產化粧品的企業,不論企業的所有制和隸屬關係,凡生產化粧品的企業只有取得化粧品生產許可證才具有生產該產品的資格。無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自行生產、銷售或進行其它形式的交易活動,違者按原國家經委等七個單 位聯合頒發的"關於實行《嚴禁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規定》的通?quot;(經質[1987]180號)及其它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 化粧品生產許可證由中國輕工總會負責歸口頒發、管理和監督實施;其它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均不得自行發證。

第二章 生產許可證的申請、發放和管理

第五條 化粧品生產許可證發證部門為"中國輕工總會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輕工發證辦")。其日常辦事機構設在中國輕工總會質量標準部認證處。

其主要職責:

(一)組織編寫化粧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二)審核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的報告及地方主管部門的預審意見;

(三)推薦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審核其檢驗報告;

(四)負責組織審查組對企業進行質量體系審查;

(五)負責生產許可證的審批、發證、管理、監督與註銷。

第六條 "輕工發證辦"會同"中國香料香精化粧品協會"組成化粧品小組,負責化 粧品生產許可證各項具體工作

第七條 化粧品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檢測工作由中國輕工總會化粧品質量監督檢測中 心等12個檢測單位承擔(見附件六)。

其職責:

(一)按化粧品現行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檢測方案和補充規定。

(二)對申請生產許可證的化粧品進行產品質量檢測,並提出書面報告。

(三)按"輕工發證辦"的安排,對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化粧品進行質量監督抽查,並及時提出書面報告。

第八條 企業取得化粧品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

(一)申請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企業正常批量生產的產品,必須經生產許可證檢測單位檢驗,證明各項指標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及本細則規定的質量要求(詳見細則附件二);

(三)企業必須具備生產必備條件和質量保證能力,達到能夠持續穩定生產出合格品的要求。包括:必須具有按規定程序批准的正確、完整、統一的技術工藝文件;必須具備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計量檢驗與測試手段;必須有一支足以保證產品質量、進行正常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及計量檢測人員等組成的隊伍,並能嚴格按照生產工藝和技術標準進行生產、試驗和測試;必須建立並實施有效的管理制度(詳見細則附件二)。

第九條 化粧品生產許可證申請與審批程序:

(一)企業申請產品生產許可證,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輕工業廳、局(總公司)和地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機構加蓋公章,由輕工業廳、局(總公司)統一上報。

(二)申報企業屬新投產、新轉產不足半年時間者,持當地省級及計劃單列市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證明,可准予申報。

(三)申報企業投產、轉產時間超過半年者,由當地省級及計劃單列市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按查處生產和銷售無生產許可證產品的有關文件規定處罰後,持罰款單和證明,可准予申報。

(四)審查企業質量體系,由輕工發證辦組織審查小組或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輕工業廳、局(總公司)會同地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機構組成審查小組(成員報"發證辦"認可)按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負責對企業的質量體系進行審查,並在規定期限內抽封樣品,填寫檢測樣品封樣登記表(見附件八),同時通知企業在規定日期內將樣品送有關檢測單位。對企業的質量體系"輕工發證辦"保留不超過30%的抽查權。

(五)考核產品質量。檢測單位收到樣品後,在規定時間內按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完成產品質量測試判定,將測試報告及時寄申請企業,同時將測試結果彙總後送"輕工發證辦"和有關省、市輕工業廳、局(總公司)各一份。

(六)彙總上報。輕工業廳、局(總公司)將產品質量測試和企業質量體系審查結果 填在化粧品生產企業質量體系審查結果彙總表(見附件五)上,連同企業的質量體系審查 結論表(見附件四)原始資料及企業申請書各一份,在規定時間內寄"輕工發證辦"。

(七)審核發證。"輕工發證辦"根據審查結果,對符合發證條件的經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審核同意後編號發證,同時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統一公佈。對於考核不合格者,從產品測試報告發出之日起或質量體系審查不合格通知之日起,允許企業進行一般不超過半年時間的整改,再次提出申請,第二次審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請資格。

(八)經濟聯合體中的企業,化粧品使用同一種商標和廠名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由龍頭廠提出(寫明各分廠名稱)或分別由聯合體各廠提出。中國輕工總會將對經濟聯合體中所有廠點均要進行檢查,全部廠點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生產許可證發給龍頭廠或分別發給聯合體中各企業。如聯合企業中使用不同商標和廠名的單位,必須單獨提出申請書,經檢查評審符合規定條件的,分別發給生產許可證。未經檢查合格的聯營廠、分廠均不得擅自使用龍頭廠的生產許可證。

第十條 化粧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第十一條 化粧品生產許可證的標記及編號方法:

凡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在化粧品產品的大、小包裝盒(瓶、袋)外表面和隨產品附的説明書上標明該產品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標明方法統一規定為XK16-108並接證書編號。如:XK16-108 ××××。

第十二條 企業已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要納入地方的定期監督檢查《受檢產品目 錄》。各地方加強對取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產品質量的日常監督檢測,並將日常監督的抽查檢測結果及時通知企業主管部門並抄報輕工發證辦。連續兩次國家、省、部級抽查不合格的企業,註銷生產許可證。

第十三條 企業對審查結果、生產許可證頒發和註銷有異議時,可向"輕工發證辦" 提出要求複審的報告。"輕工發證辦"接到要求複審報告後,應在兩個月內予以答覆。企業對其答覆或複審結果仍有意見時,可向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申請裁決。

第三章 費用與管理

第十四條 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第十一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以及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127號文公佈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凡申請化粧品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應繳納有關費用。項目包括:審查費、產品質量檢驗費和公告費。

產品質量檢驗費由企業直接交檢驗單位。其它費用交輕工總會。匯款地址:中國輕工總會機關服務局,開户銀行:北京工商銀行阜外大街分理處,帳號:492―264003―14。公告費按實際支出收取。交款單位匯款時請註明"許可證費用"、單位和詳細地址。收費標準按國務院物價管理部門批准的文件執行。

第四章 處罰

第十五條 對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要註銷並收回其生產許可 證。由"輕工發證辦"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備案。

(一) 粗製濫造,降低產品質量;

(二) 經複查,不符合本細則第八條規定條件的;

(三) 將生產許可證轉讓其它企業使用的,或未經審查批准自行給聯營廠使用的;

(四) 企業持有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不再生產時。

第十六條 各級參加頒發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原國家經委發 布的《發放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見附件九),違法者要追究責任並給予必要處分。

第十七條 企業必須執行《受檢企業須知》(見附件十),凡發現企業通過請客送禮、行賄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者,一律取消其資格,並在全國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根據有關法律追究企業和個人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中國輕工總會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已經國家技術監督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技管許發(1994)20號文批准發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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