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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飼料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飼料(魚粉)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是怎麼樣的一個具體內容呢?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飼料(魚粉)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歡迎閲讀!

飼料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飼料(魚粉)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完整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魚粉產品質量,促進我國魚粉工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國發〔1984〕54號文頒發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原國家經委經質〔1984〕526號文頒發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經委等七個部門聯合發文經質〔1987〕180號頒發的《嚴禁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規定》和原農牧漁業部文件(1986)農(計)字第8號頒發的《農牧漁業部歸口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試行辦法》的精神,特制定飼料(魚粉)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魚粉是指飼料用魚粉。凡生產魚粉的企業,無論其所有制形式和隸屬關係,都必須取得飼料(魚粉)產品生產許可證,方可進行生產。

第三條 飼料(魚粉)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發證部門為農業部(以下簡稱我部)。日常管理工作由我部水產司加工處(以下簡稱加工處)負責。

第四條 飼料(魚粉)產品生產許可證質量檢驗單位為國家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

第二章 取證的必備條件

第五條 魚粉生產企業取得飼料(魚粉)產品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企業生產的魚粉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原農牧漁業部標準SC118—38《魚粉》的規定,並出具該產品的檢驗報告;

三、企業必須備有蒸煮、壓榨(離心脱水)、乾燥、粉碎等濕法工藝基本設備或蒸乾、粉碎等幹法工藝基本設備。

四、企業應設有保證產品質量的檢驗室,並具備必要的檢測儀器、設備及檢驗人員;尚未設檢驗室的,必須委託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檢驗機構檢驗。

五、企業必須有合格的質量保證體系。

第三章 生產許可證的申報

第六條 自本細則發佈之日起,企業應在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過期不受理;新投產企業應在批量投產前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否則視為無證產品。

第七條 企業申請飼料(魚粉)產品生產許可證,應先填報“飼料(魚粉)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並按“飼料(魚粉)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辦法”交納費用。

第八條 申請書一式五份,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查蓋章,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企業主管部門和省級水產主管部門審查蓋章,再報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第九條 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接到申請書後,按第四章的程序組織審查,簽署意見並蓋章後,向我部申報。

第四章 審查與質量檢驗

第十條 現場審查工作。由我部或我部委託的牽頭單位組織審查組,按“魚粉生產企業質量保證體系考核辦法”(附件2)對魚粉生產企業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審查組由我部批准的審查人員組成,審查組成員一般3~5人。

第十二條 審查後,審查組應填寫“魚粉生產企業質量保證體系評分彙總表”,寫出審查報告,在申請書上籤署結論,並由組長簽章。

第十三條 審查組在審查期間,按“魚粉產品質量檢驗辦法”的取樣方法取樣。

第十四條 檢驗單位按“魚粉產品質量檢驗辦法”進行檢驗。出具魚粉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在申請書上籤署檢驗結論,並由負責人簽章。

第五章 生產許可證的頒發

第十五條 我部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綜合審查後,再報國家技術監督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最後審核。審核合格的企業由我部頒發飼料(魚粉)產品生產許可證,並由國家技術監督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統一登報公佈。

第十六條 審核不合格的企業,由我部通知省級水產主管部門、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及省級企業主管部門,允許企業在半年內整改並重新提出申請,並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第二次審查仍不合格的,取消申請資格。

第十七條 飼料(魚粉)產品生產許可證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為五年。

第六章 生產許可證的管理

第十八條 各省級水產主管部門協同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做好飼料(魚粉)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日常管理和監督,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加工處。我部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對產品和企業進行不定期抽查或複查。

第十九條 發證結束後,對無證生產、銷售魚粉者,按經質〔1987〕180號文頒發的《嚴禁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規定》有關條款處理。對未有許可證的新投產企業,試產期間的產品由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開具證明,在半年內不以無證產品論處。

第二十條 在飼料(魚粉)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將註銷其生產許可證:

(一)降低產品質量的;

(二)經複查不符合有關法規規定條件的;

(三)未經批准降低技術標準的;

(四)將生產許可證、產品名牌轉讓其他企業使用的。

第二十一條 生產許可證註銷後,企業必須將生產許可證交回我部,並由我部將註銷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統一登報公佈。企業應自公佈之日起停止魚粉的生產和銷售,否則,按《嚴禁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規定》有關條款處理。

第二十二條 取得飼料(魚粉)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在許可證到期前半年按本細則規定的程序提出換證申請,否則其生產許可證到期失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凡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在魚粉產品包裝和產品説明書上標明生產許可證的標記和編號,否則視為無證產品。

第二十四條 生產許可證標記與編號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全國統一編號。格式如下:XK 02—008第二十五條 發證後,企業的申請書返回給企業、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省級水產主管部門、省級企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企業對審查結果有異議,可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提出複審。

第二十七條 參加飼料(魚粉)產品生產許可證發放工作的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發放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清政廉潔,秉公辦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生產許可證封面

生產許可證 產品類別:填寫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目錄的產品名稱。

生產許可證 產品名稱:填寫實施細則的產品名稱。

生產許可證 企業名稱:填寫企業營業執照上的註冊名稱,並加蓋公章。

生產許可證 聯繫電話:填寫有效的企業聯繫電話。

生產許可證 聯 系 人:填寫企業負責辦理生產許可證工作的人員姓名。

生產許可證 申請類別:根據企業申請的情況分別在發證、遷址、增項、其他後面的“□”中打“√”,集團公司增加所屬單位在“增項”後的“□”打“√”。

申請日期:填寫企業的實際申請時間,用大寫數字填寫,如:“20xx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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