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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貨交易所保税交割實施細則

上海期貨交易所保税交割實施細則

上海期貨交易所保税交割實施細則是為了保證期貨保税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制定的。下文是上海期貨交易所保税交割實施細則,歡迎閲讀!

上海期貨交易所保税交割實施細則
上海期貨交易所保税交割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保税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規範交割行為,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交易所期貨保税交割業務按本細則進行,交易所、會員、客户及指定保税交割倉庫(以下簡稱保税交割倉庫)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期貨保税交割是指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税監管場所內處於保税監管狀態的、期貨合約所載商品作為交割標的物進行期貨交割的過程。

第四條 某一期貨商品的實物交割可實行保税狀態下或完税狀態下的單一交割或混合交割。實物交割包括到期交割和期轉現交割。

第五條 保税交割倉庫是指經交易所指定的、具有保税功能、履行期貨保税交割的地點。

第六條 保税標準倉單是指由保税交割倉庫按照交易所規定的程序簽發的在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生成的用於提取保税商品的憑證。

第二章 保税標準倉單的生成

第七條 入庫申報(交割預報)

貨主向保税交割倉庫發貨前,應當辦理入庫申報(交割預報)。

入庫申報的內容包括品種、等級(牌號)、商標、數量、發貨單位、貨主名稱、及擬入保税交割倉庫名稱等,並提供各項單證。

客户應當委託期貨公司會員辦理入庫申報(交割預報)手續。

第八條 入庫申報審批

交易所在庫容允許情況下,考慮貨主意願,在3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批准入庫。貨主應當在交易所規定的有效期內向已批准的入庫申報中確定的保税交割倉庫發貨。未經過交易所批准入庫或未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入庫的商品不能用於保税交割。

第九條 簽發保税標準倉單

商品運抵保税交割倉庫後,保税交割倉庫按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到貨及相關憑證進行驗核。驗收合格後方可簽發保税標準倉單。

商品到庫驗收時,貨主應當到保税交割倉庫監收;貨主不到庫監收的,視為貨主同意保税交割倉庫驗收結果。

第三章 保税標準倉單的流轉

第十條 保税標準倉單用於實物交割、充抵保證金及提貨。

第十一條 保税標準倉單在交易所進行實物交割的流轉程序與完税標準倉單在交易所進行實物交割的流轉程序相同。

第四章 保税標準倉單的註銷

第十二條 保税標準倉單註銷是指保税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向保税交割倉庫申請提貨(出關、出境)或轉為一般現貨提單,並由保税交割倉庫辦理保税標準倉單退出流通手續的過程。

第十三條 提貨

保税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提貨時,保税交割倉庫在對保税標準倉單審核無誤後予以發貨。貨主可以自行到庫提貨或委託保税交割倉庫代為發運,但委託保税交割倉庫代為發運時貨主應當到庫監發。貨主不到庫監發,視為認可保税交割倉庫發貨無誤。

第十四條 保税標準倉單進口報關手續的辦理

保税標準倉單持有人需要對保税貨物辦理報關進口的,按照海關的相關規定辦理。報關所需的保税交割結算單和保税標準倉單清單在保税標準倉單註銷的同時向倉單持有人開具。報關商品與數量應當與所持有的保税交割結算單、保税標準倉單清單保持一致。

第五章 保税交割結算及發票流程

第十五條 保税標準倉單的交割結算

(一)買方到期交割取得保税標準倉單,以當月該合約的保税交割結算價進行貨款結算。當月到期合約的保税交割結算價為含税交割結算價扣除相關税費,含税交割結算價為各品種最後交易日後按照現有規則產生的含税的交割結算價。保税標準倉單的交割貨款根據交割數量和保税交割結算價計算。

保税交割結算價=[(含税交割結算價-相關費用)/(1+進口增值税税率)-消費税]/(1+進口關税税率)

保税升貼水=[升貼水/(1+進口增值税税率)]/(1+進口關税税率)

保税交割貨款=(保税交割結算價+保税升貼水)×保税交割數量

(二)期轉現保税交割結算價的計算

期轉現保税交割結算價=[(期轉現申請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約的結算價-相關費用)/(1+進口增值税税率)-消費税]/(1+進口關税税率)

保税升貼水=[升貼水/(1+進口增值税税率)]/(1+進口關税税率)

期轉現保税交割貨款=(期轉現保税交割結算價+保税升貼水)×保税交割數量

(三)以上公式適用於消費税從量計徵的期貨品種,公式中升貼水為考慮交割品級、品質和倉庫地區分佈等因素對交割結算價的調整。公式中升貼水及相關費用由交易所另行發文通知。

遇國家税收政策調整的,交易所可對保税交割結算價的計算公式進行調整,並適時予以公佈。

第十六條 對實行保税交割的期貨品種,交易所在每個合約到期後,同時公佈當月合約含税交割結算價和保税交割結算價。

第十七條 保税標準倉單的交割發票流程

(一)客户開發票給賣方期貨公司會員;

(二)賣方期貨公司會員或賣方非期貨公司會員開發票給交易所;

(三)交易所開發票給買方期貨公司會員或買方非期貨公司會員;

(四)買方期貨公司會員開發票給客户;

(五)發票的格式和內容應當符合交易所的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屬於上海期貨交易所。

第十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參照上海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細則所稱完税標準倉單、含税交割結算價是指上海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和實施細則中的標準倉單、交割結算價。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20xx年 12月24日起實施。

交割程序的怎樣的

證券商的交割

證券交易所清算部每日閉市時,依據當日"場內成交單"所記載各證券商買賣各種證券的數量、價格,計算出各證券商應收應付價款的相抵後的淨額及各種證券應收、應付相抵後的淨額,編制當日"清算交割彙總表"和各證券商的"清算交割表",分送各證券商清算交割人員。各證券商清算人員接到"清算交割表"核對無誤後,須編制本公司當日的"交割清單",辦理交割手續。在辦理價款交割時,依下列規定完成交割手續:

(1)應付價款者,將交割款項如數開具劃帳憑證至證券交易所在人民銀行營業部的帳户,由交易所清算部送去營業部劃帳。

(2)應收價款者,由交易所清算部如數開具劃帳憑證,送營業部辦理劃撥手續。

在辦理證券交割時,依下列規定:

(1)應付證券者,將應付證券如數送至交易所清算部。

(2)應收證券者,持交易所開具的"證券交割提領單",自行嚮應付證券者提領。

由於交易所往往設立了集中保管制,所以證券的交割可通過交易所庫存帳目劃轉完成。

證券商送客户買賣確認書

證券商的出市代表在交易所成交後,應立即通知其證券商,填寫買進(賣出)確認書。

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買賣一經成交,出市代表應儘快通知其營業處所,以製作買賣報告書,於成立後的第二個營業日通知委託人(或以某種形式公告),並於該日下午辦理交割手續。買賣報告書應按交易所規定的統一格式製備。買進者以紅色印製,賣出者以蘭色印製。買賣報告書應記載委託人委託人姓名、股東代號、成交日期、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單價、佣金、手續費、代繳税款、應收或應付金額、場內成交單號碼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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