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條據 >細則 >

崑山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崑山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規範本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制定了崑山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20xx崑山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歡迎大家閲讀。

崑山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20xx崑山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一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蘇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行為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衞生和相關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服務收費包括物業公共服務費、汽車停放費、特約服務費、代辦服務費。

第四條 尊重業主對物業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權利,提倡並引導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管理機構,鼓勵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促進物業服務收費主要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遵循合理、公開、服務質量和價格相符的原則確定,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 物業公共服務收費管理

第六條 物業公共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業基本服務,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 第七條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實行等級收費管理制度,今後逐步向分類分項分級的“菜單式”收費管理制度過渡,並適時調整和定期公佈。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物業公共服務平均成本、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動情況,依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制定相應的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費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並向社會公佈。各等級基準收費標準詳見附件1,具體執行標準可上下浮動20%。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每三年內對本市物業服務標準以及相應的收費標準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

第八條 新建普通住宅物業銷售之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投標或協議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委託合同,約定物業公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應在政府指導價範圍內確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委託合同》後10個工作日內持以下材料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1)住宅區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備案表;

(2)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物業服務合同備案證明;

(3)前期物業管理協議選聘審批表或前期物業服務招投標中標單位確認書;

(4)物業服務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正副本複印件;

(5)招標文件、投標文件;

(6)前期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新建普通住宅物業銷售時,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委託合同約定的物業公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等內容。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未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物業買受人依據前期物業服務委託合同約定的內容,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

前期物業管理期間變更物業服務企業的,應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發生變化的,應同時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滿足業主大會成立條件業主大會尚未成立的,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因成本變化等因素需要調整的,或因政府指導價標準變化需要提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在區鎮組織、指導與監督下,公開真實、完整、有效的物業服務成本信息,向業主徵詢意見,經專有部分面積佔建築物總面積半數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形成業主共同決定,在政府指導價範圍內實施調整並約定執行。

業主大會成立後,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執行。

第十條 各類別墅、高級公寓、裝修商品住房、小區區域户型建築面積全部大於144㎡的商品住房等非普通住宅和辦公用房、廠房、經營性用房等非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合同約定執行。

住宅經批准改變用途用於經營的,其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共同決定,合同約定執行。

業主採取自行管理或業主自行管理與委託專業機構相結合管理的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共同決定,約定執行。

對少數公建配套完善、設施設備先進、運行成本高、服務內容超出七級服務標準的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可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可以採取包乾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體收費方式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包乾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虧均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餘全部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餘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二條 物業公共服務費一般由下列因素構成: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保養費用;

(3)清潔衞生費用;

(4)綠化養護費用;

(5)秩序維護費用;

(6)物業服務企業辦公費用;

(7)物業服務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管理費分攤(酬金制不含此項);

(10)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其他費用;

(11)法定税費以及合理利潤(或酬金)。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應當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的,不得重複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三條 住宅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維護管理、保潔、綠化等物業服務過程中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當地居民使用價格的標準執行,但洗車、餐飲等經營性用水、用電、用氣除外。

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消防設施、樓道照明、路燈、道路、綠地、水泵、非經營性車庫、監控安防設施、公益性文體設施、物業服務用房和共用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非經營性車場車庫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供車輛停放服務的車位、車庫。

第十四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自辦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續之日起,應按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業主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物業公共服務費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築面積計算(車庫除外,閣樓、獨立使用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附屬面積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面積的50%收取);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建築面積計算。未計入產權面積的附屬房屋面積不作為計費面積。

第十五條 物業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業服務費用可以由物業使用人交納,但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十六條 新建住宅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後未入住或未使用,並事先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的,在不超過24個月的時期內,物業公共服務費按70%交納,優惠期超過24個月的可由雙方協商確定。業主大會成立後,優惠措施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非住宅物業公共服務費的優惠措施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預收物業公共服務費用,但預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三 汽車停放收費管理

第十八條 汽車停放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管理機構對車位、車庫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護、管理所收取的費用。汽車停放費一般由下列因素構成:

(1)管理服務人員費用;

(2) 車位、車庫的公共設施設備運行能耗及維護保養費用;

(3)清潔衞生費用;

(4)秩序維護費用;

(5)法定税費等。

車位租金,是指車位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將車位採取租賃方式,出租給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小區內的汽車停放費和車位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住宅小區內汽車停放管理服務平均成本,車位、車庫建設成本等因素,制定公佈汽車停放費、車位租金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並適時調整。?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專有、專用、人防的車位、車庫,應當區別車位、車庫的專有權益、管理服務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車停放費和租金。

同一車輛停放區域內的汽車停放收費標準應保持一致,地下與地面的汽車停放費標準應當保持合理比價。

第二十一條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業主大會成立前,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業主大會成立後,應當根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

業主大會成立前,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所得收益,70%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餘部分可以用於補貼物業服務費。業主大會成立後,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使用。

第二十二條 汽車停放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管理機構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取;租金由車位專有人或管理者根據合同約定收取,也可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代收,分別核算。住宅小區汽車停放費和車位租金具體收費標準詳見附件2。

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業主的汽車停放位,汽車停放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完成交付業主的,自辦理交付手續之日起,汽車停放費由業主承擔。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其汽車停放費、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收費標準詳見附件2。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收取的汽車停放費、租金收入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使用。其管理辦法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進入住宅區進行軍警應急處置、實施救助救護、工程搶修、環衞等執行公務期間的車輛,以及為業主、物業使用人配送、維修、安裝、搬家等服務的臨時停放車輛,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車輛停放費。

四 其他服務收費管理

第二十五條 特約服務費,是指應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特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特約服務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雙方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 代辦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委託,提供代辦服務時,向委託人收取的費用。

代辦服務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合同雙方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户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託代收上述費用的,雙方應當簽訂有償服務合同,由物業服務企業向委託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最終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服務的最終分户業主或者實際使用人。

第二十八條 代收代交費用,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的電梯、水泵、中央空調、集中供熱、監控機房等設施設備運行電費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代收代交的費用。

代收代交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單獨列賬,按實際支出和約定方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合理分攤,已計入物業公共服務成本的不得重複收取。分攤辦法應當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業主(含空置房屋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分攤數額按時交納代收代交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約定向業主、物業使用人預收一定數額的費用,預收費用與實際分攤費用的差額實行多退少補,多餘部分也可自動轉為預付費。

第二十九條 裝修垃圾清運費,是指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時產生的裝修垃圾運送至住宅區內指定的集中點後,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清運單位,將其清理至城市建築垃圾集中收集處置點對其清理處置所發生的費用。收費標準按建築面積3元/平方米執行。

第三十條 物業交付使用後,物業管理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共用設施設備的,建設及運行費用的承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物業服務企業為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的需要,向業主發放證照、門卡等所產生的製作費用,應當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計入相應的服務成本;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另有需求申請辦理或因保管不善造成遺失損壞等要求補辦的,可按照補償成本的原則向申領人收取工本費。

新建住宅小區實行門禁出入證(卡)或梯控卡管理的,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在房價和物業服務費之外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另行收取門禁系統建設費用和日常維護費用,並應當為每户業主、物業使用人免費配置不少於4張出入證(含IC卡、梯控卡等)。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停車場實行門禁出入證(卡)管理的,應當免費為每車配置1張出入證(卡)。

物業服務企業對臨時來訪人員實行持證管理的,可按照製作成本收取出入證(卡)押金,證件完好退還後,應如數退回押金,證件丟失、損壞的,可收取不高於押金數額的工本費。

第三十一條? 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從事經營的,所得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使用;沒有決定或者約定的,70%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餘部分可以用於補貼物業服務費。

五 行為規範

第三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加強價格自律,規範服務行為,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物業使用人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並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監督。業主、物業使用人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答覆。

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合同中的部分專業服務事項轉包給其他企業的,不得降低服務質量、減少服務內容、提高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監督履行和最終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的,業主可以請求業主委員會監督履行,或者向區鎮、有關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服務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以及企業、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接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監督。

新建住宅物業銷售時,建設單位應將上述物業服務收費的有關情況,作為房地產銷售明碼標價的內容,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強化成本約束機制。同一物業服務企業同時服務於多個物業管理區域的,服務成本和收支應當按物業管理區域分別核算。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汽車停放費、經營設施收益、代收代交費用等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每半年不少於一次公示汽車停放費收支、經營設施收益收支、代收代交費用分攤等情況,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區鎮的查詢和監督,每次公示時間不少於15天。

實行包乾制計費方式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實施管理和服務的具體物業區域實行單獨建賬,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公佈財務收支狀況,接受監督。

實行酬金制計費方式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全體業主公佈物業服務費的收支情況,並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核查。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大會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費年度預決算和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審計費用的承擔,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依法追繳。

物業發生產權或使用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結清物業服務和代收代交等費用。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收取裝修押金或保證金。

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物業服務的保證金、押金應當符合規定,嚴禁以保證金、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制服務並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託實施物業服務並收取相應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複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六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成本監審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定或完善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標準,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行為的監管。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加強對招投標價格行為及履行合同的監督管理,及時處理物業服務投訴。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從業行為,促進誠信經營,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第三十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及收費的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1)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收費標準的;

(2)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3)採取分解收費項目、重複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4)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的;

(5)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委託,代收有關費用時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的;

(6)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7)未按法定要求公示或失實公示物業服務費用、經營設施收益收支、公共水電費分攤等情況的;

(8)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本細則管理和監督物業服務收費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糾正,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七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服務雙方在本細則實施前已經依法通過協議、合同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收費等事項的,繼續按原約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物價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市政府關於印發崑山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昆政規〔20xx〕16號)同時廢止。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tiaoju/xize/p94pr3.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