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禪城區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禪城區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為規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行為,制定了禪城區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

禪城區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禪城區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規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行為,保護車主和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和《轉發省物價局關於印發〈廣東省物價局關於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佛價〔20xx〕225號)等省、市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在我區行政轄區內提供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並收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的各類經營行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合同、協議、約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停車位,並收取相關費用的,收費標準適用本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

第三條 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內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停車場經營者應依法取得經營資質,維護場內車輛停放秩序,防止車輛毀損、滅失;車輛交付停車場停放保管後,停車場經營者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車輛毀損或者滅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條 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及消防安全等的條件下,鼓勵設置臨時性免費停車場所,同時,鼓勵社會公益性場所提供免費機動車停放服務。

第六條 按照下列規定,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

(一) 室內專業停車場(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興建的除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室內專業停車場是指由以提供停車服務為主營業務的經營者,設置在建築物內,但非建築物配套,具有獨立產權,所有停車位均有頂蓋遮攔,具備防曬、防雨功能的停車場。

(二)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物流園內和專業市場等配套停車場、居民住宅區的停車場所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經營者按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制定的基準價可以下浮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三)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點、口岸配套停車場、公交樞紐站及地鐵換乘站停車場、路內人工停車場和自動收費停車設施、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建設的室內專業停車場,以及設在城市市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四)機動車輛因交通違法、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拖曳至指定停車場產生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第七條 醫院、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對服務對象開放的內設停車場,原則上應免費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為合理調節停車服務資源的利用或彌補正常服務費用支出確需收費的,收費單位應向區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收費申請,領取收費證明。

第八條 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遵循合理補償經營成本、依法納税、保本微利的原則,通過定價成本監審,按照有關程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禪城區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

(一)進入居民住宅區停車場停車不超過60分鐘的;

(二)進入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與居民住宅小區共用的停車場停車不超過30分鐘的;

(三)進入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點、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車場,以及其他經批准允許收費的各類停車場(不含自動收費停車設施及室內專業停車場)停車不超過15分鐘的;

(四)執行公務的軍警車輛、實施救助的醫院救護車輛及市政工程搶修車輛。

(五)持有禪城區民政部門頒發的《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持有《佛山市禪城區困難職工幫扶證》的摩托車輛。

以上1至3項超過免費停放服務時限的,按實際停放時間計費。

第十條 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依據下列規定區別車型大小和不同時段計費。

(一)摩托車、小車、大車、超大型車的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按區別計費。小車為載重2噸以下(含2噸)或載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種機動車;大車為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或載客20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超大型車為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二)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可以按次、小時、天、月、年為單位計費,也可以根據車位的供求關係實行累進或遞減的計費。以“天”(起止時間連續累加24小時為1天)為計費單位的,同一車輛在同一天內多次進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費。

(三)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時段可以分夜間、白天和晝夜,也可根據實際將停車時段分為繁忙時段和非繁忙時段,不同時段可實行不同收費標準,跨時段可按最高時段收費標準計收。

第十一條 禪城區範圍內,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按照本實施細則附件的規定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保管場,經營者在實施收費前應向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領取收費證明,並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停車場變更、停業的,應當攜帶相關資料到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證明等手續。

第十三條 提供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的各類經營者,應當按照明碼標價的相關規定,向區價格主管部門申請對明碼標價牌進行監製,在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經營場所入口處及收費地點的顯著位置,使用經監製的明碼標價牌標明停放保管服務內容、服務費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計費方法、免費停放保管時限、投訴舉報電話等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機動車進入停車場時,停車場應當提供明確標示或者能夠準確記錄機動車牌號、進入時間的記錄牌或卡;機動車駛離停車場時憑該記錄牌或卡交納停放保管服務費,停車場應當提供税務部門監製的票據。

第十五條 區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加強對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按照規定明碼標價、價格欺詐等各類價格違法行為,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禪城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7月1日起執行。原禪城區物價局《關於印發《佛山市禪城區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佛禪價[20xx]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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