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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

安徽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

為推進商標戰略的實施,規範我省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制定了安徽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安徽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

安徽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商標戰略的實施,規範我省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促進著名商標認定工作進一步法治化、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切實維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優化創新環境,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安徽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中的著名商標認定是指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條例》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皖政辦〔20xx〕77號)的有關規定認定著名商標。

第三條 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的目的是加大商標權保護力度,引導企業實施商標戰略,使用自主商標,豐富商標內涵,重視商標知識產權創新和保護,提高商標知名度,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知名品牌、國內國際競爭力較強的優勢企業,促進企業和社會經濟發展,推動創新型安徽建設。

第四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工商局)應嚴格、準確、依法開展著名商標認定工作,正確引導輿論宣傳,促進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制度的健康發展,支持幫助企業合理實施商標戰略。

省工商局應指導各市、縣(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受理和初審工作中嚴格把關,確保申請材料內容真實、準確。

第五條 省工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依本細則進行著名商標認定中的複審和審查工作;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本細則進行著名商標認定中的評審和審定工作;省工商局局長辦公會對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擬認定的著名商標予以核審。

第六條 商標局根據著名商標所指的類別和特性,從著名商標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其成員包括各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以及相關監管部門的專家和有關人員。

第二章 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的受理、初審、複審和審查

第一節 申請著名商標應具備的條件和材料

第七條 申請著名商標應當根據《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為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商標註冊人;

(二)該商標自核準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3年以上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三)申請人有完善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的銷售額、納税額和市場佔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省內或者同行業位居前列;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省內或者省外同類商標中質量和售後服務優良,並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場信譽;

(六)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

第八條 申請著名商標應當根據《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商標註冊人將下列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縣(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

(一)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件及其複印件;

(三)商標註冊證及其變更、續展、轉讓證明的複印件;

(四)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的書面材料;

(五)自申請之日起前3年,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銷售額、納税額和市場佔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省內或者省外同行業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夠證明該商標著名的其它材料;

(六)自申請之日起前3年,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廣告宣傳材料;

(七)有關部門或者組織出具的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和售後服務質量證明材料。

第九條 申請人是否選擇中介代理機構代理申請材料不作為著名商標認定的必要條件;市、縣(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幫扶、指導申請人做好著名商標的申報工作。

第二節 受理、初審、複審和審查

第十條 縣(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安徽省著名商標初審工作程序》和本細則進行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材料的受理工作。

第十一條 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條例》、《安徽省著名商標初審工作程序》和本細則進行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材料的初審工作。

第十二條 申請人對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初審意見和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按《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向省工商局提出複審申請。複審申請必須書面提出,説明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三條 對經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安徽省著名商標初審工作程序》上報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的案件材料及證明商標著名的證據材料,以及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複審材料,商標局實行收文和辦文分開制度,建立登記簿登記。登記事項包括:商標、商標註冊人、請求認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來文日期、簽收日期、材料名稱、份數等內容。

對在著名商標認定申請中,申請人提交補充證據材料的,商標局在相關申請提交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會議之前可將補充材料內容納入申請材料予以整理。

第十四條 商標局可以就涉及擬申請著名商標的公眾知曉程度和相關技術性等問題徵求有關處室或有關部門的意見。

商標局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向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瞭解有關情況,也可根據情況對相關企業進行實地考察。

第十五條 對於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由商標局局長主持召開商標局局務會討論並提出初步意見。局務會的參加人員不得少於全局人員的三分之二。會議應做記錄。

第十六條 經商標局局務會討論,形成符合著名商標條件或不符合著名商標條件的初步意見,報省工商局分管副局長。經分管副局長審核後在本省公開發行的報刊及省工商局門户網站發佈審查公示,公示期為20日。

公示期內,對擬認定為安徽省著名商標有異議的,由商標局對異議人提出的異議理由進行調查審理,異議成立的駁回認定申請;異議不成立或者公示期內無異議的,提交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三章 評審、審定與核審

第十七條 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按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條例》的規定對商標局提交的著名商標審查意見進行研究評審。

第十八條 評審會實行票決制,每名評委一票,每個申報著名商標企業得票數必須達到參會評委的半數以上方可通過。經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審定擬認定的著名商標由商標局報省工商局局長辦公會議核審。經審定擬退回的,按照有關程序處理。

第十九條 商標局根據省工商局局長辦公會議的核審意見,按照相關公文辦理程序,及時向社會公佈認定的著名商標。省工商局向申請人頒發安徽省著名商標證書。

第二十條 商標局對認定安徽省著名商標的有關材料應及時立卷歸檔,以備存查。著名商標認定的材料應一案一卷,保留期限為三年。

第二十一條 對於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在複審、審查、評審、審定、核審程序中認為不符合著名商標條件的,一律作退回處理,由省工商局分管副局長批准。根據省工商局領導的核審意見,商標局按照公文辦理程序發文退回申請,書面告知申請人,並將申請材料一併退回申請人所在地的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對不符合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申請人,各市、縣(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將其中發展潛力好的企業(法人)繼續列入著名商標幫扶計劃,及時指導其爭創安徽省著名商標。

第四章 監督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一經發現弄虛作假,取消本次安徽省著名商標認定或續展認定的申請資格。

中介代理機構向申請人表示或暗示其代理行為與著名商標認定結果存在必然聯繫,向申請人承攬代理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夥同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認定。上述行為經調查核實後,按相關規定處理,並在相關媒介上曝光。

第二十三條 商標局和各市、縣(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將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列為廉政風險點,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風險點管理。

縣(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決定上報受理的著名商標申請材料時,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決定上報著名商標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時,同級紀檢、監察部門派員進行監督。

商標局在組織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審定和提交省工商局局長辦公會研究著名商標認定時,省紀委、監察廳駐省工商局紀檢組、監察室派員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著名商標認定審查期間,任何單位、個人均可向商標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情況和意見應書面提出。

第二十五條 從事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的人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中的保密事項和按照相關要求不應公開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以及從事安徽省著名商標評審認定工作的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嚴格按照《商標法》、《安徽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安徽省著名商標初審工作程序》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開展安徽省著名商標評審認定工作。

對於違法、違紀行為,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適用於到期續展認定的安徽省著名商標。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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