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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相關配套細則亟待完善

反家暴法相關配套細則亟待完善

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暴法施行近一個月,相關配套細則需完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收集的消息,希望大家喜歡。

反家暴法相關配套細則亟待完善

反家暴法相關配套細則亟待完善

“在3月1日發佈了北京市首個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我們對雙方進行了回訪,現在被申請人沒有對申請人實施家暴行為,法律效果不錯。”3月25日,當記者詢問首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實施情況時,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河北法庭代理審判員韓玉這樣説。

“反家庭暴力法為家庭成員劃定了行為紅線,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了更為多樣的救濟途徑,使我國的法律體系變得更加完善。”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反家庭暴力法作為一部人權保障法,保障了家庭成員的基本人權,體現了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意義重大。

“為了使法律得到更好的貫徹實施,建議公安部和最高法院儘快出台配套制度。公安部出台部門規章,對反家暴一線公安民警進行指導。最高法院發佈司法解釋,對相關內容予以明確細化。”李明舜建議。

人身安全保護令受關注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發佈,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就是各方關注的焦點。

“反家庭暴力法在3月1日出台後,馬上就有了第一個案例,一位61歲的婦女因為長期遭受家暴,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在審查後隨即開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新聞發佈會上,大會發言人傅瑩在回答記者關於反家庭暴力法的提問時説。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請人趙某對申請人谷某實施辱罵、毆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趙某騷擾、跟蹤、接觸被申請人谷某……”3月1日下午,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依據反家庭暴力法開出了首個人身安全保護令。

據瞭解,年過六旬的谷某自結婚以來因為趙某“重男輕女”等觀念,遭受家庭暴力30多年,在去年8月曾經被毆打致傷,經醫院診斷為“鼻外傷、鼻出血”。不堪丈夫常年家暴的谷某在反家庭暴力法實施當天即向法院提出離婚,並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法官認為谷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隨即開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趙某繼續毆打併騷擾谷某,如有違反,輕則拘留罰款,重則受到刑事制裁。

“對於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執行;被申請人如果違反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法院要給予訓誡、罰款或者拘留。”房山區人民法院河北法庭庭長肖婧説。

肖婧介紹,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亮點,在婚姻家庭關係中,申請人遭受家暴或者面臨家暴的現實危險時,都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值得注意的是,人身安全保護令只要發出,即便遭到拒收,仍然生效。

3月2日,四川南充順慶區人民法院簽發了四川首張人身安全保護令,但在3日上午送給被申請人時,對方採取關機和拒絕開門的方式拒收,工作人員只好把裁定文書張貼在了鐵門上。順慶區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劉興勝稱,雖然被申請人拒絕接收裁定文書,但並不影響保護令生效。

韓玉認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設置,將反家暴工作從事後懲治變為事前預防,這種制度的作用比較明顯。

“去年我們曾出過一份離婚訴訟中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回訪中也發現被申請人沒有對申請人有毆打等形式的家暴行為。”韓玉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就目前房山法院的回訪結果來看,試點期間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效果非常不錯。

構建完整制度體系

除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之外,反家庭暴力法還作出了告誡制度、強制報告制度等方面的規定,構建了一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完整制度體系。

在去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指出,告誡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亮點之一。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同時,對於告誡書的實施效果,法律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予以落實。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現實中孩子受到家暴被送往醫院搶救的事情實在是太多了,現在好了,以後再發生類似的事情,醫院是有報案義務的。”長期關注家庭暴力的李明舜對一些相似的案件印象特別深。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家庭暴力發生地點通常都比較隱蔽,由於遭受暴力的一方與施暴者的關係也比較特殊,通常很難被發現,強制報告制度規定的這些機構,無論是學校還是社區,都是能夠長時間接觸到受害人的主體,很容易發現。雖然相比其他機構,醫療機構可能只有一次性的接觸,但其具備的專業能力確保這類事件能夠及時被發現。”李明舜認為,反家庭暴力法把這種責任交給這些機構是應當的。

在李明舜看來,設定強制報告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因為這些遭受暴力的人是弱勢中的弱勢,自我保護的能力比較差,需要國家和社會給予更多的保護。

李明舜所説的“更多的保護”,並不僅限於告誡書、強制報告制度這樣的單項規定,而是指整個制度體系。

“反家庭暴力法針對家庭暴力的特點,構建了一個由公安告誡制度、撤銷監護制度、強制報告制度、臨時庇護救助制度、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等構成的完整制度體系,更好地實現了對於家庭暴力的預防。”李明舜説。

公權力介入比較剋制

傅瑩在發佈會上同時提到,反家庭暴力法的關注焦點之一就是公權力的介入。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中國人家庭觀念比較強,家對於外部社會來説是相對密封的一個環境,只有在家庭不能夠自治的情況下,公權力才被動介入,並且完全是在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思的基礎上才會去介入。”韓玉告訴記者,從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也可以看出,公權力的介入比較剋制。

在反家庭暴力法起草的過程中,公權力的介入就是焦點。

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蘇澤林參與了反家庭暴力法的起草。蘇澤林介紹,當時對於公權力的介入有兩個焦點問題:該不該介入?介入尺度可以有多大?

蘇澤林認為,公權力介入要與解決家庭矛盾統一起來。公權力介入過多並非好事,有可能一介入這個家庭就破裂了。畢竟在中國有“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因此大家對尺度的把握有一些爭議。

數據顯示,家庭暴力受害人選擇報警的比例並不高。

最高法院在20xx年的一項調查顯示,我國大約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然而,選擇報警的比例卻很低。全國婦聯的統計數據披露,家暴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後才選擇報警。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經過對涉家庭暴力案件進行調研發現,存在着申請人人身安全保護比率低、申請法律援助比率低的現象。在71件家暴案件中,只有1件案件的申請人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兩件案件的當事人申請並獲得了司法援助。

“家庭暴力是人性之惡,善意和良知才是防止家庭暴力的根本辦法。因此,對於家庭暴力的制止,還是要以道德教育為主,採用普遍預防和重點預防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教育。”李明舜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婚姻家庭畢竟是個私人領域,也就要求公權力介入要適度。

李明舜同時指出,公權力介入要適度,就是要在家庭成員的行為失控、道德失範的情況下,法律必須介入來制止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之所以受到關注,也是在於其暢通了公權力干預家庭暴力的通道,打破了‘法不入家門’的傳統觀念,這必然有利於制止家庭暴力。”李明舜説。

相關配套細則亟待完善

在李明舜看來,反家庭暴力法作為我國防止家庭暴力的主體性法律,確定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原則,構建了較為完善的制度體系,總的來説,可操作性比較強。

“但是,畢竟這部法律才6章38條,總體篇幅還不是很大,因此,一些具體的操作規程有待進一步完善。”李明舜説。

李明舜認為,當務之急就是公安部和最高法院出台相應的配套措施將法律細化,以統一執法尺度。

“警察站在反家庭暴力的第一線,據我觀察,反家庭暴力法中有多項職能和措施授權給公安機關,而至於如何具體地行使這些職權,就需要公安部制定實施意見和部門規章,如告誡制度等都需要進行細化。”李明舜認為,公安部應出台配套的實施細則,來明確公安機關的執法尺度。

李明舜同時認為,針對反家庭暴力法中一些需要細化的規定,急需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釋來予以明確。

以人身安全保護令為例,涉及到的幾處規定都需要進一步細化。

“例如,在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方式上,雖然法律規定了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但是,如果可以將該規定格式化,對於法官和當事人都會更方便。例如,在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措施中,前三項的保護措施都比較具體,但第四項‘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還是過於原則,仍然需要對這些措施進行細化,以便在實踐中統一法官的認識。”李明舜舉例説。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副主任方芳指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應當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的共同職責。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協助執行。此規定在實踐中可能會造成誤解,公安機關如果怠於行使職責,會造成法院工作的被動,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監督和出警制止職責,超出了法院的工作權限,不利於保護受害人的權益。

“最高法院與公安部進行協商,就保護令的執行問題聯合發文,明確公安機關監督、出警和處罰職責。或者,最高法院在牽頭制定有關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指導性意見過程中,徵求公安部意見,對公安機關與人民法院的執行職責在指導意見中予以明確。”方芳同時提出了兩個解決方案。

“只要公安部和最高法院能夠對其中的規定進行細化,很多家庭暴力中存在的問題就可迎刃而解。”李明舜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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