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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將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

元旦將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

12月12日,國務院公佈了《居住證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將享有六大基本公共服務和七項便利,《條例》將於20xx年1月1日起施行。這一《條例》的公佈,意味着我國將徹底告別“暫住證”時代。居住證制度關乎億萬流動人口的切身利益,新政公佈後迅速引發各界關注。

元旦將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

對於條例施行前各地已經發放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仍繼續有效。持居住證可享6項服務7項便利。此次條例頒佈的意義在於為日後具體落實明確指明瞭方向,那就是讓常住人口享受應有的待遇。

《條例》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條例》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同時還為居住證持有人列出了六大基本公共服務和七項便利。

六大服務包括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衞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七項便利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解讀】

居住證定位如何?

《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户口的證明。

居住證登載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公民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申領居住證。

如何申領居住證?

《居住證暫行條例》明確,申領人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申領居住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屆時,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申請將更加方便。

申領人提交的材料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後多久可領居住證?

《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居住證暫行條例》同時規定,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申領居住證需繳費用嗎?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持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證件有效期內,持證人辦理簽註手續不收費。具體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居住證簽註年限為多久?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一次。持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一年之日前一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持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違規辦理居住證有何處罰?

《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有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等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將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等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將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和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居住證暫行條例》還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了規範。有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但拒絕受理、發放;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利用製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將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篡改居住證信息等行為之一的,將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持證人可享受哪些服務和便利?

《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持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同時還為持證人列出了六項基本公共服務和七項便利。

六項服務包括: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衞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七項便利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流動人口在居住地落户有何規定?

《居住證暫行條例》明確,持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户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其中,建制鎮和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落户條件為在城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或者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

儘管落户“門檻”很低,但從永康的試點情況看,出於經濟實力、鄉土情結等現實原因,當前流動人口在居住地落户的意願並不強烈,主動申請落户的人數不是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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