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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大綱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大綱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羣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羣體。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大綱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範本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承租方家庭成員姓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為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合同:

第一條 甲方同意將

的住房(產權人為

),作為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 該房屋僅限乙方居住或與其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乙方無權擅自處分該房屋。

三條 房屋租賃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之日

日起,至

日。

第四條 租金每6個月支付一次,乙方應於每6個月結束前向甲方交納下6個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納租金的,甲方從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總額2%的滯納金。

房屋租金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 元。本合同期內如遇政府調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執行。(此款適用除長期租賃外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

房屋租金總計為 元,每月為 元。該合同簽訂之日,由乙方代為甲方支付給出租房屋產權人或產權單位6個月的租金;其餘租金每隔6個月結束前繼續由乙方代為甲方支付給房屋產權人或產權單位一次。乙方租賃房屋屬於保障部門租賃社會個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為甲方按市場租金支付給房屋產權人或產權單位租金的,保障對象應享受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優惠(每月為 元),在本合同簽訂後每隔6個月由區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返還給保障對象。(此款僅適用長期租賃社會房源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五條 租賃期間,該房屋的供暖費、物業費由房屋產權人承擔;水、電、煤氣和有線(數字)電視費用等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乙方拖欠租金和水、電、煤氣、有線(數字)電視、電話、寬帶等費用,甲方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或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優惠中直接劃扣。

第七條 簽訂本合同時,乙方須按照簽訂合同時 個月租金標準向房屋產權人繳納押金,為

元。

第八條 簽訂本合同前,乙方應與房屋產權人共同對房屋及其附屬設備進行核驗,並填寫《房屋附屬設施設備點交保管清單》。乙方應當愛護併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改變居住用途,不得轉租、轉借,不得擅自裝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擴建。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人為損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應原樣修復或賠償損失。

第九條 房屋產權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為原則,對房屋實施維修養護,乙方應對房屋維修養護工作給予支持和配合。租賃期間,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出現損壞而影響正常使用時,乙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壞擴大,並立即通知房屋產權人維修。房屋產權人接到通知後應及時上門查看並落實維修。

第十條 房屋產權人確保該房屋消防安全設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安全標準,並督促物業服務單位做好公共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承諾不在該房屋內或公共區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變供水、供暖管、供電線路,不違規安裝電器設備等。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均應積極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其委託人對住房使用情況及住户有關資料的檢查。

第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時,甲方可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書送達乙方之日起解除)。

1、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

2、因就業、房產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將房屋轉讓、轉租、出借、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或者用於違法活動的;

4、擅自裝修或者改變房屋結構的;

5、累計3個月以上未交納租金的;

6、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以上未居住的(以房屋所在小區物業服務公司或其他管理方的記錄為準);

7、違反房屋使用規定且情節嚴重的其它行為。

第十三條 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應在7日內騰空該房屋,並通知甲方或房屋產權人驗房驗收及辦理水、電、煤氣、有線(數字)電視、電話、寬帶費用等交接事項。驗收時發現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有損壞或丟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 乙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本合同有關約定,且不騰退房屋的,甲方或房屋產權人有權單方收回出租用房。乙方在房內的物品,甲方或房屋產權人可在公證機關的現場監督下,進行清點、騰空,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 在本合同期滿後,乙方如需續租,應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按有關規定辦理續租手續,並書面告知甲方。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按本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如遇國家或地方政府法規政策調整,本合同與之有牴觸的部分,以調整後的法規政策為準。

第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1、租賃期間,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動終止,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乙方在租賃合同期內,因經濟條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享受條件的,或購買(含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受贈、繼承其他住房的,應在三個月內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3、租賃期間乙方自願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時,可提前向甲方申請終止本合同,雙方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相關費用的結算。

4、其它:

第十八條 協議履行期限內,如一方違約的,除正常結算外,另外需按三個月租金數額計算違約金補償另一方。

第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簽章):

經辦人: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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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聯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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