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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羣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羣體。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於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範本,希望大家喜歡!

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範本

出租方(甲方):

地址:

委託代理機構:

地址:

聯繫電話: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繫電話:

承租方家庭成員情況

姓名:

身份證號碼:

與乙方的法定關係:

姓名:

身份證號碼:

與乙方的法定關係:

姓名:

身份證號碼:

與乙方的法定關係:

為保證公共租賃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原則基礎上,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將位於本市 區 路 村

棟 號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該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該房屋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標準(房屋具體設施見附件)。

第二條 該房屋是甲方通過 渠道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該房屋僅限乙方居住或與其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乙方無權擅自處分該房屋。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燃氣、通訊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 該房屋租賃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該房屋現時租金標準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每月人民幣 元,月租總金額為人民幣 元。合同期內租金標準隨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政策變動做適時調整,物業管理費用和日常收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本體維修基金)等由 承擔。

第五條 簽訂合同時,乙方須交納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證金,押金(按簽訂合同時的三個月租金標準繳納)為人民幣 元,房屋完好保證金為人民幣 元。合同終止後,乙方如果不存在違約事項,甲方應將乙方所繳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證金原款予以返還。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月收取,乙方須在每月 日前將該房屋的租金存入甲方指定的託收銀行,每月劃款時間為 日至 日。如因乙方原因致使銀行不能正常劃款,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補交併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收取滯納金。乙方欠租超過三個月,甲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並可採取措施追繳拖欠租金和滯納金。乙方如錯過當月的租金劃款時間,可直接到雙方約定的交款地址補交租金和滯納金,也可將欠交的租金和滯納金存入托收銀行。

第七條 合同簽訂後不足半個月退租的,租金按半個月收取;滿半個月不足一個月退租的,租金按一個月收取;滿一個月後退租的,租金按照實際租住天數計算。

第八條 甲方確保交付的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能實現租賃目的,並保證其安全性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的規定。

乙方應合理使用並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發生故障的,乙方應負維修責任,維修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九條 在使用該房屋過程中,因非乙方過錯,該房屋或其附屬設施出現或發生妨礙安全、正常使用的損壞或故障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缺陷的進一步擴大;甲方應及時進行維修或委託乙方代為維修,維修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十條 甲乙雙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的規定或雙方的約定,認真履行各自承擔的安全消防義務。乙方承諾不在該房屋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變供電線路,不違規安裝電器設備等。甲方確保該房屋消防安全設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規定的安全標準,並督促物業服務單位做好公共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條 為保證公共租賃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有效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甲方有權檢查住房使用情況及核對住户的有關資料,乙方必須予以配合;對甲方實施的室內及相鄰區域的維修工作,乙方應積極配合。

第十二條 甲方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雙方約定,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乙方入住、退出等情況進行登記管理,並按本合同約定收取租金;

(二)對該房屋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將情況錄入檔案;

(三)對乙方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資產、住房等變動情況進行核查;

(四)法律、法規與政策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乙方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雙方約定,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享有租賃合同存續期間對該房屋的正常使用權;

(二)依照法定程序,對甲方的日常監督管理行為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法律、法規與政策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發生不可抗力,合同無法履行的,自通知送達對方之日起,本合同終止;

(二)政府徵用、收購、收回或拆除該房屋的,自相關政府做出行政決定之日起,本合同終止;

(三)租賃合同期滿前三個月,乙方未提出續租申請的,合同到期後自行終止;

(四)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自雙方達成協議之日起,本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嚴重違規、違約行為之一的,甲方可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書送達乙方之日起解除),收回出租房屋。合同解除後,乙方交納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證金不予退還。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造成的損失。有轉租轉借行為的,還應向甲方返還轉租轉借期間的不當得利。對有關情況,甲方可向乙方户籍所在街道辦事處、相關政府部門及社會通報,並將有關情況計入乙方不良誠信紀錄:

(一)隱瞞事實,以虛假材料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擅自轉租、轉借該房屋,轉讓該房屋承租權的;

(三)因購置個人房產或家庭收入增長等事實的發生,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卻不主動辦理退房手續的;

(四)強佔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退出的;

(五)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計超過三個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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