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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二連浩特市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辦法實施細則

內蒙古二連浩特市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辦法實施細則

為規範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優化資源配置,做好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年度建設計劃優選工作,制定了內蒙古二連浩特市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辦法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內蒙古二連浩特市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辦法實施細則

內蒙古二連浩特市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優化資源配置,做好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年度建設計劃優選工作,我委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關於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xx]1163號)、《內蒙古自治區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試行辦法》(內發改能源字[20xx]902號)及《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我區20xx年普通光伏電站建設指標分配的通知》(內發改能源字[20xx]903號)文件精神,特研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範圍為二連浩特市區域內普通光伏電站項目。普通光伏電站項目是指除二連浩特市可再生能源微電網示範項目及國家規定的不受年度規模限制以外的項目。

第三條 二連浩特市區域內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採取優選方式進行,優選工作遵循依法合規,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用百分制打分。

第四條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我區20xx年普通光伏電站建設指標分配的通知》(內發改能源字[20xx]903號)文件精神,自治區下達我市20xx年普通光伏電站建設指標2萬千瓦,我市的配置原則為:單體項目規模不能低於1萬千瓦,並通過競爭方式配置具體光伏電站項目規模。

第二章 優選程序

第五條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試行辦法》(內發改能源字[20xx]902號)文件要求,二連浩特市指標配置優選程序為:

第一步為公示階段。20xx年8月29—9月4日,對制定好的《二連浩特市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辦法實施細則》通過互聯網進行公示,面向全社會公開。

第二步為企業報名階段。截止至20xx年9月6日,凡符合《二連浩特市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辦法實施細則》中評優條件的企業和項目均可向二連浩特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指標配置申請,並編寫項目實施方案作為二連浩特市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專家評審重要依據。

第三步為優選評審和公佈階段。20xx年9月13日之前,由二連浩特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託具有資質的機構,組成5—7人的評優專家組,依據《二連浩特市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辦法實施細則》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進行優選打分。評選過程公開、公正和公平,全程邀請自治區能源監管部門和二連浩特市紀檢部門參與。待優選結束後,專家組以書面形式對參加評選的項目出具評分意見,二連浩特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專家組評分意見確定項目建設企業,評選結果向全社會公佈。

第四步為確定並上報本地區光伏發電年度建設實施方案階段。20xx年9月20日之前,二連浩特市發展和改革委員編制本地區光伏發電年度建設實施方案,上報自治區發改委彙總。

第三章 評優條件

第六條 參加評優的企業應具備如下條件:參與評優的企業工商登記經營範圍應包含新能源電力開發、建設、運營等相關內容;註冊資本金應不低於500萬元;無違約失信行為。

第七條 參與評優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投資主體必須符合第六條內容;具有明確的場址座標和用地協議,土地部門對該土地性質的證明文件;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擬接入變電站具備接入容量的證明文件。

第四章 評優內容

第八條 評選內容包括技術先進性評價、上網電價評價、電網接入和電力消納評價、企業投資能力評價、企業業績評價、項目前期工作進展評價等6部分內容,詳見《二連浩特市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優選評分標準》。

第五章 監管

第九條 取得年度建設計劃的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能源局關於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xx]358號)要求,納入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第十條 項目投資主體(含股東、股權比例)及主要建設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因無法實施,由項目投資主體主動放棄的指標,20xx年內由二連浩特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照本實施細則重新評優選擇項目和投資主體。按照國家及自治區要求,20xx年12月31日以後,納入20xx年新增建設規模的項目清單不可變更。

第十一條 通過優選獲得建設指標的項目應嚴格按照約定的電價和標準開工建設,項目投產後應委託權威機構開展竣工驗收工作,並形成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由二連浩特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進行復核後出具意見。

第十二條 綜合竣工驗收未通過或驗收資料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項目不予申報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項目所述公司及集團5年內不得參與此類競爭性配置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試行一年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二連浩特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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