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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生態護林員選聘細則

江西省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生態護林員選聘細則

江西省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生態護林員選聘細則

江西省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生態護林員選聘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生態護林員(以下簡稱生態護林員)選聘,根據《關於開展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生態護林員選聘工作的通知》(辦規字〔20xx〕171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生態護林員是指利用中央財政資金購買勞務,按本細則選聘,承擔集體天然林和退耕還林的生態林管護任務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員。

第三條 生態護林員選聘工作堅持“精準、自願、公開、公平、公正”,突出重點,統一管理。

(一)堅持精準落地的原則。備選對象生活所在地屬於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

(二)堅持精準到户的原則。一個貧困户至多安排一人蔘與護林。少數民族家庭、貧困程度較深的家庭優先考慮。現有護林員中的貧困人員優先。

(三)堅持突出重點的原則。以天然林和退耕還林的生態林面積大的地區和生態區位重要地區為重點,集中安排。

(四)堅持自願公正的原則。尊重農民意願,在自願報名的基礎上按程序公開、公平、公正選拔錄用。

(五)堅持統一管理的原則。生態護林員由鄉鎮林業工作站(或相關管理機構)統一管理,不跨越鄉鎮聘用,原則上在村內進行管護活動。

第四條 分級明確生態護林員選聘責任。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商財政、扶貧部門,制定生態護林員選聘細則和管護標準,將任務逐級分解、細化、落實到相關縣,監督、指導選聘工作,彙總確認選聘結果,編制《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生態護林員選聘實施方案》。

縣級人民政府成立選聘工作領導小組,對選聘工作的真實有效性負總責。同時,成立由林業、財政、扶貧等相關部門組成的工作協調小組,制定選聘方案,負責監督指導鄉鎮政府開展選聘工作,彙總、審定鄉鎮選聘結果並上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鄉鎮政府成立的工作小組負責具體選聘工作的組織實施,由鄉鎮林業工作站協助完成。

第五條 各地根據擬管護區域的管護難易程度,合理確定各管護區域的面積、報酬。 生態護林員管護的天然林和退耕還林的生態林每人每年管護補助報酬為8000--120xx元。

20xx年度生態護林員的管護週期為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

第六條 生態護林員原則上管護本村林地。根據管護區域林地的分佈,生態護林員可以同時管護部分天然林和部分退耕還林林地面積。

統一規劃了生態護林員管護區域的行政村,如本村沒有符合選聘生態護林員條件的貧困人口,經鄉鎮政府和林業工作站協調該項村同意後,鄉鎮政府可就近選聘鄰村符合選聘條件的貧困人口為生態護林員。

第七條 各縣(市、區)根據當地貧困人口、天然林和退耕還林的生態林面積情況,實事求是,申報本縣(市、區)生態護林員最大需求量。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在各縣(市、區)生態護林員需求量的基礎上,結合各縣(市、區)的天然林和退耕還林的生態林面積進行總量平衡,將生態護林員指標分配至各縣(市、區)。

如全省生態護林員需求量總量低於全省生態護林員指標數,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按各地需求量分配指標後,將剩餘指標分配給其他符合條件的縣(市、區)。

第八條 生態護林員的主要職責:

(一)對管護區森林資源進行巡護,每月巡護次數不少於22天(次),做好巡護記錄。掌握管護區的林地、林木數量、位置等情況,對重點地塊、珍稀樹種要重點管護,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二)對管護區內發生的亂徵濫佔林地、亂砍濫伐林木、亂捕濫獵野生動物、亂採濫挖野生植物等破壞森林資源行為,依法制止,及時上報。

(三)對管護區內發生的森林火情、火災,及時上報,並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撲救。

(四)對管護區內發生的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情況要及時上報。對管護區內發生的立木枯死、水土流失、塌方等災害情況要及時上報。

(五)對管護區內發生的破壞林業宣傳牌、標誌牌、界樁、界碑、圍欄等管護設施的行為,要予以制止,並及時上報。

(六)接受林業部門、鄉鎮政府指導和管理。做好管護聘用合同規定的其他工作和臨時交辦任務。

第九條 生態護林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列入當地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範圍。

(二)國中以上文化,年齡一般在18—60歲之間,身體健康,有正常的溝通交流能力,本人自願並能勝任野外巡護工作,責任心強。

(三)政治素質良好,熱愛祖國,遵紀守法。

(四)選聘後,必須按要求履行管護職責,不得在外打工

第十條 生態護林員選聘程序:

(一)公告

鄉鎮政府委託鄉鎮林業工作站在符合選聘條件的村組、且村民活動較集中的醒目位置張貼選聘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7天。有條件的縣(市、區),可在當地電視台進行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選聘生態護林員的相關規定要求。

2.選聘資格條件、名額。

3.選聘範圍、程序、方式和諮詢電話。

4.管護任務範圍、週期、勞務關係、管護報酬。

5.報名方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6.其他相關事項。

(二)申報。

各縣(市、區)應當制定統一的申報表,免費發放。

符合條件的貧困人員根據自身條件和意願,向當地鄉鎮林業工作站申報,提交相關資料。

(三)審核。

根據申報材料和選聘條件,鄉鎮政府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主要審核有關資料的真實性、是否符合申報條件。資料不真實、或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考察。

(四)考察。

重點考察政治素質、貧困狀況及崗位適應程度。考察可以由鄉鎮政府組織行政村兩委、村民小組長、鄉鎮林業工作站幹部採取與申報人談話、查閲資料、實地調查走訪等方式進行。

(五)審定。

鄉鎮政府組成審定組,結合當地森林資源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打分排序。本着“脱貧、擇優、公開”的原則,研究確定擬聘的生態護林員。

(六)公示。

鄉鎮政府將擬聘的生態護林員名單和管護範圍在各相關行政村的醒目位置張榜公示,公佈舉報電話,徵求村民意見。公示期不少於7天。

(七)聘用。

按照生態護林員實行“縣建、鄉聘、站管、村用”的管理機制,公示期滿後,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聘用的,經縣級林業財政、扶貧部門審定彙總和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扶貧部門彙總確認後,由鄉鎮政府與其簽訂聘用合同等,並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可對聘用生態護林員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 加強對生態護林員選聘工作的監督與管理。對反映生態護林員選聘有關的問題,縣級人民政府應及時核實、查處。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並查有實據的擬聘任人員,取消聘任資格。對弄虛作假、不按規定條件和程序辦事的相關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生態護林員管理和考核辦法,做好生態護林員的培訓、指導,落實管護區域和管護責任,加強檢查監督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發放生態護林員的管護報酬。

生態護林員脱貧後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次年不得再任生態護林員,由各縣(市、區)重新組織選聘。每年各縣(市、區)10月底前要將當年生態護林員考核結果、管護報酬發放和人員變化等情況上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要加強選聘生態護林員的政策宣傳工作,接受羣眾監督。向不符合參加選聘生態護林員條件的現有護林員做好解釋工作。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省林業廳負責解釋,自頒佈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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