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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為規範深圳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程序,保證評審工作順利進行,制定了《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閲讀。

《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深圳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程序,保證評審工作順利進行,根據《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市長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以下統稱市科學技術獎)的申請、評審、公示、授獎等活動。

第三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申請主體是自然人的,應當是項目的第一完成人,並且項目的主要工作在深圳市內完成;申請主體是組織的,應當是在深圳市註冊或者設立的獨立法人機構,並且是項目的第一完成單位。

第五條 屬於合作完成的項目,申請人應當徵得合作各方的書面同意,且項目無知識產權權屬爭議。

第六條 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申報市科學技術獎:

(一)在項目完成過程中,僅從事組織管理或者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

(二)機關單位或者機關工作人員;

(三)申報項目的科技成果完成未滿2年;

(四)已經獲得國家、省、市政府科技獎的項目;

(五)已獲獎項目未在原理、工藝、結構、功能等核心內容取得實質性突破;

(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許可的項目;

(七)未解密的保密項目。

第二章 評審標準

第七條 市長獎授予在建設國家創新城市、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和實現創新驅動發展過程中做出重大貢獻和產生重大影響的自然人。

申請人應當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和社會聲譽,享有較高知名度。

第八條 市長獎申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推薦提名產生,並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申請人應當在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發現或者發明,在國內外權威學術刊物發表論文並得到廣泛正面引用,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了重大貢獻;

(二)申請人應當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的創建、發展起關鍵性作用,在企業管理、技術創新、市場開拓等方面形成獨特經驗和方法。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申請人所在企業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應當是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二)應當是本行業內的知名企業,近三年銷售收入、淨利潤或者納税額顯著增長,並在行業內名列前茅;

(三)在本行業中具有明顯的比較競爭優勢(品牌、價格、營銷和服務網絡等),企業主導產品具有優於同類產品的性能指標(性狀)和技術經濟指標,具備較強的競爭力。

第九條 《獎勵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所稱“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是指該項自然科學發現為在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其主要論著為國內外權威學術刊物首次發表。

第十條 《獎勵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所稱“具有重要科學價值”,是指該發現原始性創新明顯,提出了新的概念、發展了新的理論、創造了新的方法,對於推動學科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或者對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第十一條 《獎勵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所稱“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認可”,是指主要論著已在國內外權威學術刊物上發表,或者作為學術專著出版2年以上,其科學結論得到正面引用或者應用。

第十二條 自然科學獎項目的等級評定標準如下:

(一)在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學術上達到國內領先以上水平,併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在科學上取得較大進展,學術上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併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較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自然科學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6人。

第十三條 《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所稱“技術發明”是指依法擁有的發明專利權。

第十四條 《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所稱“產品”包括各種儀器、設備、器械、工具、零部件、軟件、藥品以及生物新品種等;“工藝”包括工業、農業、醫療衞生等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等;“系統”是指產品、工藝和材料的技術綜合。

第十五條 《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一)項所稱“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是指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外首創,在其技術內容公開之前,國內外各種公開出版物、媒體及各種公眾信息渠道上未有相同的技術內容發表或者公開,也未曾有相同的技術或者產品公開使用過。

第十六條 《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二)項所稱“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是指該項技術發明與國內外已有的同類技術相比較,在技術思路、理論、原理或者方法上有創新,主要性能(性狀)參數、技術經濟指標、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面綜合優於同類技術。

第十七條 《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所稱“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是指該項技術發明成熟並實施應用2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十八條 技術發明獎項目的等級評定標準如下:

(一)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獨特,技術上有重大的創新,技術和經濟指標達到同類技術的國內領先以上水平,推動了本領域和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併產生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屬國內外首創,或者雖然國內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同類技術的國內先進水平,推動了本領域的技術進步,併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技術發明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6人。

第十九條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技術開發項目”,是指在應用技術的研究、開發活動中,取得或者生產出具有較大市場價值、產生了顯著經濟效益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新品種等及其推廣應用。

第二十條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社會公益項目”,是指在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科學技術普及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環境保護、醫療衞生、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應用推廣。其中,科學技術普及項目限於科普圖書、科普電子出版物和科普音像製品,不包括科普論文、科普報紙和期刊、學歷教育教材或培訓教材等。

第二十一條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重大工程項目”,是指重大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科學技術工程及企業技術創新工程等。重大工程項目應當在深圳市內建設,有國家、省或者市發改部門立項批文以及建設、質檢、環保、消防等驗收合格文件。項目應當正式運營2年以上,且在運營過程中沒有出現質量問題及社會不良反應的。

第二十二條 科技進步獎項目的等級評定標準如下:

(一)技術開發類項目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以上水平,成為行業共性技術和關鍵技術,成果轉化程度高,對本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重大作用,並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的,可以評為一等獎;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對本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作用,並創造了較大的經濟效益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二)社會公益類項目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學術、技術指標達到國內領先以上水平,並在本行業內得到廣泛應用,取得了重大的社會效益,對科技和社會進步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學術、技術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在本行業內得到較廣泛應用,並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對科技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重大工程類項目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指標和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進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指標和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進步有較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科技進步獎單項授獎人數一等獎不超過15人,授獎單位不超過10個,二等獎不超過8人,授獎單位不超過7個。

第三章 評審程序

第二十三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根據申報獎項類別、項目所在行業和項目申報數量,組織專家進行分組評審。

第二十四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從專家庫抽取專家,每個專家組由5名以上單數專家組成。每個專家組設組長1名。

第二十五條 評審程序分初評與現場考察或者集中答辯評審兩個階段。對申報數量較少的專業或者類別,可以直接進入現場考察或者集中答辯程序。

第二十六條 初評由專家組以書面評審和會議評審方式進行,以定量評價方法產生初評意見。專家組成員對每一項目進行獨立評分,專家組成員評分的平均分為該項目初評階段得分。

第二十七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初評階段得分進行排序,並確定進入現場考察或者集中答辯評審的名單

第二十八條 在現場考察或者集中答辯評審階段,專家組 採取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評價方式。專家組根據現場考察或者集中答辯情況進行評分,並做出定性評價意見。

第二十九條 專家組成員對其出具的分數和意見負責,並在評分表和專家組彙總表上簽字確認,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簽字時作書面説明。

第三十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對現場考察或者集中答辯評審階段評審結果進行排序,並確定擬獎名單。

第四章 公示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擬獎名單由市科技主管部門報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天。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公示項目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規定時間內向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條 提出異議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材料以及合法、有效的證明。

提出異議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自然人提出異議的,異議材料應當記載明確的聯繫方式(通信地址、電話號碼等),並簽署真實姓名;組織提出異議的,書面材料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並加蓋公章。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接到異議材料後,對異議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相關規定的,予以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10天進行核查。

第三十三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或者有異議項目經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核查無違規的,由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將擬獎名單報經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定後報市政府批准。

對有異議項目,經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核查違規的,由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核查報告報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定。

第五章 授獎

第三十四條 市長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四類獎項每年授獎總數不超過76項,其中市長獎授獎人數不超過2名。

第三十五條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2個等級。其中,各個獎項的一等獎授獎人數不超過其單項授獎人數30%。

第三十六條 市長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四類獎項獎金標準如下:

(一)市長獎每名100萬元;

(二)自然科學獎一等獎獎金共30萬元,二等獎獎金共20萬元;

(三)技術發明獎一等獎獎金共30萬元,二等獎獎金共20萬元;

(四)科技進步獎中的技術開發類和重大工程類項目一等獎獎金共30萬元,二等獎獎金共20萬元;社會公益類項目一等獎獎金共20萬元,二等獎獎金共10萬元。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市科技創新委根據《獎勵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發佈年度市長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申請指南。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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