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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特殊保護條例及解讀

女職工特殊保護條例及解讀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詳細規定了女職工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以下是該條例全文及解讀。

女職工特殊保護條例及解讀

20xx年最新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全文

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根據勞動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由本條例附錄列示。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需要調整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公佈。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改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衞生知識培訓。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的勞動,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合理安排懷孕女職工的休息時間,或者相應減少其勞動定額;經與女職工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六條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的產前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女職工哺乳(含人工餵養)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以下稱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間女職工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時間作為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日增加1小時的哺乳時間。

第十條國家鼓勵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建立女職工衞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職工進行婦女常見病檢查,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執行本條例附錄所列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衞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醫療機構執行本條例附錄所列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條第二項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執行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會、婦聯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協助行政部門開展工作,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衞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職責分工,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處以罰款,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構成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xx年最新女職工特殊保護條例解讀

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是工會最基本、最重要的職能,也是女職工工作的主要內容,在這裏主要講以下四方面:

(一)、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內容

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是指我國憲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及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女職工應當享受的權益。由於女職工生理的、心理的、社會的種種原因,使女職工產生了一些特殊利益和特殊要求,需要我們去維護,這就是各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也是我們專門設立女職工工作部門的原因。

1、強調保護女職工的政治權利。政治權利是憲法、法律規定的公民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指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擔任國家公職的權力。擔任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力和公民享有的民主權利。憲法和法律賦予了婦女在政治上與男子有平等的權利。《婦女法》第二章政治權利中強調,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任用幹部時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重視、培養選拔女幹部擔任領導成員。維護女職工的政治權利,首先企業和女職工工作部門要為女職工參政議政提供條件,如在職工代表大會中保證女職工佔一定比例,對企業關於生產、生活和企業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要請女職工參加討論。在使用、提拔幹部上堅持男女平等,注意培養女幹部。在女職工較多的行業和部門配備一定數量的女領導幹部等等。使企業,在管理工作上能真正體現女職工的意願。

2、強調保護女職工的文化教育權利。《婦女法》第三章文化教育權利中特別強調了國家保護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各級人民政有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婦女職業教育培訓。維護女職工的文化教育權利,首先,企業和女工工作部門要積極為女職工提高文化技術素質創造條件。要從維護女職工的文化教育權利和企業發展的前提出發,給女職工提供較多的學習培訓機會,並針對女職工學習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創辦多種形式的生活福利設施,解決女職工的後顧之憂。

3、強調保護女職工的勞動權益。關於女職工的勞動權益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勞動禁忌範圍規定》《女職工保健規定》和《工業企業設計衞生標準》《工廠安全衞生規程》等法律和規定中作了詳細規定。這將在女職工勞動保護中進行專門介紹。

4、強調保護婦女的財產權益。《婦女法》第五章財產權利中強調:國家保護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係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

5、強調保護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在《婦女法》第七章和《婚姻法》等法律和法規中強調: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

6、強調保護婦女的人身權益。《婦女法》第六章人身權利中強調: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我國,由於幾千年封建傳統觀念的影響,侵害婦女人身權利的現象還比較嚴重,污辱、損害婦女人格,侵害婦女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時有發生,各級工會及女工組織要認真做好來信來訪工作,對於侵害女職工人身權利的案件,要及時配合、督促有關行政、司法部門儘快合理解決,儘量滿足女職工的合法要求。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聽到婦女受污辱的,或者害怕犯罪分子的威脅、權勢,為保全面子而吃“啞巴虧”。這樣做,不僅受害者的冤屈得不到審訴,還會使犯罪分子更加猖狂。婦女的人身權利不僅會受到男性的侵犯,有時也會受到來自女性的侵犯。如,在女性之間以辱罵、誣陷、誹謗為主要形式的侵權現象也時有發生。

(二)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

1、什麼是女職工勞動保護。簡單地説,保護女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即為女職工勞動保護。對女職工實行勞動保護,是我們黨和國家的一貫政策。

2、為什麼要對女職工實行勞動保護。首先,女職工是工人階級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主人和依靠對象,保護女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與健康,是由我們國家的性質和女職工的階級地位決定的。其次是,男女兩性在生理上的差別,決定了女職工不宜從事重體力勞動。解剖生理學認為,男女在以下幾方面存在明顯差異:(1)男性生長期較長,平均身高、胸圍、體重都比女性高、寬、重。(2)男性肌肉發達。承重力大。(3)男性血液循環機能強,總血量、紅、血細胞較女性數量多。(4)男性呼吸機能較女性強,肺活量大。第三,女性生理機能決定了女職工有四期生理變化,在此期間需要進行特殊保護。第四,在勞動過程中產生的有害職業因素,對母體、胎兒及乳兒均可產生不良影響,有毒物質或放射線等物理因素可導致女性不孕、流產、早產或胎兒畸形。對女職工實行勞動保護,也是保護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3、女職工勞動保護內容。女職工勞動保護從宏觀上講有兩部分內容。一是保護女性的勞動權利。二是保護女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與健康。國際勞工組織明確,女職工勞動保護有四個方面的內容:

(1)保護母親,即保護女性的母性機能(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保護);

(2)工作時間方面的保護,即孕婦、乳母不允許加班加點及做夜班;

(3)禁止女職工從事危險有害作業;

(4)男女同工同酬,有同等就業機會。

(三)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

我國政府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是很關心的。從建國初期制定的《憲法》、1956年通過的《工廠安全衞生規程》、1979年頒佈的《工業企業設計衞生標準》、1988年勞動人事部頒佈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及同年勞動部制定的《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特別是1988年《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即9號令的頒佈實施,對於保護女職工的身心健康,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貫徹我國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提高中華民族的身體素質都有十分重要意義。 1990年國家勞動部又以勞安[1990]2號文的形式,頒佈了《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同時還頒佈了《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和《未成年人保護法》。 1992年4月3日,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婦女權益保障法》,這是建國40年多年來我國政府頒佈的第一部全面地、綜合性地保護婦女的基本法,標誌着我國對女性的保護步入法制化軌道。 1994年7月5日,我國頒佈了《勞動法》,成為我國自建國以來第一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全面規範勞動關係的基本法。《勞動法》第七章專門規定了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勞動法》的頒佈,不僅使工會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軌道,還為工會工作確定了新的機制和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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