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條據 >條例 >

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管理細則

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管理細則

國庫是隨着人類社會的進步、社會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國家的產生而發展起來的,是社會生產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下文是最新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歡迎閲讀!

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管理細則
最新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國庫的組織機構和人員管理

第一節 國庫的組織機構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機構,按照國家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政體制設立,原則上一級財政設立一級國庫。國庫設總庫、分庫、中心支庫和支庫。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經理總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經理分庫;省轄市、自治州和成立一級財政的地區,由市、地(州)分、支行經理中心支庫;縣(市)支行(城市區辦事處)經理支庫。

計劃單列市分行應設置分庫。凡直接向總庫辦理庫款報解的,其國庫業務受總庫領導,其餘的由省分庫領導。

市轄區建立一級財政的,應設置同級國庫。

鄉(鎮)財政建立後,鄉(鎮)國庫機構的設立和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在不設中國人民銀行機構的地方,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委託當地專業銀行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的分庫、中心支庫、支庫,按照行政區劃名稱定名。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省(自治區、市)分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地區(市)中心支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縣支庫”。

第二條 各級國庫的工作機構,按《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設立。總庫設司,分庫設處,中心支庫設科,支庫可根據業務量大小確定要否設股,但至少應有專人負責。

第三條 支庫以下的國庫經收處業務,由專業銀行的分支機構辦理,負責收納報解財政庫款。經收處的業務工作,受支庫領導。

第四條 國庫的業務工作,實行垂直領導。各級國庫的工作,直接對上級國庫負責。下級國庫應定期向上級國庫報告工作情況,上級國庫可以對下級國庫直接佈置檢查工作。

第二節 國庫的人員管理

第五條 各級國庫均應配備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人員。原則上總庫配備35至45人;分庫一般配備5至13人;中心支庫一般配備3至9人;支庫一般配備2至5人。

各級國庫的主任,由各級銀行行長兼任,各級國庫的副主任由各級銀行分管國庫工作的副行長兼任。分庫的正副處長、中心支庫的正副科長、支庫設股的股長或副股長,按現行幹部管理權限辦理正式任免手續。他們的任免、調動,應經過上級國庫的同意。

第六條 各級國庫要配備政治素質好、有中等專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專業知識的人員,現職人員沒有達到上述水平的,應當通過培訓儘快達到。

國庫工作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抽調。

第七條 國庫工作人員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嚴守國家機密,維護財經紀律,執行國庫制度,加強調查研究,刻苦鑽研業務,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科學文化和業務水平。

第八條 各級國庫領導要關心幹部的培養教育,定期組織業務技術培訓,交流經驗,表彰先進。

國庫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應根據國庫業務的特點,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國庫的職責和權限

第九條 國庫工作是國家預算執行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辦理國家預算收支的重要基礎工作。組織管理國庫工作是中國人民銀行的一項重要職責。各級國庫在實現國家預算收支任務中,要充分發揮執行作用、促進作用和監督作用。

國庫的基本職責要求如下:

(一)準確及時地收納各項國家預算收入。根據國家財政管理體制規定的預算收入級次和上級財政機關確定的分成留解比例或確定的定額上解數額、期限,正確、及時地辦理各級財政庫款的劃分和留解,以保證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運用。

(二)按照財政制度的有關規定和銀行的開户管理辦法,為各級財政機關開立帳户。根據財政機關填發的撥款憑證,及時辦理同級財政庫款的支撥。

(三)對各級財政庫款和預算收支進行會計帳務核算。按期向上級國庫和同級財政、徵收機關報送日報、旬報、月報和年度決算報表,定期同財政、徵收機關對帳,以保證數字準確一致。

(四)協助財政、徵收機關組織預算收入及時繳庫;根據徵收機關填發的憑證核收滯納金;根據國家税法協助財税機關扣收個別單位屢催不繳的應繳預算收入;按照國家財政制度的規定辦理庫款的退付。

(五)組織管理和檢查指導下級國庫和國庫經收處的工作,總結交流經驗,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六)辦理國家交辦的同國庫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國庫要認真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和財經制度,正確地按照國庫制度和預算管理規定辦事。國庫的主要權限如下:

(一)各級國庫有權督促檢查國庫經收處和其他徵收機關所收款項,是否按規定及時全部繳入國庫,發現拖延或違法不繳的,應及時查究處理。

(二)各級財政機關要正確執行國家財政管理體制規定的預算收入劃分辦法和分成留解比例。對於擅自變更上級財政機關規定的分成留解比例的,國庫有權拒絕執行。

(三)各級財政、徵收機關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退庫範圍、項目和審批程序辦理退庫。對不符合規定的,國庫有權拒絕執行。

(四)監督財政存款的開户和財政庫款的支撥,對違反財政制度規定的,國庫有權拒絕執行。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國庫辦理違反國家規定的事項,國庫有權拒絕執行,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六)國庫的各種繳庫、退庫憑證的格式、尺寸、各聯的顏色、用途以及填寫內容,按照本細則的規定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繳退庫憑證或填寫不準確、不完整的憑證,國庫有權拒絕受理。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徵收機關和國庫要相互配合,密切協作。財政、徵收機關應及時向國庫提供下列有關文件和資料:

(一)有關預算執行的文件規定。如國家預算收支科目、各級預算收支劃分範圍和預算收入的分成留解比例等有關規定,年度財政預算計劃,以及各項税收提取手續費的比例等。

(二)有關預算繳退庫款的國營企業名單、計劃。包括:企業名稱、隸屬關係、預算級次、適用預算科目、開户銀行和帳號等主要內容,以及提供繳款計劃和彌補虧損計劃等資料。

(三)預算執行中涉及調整預算收入分成比例,改變企業的隸屬關係、預算級次和繳款方式等文件。

(四)與國庫工作有關的財政、預算、税收、財長等規章制度和文件。

各級財政、徵收機關和國庫的有關業務會議,要互相通知派人蔘加,並根據工作需要,由財政機關牽頭定期舉行聯席會議,以便及時互通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報解、入庫工作進行檢查,加強監督。

各級國庫應向財政、徵收機關提供有關國庫業務文件。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徵收機關,應將支撥或退付庫款所用的印鑑,送同級國庫存驗。

第三章 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與退付第一節 徵收機關

第十三條 國家預算收入分別由各級財政機關、税務機關、海關以及國家指定的機關負責管理、組織徵收或監交。這些機關通稱“徵收機關”。按照預算收入的性質分別由下列機關負責徵收。

(一)税務機關負責徵收的有:工商税收、國營企業所得税、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以及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和由税務機關征收的其他預算收入。

(二)海關負責徵收的有:關税、進口調節税以及代徵的進出口產品的產品税、增值税、對台貿易調節税、工商統一税等。

(三)財政機關負責徵收的有:國營企業上繳利潤、調節税、農牧業税、耕地佔用税以及其他收入等。

(四)不屬於上述範圍的預算收入,以國家指定負責管理徵收的單位為徵收機關。未經國家批准,不得自行增設徵收機關。

第二節 預算收入的收納

第十四條 預算收入的收納,分為就地繳庫、集中繳庫和税務機關、海關自收匯繳三種。

(一)就地繳庫。由基層繳款單位或繳款人按徵收機關規定的繳款期限直接向當地國庫或國庫經收處繳納。

(二)集中繳庫。由基層繳款單位將應繳預算收入通過銀行匯解到上級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按徵收機關規定的繳款期限彙總向國庫或國庫經收處繳納。

繳款單位採用集中繳款方式的,要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對擅自變更繳款方式的,國庫應予制止。

(三)税務機關、海關自收匯繳。繳款人或繳款單位直接向基層税務機關、海關繳納税款,由税務機關、海關將所收款項彙總繳入國庫或國庫經收處。本着既方便羣眾,又有利於税款入庫的原則,對農村集貿市場、個體商販及農民繳納的小額税款,由税務機關自收匯繳。城鎮居民和個體工商業户繳納的小額税款,凡在銀行開有存款帳户的,可直接向經收處繳納;沒有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户、用現金繳納税款的,繳款數額達到一定額度以上的,由國庫經收處收納;額度以下的,由税務機關自收匯繳。具體額度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税部門、國庫和專業銀行商定。

海關對入境旅客、船員的行李物品、郵遞物品以及對邊境小額貿易徵收的進口税;海關查處走私和違章案件的罰沒收入,由海關自收匯繳。海關自收匯繳的具體辦法,根據海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各徵收機關對自收匯繳的税款和其他預算收入,應於當日入庫;不得將税款和其他預算收入存入徵收機關的經費帳户,也不得存入儲蓄帳户和其他帳户。

徵收機關按規定從税款中提取的費用等款項,必須通過國庫辦理退庫手續,不得自行從新收税款中抵扣。

第十六條 徵收機關、繳款單位或個人均應按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內容認真填寫繳款書。各徵收機關應負責對税款和其他預算收入繳款憑證的填寫進行認真的宣傳、輔導和檢查,以保證各項預算收入入庫準確。各國庫、經收處也要加強對預算科目、預算級次等的審核複查。

第十七條 繳款單位向國庫經收處繳納各項預算收入時,各經收處應按第五章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做好服務工作。對超過繳款期限的,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為保證預算收入及時入庫,經收處應及時將所收款項劃轉國庫,不得以任何藉口拒收或延解積壓。

第三節 預算收入的劃分

第十八條 國家預算收入按照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劃分收入的方法分類,有中央預算固定收入、地方預算固定收入、中央預算與地方預算分成收入三種:

中央預算固定收入,全部歸中央預算,地方預算不參與分成;地方預算固定收入,全部歸地方預算,中央預算不參與分成。中央預算與地方預算分成收入,分為總額分成收入與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兩種。總額分成收入全額列入地方預算,由國庫按照財政體制規定的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分成。屬於中央分成的部分,作為地方預算的上解支出,上解中央。對無上解任務的補助地區和實行定額上解的地區,中央預算不參與分成。定額上解地區的上解辦法,按財政部的規定辦理。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按照財政部規定的固定分成比例分成後,分別劃歸中央預算收入和地方預算收入。具體劃分收入的方法,按照國家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地方預算收入在各級預算之間的劃分,分為上級預算固定收入、本級預算固定收入、上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分成收入三種。

上級預算固定收入,本級預算不參與分成;本級預算固定收入,上級預算不參與分成。上級預算與本級預算分成收入的處理方法,比照中央預算與地方預算分成收入的處理方法辦理。具體劃分收入的方法,按照地方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執行。

第四節 預算收入的退付

第二十條 國庫收納預算收入的退付,必須在國家規定的退庫項目範圍內,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屬於下列範圍,可以辦理收入退庫:

(一)由於對工作疏忽,發生技術性差錯需要退庫的;

(二)改變企業隸屬關係辦理財務結算需要退庫的;

(三)企業按計劃上繳税利,超過應繳數額需要退庫的;按規定可以從預算收入中退庫的國營企業計劃虧損補貼;

(四)財政部明文規定或專項批准的其他退庫項目。

凡是不符合規定的收入退庫,各級財政機關、税務機關,不得辦理審批手續,各級國庫對不合規定的退庫有權拒絕辦理。

第二十一條 預算收入的退庫,由各級國庫辦理,國庫經收處只辦理庫款收納,不辦理預算收入的退付。

第二十二條 預算收入庫款的退庫,應按預算收入的級次辦理。中央預算收入退庫,從中央級庫款中退付;地方各級預算固定收入的退庫,從地方各級庫款中退付;各種分成收入的退庫(包括總額分成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的退庫),按規定的分成比例,分別從上級和本級庫款中退付。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和個人申請退庫,應向財政、徵收機關填具退庫申請書。退庫申請書由財政或徵收機關按照以下基本內容統一印製,也可由申請退庫的單位按財政、徵收機關規定的統一格式自行印製。

退庫申請書的基本內容包括: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主管部門、預算級次、徵收機關、原繳款書日期、編號、預算科目、繳款金額、申請退庫原因、申請退庫金額以及審查批准機關的審批意見和核定的退庫金額(後兩項由審批機關填寫)等。各級財政機關和徵收機關,應當嚴格審查,不得隨意填發收入退還書。

國庫收到財政、徵收機關簽發的收入退還書,在審查辦理退付時,可要求批准機關提供有關文件和退庫申請書。

第二十四條 各級預算收入的退庫,原則上通過轉帳辦理,不支付現金。對個別特殊情況,必須退付現金時,財政、徵收機關應從嚴審查核實後,在收入退還書上加蓋“退付現金”的明顯戳記,由收款人持向指定的國庫按規定審查退款。

第二十五條 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其他外籍人員,以外幣兑換人民幣繳納税款或以外匯券繳納税款,因發生多繳或錯繳需要退庫的,經徵收機關審查批准,簽發“收入退還書”時,加蓋“可退付外幣”戳記,國庫辦理退庫手續後,將退庫金額通過銀行往來劃轉經收行處,通過“外匯買賣”科目,按繳款人取款或轉入繳款人帳户時的當天賣出牌價,折成外幣或外匯券退給繳款人或轉入繳款單位的外幣存款帳户。

第二十六條 預算收入退付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另行制定。

第四章 國庫的會計核算方法第一節 國庫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條 各級國庫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加強會計核算工作,嚴密核算手續,健全帳簿報表,保證各級預算收支數字完整、準確,及時完成會計核算任務。

第二十八條 國庫會計的核算方法,除本細則規定者外,均按《中國人民銀行會計制度》執行。

各級國庫的會計事務處理,必須日清月結,不得拖延積壓,不得以表代帳。國庫會計科目是中國人民銀行會計科目的一個組成部分,國庫會計事項納入銀行資金平衡表統一平衡。為了便於分析考查國庫會計事項,各級國庫的預算收入、支出等會計憑證數量較多的,應單獨裝訂分冊保管。

第二十九條 各級國庫對預算收入的劃分報解,原則上採取逐級劃分報解方法,支庫收納的中央預算收入和省級預算固定收入,可直接或經中心支庫彙總後向分庫報解。

第三十條 各級國庫對預算收入的核算報解,原則上按國家預算收入科目核算到“款”,工商税收類核算到“項”,其他個別項目,經總庫和財政部協商,可核算到“項”(下同)。

第二節 國庫的會計科目與會計帳簿

第三十一條 會計科目是正確核算和綜合反映國庫業務活動的重要依據。國庫系統的庫款上劃、下撥、調度,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系統聯行的有關科目。國庫使用的會計科目如下:

(一)中央預算收入:總庫收納的和各分支庫就地收納的中央預算收入,以及分庫按比例或規定上解總庫的中央預算收入,使用本科目核算。

中央預算收入的退付也使用本科目核算。

各分支庫逐日上劃總庫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二)中央預算支出:總庫辦理財政部實撥資金的中央預算支出,使用本科目核算(總庫專用)。

(三)中央經費限額支出:各行辦理財政部下達的中央級事事業行政經費限額支出,以及總庫與財政部結算時,均使用本科目核算。

(四)財政預撥經費限額款:凡財政部預撥的事業行政經費限額款,用本科目核算。

(五)待報解地方預算收入:本科目為反映地方預算收入的過渡性科目。各分、支庫當日收納的地方預算收入暫記本科目,每日劃分報解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六)地方財政庫款:地方各級預算的固定收入、分成收入、補助收入、專項收入以及地方預算支出撥款、撥款的繳回、補助支出、專項支出均用本科目核算。

各分、支庫應按國家財政管理體制的預算級次劃分,在本科目下分別為同級財政部門開立地方財政庫款户。

(七)財政預算外存款:各級財政掌管的預算外資金的收入、支撥、上解等均用本科目核算。

各級國庫應分別為同級財政部門開立財政預算外存款户。

(八)待結算財政款項:凡由國庫經收處代收的各項預算收入款項,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為過渡性科目。

各國庫經收處在本科目下設“待報解預算收入”專户。每天代收的各項預算收入先進入本科目專户,當天營業終了前彙總上劃支庫時,結清本科目專户。

(九)總庫對中央財政庫款進行帳外登記,反映彙總中央預算收入、中央預算支出及庫款的結存數字。

第三十二條 國庫會計帳簿是以會計憑證為依據,運用會計帳户,全面、系統、連續地記錄、反映和監督各項財政總預算收支餘存以及往來款項的核算工具。

各級國庫都應按下列規定設置總帳和明細帳:

(一)總帳:按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國庫會計科目名稱設置。

(二)明細帳(分户帳或登記簿):

1.中央預算收入明細帳或登記簿:各分、支庫收納和上劃的中央預算收入設登記簿,總庫設明細帳。本帳(簿)按照國家預算收入科目分別立户。

2.中央預算支出明細帳:總庫根據財政部的撥款憑證,按會計事項序時登記。進行明細核算。

3.中央經費限額支出明細帳:各開户行依照“中央級事業行政經費限額撥款管理辦法”的規定,按國家預算支出科目分“款”設置帳户。

4.待報解地方預算收入登記簿:各分庫、中心支庫、支庫均設置本簿。登記經收的預算收入,按照國家預算收入級次、科目分別立户。

5.地方財政庫款明細帳:各分、支庫按同級財政機關設置本帳,按會計事項序時登記。其中對同級預算收入按年度根據國家預算收入科目另設帳户。

6.財政預算外存款明細帳。按會計事項序時登記。

會計帳簿的格式,總帳採用三欄式,中央和地方預算收支明細帳,採用三欄式或多欄式。

國庫會計的核算方法和記帳規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會計制度》執行。

第三節 會計憑證

第三十三條 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的書面證明,記帳的依據。國庫使用的會計憑證屬於銀行的“特定憑證”。

國庫使用的會計憑證一般分為記帳憑證和原始憑證兩種。

記帳憑證是據據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彙總表,按業務內容和應用的會計科目,加以歸類整理而編制的,是登記帳簿的依據。符合記帳憑證要求的其他憑證,也可代替記帳憑證。

原始憑證分為收入繳庫憑證、收入退庫憑證、更正收入錯誤憑證、庫款支付憑證和上劃庫款憑證五種。

第三十四條 國庫會計的收入繳庫憑證,為“繳款書”。“繳款書”是國庫業務的基本憑證。

繳款書一般應具備以下十二項基本內容:

(一)填制年月日;

(二)人民幣大、小寫金額;

(三)憑證號碼和銀行的會計分錄;

(四)銀行有關經辦人員印章;

(五)付款(繳款)單位的户名、開户銀行和帳號;

(六)繳款單位的銀行轉帳印章(預留銀行的印鑑);

(七)收款單位財政機關名稱及收款國庫名稱;

(八)預算(收入)級次;

(九)預算科目“款”、“項”、“目”的名稱;

(十)繳款的所屬預算計劃年度、月份;

(十一)滯納金的計算;

(十二)納税的計算根據。

第三十五條 繳款書的種類:分為工商税收專用繳款書、一般繳款書、其他專用繳款書三種。

(一)工商税收專用繳款書(見附件格式一)一式六聯。各聯用途:

第一聯:收據(代完税徵),國庫收款蓋章後退繳款單位或納税人;

第二聯:付款憑證,代替繳款單位的轉帳支票,由繳款單位開户銀行作付出傳票(記帳憑證);

第三聯:收款憑證,由收款國庫作收入傳票(記帳憑證);

第四聯:回執,國庫收款蓋章後退徵收機關;

第五聯:報查,國庫收款蓋章後退基層徵收機關。

徵收機關需要增加存根聯的為第六聯存根,由税務機關留存,繳款企業自填的由企業送基層税務機關。

各級税務機關征收的各項税收,除涉外税收、國營企業所得税外,均使用工商税收專用繳款書。

(二)一般繳款書(見附件格式二)一式五聯,各聯用途:

第一聯:收據,國庫收款蓋章後退繳款單位或繳款人;

第二聯:付款憑證,代替繳款單位的轉帳支票,由付款單位開户銀行作付出傳票(記帳憑證);

第三聯:收款憑證,由收款國庫作收入傳票(記帳憑證);

第四聯:回執,國庫收款蓋章後退徵收機關;

第五聯:報查,國庫收款蓋章後退同級財政部門。

實行利潤包乾辦法的國營企業上繳的利潤以及其他企業收入,各機關事業單位上繳的其他收入等使用一般繳款書。

(三)其他專用繳款書,包括國營企業所得税、涉外税收、海關征收或代徵的税收等專用繳款書。

1.國營企業所得税專用繳款書(見附件格式三)。

2.涉外税收專用繳款書,包括外國企業所得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税、工商統一税、個人所得税等專用繳款書(見附件格式四、五、六、七)。

3.海關專用繳款書(見附件格式八)。適用於關税及海關對進出口產品代税務機關征收的產品税、增值税等。

4.其他不屬於税收、利潤和其他收入的繳款書。如:税務機關負責徵收的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專用繳款書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專用繳款書(見附件格式九、十)。

農業税繳款書可以使用一般繳款書。如需要使用特定的專用繳款書,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與分庫自定。

第三十六條 各級國庫和國庫經收處收納預算收入時,一律憑統一規定的繳款書辦理。繳款書應按國家預算收入科目,一税一票,按“款”填制,不得幾種税合開一票。

第三十七條 繳款書是國庫辦理收納預算收入唯一合法的原始憑證,也是各級財政部門、税務機關、海關、國庫、銀行以及繳款單位分析檢查預算收入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記帳統計的重要基礎資料。除徵收機關認真填寫,並加強對自填單位的輔導檢查外,各級國庫和國度經收處,必須比照對銀行收付款憑證的審查要求,加強對國庫繳款書的審核工作。對繳款書填寫中發生的問題,經辦銀行要及時通知徵收機關予以糾正。

第三十八條 國庫收入退庫證為“收入退還書”(見附件格式十一),收入退還書一式五聯,各聯用途如下:

第一聯:報查,由退款國庫蓋章後退簽發收入退還書的機關;

第二聯:付款憑證,由退款國庫作付出傳票(記帳憑證);

第三聯:收入憑證,由收款單位開户行作收入傳票(記帳憑證);

第四聯:收帳通知,由收款單位開户銀行通知收款單位收帳;

第五聯:付款通知,由國庫隨收入日報表,送退款的財政機關。

“海關專用收入退還書”見附件格式十二。

第三十九條 各級國庫按規定退付預算收入時,一律憑收入退還書辦理。

第四十條 各級國庫對於收入退還書要認真審核把關,除按規定審核批准程序、退庫範圍等事項外,還應當比照繳款書的要求,逐項審核。發現問題及時與簽發機關聯繫解決。

第四十一條 國庫更正錯誤憑證為“更正通知書”。各級財政機關、税務機關、海關、國庫和繳款單位,在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退還和報解時,都應認真辦理,事後發現的個別錯誤事項,按下列方法辦理更正:

(一)繳款書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等填寫錯誤,由徵收機關填制更正通知書,送國庫更正。

(二)國庫在編制收入日報表中發生的錯誤,由國庫填制更正通知書,進行更正。

(三)國庫在辦理庫款分成上解工作中發生的錯誤,由國庫更正。

更正錯誤均應及時辦理,並在發現錯誤的當月調整帳表,不再變更以前月份的帳表。年終整理期內,更正上年度的錯誤,均在上年度決算中調整。

“更正通知書”見附件格式十三。

聯數和各聯用途如下:

1.徵收機關更正繳款書的更正通知書一式三聯。第一聯徵收機關留存;第二、三聯送國庫審核簽章更正後,第二聯國庫留存,憑以更正當日收入的帳表,第三聯隨收入日報表送同級財政機關。

2.國庫更正收入日報表的更正通知書一式三聯。一聯國庫留存憑以更正當日收入的帳表;二聯隨收入日報表送財政機關;三聯隨收入日報表送徵收機關。

屬於國庫辦理分成留解、劃解庫款的錯誤,由國庫另編衝正傳票更正。

第四十二條 庫款支付憑證。各級財政部門的預算撥款,同城預算撥款及撥款的繳回使用“預算撥款憑證”(見附件格式十四);異地預算撥款使用銀行的“信匯憑證”或“電匯憑證”。

預算撥款憑證聯數和各聯次用途如下:

第一聯:支款憑證,由付款國庫作付出憑證;

第二聯:收入憑證,由收款單位開户銀行作收入憑證;

第三聯:收款通知,由收款單位開户銀行通知收款單位記帳;

第四聯:回單,由國庫蓋章後退給撥款單位作回單。

第四十三條 各級國庫向上級國庫上劃庫款時,應將收入報表隨同“中國人民銀行郵劃代收(付)報單”(簡稱劃款報單)一併上報。

第四節 會計報表

第四十四條 國庫會計報表,是國庫對預算收入原始憑證等會計核算資料進行歸類彙總的一種書面報告。它是財政部門掌握支出撥款,分析檢查和彙編國家預算收入情況唯一的合法根據,也是税務機關檢查税收入庫進度情況的根據。各級國庫必須及時、正確、完整地編報各種會計報表。

第四十五條 國庫會計報表基本上分為日報、旬報、月報、年度決算四類。日報是國庫的基礎報表,旬報、月報、年度決算按預算科目反映收入累計數。

第四十六條 國庫日報表。分為預算收入日報表、分成收入計算日報表和財政庫存日報表三種。

(一)預算收入日報表(見附件格式十五)。它是各級國庫收納、劃分、報解庫款的基礎報表。財政、徵收機關據以檢查收入徵收入庫情況,並逐日對帳。

本表根據繳款書、收入退還書、預算收入明細帳或登記簿,按照國家預算收入科目,分別中央、省、地、縣等不同的預算級次逐日彙總編報。

(二)分成收入計算日報表(見附件格式十六)。它是計算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地方上下級財政之間,每日分成收入留解的報表。分成收入計算表的基本內容包括:收入總額,中央、省、地(市)、縣級分成數的有關欄次。各級國庫只辦理與上級預算的分成。分成收入的計算,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劃分的預算級次逐級辦理。例如,支庫辦理縣財政與地區財政的收入分成;中心支庫辦理地區財政與省財政的收入分成;分庫辦理省財政與中央財政的收入分成。

本表根據地方預算收入日報表中屬於分成收入各科目數字之和,按照上級財政部門通知的分成留解比例計算填列。其中應上解的分成收入,列入上級財政的預算收入日報表的“上解收入”科目,隨“劃款報單”將庫款上劃上級國庫。

沒有分成收入上解任務的縣和地(市),支庫和中心支庫對縣和地(市)級預算收入,仍應編報分成收入計算日報表(本表收入總數與縣或地(市)留成數一致)上報,以便上級國庫彙總收入總額,辦理與其上級的分成收入留解。

(三)財政庫存日報表(見附件格式十七)。它是國庫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核對財政預算庫款數額的報表。根據國庫的同級財政預算庫款帳編制。

此外,各國庫經收外,每日應將收納的繳款書分別預算級次和預算收入科目彙總編制“代收預算收入清單”,連同國庫繳款書有關聯一併上報支庫。

第四十七條 國庫旬報、月報、季報(見附件格式十八)。收入旬報、月報、季報是預算收入日報表的定期綜合。按照預算收入科目報本年累計數。

中央預算收入旬、月報、中央預算支出月報是中央級預算收入、支出的定期綜合反映,由總庫編制。

地方預算收入旬、月報是定期綜合反映地方預算收入的報表,由當地國庫編制。

預算收入退庫季報(見附件格式十九)。它是預算收入退庫登記簿的定期綜合,按預算級次和實際發生退庫的“款”級科目統計編報,由各級國庫逐級彙總報總庫一式兩份,並由總庫轉財政部一份。

中央級事業行政經費限額支出月報,是反映部分中央預算支出的報表,是國家預算支出執行情況的組成部分。由各有關分、支庫逐級彙總電報報告總庫,由總庫彙總報財政部。

為了準確反映當月預算收入數字,各支庫月末前數日的預算收入日報表,應當採取加快報解辦法,儘量在上級國庫報送月報期限內,報達上級國庫匯入當月報表,做到基本按月劃期。對個別來不及匯入當月月報的,可併入下月報表彙總。

各分庫向總庫編送的中央預算收入月報,採用微機聯網通訊或電報報告。各支庫、中心支庫,應採取加快月末前數日的預算收入日報表的報送措施。

第四十八條 國庫年度決算(見附件格式十八)。年度決算是國庫一年來收納、劃分、報解國家預算收入的總結。根據預算收入明細帳編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庫,以及直接向總庫報解中央預算收入庫款的計劃單列市分庫年度決算應於年終後兩個月內報達總庫。總庫彙總後報財政部。

各級國庫年終決算編成後,應附國庫決算説明書,隨決算表一併報上級國庫。

年度決算包括:中央級預算收入決算、中央級事業行政經費限額支出決算、地方預算收入決算。

第五章 各級國庫會計核算手續和預算收入報解程序第一節 國庫經收處

第四十九條 國庫經收處根據繳款單位或繳款人填寫的繳款書(包括徵收機關自行收款彙總繳納的繳款書),經審核無誤後,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工作。然後,在繳款書各聯加蓋有收訖日期的業務印章。第一聯收據聯退回繳款人,第二聯付出憑證由經收處作為繳款單位存款户的支付憑證,第三、四兩聯隨劃款報單上劃支庫,第五聯報查聯縣級收入交主管收入的基層徵收機關。

繳款單位或繳款人以現金繳納時,第二聯付款憑證聯作為現金收入傳票的附件。現金收入傳票由經收處自行填制。

第五十條 經收處收納的預算收入,用“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核算。收納預算收入時,會計分錄為:

收:“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

付:“××存款”科目或“現金”科目

每天營業終了,應將當日代收的款項隨同繳款書劃轉專業銀行管轄支行,再由專業銀行支行當天劃轉支庫,不得積壓。

經收處上劃庫款時,會計分錄為:

收:“支行轄內往來”或“縣轄往來”科目

付:“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

專業銀行支行收到所轄上劃預算收入時,會計分錄為:

收:“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

付:“支行轄內往來”或“縣轄往來”科目

專業銀行支行轉劃國庫支庫時,會計分錄為:

收:“人民銀行往來”科目

付:“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

第五十一條 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户的涉外納税人和國內納税人繳納税款時,一律由開户銀行負責庫款的收納。如果納税人以外幣(現鈔)繳納税款時,一律由銀行負責庫款的收納,外幣應兑換成人民幣。

上述銀行收納的庫款的報解程序,按國庫經收處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二條 經收處所收款項是代收性質,不算正式入庫。經收處不辦理預算收入的退庫。但在當日預算收入未上劃以前,如徵收機關發現錯誤可以更正。

第二節 支庫

第五十三條 國庫以支庫為基層庫。各級預算收入款項,以繳入支庫為正式入庫。徵收機關和國庫計算入庫數字和入庫日期,都以支庫收納數額和入庫日期為準。

第五十四條 支庫根據繳款單位或繳款人的繳款書辦理預算收入庫款的入庫工作。支庫應當由專人審查繳款書,審查無誤收款後,在繳款書各聯加蓋有收訖日期的業務印章。第一聯收據聯退繳款人,第二聯付款憑證代繳款單位存款户的支付憑證,第三聯收款憑證作支庫收入傳票,由支庫憑以記帳,其他各聯按繳款憑證用途,分送有關單位。

第五十五條 支庫對專業銀行經收處解繳庫款的劃款憑證和隨送的繳款書,經審核無誤後,按預算收入級次清分,按同一級次、同一預算科目彙總後作收入傳票記帳,會計分錄為:

收:“中央預算收入”科目或“待報解地方預算收入”科目

付:“××銀行往來”科目

第五十六條 支庫收納的預算收入,應於當日辦理庫款報解,確實來不及的,可在次日上午辦理,但月底日收納的預算收入,必須當日掃數報解。支庫辦理庫款報解時,應按預算級次、預算科目編制預算收入日報表。具體處理辦法:

(一)中央預算固定收入,省級預算固定收入,地、市級預算固定收入,根據預算收入科目設置明細帳或登記簿記載,並應分別編制預算收入日報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附繳款書回執聯送徵收機關,一份隨報單直接或經中心支庫彙總後上劃分庫。地(市)級預算固定收入上劃中心支庫。會計分錄為:

收:“聯行往帳”科目

付:“中央預算收入”或“待報解地方預算收入”科目

(二)本級預算收入日報表,根據地方預算收入明細帳編制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附繳款書回執聯交徵收機關,一份送財政機關。

如有收入退付,須在同一預算科目內軋差列入,退付大於繳庫時其差額用紅字列入收入日報表。

對縣級預算收入中的固定收入,轉入縣級財政庫款户。會計分錄為:

收:“地方財政庫款”科目

付:“待報解地方預算收入”科目

第五十七條 支庫對縣(市)級的預算收入,除編制預算收入日報表外,還須編制分成收入計算日報表和庫存日報表。為了便於核對數字,分成計算日報表應填列本日收入數和本年累計數。

支庫根據本級預算收入日報表中,屬於分成收入各科目的本日收入合計數,填寫分成收入計算表的收入總額,按規定的分成比例辦理分成留解,其中上解部分應從“待報解地方預算收入”科目帳户付出,然後劃上級庫。會計分錄為:

收:“聯行往帳”科目

付:“待報解地方預算收入”科目

屬於本級預算分成收入應從“待報解地方預算收入”科目付出。會計分錄為:

收:“地方財政庫款”科目

付:“待報解地方預算收入”科目

為了便於上級國庫彙總計算地方預算收入總額,沒有分成上解任務的縣,支庫對縣級預算收入,仍應編制分成收入計算表(其縣級留成數額與收入總額一致)。分成收入計算表編制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財政機關,一份隨劃款報單報上級國庫。

第三節 中心支庫

第五十八條 中心支庫收納預算收入的處理方法,比照支庫的方法辦理。

中心支庫收到支庫上報的地(市)級預算收入日報表、分成收入計算表和上劃庫款的聯行報單,經審核無誤後,分別轉入有關帳户,會計分錄為:

收:“待報解地方預算收入”科目

付:“聯行來帳”科目

根據支庫上報的地(市)預算收入日報表的數字,記載地方預算收入科目地區級預算收入明細帳或登記簿,據以編制預算收入日報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一份送財政機關。

第五十九條 中心支庫彙總支庫上報的分成收入計算表的收入總額數字後,加計地(市)級預算收入合計數字,即為地(市)預算收入總額,然後按規定的分成比例,辦理分成留解,編制彙總地(市)級分成收入計算表,屬於上解部分應上劃省分庫。會計分錄為:

收:“聯行往帳”科目

付:“待報解地方預算收入”科目

屬於本級的預算收入,會計分錄為:

收:“地方財政庫款”科目

付:“待報解地方預算收入”科目

沒有分成上解任務的地(市),中心支庫仍應上報分成收入計算表(其地、市級留成數額與預算收入總額一致),以便分庫彙總計算地方預算收入的分成總額。

第六十條 中心支庫收到支庫上報的中央、省級預算收入日報表,經審核無誤後,分別轉入有關帳户,會計分錄為:

收:“待報解地方預算收入”或“中央預算收入”科目

付:“聯行來帳”科目

根據支庫上報的中央、省級預算收入日報表和中心支庫收納的中央、省級預算收入,記載中央預算收入、省級預算收入登記簿。當日營業終了,據以分別編制中央、省級預算收入日報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一份隨劃款報單上劃分庫。會計分錄為:

收:“聯行往帳”科目

付:“中央預算收入”或“待報解地方預算收入”科目第四節 分 庫

第六十一條 分庫收納預算收入的處理方法,比照支庫的方法辦理。

分庫對於中央和省級預算固定收入應按預算科目設置明細帳或登記簿。

分庫收到中心支庫上劃的中央預算收入日報表,經審核無誤後憑以記帳,然後編制中央預算收入日報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一份隨聯行報單上報總庫。

分庫收到中心支庫上劃中央預算收入時的會計分錄為:

收:“中央預算收入”科目

付:“聯行來帳”科目

上劃總庫時的會計分錄為:

收:“聯行往帳”科目

付:“中央預算收入”科目

分庫收到中心支庫上劃的省級收入日報表,經審核無誤後憑以記帳,然後,編制省級預算收入日報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一份交省財政機關。會計分錄為:

收:“待報解地方預算收入”科目

付:“聯行來帳”科目

分庫收到中心支庫上劃的中央預算收入和省級預算收入繳款書,屬於中央級預算收入繳款書,留分庫備查;屬於省級預算收入繳款書連同本級收納的預算收入繳款書,隨同收入日報表送同級財政機關。

第六十二條 分庫彙總中心支庫分成收入計算表的收入總額數字後,加計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級預算收入中屬於分成收入各科目的合計數字,即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預算收入總額,然後編制全省的分成收入計算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同級財政,一份上報總庫。屬於上解部分應上劃總庫。會計分錄為:

收:“聯行往帳”科目

付:“待報解地方預算收入”科目

屬於本級的預算收入,會計分錄為:

收:“地方財政庫款”科目

付:“待報解地方預算收入”科目

沒有分成上解任務的省、自治區分庫,仍應上報地方預算收入總額,以便總庫彙總核對分析預算執行情況。

第六十三條 中央預算收入日報表的數字,應包括中央預算固定收入和上解收入,其本日收入合計數應與聯行劃款報單的數字一致。中央預算收入日報表,只報本日收入數字。

中央預算收入月終應根據預算收入明細帳或登記簿,於月後三日內電報月報,以分庫月末日的數字為準。以千元為金額單位,向總庫報送年累計數。

第五節 總 庫

第六十四條 總庫收納的中央預算收入的處理方法,比照支庫的方法辦理。

第六十五條 總庫收到分庫上劃的中央預算收入庫款、收入日報表和分成收入計算表,經審核後,應即辦理轉帳,會計分錄為:

收:“中央預算收入”科目

付:“聯行來帳”科目

並根據分庫上報的中央預算收入日報表,按預算科目記載的明細帳,編制彙總的中央預算收入日報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一份報財政部。

總庫收到分庫報送的電月報,經審核後,編制彙總的中央預算收入月報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用於核對帳務及分析預算收入的情況,一份報財政部。

第六章 庫款的支撥

第六十六條 各級庫款的支撥,必須根據同級財政機關的預算撥款憑證(或電匯、信匯)辦理。財政機關辦理撥款填寫憑證時,應按規定填明撥款的用途。

第六十七條 各級庫款的撥付,在各級財政庫款餘額內支付。各級財政機關應將撥款使用的印鑑,事先填制印鑑卡送同級國庫留存備驗。對超過庫款餘額與預留印鑑不符的撥款,各級國庫一律拒絕支付。

第六十八條 各級國庫收到財政機關的撥款憑證時,應審查憑證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用途是否符合規定。對憑證填寫不完整、撥款用途不符合規定的,國庫不得受理。

總庫接到財政部的撥款憑證,經審核無誤後,應及時辦理,會計分錄為:

收:“聯行往帳”科目

付:“中央預算支出”科目

各分、支庫接到同級財政機關的撥款憑證時,會計分錄為:

收:“聯行往帳”科目或“××銀行往來”科目

付:“地方財政庫款”科目

第六十九條 實行限額撥款的中央級事業行政單位,其有關國庫、銀行的制度手續,按“中央級事業行政經費限額撥款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十條 各級國庫對庫款的撥付,只辦理轉帳,不支付現金。

國庫應在財政機關通知撥款的當日將款項轉入或匯往有關單位在銀行的存款帳户。各級國庫和轉撥行都不得積壓。

第七章 預算收入對帳和年終決算

第七十一條 為了正確反映預算收入執行情況,各級財政、徵收機關和國庫必須嚴格遵守預算收入對帳制度。各級財政機關對於核對帳務工作負有組織和監督的責任。

各級財政、徵收機關和國庫的收入對帳,應當按月、按年按照預算科目對帳。

第七十二條 月份對帳。每月終了,支庫應在三日內根據各級預算科目明細帳或登記簿的餘額編制月份對帳單(同附件格式十八)一式四份,送財政和徵收機關於三日內核對完畢並蓋章後,財政、徵收機關各留一份,退回支庫兩份,支庫留存一份,報中心支庫一份(中央預算收入和省級預算收入月份對帳單,直接報分庫)。如有錯誤,應在月後六日內通知國庫更正。無正當理由的更正,不予受理。

中心支庫、分庫、總庫三級收納的預算收入對帳工作,也按上述辦法辦理。

第七十三條 年度對帳和年終決算。年度終了後,支庫應設置十天庫款報解整理期,經收處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所收之款項,應在庫款報解整理期內報達支庫,支庫應列入當年決算。

支庫應按中央、省、地(市)、縣四級分別編制預算收入年度決算表各一式四份,於年後二十天內送財政、徵收機關核對,財政、徵收機關應於五日內核對簽章完畢,對帳中發現錯誤,應及時糾正,同時通知編表單位更正。財政、徵收機關各留存一份,退回支庫兩份,支庫留存一份,其餘一份決算表報中心支庫。

中心支庫根據支庫上報的各級預算收入年度決算表,經審核無誤後,彙總編制全轄(包括縣)各級預算收入年度決算表一式四份,送財政、徵收機關核對無誤並蓋章後,財政、徵收機關各留存一份,退回中心支庫兩份,中心支庫留存一份,上報分庫一份。

分庫根據中心支庫上報的中央預算收入和地方預算收入年度決算表,經審核無誤後,分別彙總編制全轄(包括地市縣級)的地方預算收入年度決算表一式三份,送財政機關一份,分庫留存一份,上報總庫一份。中央預算收入年度決算表由分庫彙總編制一式兩份,一份留存,一份報總庫。

總庫收到分庫上報的中央預算收入年度決算表經審核無誤後,彙總編制中央預算收入年度決算表一式兩份,留存一份,報財政部一份。總庫收到的地方預算收入要分別審核,計算核對分成收入的有關數字,分析國家預算收入的執行情況。

第八章 其 他

第七十四條 國庫的各種繳(退、撥)款等會計憑證,分別由省級税務機關、財政機關、海關總署按本細則規定統一印製。各種會計帳表,由省分庫按本細則規定統一印製。

第七十五條 各級國庫使用的印章,原則上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制發。

第七十六條 各級財政在銀行的財政庫款和預算外存款,均不計利息。匯款和撥款也不收費。財政機關需用銀行的憑證也不收費。

第七十七條 經濟特區國庫的特殊問題,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七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的修訂和解釋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第七十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機關和分庫可根據本細則規定的原則,參照各地區具體情況,自行補充規定,並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八十條 本細則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執行。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一九八六年一月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國家金庫基本職責

根據《國家金庫條例》的規定,國庫的基本職責有:

(1)辦理國家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和留解;

(2)辦理國家預算支出的拔付;

(3)向上級國庫和同級財政機關反映預算收支執行情況;

(4)協助財政、税務機關督促企業和其他經濟收入的單位及時向國家繳納應繳款項,對於屢催不繳的,應依照税法協助扣收入庫;

(5)組織管理和檢查指導下級國庫工作;

(6)辦理國家交辦的同國庫有關的其他工作。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tiaoju/tiaoli/rrq4mk.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