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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管理暫行條例

陝西省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管理暫行條例

全面地認識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度,實踐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度存在着簽訂流於形式、內容不完善、權義不完全對等、爭議解決機制不完善和對聘用合同的內容規定缺乏管理等問題。下文是陝西省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管理暫行條例,歡迎閲讀!

陝西省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管理暫行條例
陝西省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管理暫行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事業單位的聘用關係,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制度,保障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xx]35號)、人事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範本)〉的通知》國人廳發[20xx]15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經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按規定權限批准設立的事業單位(以下稱聘用單位)與其受聘人員建立聘用合同關係的,適用本辦法。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確定聘用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 聘用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五條 訂立和變更聘用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並符合國家和我省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聘用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 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對聘用合同制度的實施負有指導和監督檢查的職責。

第二章 人員的聘用

第七條 聘用單位應當成立聘用工作組織,就人員的聘用、考核、續聘、解聘等具體事項提出意見。

聘用工作組織由本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工會負責人和職工代表組成,必要時可以吸收相關專家或者其他有關方面人員參加。

第八條 聘用單位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額內,按照崗位任職條件聘用人員,可以優先在本單位現有人員中公開選聘,也可以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涉密崗位確需使用其他方式選拔人員的除外。

第九條 應聘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的崗位,應聘人員應當持有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

第十條 人員的聘用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聘用單位公佈空缺崗位及其職責、聘用條件、工資福利待遇等事項;

(二)應聘人員提出申請;

(三)聘用工作組織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

(四)應聘人員通過考試、考核等形式進行競爭上崗,聘用工作組織根據結果擇優提出擬聘用人員名單;

(五)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決定受聘人員;

(六)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人與受聘人員協商訂立聘用合同。

第十一條 受聘人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的,不得被聘用從事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祕書或者人事、財務、紀檢監察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上工作。

聘用工作組織成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遇有上述親屬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訂立

第十二條 聘用合同訂立前,一方當事人有權向另一方當事人瞭解與其建立聘用關係相關的情況,雙方均應當如實説明。

第十三條 聘用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 聘用合同期限;

(二) 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三) 崗位紀律;

(四) 崗位工作條件;

(五) 工資福利待遇;

(六) 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七) 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和繼續教育、知識產權保護、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時限等條款。

第十四條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因崗位或者職業性質需要、期限相對較長的合同為中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經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上述任何一種期限的合同。

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0xx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20xx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20xx年的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該人員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 聘用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聘用合同一經生效,即具有約束力。

第十六條 聘用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聘用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的;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受聘人員為新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試用期超過6個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於3年。

第十七條 聘用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聘用單位出資招聘、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員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第十八條 受聘人員在涉及國家機密崗位工作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涉密人員管理的規定。受聘人員在涉及聘用單位商業祕密崗位工作的,聘用合同當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義務。

第十九條 聘用合同對受聘人員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的,僅限於下列情形:

(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二)違反保守單位商業祕密約定的。

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

第二十條 聘用合同期滿,符合續聘條件的,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聘用合同。續訂聘用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續簽聘用合同應當在聘用合同期滿前30日內辦理。續簽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內容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並簽訂《聘用合同續簽書》。沒有辦理續簽合同手續或終止聘用合同手續而存在事實聘用工作關係的,視為延續聘用合同,延續聘用合同的期限與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長不超過受聘人達到退休年齡的年限。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無效:

(一)違反國家和我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訂立的;

(二)採取期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

無效的聘用合同,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聘用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的無效,由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二條 聘用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確認。

第二十三條 聘用合同履行期間,聘用單位應當對受聘人員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必要時,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作為受聘人員續聘、調整崗位、解聘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並向受聘人員出具《崗位調整通知書》,對合同作出相應的變更。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需變更聘用合同的,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按照規定程序簽訂《聘用合同變更書》,以書面形式確定合同變更的內容;雙方協商不成的,聘用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二十五條 聘用單位合併、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併、分立後的聘用單位繼續履行;經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但當事人在聘用合同中另有約定或者屬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受聘人員被選舉擔任黨羣組織領導職務的,其聘用合同期限的變更,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聘用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中止履行:

(一)受聘人員履行國家規定的法定義務的;

(二)受聘人員暫時無法履行聘用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合同中止情形消除後,聘用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應當訂立書面聘用合同而未訂立,但受聘人員按照聘用單位要求履行了工作義務的,當事人的聘用關係成立,受聘人員的工作條件、工資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於受聘人員的原則確認。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九條 經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條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並書面通知受聘人員: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二)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三)未經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四)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本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六)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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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一致的。

聘用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員的,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聘用單位應當對受聘人員承擔聘用合同定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三)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後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癒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員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六)屬於國家規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並書面通知聘用單位: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錄用或者選調為公務員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聘用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的;

(六)聘用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第三十四條 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單位協商一致,又不屬於本辦法第三十三規定情形的,受聘人員應當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後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單位協商一致的,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聘用單位應當自受聘人員正式書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30日內予以答覆;未予答覆的,視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終止:

(一)聘用合同期滿的;

(二)當事人約定的聘用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退休或退職的;

(四)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五)甲方被依法註銷、撤銷或者解散的。

聘用合同當事人實際不履行聘用合同滿3個月,又不屬於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終止情形的,聘用合同可以終止。聘用合同終止後,聘用單位應當為受聘人員開具《終止聘用合同證明書》,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 聘用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聘用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終止聘用合同:

(一)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後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癒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屬於國家規定不得終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條 聘用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聘用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的,同時不屬於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聘用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三)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屬於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八條 應當訂立聘用合同而未訂立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終止聘用關係。應當訂立聘用合同而未訂立,聘用單位提出終止聘用關係,應當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員,但受聘人員具有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按前述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證明,並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社會保險關係封存或者轉移手續。合同解除後,聘用單位應當為受聘人員開具《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並辦理相關手續。雙方應當在3個月內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聘用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受聘人員的人事檔案,受聘人員不得無故不辦理檔案轉移手續。符合規定的經濟補償條件的,聘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受聘人員經濟補償。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應當根據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

(一)聘用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員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一致,由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五)聘用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的;

(六)聘用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七)聘用單位被撤銷、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員就業或者接收安置單位重新計算本單位工作年限的。

第四十一條 聘用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與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的解除條件相同的,聘用單位應當依照第四十條的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四十二條 經濟補償以受聘人員上年月平均工資為標準;受聘人員在聘用單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個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

受聘人員在聘用單位工作年限,滿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計算。

第四十三條 聘用單位依據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解除聘用合同的,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按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給予醫療補助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由於聘用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聘用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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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聘用合同當事人違反聘用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聘用合同當事人雙方都違反聘用合同約定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 聘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的,由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由聘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聘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聘用合同當事人因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依照人事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範本)》用於為事業單位簽訂聘用合同提供指導和示範。各地區、各部門和事業單位在使用《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範本)》的過程中,可根據合同範本的有關內容並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與職工簽訂聘用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切實維護單位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根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訂立並已經生效的聘用合同,本辦法實施後,聘用合同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變更聘用合同。

本辦法實施後訂立、續訂聘用合同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使用事業單位編制的社會團體,除按照公務員法進行人事管理的以外,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陝西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陝西省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事局、楊淩示範區人事勞動局,省級各部門、直屬機構人事(幹部)處: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xx]35號)、人事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範本)〉的通知》(國人廳發[20xx]158號)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制度,規範事業單位的聘用關係,保障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我們制定了《陝西省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管理暫行辦法》,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現將聘用合同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是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對於調動事業單位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要高度重視,發揮宏觀管理和指導協調作用,認真做好聘用合同的推行管理工作。

二、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基礎是聘用合同管理,聘用合同書是保證聘用制順利實施的一個重要步驟,在實行聘用制過程中,聘用雙方應當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規範聘用合同,減少不必要的人事爭議,國家人事部制定了《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範本)》,用於為事業單位簽訂聘用合同提供指導和示範。

三、各地區、各部門和事業單位在使用《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範本)》的過程中,可根據合同範本並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充分、完善合同內容,確定與職工簽訂聘用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切實維護單位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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