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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五大重點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五大重點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有哪些重點值得我們關注的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五大重點,內容僅供參考。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五大重點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共六章45條,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重點問題:

一是明確了古生物化石的範圍、保護原則和分類管理制度。國家對古生物化石實行分類管理、重點保護、科研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國土資源部門主管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國家按照在生物進化以及生物分類上的重要程度,將古生物化石劃分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這是實現科學、有效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基礎和前提。

二是充分發揮了專家在古生物化石保護中的作用。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專業性強,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是做好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的重要保障。

三是加強了古生物化石發掘管理,這是有效保護古生物化石的首要環節。因科研、教學、科普或者對古生物化石進行搶救性保護等需要,方可發掘古生物化石。申請發掘古生物化石的單位應當具備有3名以上擁有古生物專業或者相關專業技術職稱、並有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發掘經歷的技術人員,有符合發掘工作需要的設施等四項條件,並取得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批准。

四是加強了古生物化石收藏管理,這是有效保護古生物化石的關鍵環節。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單位應當具備有固定的館址、專用展室、相應面積的藏品保管場所,有相應數量並擁有相關研究成果的古生物專業或者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買賣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國有收藏單位不得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給非國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收藏單位之間轉讓、交換、贈與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應當經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

五是加強了古生物化石進出境管理,這是有效保護古生物化石的重要環節。國家規定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因科研需要與國外有關研究機構進行合作,或者因科學、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進行展覽的,經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方可出境;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經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方可出境。國家對違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權進行追索。

相關解讀

研究熱、收藏熱、開發熱日益升温,保護工作亟待加強

近年來,隨着研究熱、收藏熱、開發熱等現象日益升温,古生物化石被廣泛關注,化石保護工作需要進一步加強。

王守智指出,國務院《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自20xx年1月1日施行以來,有力推動了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但是,一些管理事項的規定還有待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主要表現在: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的職責尚不明晰,不利於專家作用的充分發揮;申請古生物化石發掘、流通、進出境應提交的材料尚不夠明確具體,不利於管理相對人申請報批;收藏單位的收藏條件、對收藏單位的管理措施不夠明晰,不利於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加強管理和監督檢查;個人收藏化石的處置和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流通制度等事項未予明確,不利於公民合法財產權益的保護;違反《條例》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不夠具體。為解決上述問題,更好地貫徹落實《條例》的相關規定,加強對古生物化石發掘、收藏、流通、進出境等主要環節的管理,保護我國珍惜的古生物化石資源,國土資源部出台了《實施辦法》。

據王守智介紹,在堅持合法性的前提下,《實施辦法》對《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進行了全面細化和完善,主要是堅持三大原則:堅持合法性原則,嚴格遵循《條例》賦予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職責規定,不擴大管理權限,不增設行政許可和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不超越權限設定行政處罰;堅持合理性原則,對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保護規劃、年度報告和抽查、個人收藏等事項,結合實際管理需要,制定合理可行的管理措施;堅持可操作性原則,在發掘、收藏、流通、進出境等主要環節,對管理相對人申請報批要件、審批機關審批程序、違反《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等事項,進行了全面細化和明確。

明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職責,發揮專家委員會作用

依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從各個方面作出了進一步詳細規定。

王守智説,總的來看,《實施辦法》明確了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中的具體管理職責;明確了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在古生物化石保護中的作用;細化了古生物化石發掘和零星採集活動應當提交的申請要件;建立了收藏單位的分級管理制度並細化了各級收藏單位的收藏條件和收藏範圍;明確了古生物化石流通的範圍和審批程序;對古生物化石出境審批、出境化石的進境核查、進境化石的核查登記等各類進出境事項作了細化;同時對涉及古生物化石的各類違法行為的處罰條款進行了細化。

根據規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職責主要有五項:一是在立法權限內,研究制定和貫徹執行古生物化石保護的各類規章制度、技術標準和規範。二是依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的規定,開展古生物化石的發掘、流通、進出境等事項的審批工作。三是建立和管理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檔案和數據庫。四是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查處各類違法案件。五是組織開展古生物化石保護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和管理業務培訓等。

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專業性強,《實施辦法》對保障專家充分發揮專業指導和諮詢作用制度作了完善。王守智表示,《實施辦法》豐富了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的職能,規定了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承擔的10個方面工作;規定了國土資源部成立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成立省級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及辦公室;將收藏單位評估定級、擬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名錄等專業性、技術性的工作交由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承擔,強化專業指導和標準規範。而且,《實施辦法》還強調了專家的責任。

加強對收藏單位的管理、監督和檢查,規範個人收藏行為

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直接承擔着化石保護的重要職責,是開展科學研究、宣傳教育的前沿陣地。

王守智表示,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中關於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收藏單位管理和監督檢查的相關規定,《實施辦法》在3個方面作出了完善:建立了收藏單位的分級管理制度,依據收藏條件將收藏單位分為甲、乙、丙三個級別並確定了各個級別單位的收藏範圍;明確了收藏單位的標準,在館藏空間、技術人員、工藝設備、檔案系統、規章制度、經費保障等多個方面對《條例》規定的收藏條件進行了細化;完善了收藏單位的常態化管理措施,明確了收藏單位在檔案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責任,建立了對收藏單位的年度報告與抽查制度。

對個人收藏的古生物化石,《實施辦法》本着保護個人合法財產的精神,在三方面進行了規範:一是鼓勵個人將《條例》施行前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在規定期限內到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登記結果納入本行政區域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檔案和數據庫;二是鼓勵個人將其合法收藏的重點古生物化石通過委託保管、委託展示、捐贈等方式交由具備收藏條件的單位進行收藏,個人收藏的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可以根據規定買賣流通;三是明確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收藏違法獲得或者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古生物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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