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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古城保護條例》全文

《揚州古城保護條例》全文

為了加強揚州古城保護,保持揚州古城傳統風貌與特色,制定了《揚州古城保護條例》並公開徵求意見,下面是詳細內容。

《揚州古城保護條例》全文

《揚州古城保護條例(草案)》、《揚州市河道管理條例(草案)》已由揚州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初次審議。為了增強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兩部法規草案全文予以公佈,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於20xx年7月31日前以書面或者電子郵件方式反饋給揚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聯繫電話及傳真:87802961 電子信箱: 地址:揚州市文昌中路672號,郵編225000

揚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xx年7月1日

揚州古城保護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揚州古城保護,保持揚州古城傳統風貌與特色,繼承和保護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揚州古城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揚州古城包括各個歷史時期不斷演進形成的城市遺存,其範圍為:東至唐子城東護城河、黃金壩路、古運河一線,南至古運河、二道溝、荷花池、寶帶河一線,西至寶帶河、保障河、唐子城西護城河一線,北至唐子城北護城河、上方寺路一線。

第三條 在揚州古城居住和從事生產經營、工程建設、保護管理、旅遊開發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古城保護遵循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統籌規劃、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古城保護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古城保護管理工作。

廣陵區人民政府、邗江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和古城保護實際需要實施古城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理委員會設立古城保護專項資金,專項用於古城保護。

第八條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古城保護的宣傳教育,對在古城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古城的義務,有權對破壞古城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古城保護管理工作,依法接受監督。

市人民政府對負有古城保護職責的部門和相關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理委員會的古城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每年的九月二十六日為揚州古城保護宣傳日。

第二章 保護機構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揚州古城保護辦公室(簡稱市古城辦),具體負責古城保護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古城保護日常事務,協調、指導相關部門和相關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理委員會做好古城保護的具體工作;

(二)研究古城保護、管理和利用的政策;組織編制古城保護名錄;組織開展古城研究、宣傳工作;

(三)組織編制市古城保護年度項目計劃和預算方案,配合市財政主管部門管理市古城保護專項資金;

(四)組織開展對古城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

(五)參與編制並監督實施古城保護相關的規劃;參與古城保護相關的工程建設方案審查;

(六)參與古城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建築的申報工作及整治、修繕、安全等管理工作;

(七)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八)督促相關部門查處古城保護違法違規行為;

(九)市人民政府明確的其他應由市古城辦承擔的職責。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揚州古城保護專家委員會,為古城保護提供諮詢;市古城辦負責專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市古城保護相關部門職責:

(一)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明清歷史城區保護規劃、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組織申報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負責古城建設項目規劃管理工作;

(二)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文物保護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文物保護、維修、利用項目方案的審批及實施工程的監督工作;負責地下文物考古調查、考古發掘、協調實施重要遺址的保護工作;負責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資質管理;會同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方案並按規定程序報批;

(三)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職責統籌負責古城基礎設施改造維護工作,負責古城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竣工驗收備案;負責古城建築節能技術推廣;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管理古城保護建設工程檔案;

(四)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直管公房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的管理、修繕、利用及解危工作;負責房屋產權及使用性質變更登記;支持其他國有房屋產權管理機構加強對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建築的保護、管理和利用;

(五)市城管主管部門按職責負責古城市容市貌、環境衞生管理;履行直接行使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六)公安機關對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七)市發改、民政、財政、國土、交通、水利、文化、環保、旅遊、宗教、園林、工商等部門協同做好古城保護工作。

廣陵區人民政府、邗江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依法履行本區域內的古城保護職責,並將責任落實到所屬部門單位。

第三章 保護內容

第十四條 揚州古城分為明清歷史城區和古城遺址區,實行分區域、差別化保護。

明清歷史城區範圍為:東至古運河,南至古運河、二道溝,西至二道河,北至北城河;揚州古城的其他區域為古城遺址區範圍。

第十五條 明清歷史城區保護內容:

(一)城區整體風貌和傳統格局,包括傳統路網、街巷體系和歷史水系,傳統建築外形、空間組織和色彩,傳統地形地貌和綠化空間;

(二)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建築和尚未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

(三)歷代城池遺存;

(四)近代以來的工業遺產;

(五)列入保護名錄的古典園林、古樹名木、古井、古橋樑、古碑刻;

(六)歷史地名、商業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

(七)與重大歷史事件、重要歷史人物有關的遺址、遺蹟;

(八)其他具有歷史保護價值的遺址、遺蹟。

第十六條 古城遺址區保護內容:

(一)廣陵城、隋江都宮城、唐子城、南宋寶祐城等歷代城池遺址;

(二)唐羅城、五代周小城、宋大城和夾城等城池遺址、遺蹟;

(三)古邗溝、古運河、漕河、護城河等歷史水系及其橋樑、碼頭、涵閘等設施遺蹟;

(四)探明的古代道路、衙署、寺廟、驛站、市場、手工作坊、重要建築基址等城池遺存;

(五)歷史形成的岡阜、池塘、園林遺址;

(六)鳳凰橋街等歷史街道;

(七)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建築和尚未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地名、商業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

(八)其他具有歷史保護價值的遺址、遺蹟。

第十七條 建立揚州古城保護名錄,保護名錄的編制內容、標準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章 保護規劃

第十八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揚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明清歷史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

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相關職能部門根據職責組織編制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的保護規劃。

第十九條 編制保護規劃應當科學論證,廣泛徵求相關區政府、功能區管理委員會、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依法批准的保護規劃,應當嚴格實施,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原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調整方案,調整後的規劃方案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二十條 古城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保護規劃,不得突破相關保護規劃確定的控制性指標。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相關部門批准,規劃部門在辦理古城保護項目工程建設審批手續時應當徵求市古城辦意見。

市古城辦等相關部門應當參與市古城保護項目的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第五章 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明清歷史城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或損害古城整體風貌和傳統格局;

(二)破壞或損害歷史文化街區真實性、完整性及其環境風貌;

(三)擅自拆除或毀損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和列入保護名錄的其他建築物、構築物;

(四)非法佔用或破壞歷代城池遺存;

(五)非法佔用或破壞列入保護名錄的古典園林、古樹名木、古井、古橋樑、古碑刻;

(六)非法佔用或破壞近代以來的工業遺產;

(七)在文物保護單位本體、歷史建築上塗污刻劃、亂搭亂建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其保護標誌;

(八)非法佔用或破壞與重大歷史事件、重要歷史人物有關的遺址、遺蹟;

(九)其他涉及明清歷史城區保護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古城遺址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挖掘、破壞歷代城池遺址、遺蹟;

(二)擅自佔用歷代城池遺址、遺蹟;

(三)擅自挖掘、填埋、破壞和污染歷史水系;

(四)破壞歷史形成的地形地貌;

(五)破壞受保護的歷史街道;

(六)其他涉及古城遺址區保護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明清歷史城區建設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歷史文化街區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擅自成片拆除,確需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儘可能利用原有建築物;

(二)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的修繕,應當遵守不改變原狀的原則,保持其真實性和完整性或恢復其歷史風貌;

(三)建設項目的功能、建築形式、空間組織、高度、體量、色彩等,必須符合古城保護的要求,並與周邊環境、風貌相協調;

(四)列入保護名錄的街巷、道路不得擅自拓寬、裁彎取直,整治時應保持其原有街巷特徵;

(五)新建建築物不得危及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建築和其他受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古遺址的安全和利用;

(六)新建和改造房屋、設置廣告、埋設管線、開挖道路等,應當依法辦理規劃、建設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古城遺址區建設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廣陵城、隋江都宮城、唐子城、南宋寶祐城等歷代城池遺址、宋夾城遺址和瘦西湖風景區範圍內,除文物保護、旅遊配套及基礎設施等工程外,不得建設其他工程,涉及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的,按照其總體規劃執行;

(二)建設工程選址應當儘可能避開探明的地下文物遺址、遺蹟;

(三)進行工程建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先報請市文物主管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施工中發現文物或重要歷史遺蹟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並向市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四)進行工程建設不得破壞古城遺址區的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建築和歷史街道的環境風貌,不得佔用歷史水系,不得破壞原有的地形地貌。

第二十五條 在古城從事文物保護單位修繕、遷移、重建等工程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等級的專業資質。

第二十六條 明清歷史城區內的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建築和尚未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遷移和重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確因保護需要,設計方案不能達到規範要求的,在維持古城道路、街巷肌理的基礎上,由市古城辦組織規劃、文物、建設、消防等相關部門、相關區政府和專家論證並形成意見。

第二十七條 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明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或功能區管理委員會負責修繕、保養。

第二十八條 歷史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合理使用建築物。

歷史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所有權人負責建築物的維護和修繕。所有權人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市、相關區人民政府和相關功能區管理委員會可以採取補助、修繕等措施予以保護。

歷史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的使用、維護和修繕,接受相關部門的指導、監督。

使用國有歷史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的單位和個人不按要求採取保護措施,造成建築物損毀危險且拒不改正的,所有權人可以收回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 明清歷史城區用於居住的私有產權的建築,經批准按照古城風貌要求修繕、改建的,市、相關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技術支持和適當資金補助。

第三十條 古城新建和改造的通訊、電力、有線電視等線網設施和燃氣管道應當入地埋設,入地埋設確有困難的區域,架空線路應當滿足安全、景觀等要求。

第三十一條 古城街巷道路不得隨意挖掘。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訊等地下管網改造應當與道路改造統一規劃、同步實施。因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挖掘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開挖和修復方案,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二條 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建築設置牌匾、户外廣告等設施應當經城管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開展古城消防宣傳教育,組織、指導消防安全培訓。對古城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負責古城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和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負責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承擔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四條 古城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消防技術規範設置。

明清歷史城區內鼓勵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按照保護要求和技術規範統籌改善消防設施,確因古城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範設置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市規劃主管部門、相關區人民政府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並指導相關單位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明清歷史城區內的單位、住户和商户應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要求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器材;確保消防、救護等應急通道暢通。

第三十五條 體現揚州歷史文化內涵的歷史地名應當保留,確需更改或者取消的,地名管理部門應當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六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六條 古城利用遵循保護為主、合理利用、弘揚文化、改善民生的原則。

第三十七條 鼓勵對古城傳統文化、藝術、民俗的挖掘、收集、整理和研究。

文物保護單位和古代城市遺址可以通過博物館、遺址公園、遺址保護棚等形式向公眾開放。

第三十八條 鼓勵依法吸納社會資本合理利用古城資源、發展旅遊等相關產業。

對於利用社會資本保護修繕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可依法在不改變所有權的前提下,給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權。

第三十九條 保護明清歷史城區原住居民的民風民俗,鼓勵原住居民在明清歷史城區居住,利用自有資產依法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公益性活動。

第四十條 古城內鼓勵依法從事下列活動:

(一)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和傳承、影視作品拍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地方文化研究基地等;

(二)製作、銷售旅遊紀念品、傳統特色產品;

(三)開發、收藏、展示民間工藝品及交易;

(四)經營民俗客棧、特色餐館等旅遊服務;

(五)休閒娛樂業和民間藝術表演。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進行工程建設,由建設、城管、文物等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規劃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擅自拆除或毀損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的,由文物、城管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擅自拆除或毀損列入保護名錄的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由城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的,由城管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並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在文物、歷史建築上塗污、刻劃的,由文物主管部門、城管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由文物、水利、環保等有關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分別由市規劃、文物、建設、城管等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或者不執行保護規劃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歷史風貌建築是指除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和尚未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以外,由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申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佈,體現揚州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歷史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築物。

第四十八條 平山堂城遺址和南門外大街參照本條例予以保護。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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