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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於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內容,歡迎閲讀借鑑。

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例1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問題,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 駕駛員的職責及安全行車規定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3、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4、遵守交通規則,不疲勞駕車,不違章駕車。

5、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8、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9、接送學生前20分鐘,司機應提前做好準備,隨時等候出車。

10、司機要服從園長的安排,不準藉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1、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學校。

12、司機未經領導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1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儘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後再向管理部門報告。

二、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於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鬆、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三、跟車教師安全工作職責

1、跟車教師必須提前10分鐘上車,負責安排幼兒入座上車維持秩序,作好安全乘車的準備工作。上車時,跟車教師清點幼兒人數,讓幼兒站隊上車,沒有教師帶領的幼兒不能上車。接幼兒來園時跟車教師要下車接幼兒上車,安排好幼兒的座位。車到園後,幼兒下車,跟車教師與本班教師交接,清點本趟車上各班幼兒人數。

2、跟車教師要加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始終和司機保持密切合作,協調一致,對家長、幼兒態度和藹、細心周到,服務熱情。

3、跟車教師在開車前後及時開關車窗,以保障車內空氣流通,並根據氣候變化為幼兒上下車做到及時增減衣服。押車教師要時刻提醒幼兒,幼兒不要將頭手等身體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户不要打開的過大。

4、跟車教師保證各班聯繫單及幼兒園通知單,準時發給家長;並將幼兒服藥準確地帶回交到各班教師手中,保障幼兒及時服藥。

5、跟車教師要掌握幼兒尤其新入園幼兒的乘車起始、終點,對家長提出的線路更換和正確建議高度重視並及時反映,以便更好地解決而服務於家長。

6、老師根據各車接送名單,接送幼兒的往返乘車並不準有幼兒漏上或錯上車的事故出現。

8、送幼兒時車要靠邊停,跟車教師要先看一下前後是否有車輛,確認無車輛時,教師要先下車後再讓幼兒下車,同時教育幼兒下車後不要奔跑,等車走後再走。確保每個幼兒安全到家。

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例2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搭乘校車學生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湖北省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幼兒園校車管理條例。

一、本規定所稱校車是指漢陽區學校、幼兒園(含民辦教育機構)自購或租借的專門用於運送不少於5名學生及其照管人員上、下學的客車和乘用車。

二、各校(園)要成立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園)長任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的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督促、檢查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每月進行一次校車運行情況檢查,並作好記載。

三、使用校車的學校(園)應當與區公安機關交通大隊、教育局簽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應當與校車駕駛人員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使用租借車輛的學校應當與出租、出借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交通安全責任,管理制度《幼兒園校車管理條例》。

四、使用校車的學校(園)必須建立有關管理制度,並認真落實。應建立車輛管理制度和車輛台帳,定期對校車進行維護保養;建立和落實校車駕駛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駕駛人員規範操作、文明行車,保持安全車速;建立學生照管人員責任制度,確保每輛校車配備學生照管人員,負責維持乘車秩序,監督和糾正校車駕駛人員的交通違法行為,防止校車出現超速、超載、亂停靠上下學生等情形;建立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自覺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教育局的監督檢查。

五、校車必須按核定準載人數,乘坐校車,不得超載。嚴格遵守既定校車行駛路線圖和停靠站點的。要求校車駕駛員要有準駕同類車型3年以上的駕齡。校車必須噴塗統一顏色, 必須有校車專用標識、標誌上路行駛時,應按照規定正確使用校車專用標識、標誌。

六、學生照管人員在乘車過程中維持學生乘車紀律,嚴禁學生干擾司機駕駛。清點上、下車的學生人數無誤後,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通知司機可以移動車輛。跟車學生照管人員必須認真填寫安全日誌。

七、使用校車的學校不得租用證件不全、超載營運、不具有法定營運資質的車輛接送師生,必須同法定營運單位簽訂運輸合同和安全責任書。不得強迫校車駕駛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校車。

八、學校校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產品;

(二)依法辦理了機動車登記和安全技術檢驗;

(三)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四)符合國家規定的校車技術標準。

以租借的機動車作為校車還應持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營運證。

九、駕駛員應服從調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出車前應認真做好車輛的安全檢查,確保行車安全。

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不疲勞駕車。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駕駛員不得飲酒駕駛校車。經常學習交通法規。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於每小時5公里,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十、校車駕駛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二)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週期內沒有累計記滿12分的記錄;

(三)未發生過致人死亡且負有責任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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