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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協管工作管理條例

安全協管工作管理條例

一、宣傳貫徹《食品衞生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安全協管工作。

安全協管工作管理條例

二、掌握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的基本情況和食品質量安全動態。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統計上報《達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基本情況調查表》,及時更新本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基本情況。

三、負責對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的日常巡查,督促企業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安全制度、台帳和記錄,發現隱患及時制止並向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四、負責對轄區內的食品生產加工點的監督管理。

五、協助督促企業整改在巡查中發現的問題,工作總結《安全協管工作》。

六、協助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人員開展監督檢查及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七、參加有關食品安全監督工作會議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負責本轄區相關材料、報表及信息的報送。

八、受理本轄區內生產經銷假冒偽劣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並及時報告鎮政府和相關部門。

九、配合或受委託對本轄區內已實行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的“QS”標誌、生產許可證編號等標識安全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情況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報告。

十、協助收集企業和羣眾對食品安全監督、行政執法安全監察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反饋到縣質監局。

十一、參與和協助轄區內食品安全等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十二、完成鎮政府及相關監管部門臨時交辦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任務。

標籤: 協管 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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