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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萬借款借條堪稱範本卻不受法律保護為什麼?

8萬借款借條堪稱範本卻不受法律保護為什麼?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條是十分重要的證據之一,對明確雙方當事人借貸關係成立與否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在審判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出具的是“欠條”,有的提供的是“借條”,各有不一。下面本站小編整理8萬借款借條堪稱範本卻不受法律保護的案例,供你參考。

8萬借款借條堪稱範本卻不受法律保護為什麼?

8萬借款借條堪稱範本卻不受法律保護的案例

任某聽説走私香煙能賺大錢,決定鋌而走險。籌措資金時,任某將自己的打算向戰友賈某和盤托出。賈某看在戰友的情面上借出了8萬元。結果,任某在推銷香煙時被查獲。賈某得知後,持借條把任某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後作出民事制裁決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收繳用於非法販賣香煙的借款8萬元。

這是任某給賈某打的借條內容,可以説堪稱完美無瑕:

為了做生意,現收到賈某(身份證號:234567…0898)以現金出借的¥80000.00元(人民幣捌萬元整),借期陸個月,月利率6‰(仟分之柒),貳零壹叁年拾貳月捌日到期時本息一併還清。如到期未還清,願按月利率10‰(仟分之拾)計付逾期利息。立此為據。

借款人:任某

(身份證號:765432…1817)

貳零壹叁年陸月捌日

那麼問題來了:為什麼法院不支持原告賈某的訴訟請求呢?8萬用人民幣就這麼沒了嗎?賈某很不服氣,接下來小編就給您講講,請朋友們認真閲讀,千萬不要大意!

7個方面關鍵要素決定了借貸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1、借貸進行非法活動。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如明知個人借款用於賭博、販賣假幣、販賣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給他人,其借貸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對行為人還要處以收繳、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2、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包括: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

(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三)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四)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實踐已充分表明,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從根本上損害了羣眾利益,給經濟生活和社會安定造成了嚴重危害。按照國務院(1998)第247號令第18條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這是因為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本身是違法行為,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也是不合法的,參與者由此造成的損失,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3、非金融企業以合法借貸掩蓋的非法金融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該批覆還規定: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無效的民事行為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果。

4、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

《貸款通則》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務。”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違反國家金融法規,屬於無效合同。依照有關法規,對於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法院除判決返還本金外,對出借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當收繳,對借款方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5、明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合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6、違背真實意圖的借貸關係。

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圖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無效。借貸關係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係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7、高利貸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由此可見,高利貸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結合本文開頭的案例做一分析解釋: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本案中,賈某的出借行為顯然違法,故法律予以懲戒。

同樣,我們再看2個法院判例,便於朋友們理解:

案例:乘人之危。

萬某的兒子突發疾病需住院治療,為此萬某急匆匆向鄰居滕某借款1萬元。滕某提出要按月息5%給付利息,迫於情勢,萬某違心寫下了一張半年後歸還1.3萬元的借據。還款期到,頻遭催債的萬某實難以高息還款,訴至法庭。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的行為系乘人之危發放高利貸,屬無效民事行為,判決萬某償還滕某本金1萬元及利息541.6元(按銀行短期貸款利率計算)。

點評:

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一方以欺詐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謂乘人之危,是指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並做出違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本案中,高息借款並非萬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滕某在主觀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所取得的利益明顯超出了法律允許的範圍。綜上,原告的行為符合乘人之危的構成要件。

案例:手段非法。

李某和張某原是生意夥伴,後因關係惡化絕交,但張某尚欠李某部分貨款。今年5月,李某將張某非法拘禁並逼迫其寫下6.5萬元的借條(事後張某就非法拘禁一事向公安機關報案,該案另案處理)。同年8月,李某持借條起訴,要求張某歸還全部欠款。法院經審理,判定李某用脅迫手段使張某寫下的借條無效,只認定張某償還其承認的3.2萬元欠款。

點評:

《民法通則》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所謂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表示的行為。本案中,張某出具欠條的行為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故法院認定為無效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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