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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間借款有什麼法律風險

企業間借款有什麼法律風險

企業貸款是指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種借款方式。企業的貸款主要是用來進行固定資產購建、技術改造等大額長期投資。今天本站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企業間借款存在的法律風險。具體內容如下,歡迎參考閲讀!

企業間借款有什麼法律風險

企業間借款有什麼法律風險:

(一)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因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 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 相借貸融資業務。”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的規定,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企業之間簽訂的這種合同為無效合同。如:約定不論盈虧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聯營行為;約定一方向企業投 資,但不論企業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資行為等,在實踐中都將會被認為是變相借貸行為而歸於無效。

(二)企業獲得金融機構貸款以後轉貸的,有可能觸犯法律關於高額轉貸的禁止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並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企業從金融機構獲得借款,本身就是為了滿足自身的資金需求。如果企業在獲得借款以後,高額轉貸牟利,擾亂金融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違背企業借貸的初衷,不但借貸行為本身無效,而且將有可能觸犯刑律,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企業與公民之間以借貸為名,進行非法集資或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司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 為借貸案件受理。”的規定,企業與公民之間的借貸行為原則上是有效的。此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對企業與 公民之間的借貸效力進一步做了明確和細化:“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 款;(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因此,如果企業與公民之間以借貸為名,進行非法集資或發放貸款,也將被依法認定為無效。

(四)無效企業借貸行為的法律後果

1、對借貸本金應予歸還出借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和《最高人民法院 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的規定,借貸本金 作為無效借貸合同的標的物,應當全額返還給出借方。《合同法》就合同無效的後果也有詳細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應返還原物或資金,締約雙方都有過錯的,根據過 錯承擔相應責任。

2、對借款利息予以收繳並處以相應罰款。遲延歸還本金的,借款人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 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 履行期間的利息。”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 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的規定, 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合同中約定的利息不予保護,應予收繳,並對借款人處以相當銀行利息的罰款。

根據《貸款通則》:“第七十三條 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 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的規定,企業違規借貸的,出借方有可能受到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根 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十二條 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 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可能處以所取得利息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或10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出借人有可能喪失擔保利益

在企業間的借貸行為中,因借款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無效,對出借方是重大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 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 三分之一。” 因此,一旦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也會被認定無效。出借人將無法獲得或獲得的擔保利益將會大打折扣,在借款人無法償還本金的情況下,出借 人在一定程度上將喪失收回本金的保證。

4、企業借貸無效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 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的規定,如果企業套取金融機構資金轉貸牟利或非法 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有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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