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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兩年的借條是否受法律保護案例

超過兩年的借條是否受法律保護案例

借條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借條寫的不規範對債務人、債權人都會有影響。那麼你知道超過兩年的借條是否受法律保護?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案例,供你參考。

超過兩年的借條是否受法律保護案例

超過兩年的借條是否受法律保護案例

近日,家住廣西巴馬瑤族自治縣巴馬鎮的李善手持一張3萬元的借條要求起訴,並向巴馬法院盤陽法庭的法官詳細詢問了訴訟風險有關情況。李善聽人説借條超過兩年過期就要不到錢了,非常擔心。盤陽法庭的法官解答説,不是超過兩年的借條就不受法律保護,要根據具體的約定確定訴訟時效期間,你的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可以隨時主張權利,從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李善對手中的借條有信心要回錢了。

【分歧】

公民之間的借貸是民間融資行為,在法律上稱為民間借貸,現實生活中公民之間的借貸行為很普遍,也為解決資金困難促進生產發展起了重要作用;由於借貸行為的不規範,約定不明確,同時產生了不少糾紛,甚至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你知道借貸的風險和法律保護期間嗎?是兩年還是另有規定呢!對此,我國法律規定對民事權利的保護,一般為兩年,但具體如何確定,要根據借條的約定才能確定訴訟時效保護期間,並不是超過兩年的借條就不受法律保護。

【評析】

關於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作了一般性規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作了進一步明確,單行的法律另有規定的依法律規定;對不同的案件法律作了不同的規定,有一年的、兩年的、三年的,五年的、甚至更長期間,應針對具體案件適用具體法律確定訴訟時效。對於公民之間的借條(欠條)訴訟時效期間具體分以下情形進行確定。

一、借條約定有還款期限的,自期限屆滿二年,超過二年的不受法律保護。《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借款有約定期間的約定期間屆滿,當事人不主張權利超過兩年的法律不予保護,即喪失勝訴權。

二、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從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不受法律保護。在日常生活中人們習慣的理解為兩年是從借款之日起來計算,在審判實踐中也有這種理解和認識誤區;其實不然,訴訟時效是對民事權利的保護性規定,而不是消滅規定,應當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沒有約定還款期間的,借款即使超過兩年而權利人並不知道未還款其債權就受到了侵害,因此,計算訴訟時效應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超過兩年的不受法律保護。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是指權利人主張收回借款或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償還借款或債務人經營狀況惡化,無法償還借款的情形等。

三、借條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的規定。《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訴訟時效中止、中斷作了列舉性規定:

(一)、關於訴訟時效的中斷。《規定》中第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如向債務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簽收或能證明收到文書的、向對方發信或數據電文的、向下落不明人刊登公告、代扣本息的;第12條、第13條規定,提起訴訟、申請仲裁、支付令、破產、財產保全、強制執行、追加當事人、抵銷債務、宣告失蹤或死亡、申請調解、向公、檢、法機關報案或控告、債權轉讓、提起代位權訴訟、與連帶債務人訴訟等同樣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同時債務人約定新的還款期限、償還部分欠款等情形,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總之,只要權利人主張權利、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就引起時效中斷的效力,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要能夠舉證證明方可;訴訟時效中斷後應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再超過二年的才不受法律保護,且可能再次中斷又重新計算。

(二)、關於訴訟時效的中止。《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利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第20條規定其他障礙引起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一是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二是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三是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四是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也就是特別情形下才發生中止效力。

(三)、民間借貸的民事權利請求權不適用延長的規定,因借貸行為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也只有特殊情況方可延長。

四、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列外情形。

當事人自願履行償還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這也是我國民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司法解釋第22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當事人還款後又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體現的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五、借條利息的確定。《合同法》第211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對利息有約定的按約定計算利息,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高於銀行利率,但約定的利率最高不能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高於4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對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當事人主張利息的不予保護;但是超過借款履行期間的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按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標籤: 借條 案例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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