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條據 >辦法 >

元旦起施行《陝西省食品攤販管理辦法》

元旦起施行《陝西省食品攤販管理辦法》

昨日從省食藥監局獲悉,我省將從20xx年1月1日起施行《陝西省食品攤販管理辦法》。該《辦法》鼓勵食品攤販採用傳統工藝加工食品,在現場製售過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劑,同時規定小作坊不得生產配製醬油食醋。

元旦起施行《陝西省食品攤販管理辦法》

食品攤販是安全第一責任人《辦法》指出,食品攤販是製售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經營食品應當符合食品衞生和安全要求,食品攤販應向消費者作出食品安全責任承諾。

《辦法》規定,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必須在顯着位置懸掛有效食品攤販登記卡;從業人員必須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具有符合食品衞生條件的食品製作和銷售的亭、棚、車、台以及密閉的廢棄物收集設施;食品原料、接觸食品的器具、包裝材料、工作枱面等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要求;銷售散裝直接入口食品的,應當具有防雨、防塵、防蠅等設施;餐具按規定清洗、消毒;經營過程中應當保持生熟隔離,防止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鼓勵食品攤販採用傳統工藝加工食品,在現場製售過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劑。

小作坊不得生產配製醬油食醋

在加強食品攤販管理的同時,我省還將於20xx年1月1日起實施《加強醬油、食醋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加強醬油、食醋的質量安全監管,打擊製售假冒偽劣醬油、食醋的違法犯罪行為。按照《意見》,醬油、食醋的生產、經營企業(含個體户、小作坊)為產品質量第一責任人。應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生產、經營,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意見》規定,生產企業不得在生產場所之外向食品生產環節、流通環節、餐飲服務環節銷售散裝醬油、食醋;不得使用回收的包裝容器再次灌裝醬油、食醋。

小作坊不得生產配製醬油、配製食醋;不得接受委託生產加工或者分裝;嚴格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使用食品添加劑應到生產地所在縣(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醬油、食醋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預包裝食品,包裝材料必須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標籤應標明食品名稱、成分或配料表、小作坊名稱、許可證號、生產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不得使用回收的包裝容器再次灌裝醬油、食醋;散裝醬油、食醋僅限在本生產加工點銷售。

以下為《辦法》全文

各設區市、省直管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省局根據《陝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制定了《陝西省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陝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xx 年12月22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陝西省食品攤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食品攤販經營活動,保障消費者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陝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據《陝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由設區的市、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市容環境衞生部門按規定登記備案的食品攤販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經營規範

第三條 食品攤販是製售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經營食品應當符合食品衞生和安全要求,食品攤販應向消費者作出食品安全責任承諾(見附件1)。

第四條 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在顯著位置懸掛有效食品攤販登記卡;

(2)從業人員必須取得有效健康證明,保持個人衞生,製售食品、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將手洗淨,穿戴清潔,使用無毒、清潔的製作、售貨工具;

(3)具有符合食品衞生條件的食品製作和銷售的亭、棚、車、台以及密閉的廢棄物收集設施;

(4) 食品原料、接觸食品的器具、包裝材料、工作台面等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要求;

(5) 銷售散裝直接入口食品的,應當具有防雨、防塵、防蠅等設施;

(6) 餐具按規定清洗、消毒。不具備清洗、消毒條件的,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一次性餐飲具或者採用集中式消毒餐飲具;加工用刀、案、容器等設備設施應當及時清洗、消毒;

(7) 經營過程中應當保持生熟隔離,防止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

(8)鼓勵食品攤販採用傳統工藝加工食品,在現場製售過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五條 食品攤販在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時,應在明顯位置懸置食品攤販登記卡、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

第六條 食品攤販採購食品原料、輔料、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落實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制度,並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附供貨商許可和產品合格等證明。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一個月。

第七條 食品攤販集中經營區的開辦者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者管理制度,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加強培訓。查驗食品攤販登記卡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檢查食品攤販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舉辦臨時性食品展銷活動,應當提前5日向所在地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主動建立與相關職能部門工作銜接機制,明確食品攤販登記信息報送接收主體及工作程序,建立日常監管、行政處罰和註銷登記等監管信息雙向交流辦法,根據條例有關規定明確監管職責。

第九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制定食品攤販日常監督管理計劃及實施方案,明確檢查、抽檢、快檢等工作要求、頻次和覆蓋範圍,加強對食品攤販的日常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條 鄉鎮、街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攤販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食品攤販登記信息、日常監督檢查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信用檔案信息需通過網站等形式對外公佈。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攤販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未經登記食品攤販的,應當抄告當地食品攤販登記機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舉辦講座,發放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圖冊、宣傳單,以及現場指導等多種方式對食品攤販從業人員進行免費培訓。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生產經營的,按照條例規定依法查處。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tiaoju/banfa/wvl7ze.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