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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實施辦法

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實施辦法

為認真貫徹省委、省政府,更好地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精神,確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在全市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現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實施辦法

一、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重大意義

建立和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是全面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具體實踐,有利於緩解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實際困難;有利於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導向轉變,更好地體現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有利於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通過率先解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難,逐步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更好地體現社會公平。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和實施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義,切實把這件事關廣大人民羣眾家庭幸福和社會和諧的大事落實到實處。

二、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則

統一政策,嚴格控制。扶助對象確認的具體政策,按省人口計生部門規定執行。根據省制定的統一標準,結合我市實際抓好落實,確保政策的一致性。

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通過張榜公佈、逐級審核、羣眾舉報、社會監督等措施,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性。

直接扶助,到户到人。通過代理發放機構直接發放扶助金,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截留挪用、虛報冒領扶助金。

健全機制,逐步完善。制定措施,建立健全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務和監督機制。

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把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與開展“幸福工程”、“生育關懷”等活動結合起來,形成扶貧濟困的良好社會風尚。

三、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主要內容

扶助對象。我市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户籍在XX市境內;

2.女方年滿49週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鑑定為殘疾。

符合上述條件的對象,由政府發放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須年滿49週歲。扶助對象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後,中止領取扶助金。

對於獨生子女傷、病殘或死亡而女方尚未達到49週歲的家庭,由各級政府、社會組織為其提供精神撫慰、經濟救助和醫學諮詢指導等服務,幫助有再生育意願的家庭實現再生育。對於目前已享受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獨生子女傷殘或死亡的扶助對象,按照本方案規定相應調整扶助標準;對於符合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基本條件的農村對象,年齡達到60週歲以後,仍繼續執行本方案規定,不再重複執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扶助標準。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獨生子女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

扶助對象的確認。人口計生部門負責扶助對象的確認工作。具體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請;

2.村委會和鄉人民政府進行資格初審;

3.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批並公示;4.省、市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備案。獨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原户口所在地村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獨生子女殘疾的,需提供,等級為三級以上。

資金來源。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資金由省、市、縣財政分級負擔。按照省方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確定我市補助方案:XX縣,省級補助50%、市級補助40%;XX市、XX區、高新區,省級補助30%、市級補助40%;其他縣區省級補助50%、市級補助30%。省、市級補助後的差額部分,由各縣區補齊。各級財政部門要將配套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確保及時足額到位,並對全部資金進行嚴格監督管理。

資金髮放和管理。

1.資金髮放。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資金依託現有金融服務體系,由縣區財政、人口計生部門與有資質的金融機構簽訂代理服務協議,建立扶助對象個人賬户,直接發放到人。農村可將此項扶助金併入“齊魯惠農一本通”發放。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按月計算,每半年發放一次,每年7月份發放上半年的扶助金,次年1月份發放下半年的扶助金。扶助對象憑有效證件到代理髮放機構領取。在開展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請人家庭收入時,扶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2.資金管理。財政部門負責扶助資金的預決算、轉移支付、總量控制和監督管理。人口計生部門及時掌握並監督代理髮放機構建立扶助對象個人賬户和資金管理情況。代發機構負責制定資金髮放辦法和操作規程,按照代理服務協議的要求和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對象名單建立個人賬户,並將扶助金及時足額劃轉到個人賬户。建立個人賬户和撥付資金情況應及時反饋給同級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此項資金可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資金統一管理。 共2頁,當前第1頁12

四、組織管理、檢查監督和工作考核

組織管理。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工作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各級人口計生和財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要建立經常性協調機制,建立和完善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髮放與檢查監督“四權分離”的運行機制,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公正。要把實施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制度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關愛女孩”行動、計劃生育“生育關懷”、“幸福工程”等項工作緊密結合,充分發揮各項政策的綜合效應。

檢查督導。市人口計生委、財政局每年對扶助對象確認、資金管理、資金髮放、資金到位、制度運行等情況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工作考核。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工作納入各縣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各級嚴禁用扶助資金進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資、融資活動,不得將扶助資金抵扣其他個人款項。對虛報、冒領、剋扣、貪污、挪用、擠佔扶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資金代理髮放機構不按代理服務協議履行資金髮放責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資金的,取消其代理髮放資格,並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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