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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實施方案

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實施方案

為貫徹黨的十八大會議精神,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xx〕13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皖政〔xx〕74號)、《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安徽省教育廳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範圍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實施意見》( 財教〔xx〕2667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 xx年實施33項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xx〕1號)等文件精神,切實解決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就學問題,優化教育結構,維護教育公平,促進我市高等、中等職業和普通高中教育的發展,制定本方案。

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實施方案

一、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主要目標、基本原則

1、主要目標:

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水平,加大財政投入,落實和完善各項助學政策,從制度上基本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就學問題。

2、基本原則: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實行“加大財政投入、經費合理分擔、政策導向明確、多元混合資助、各方責任清晰”的原則。

二、主要內容

(一)高校學生資助政策。

1、國家獎學金。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於獎勵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本專科(含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xxxx元。獎勵學生名額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確定。

2、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與省共同設立,用於獎勵資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含第二學士學位)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面平均約佔高校在校生的3%左右,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xxxx元。

3、高校國家助學金。中央和省共同設立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含第二學士學位)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面約佔全省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職業學校在校生總數的20%。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xxxx元,學校可分為二至三檔。

4、資金分擔。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擔。地方分擔的基本原則是:根據財政供給渠道實行分級分擔,即省級財政供給的學校由省級財政分擔、市級財政供給的學校由市級財政分擔。

(二)中職學校學生資助制度。

1、中職學校國家助學金。中央與省共同設立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在校學生,每人每年xx元,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按在校生的15%確定。

為切實減輕貧困地區中職學校學生家庭經濟負擔,根據《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xx-2020年)》有關精神,我省大別山區連片特困地區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學生(不含縣城)全部納入享受助學金範圍。

2.中職學校免學費補助。對在職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的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所有農村(含縣鎮)學生、城市涉農專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費(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其中,涉農專業為xx年教育部發布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規定的農林牧漁類所有32個專業,以及輕紡食品類的糧油飼料加工技術、糧油儲運與檢驗技術專業和醫藥衞生類的農村醫學等3個專業。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在校城市學生的10%確定。

公辦學校因免學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財政按照享受免學費政策學生人數和免學費標準給予學校全額補助。

對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符合國家標準的民辦中職學校就讀的一、二、三年級符合免學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免除學費標準給予補助。民辦中職學校經批准的學費標準高於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3.資金分擔。國家助學金和免學補助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共同分擔。中央財政按照國家助學金每生每年xxxx元、免學費補助資金每生每年xxxx元的標準與我省、市財政按6:4比例分擔,我市應分擔的部分,根據財政供給渠道實行分級分擔,即市級財政供給的中職學校由市級財政分擔,縣(市、區)級財政供給的中職學校由省級與縣(市、區)級財政按8︰2比例分擔;民辦中職學校由省級與所在地市、縣(市、區)級財政按7︰3比例分擔。

(三)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

1.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用於資助具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學籍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面約佔普通高中在校生總數的20%,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xxxx元。具體標準可結合實際分為xxxx、xxxx、xxxx三檔。

2.資金分擔。我市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擔。市級財政供給的普通高中由市級財政分擔,縣(市、區)級財政供給的普通高中由省級與縣(市、區)級財政按8︰2比例分擔;民辦普通高中由省級與所在地市、縣(市、區)級財政按7︰3比例分擔。

(四)校內貧困學生資助制度。

高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中提取4%-6%的經費,中等職業學校要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5%的經費,普通高中學校要從事業收入中提取3%-5%經費用於學費減免、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勤工助學、校內無息借款、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支出。

繼續執行並不斷完善現有的校內貧困生資助政策,不得因政府加大資助經費投入抵減校內資助。進一步落實、完善鼓勵捐資助學的相關優惠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各級政府、企業和社會團體等面向各級各類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等資助項目。

三、工作要求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針對性強,涉及面廣,資金投入大,受益人數多,工作層面多,各有關部門和各學校要按照國務院和省、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組織,紮紮實實地把這件惠及廣大人民羣眾的大事抓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各單位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同時切實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確保各項資助政策全面落實到位。

各級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物價等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相關管理辦法,結合各自分工,加強領導,不斷完善我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配套政策。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情況納入辦學水平評估指標體系。

各高校、中職學校和普通高中要把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擺在突出位置,實行校長負責制,明確助學管理機構,建立完善的學校助學工作管理制度,確保學校助學工作順利進行。

(二)確保資金落實,強化預算管理。各級政府要足額安排、及時撥付應當負擔(含超出中央和省級財政分擔定額的部分)的資金,確保各級政府應當負擔的資金落實到位。

各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中學校須按規定比例及時、足額從事業收入中提取經費,用於校內貧困生資助。要完善制度,嚴格程序,細化管理,確保助學資金及時發放、專款專用。各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中必須建立嚴格的預決算制度,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按部門預算要求,編制綜合預算;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與標準支出;加強學校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等基礎性工作,建立健全會計賬簿,規範會計核算;加強內部控制和審計制度,確保免學費資金使用的規範和有效。各校要按照規定建立專門檔案,將學生申請表、受理結果、資金髮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切實加強學生資助檔案管理。

(三)嚴格界定資助範圍,規範資助對象認定行為。各縣(區)和學校要認真對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嚴格界定資助範圍,規範資助對象認定行為。各學校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科學可行的資助(免學費)對象評審機制,加強資助(免學費)對象評定與公示工作,嚴格把握資助(免學費)的條件,保證資助(免學費)資金真正用到符合條件的學生身上,最大限度地發揮資助功能。要定期、不定期地抽查核實受助學生名單及助學金髮放信息,堅決杜絕虛報名單、套取國家助學金現象發生。確保讓所有符合資助條件的學生都能及時享受到國家助學金。對於資助對象變動或學生變化而多出的資助資金一律不得挪用。學校要及時將發放情況逐級上報,凡隱瞞不報的、違反政策規定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要規範各類學生信息系統數據填報,切實做好學生資助信息的月報和年度報告工作。

(四)按時足額規範發放。高校學生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放,採取銀行卡形式逐月發放。中職學校國家助學金通過專用銀行卡按月發放。各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對於符合國家免學費政策條件的農村(含縣鎮)學生和城市涉農專業學生,入學時應直接免收其學費,不得采取“先收後退”方式。民辦中職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要及時發放給符合免學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通過銀行卡按學期發放,不得發放現金,不得將國家助學金打入飯卡或校園卡,更不得以實物或服務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

(五) 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中學校管理,做好基礎工作。各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對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資質進行全面清查,尤其要加強對民辦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資質的核查,並定期公佈有資質中等職業學校名單。同時,要利用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中職資助子系統,做好學籍管理、電子註冊和資助對象的認定工作,保證學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準確。

各普通高中學校要利用全國中國小生學籍管理信息系統及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中職資助子系統,加強學籍管理,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信息庫,並與中職學校受助學生名單比對,避免重複註冊申請資助資金,確保學生資助信息真實、可靠。

(六)加大宣傳力度。各縣(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學校要制訂宣傳方案,廣泛利用各種媒介、採取多種形式,向全社會進行廣泛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家喻户曉、深入人心。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重要作用,加強輿論引導和監督,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組織各學校對學生進行政策宣傳,使廣大學生及其家長及時知曉受助的權利。要及時總結推廣各地、各學校資助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推動資助政策全面貫徹和落實。

四、資助工作責任與分工

1、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系統內各公辦(民辦)高校、中等職業、普通高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指導和督促學校完善資助工作申報、審核、認定以及資助資金的發放工作。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系統內有關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指導和督促學校完善資助工作申報、審核、認定以及資助資金的發放工作。

3、財政部門積極支持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高職院校、中職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資金預算編制、資金安排等工作,及時撥付資助經費。

4、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資助工作的分口統計工作,強化與省級對口行政部門的聯繫,健全高校、中職、普高資助工作的信息溝通渠道。

五、監督檢查

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經費安排使用、貧困學生認定、學校收費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切實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並將進行績效評價。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設立舉報投訴電話,長期受理羣眾的舉報投訴,廣泛接受人民羣眾的監督。對虛報學生人數,騙取國家專項資金等違規行為,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學校領導的責任。

各類獎助學金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並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的監督。對弄虛作假、套取財政專項資金或擠佔、挪用、延壓發放國家助學金的行為,以及不能按時、足額發放學生資助資金的地方和學校,將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

六、 附 則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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