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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版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版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已經中國銀監會第115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小編收集的相關全文,僅供參考!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版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維護銀行體系穩健運行,保護存款人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

第三條 商業銀行資本應抵禦其所面臨的風險,包括個體風險和系統性風險。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

一級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一級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

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核心一級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並表和未並表的資本充足率。

第七條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計算應當建立在充分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等各項減值準備的基礎之上。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建立全面風險管理架構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

第九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照本辦法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資本管理狀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披露資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 資本充足率計算和監管要求

第一節 資本充足率計算範圍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未並表資本充足率的計算範圍應包括商業銀行境內外所有分支機構。並表資本充足率的計算範圍應包括商業銀行以及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直接或間接投資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及被投資金融機構共同構成銀行集團。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計算並表資本充足率,應當將以下境內外被投資金融機構納入並表範圍:

(一)商業銀行直接或間接擁有50%以上表決權的被投資金融機構。

(二)商業銀行擁有50%以下(含)表決權的被投資金融機構,但與被投資金融機構之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將其納入並表範圍:

1.通過與其它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擁有該金融機構50%以上的表決權。

2.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決定該金融機構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3.有權任免該金融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

4.在被投資金融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佔多數表決權。

確定對被投資金融機構表決權時,應考慮直接和間接擁有的被投資金融機構的當期可轉換債券、當期可執行的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對於當期可以實現的潛在表決權,應計入對被投資金融機構的表決權。

(三)其它證據表明商業銀行實際控制被投資金融機構的情況。

控制,是指一個公司能夠決定另一個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據以從另一個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未擁有被投資金融機構多數表決權或控制權,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納入並表資本充足率計算範圍:

(一)具有業務同質性的多個金融機構,雖然單個金融機構資產規模佔銀行集團整體資產規模的比例較小,但該類金融機構總體風險足以對銀行集團的財務狀況及風險水平造成重大影響。

(二)被投資金融機構所產生的合規風險、聲譽風險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足以對銀行集團的聲譽造成重大影響。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保險公司不納入並表範圍。

商業銀行應從各級資本中對應扣除對保險公司的資本投資,若保險公司存在資本缺口的,還應當扣除相應的資本缺口。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擁有被投資金融機構50%以上表決權或對被投資金融機構的控制權,但被投資金融機構處於以下狀態之一的,可不列入並表範圍:

(一)已關閉或已宣佈破產。

(二)因終止而進入清算程序。

(三)受所在國外匯管制及其它突發事件的影響,資金調度受到限制的境外被投資金融機構。

商業銀行對有前款規定情形的被投資金融機構資本投資的處理方法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計算未並表資本充足率,應當從各級資本中對應扣除其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金融機構的所有資本投資。若這些金融機構存在資本缺口的,還應當扣除相應的資本缺口。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並表和未並表資本充足率計算內部制度。商業銀行調整並表和未並表資本充足率計算範圍的,應説明理由,並及時報銀監會備案。

第十八條 銀監會有權根據商業銀行及其附屬機構股權結構變動、業務類別及風險狀況確定和調整其並表資本充足率的計算範圍。

第二節 資本充足率計算公式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資本充足率: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總資本包括核心一級資本、其它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計算各級資本和扣除項。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風險加權資產包括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加權資產和操作風險加權資產。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規定分別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加權資產和操作風險加權資產。

第三節 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包括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和逆週期資本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資本要求。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各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如下最低要求:

(一)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5%。

(二)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6%。

(三)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最低資本要求的基礎上計提儲備資本。儲備資本要求為風險加權資產的2.5%,由核心一級資本來滿足。

特定情況下,商業銀行應當在最低資本要求和儲備資本要求之上計提逆週期資本。逆週期資本要求為風險加權資產的0-2.5%,由核心一級資本來滿足。

逆週期資本的計提與運用規則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和逆週期資本要求外,系統重要性銀行還應當計提附加資本。

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風險加權資產的1%,由核心一級資本滿足。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認定標準另行規定。

若國內銀行被認定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所適用的附加資本要求不得低於巴塞爾委員會的統一規定。

第二十六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資本要求以外,銀監會有權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審慎的資本要求,確保資本充分覆蓋風險,包括:

(一)根據風險判斷,針對部分資產組合提出的特定資本要求;

(二)根據監督檢查結果,針對單家銀行提出的特定資本要求。

第二十七條 除上述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外,商業銀行還應當滿足槓桿率監管要求。

槓桿率的計算規則和監管要求另行規定。

第三章 資本定義

第一節 資本組成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發行的資本工具應符合本辦法附件1規定的合格標準。

第二十九條 核心一級資本包括:

(一) 實收資本或普通股。

(二) 資本公積。

(三) 盈餘公積。

(四) 一般風險準備。

(五) 未分配利潤。

(六)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部分。

第三十條 其它一級資本包括:

(一) 其它一級資本工具及其溢價。

(二) 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部分。

第三十一條 二級資本包括:

(一) 二級資本工具及其溢價。

(二) 超額貸款損失準備。

1.商業銀行採用權重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超額貸款損失準備可計入二級資本,但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1.25%。

前款所稱超額貸款損失準備是指商業銀行實際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超過最低要求的部分。貸款損失準備最低要求指100%撥備覆蓋率對應的貸款損失準備和應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兩者中的較大者。

2.商業銀行採用內部評級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超額貸款損失準備可計入二級資本,但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0.6%。

前款所稱超額貸款損失準備是指商業銀行實際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超過預期損失的部分。

(三) 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部分。

第二節 資本扣除項

第三十二條 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商業銀行應當從核心一級資本中全額扣除以下項目:

(一) 商譽。

(二) 其它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除外)。

(三) 由經營虧損引起的淨遞延税資產。

(四) 貸款損失準備缺口。

1.商業銀行採用權重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貸款損失準備缺口是指商業銀行實際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低於貸款損失準備最低要求的部分。

2.商業銀行採用內部評級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貸款損失準備缺口是指商業銀行實際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低於預期損失的部分。

(五) 資產證券化銷售利得。

(六) 確定受益類的養老金資產淨額。

(七) 直接或間接持有本銀行的股票。

(八) 對資產負債表中未按公允價值計量的項目進行套期形成的現金流儲備,若為正值,應予以扣除;若為負值,應予以加回。

(九) 商業銀行自身信用風險變化導致其負債公允價值變化帶來的未實現損益。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之間通過協議相互持有的各級資本工具,或銀監會認定為虛增資本的各級資本投資,應從相應監管資本中對應扣除。

商業銀行直接或間接持有本銀行發行的其他一級資本工具和二級資本工具,應從相應的監管資本中對應扣除。

對應扣除是指從商業銀行自身相應層級資本中扣除。商業銀行某一級資本淨額小於應扣除數額的,缺口部分應從更高一級的資本淨額中扣除。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的小額少數資本投資,合計超出本銀行核心一級資本淨額10%的部分,應從各級監管資本中對應扣除。

小額少數資本投資是指商業銀行對金融機構各級資本投資(包括直接和間接投資)佔該被投資金融機構實收資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價)10%(不含)以下,且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本投資。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的大額少數資本投資中,核心一級資本投資合計超出本行核心一級資本淨額10%的部分應從本銀行核心一級資本中扣除;其它一級資本投資和二級資本投資應從相應層級資本中全額扣除。

大額少數資本投資是指商業銀行對金融機構各級資本投資(包括直接和間接投資)佔該被投資金融機構實收資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價)10%(含)以上,且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本投資。

第三十六條 除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遞延税資產外,其它依賴於本銀行未來盈利的淨遞延税資產,超出本行核心一級資本淨額10%的部分應從核心一級資本中扣除。

第三十七條 根據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未在商業銀行核心一級資本中扣除的對金融機構的大額少數資本投資和相應的淨遞延税資產,合計金額不得超過本行核心一級資本淨額的15%。

第三節 少數股東資本的處理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附屬公司適用於資本充足率監管的,附屬公司直接發行且由第三方持有的少數股東資本可以部分計入監管資本。

第三十九條 附屬公司核心一級資本中少數股東資本用於滿足核心一級資本最低要求和儲備資本要求的部分,可計入並表核心一級資本。

最低要求和儲備資本要求為下面兩項中較小者:

(一)附屬公司核心一級資本最低要求加儲備資本要求。

(二)母公司並表核心一級資本最低要求與儲備資本要求歸屬於附屬公司的部分。

第四十條 附屬公司一級資本中少數股東資本用於滿足一級資本最低要求和儲備資本要求的部分,扣除已計入並表核心一級資本的部分後,剩餘部分可以計入並表其它一級資本。

最低要求和儲備資本要求為下面兩項中較小者:

(一)附屬公司一級資本最低要求加儲備資本要求。

(二)母公司並表一級資本最低要求與儲備資本要求歸屬於附屬公司的部分。

第四十一條 附屬公司總資本中少數股東資本用於滿足總資本最低要求和儲備資本要求的部分,扣除已計入並表一級資本的部分後,剩餘部分可以計入並表二級資本。

最低要求和儲備資本要求為下面兩項中較小者:

(一)附屬公司總資本最低要求加儲備資本要求。

(二)母公司並表總資本最低要求與儲備資本要求歸屬於附屬公司的部分。

第四節 特殊規定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發行的二級資本工具有確定到期日的,該二級資本工具在距到期日前最後五年,可計入二級資本的金額,應當按100%、80%、60%、40%、20%的比例逐年減計。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20xx年9月12日前發行的不合格二級資本工具,20xx年1月1日之前可計入監管資本,20xx年1月1日起按年遞減10%,20xx年1月1日起不得計入監管資本。

前款所稱不合格二級資本工具按年遞減數量的計算以20xx年1月1日的數量為基數。

帶有利率跳升機制或其它贖回激勵的二級資本工具,若行權日期在20xx年1月1日之後,且在行權日未被贖回,並滿足本辦法附件1規定的其它所有合格標準,可繼續計入監管資本。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20xx年9月12日至20xx年1月1日之間發行的二級資本工具,若不含有減記或轉股條款,但滿足本辦法附件1規定的其它合格標準,20xx年1月1日之前可計入監管資本,20xx年1月1日起按年遞減10%,20xx年1月1日起不得計入監管資本。

前款所稱不合格二級資本工具按年遞減數量的計算以20xx年1月1日的數量為基數。

第四十五條 20xx年1月1日之後發行的不合格資本工具不再計入監管資本。

第四章 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計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可以採用權重法或內部評級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商業銀行採用內部評級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並經銀監會核准。內部評級法未覆蓋的風險暴露應採用權重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

未經銀監會核准,商業銀行不得變更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計量方法。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申請採用內部評級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提交申請時內部評級法資產覆蓋率應不低於50%,並在三年內達到80%。

前款所稱內部評級法資產覆蓋率按以下公式確定:

內部評級法資產覆蓋率=按內部評級法計量的風險加權資產/(按內部評級法計量的風險加權資產+按權重法計量的內部評級法未覆蓋信用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100%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採用內部評級法,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3的規定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按照本辦法附件4的規定對銀行賬户信用風險暴露進行分類,按照本辦法附件5的規定建立內部評級體系。

商業銀行採用內部評級法,可以按照本辦法附件6的規定審慎考慮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風險抵補作用。

商業銀行採用內部評級法,可以按照本辦法附件7的規定採用監管映射法計量專業貸款信用風險加權資產。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8的規定計量銀行賬户和交易賬户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加權資產。

第五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9的規定計量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信用風險加權資產。

第二節 權重法

第五十一條 權重法下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為銀行賬户表內資產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與表外項目信用風險加權資產之和。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計量各類表內資產的風險加權資產,應首先從資產賬面價值中扣除相應的減值準備,然後乘以風險權重。

第五十三條 商業銀行計量各類表外項目的風險加權資產,應將表外項目名義金額乘以信用轉換系數得到等值的表內資產,再按表內資產的處理方式計量風險加權資產。

第五十四條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風險權重為0%。

第五十五條 商業銀行對境外主權和金融機構債權的風險權重,以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外部信用評級結果為基準。

(一)對其它國家或地區政府及其中央銀行債權,該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為AA-(含)以上的,風險權重為0%;AA-以下,A-(含)以上的,風險權重為20%;A-以下,BBB-(含)以上的,風險權重為50%;BBB-以下,B-(含)以上的,風險權重為100%;B-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50%;未評級的,風險權重為100%。

(二)對公共部門實體債權的風險權重與對所在國家或地區註冊的商業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相同。

(三)對境外商業銀行債權,註冊地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為AA-(含)以上的,風險權重為25%;AA-以下,A-(含)以上的,風險權重為50%;A-以下,B-(含)以上的,風險權重為100%;B-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50%;未評級的,風險權重為100%。

(四)對境外其它金融機構債權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五十六條 商業銀行對多邊開發銀行、國際清算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多邊開發銀行包括世界銀行集團、亞洲開發銀行、非洲開發銀行、歐洲復興開發銀行、泛美開發銀行、歐洲投資銀行、歐洲投資基金、北歐投資銀行、加勒比海開發銀行、伊斯蘭開發銀行和歐洲開發銀行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公共部門實體債權的風險權重為20%。我國公共部門實體包括:

(一)除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以外,其它收入主要源於中央財政的公共部門。

(二)省級(直轄區、自治區)以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

商業銀行對前款所列公共部門實體投資的工商企業的債權不適用20%的風險權重。

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政策性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商業銀行對我國政策性銀行的次級債權(未扣除部分)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持有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而定向發行的債券的風險權重為0%。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它債權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六十一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其它商業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25%,其中原始期限三個月以內(含)債權的風險權重為20%。

以風險權重為0%的金融資產作為質押的債權,其覆蓋部分的風險權重為0%。

商業銀行對我國其它商業銀行的次級債權(未扣除部分)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其它金融機構債權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對一般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微型和小型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為75%:

(一)企業符合國家相關部門規定的微型和小型企業認定標準。

(二)商業銀行對單家企業(或企業集團)的風險暴露不超過500萬元。

(三)商業銀行對單家企業(或企業集團)的風險暴露佔本行信用風險暴露總額的比例不高於0.5%。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對個人債權的風險權重。

(一)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為50%。

(二)對已抵押房產,在購房人沒有全部歸還貸款前,商業銀行以再評估後的淨值為抵押追加貸款的,追加部分的風險權重為150%。

(三)對個人其它債權的風險權重為75%。

第六十六條 租賃業務的租賃資產餘值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六十七條 下列資產適用250%風險權重:

(一)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未扣除部分)。

(二)依賴於銀行未來盈利的淨遞延税資產(未扣除部分)。

第六十八條 商業銀行對工商企業股權投資的風險權重。

(一)商業銀行被動持有的對工商企業股權投資在法律規定處分期限內的風險權重為400%。

(二)商業銀行因政策性原因並經國務院特別批准的對工商企業股權投資的風險權重為400%。

(三)商業銀行對工商企業其它股權投資的風險權重為1250%。

第六十九條 商業銀行非自用不動產的風險權重為1250%。

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而持有的非自用不動產在法律規定處分期限內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七十條 商業銀行其它資產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七十一條 商業銀行各類表外項目的信用轉換系數。

(一)等同於貸款的授信業務的信用轉換系數為100%。

(二)原始期限不超過1年和1年以上的貸款承諾的信用轉換系數分別為20%和50%;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的信用轉換系數為0%。

(三)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額度的信用轉換系數為50%,但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額度的信用轉換系數為20%:

1.授信對象為自然人,授信方式為無擔保循環授信。

2.對同一持卡人的授信額度不超過100萬人民幣。

3.商業銀行應至少每年一次評估持卡人的信用程度,按季監控授信額度的使用情況;若持卡人信用狀況惡化,商業銀行有權降低甚至取消授信額度。

(四)票據發行便利和循環認購便利的信用轉換系數為50%。

(五)銀行借出的證券或用作抵押物的證券,包括回購交易中的證券借貸,信用轉換系數為100%。

(六) 與貿易直接相關的短期或有項目,信用轉換系數為20%。

(七)與交易直接相關的或有項目,信用轉換系數為50%。

(八)信用風險仍在銀行的資產銷售與購買協議,信用轉換系數為100%。

(九)遠期資產購買、遠期定期存款、部分交款的股票及證券,信用轉換系數為100%。

(十)其它表外項目的信用轉換系數均為100%。

第七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2的規定對因證券、商品、外匯清算形成的風險暴露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

第七十三條 商業銀行採用權重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時,可按照本辦法附件2的規定考慮合格質物質押或合格保證主體提供保證的風險緩釋作用。

合格質物質押的債權(含證券融資類交易形成的債權),取得與質物相同的風險權重,或取得對質物發行人或承兑人直接債權的風險權重。部分質押的債權(含證券融資類交易形成的債權),受質物保護的部分獲得相應的較低風險權重。

合格保證主體提供全額保證的貸款,取得對保證人直接債權的風險權重。部分保證的貸款,被保證部分獲得相應的較低風險權重。

第七十四條 商業銀行採用權重法的,質物或保證的擔保期限短於被擔保債權期限的,不具備風險緩釋作用。

第三節 內部評級法

第七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對銀行賬户信用風險暴露進行分類,並至少分為以下六類:

(一)主權風險暴露。

(二)金融機構風險暴露,包括銀行類金融機構風險暴露和非銀行類金融機構風險暴露。

(三)公司風險暴露,包括中小企業風險暴露、專業貸款和一般公司風險暴露。

(四)零售風險暴露,包括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格循環零售風險暴露和其它零售風險暴露。

(五)股權風險暴露。

(六)其它風險暴露,包括購入應收款及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

主權風險暴露、金融機構風險暴露和公司風險暴露統稱為非零售風險暴露。

第七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分別計量未違約和已違約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

(一)未違約非零售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計量基於單筆信用風險暴露的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違約風險暴露、相關性和有效期限。

未違約零售類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計量基於單個資產池風險暴露的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違約風險暴露和相關性。

(二)已違約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計量基於違約損失率、預期損失率和違約風險暴露。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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