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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舟山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為規範和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制定了《舟山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下面是20xx年《舟山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的詳細內容。

《舟山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舟山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及時更新地下管線信息,確保地下管線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xx〕27號)、《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和《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建設部136號令)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舟山市城市總體規劃中心城區範圍內進行地下管線規劃、測繪、建設、信息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信、廣電、熱力、石油等各類管線(包括與地下連接的地上管線)及綜合管溝、管廊等設施。

第四條 在市住建局(規劃局)設立市地下管線管理辦公室,負責地下管線綜合管理統籌協調、組織指導、監督考核工作,負責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的建立和維護,督促各區域地下管線信息的及時更新。

市發改、經信、財政、住建、規劃、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和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明確、高效有力的工作機制。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五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應加強與地下空間、道路交通、人防建設等規劃的銜接和協調,並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地下管線建設規劃的基本依據。

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信、廣電、熱力、石油等地下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編制各專業地下管線專項規劃。

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同步把地下管線規劃在建信息標註到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第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應當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設計方案。各類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應當符合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並遵循下列原則:

(一)沿道路規劃的地下管線應與道路中心線平行,並保持安全間距,減少干擾交叉;

(二)同類地下管線原則上應當合併建設;

(三)新建地下管線避讓已建成的管線,臨時管線讓永久管線,壓力管線讓重力自流管線,可彎曲管線讓不易彎曲管線,分支管線讓主幹管線,小管徑管線讓大管徑管線;

(四)城市主幹道或者佈設主幹地下管線的道路,優先採用綜合管廊。凡已在管廊中預留地下管線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地下管線位置;

(五)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為地下管線預埋橫穿道路的管道。

第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必須進行竣工測繪。採用開挖方式施工的,應當在覆土前進行竣工測繪;採用頂管、定向鑽等隱蔽方式施工的,應當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前及時採用探測、測繪等方式進行竣工測繪。

第九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提供準確的地下管線數據信息,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地下管線工程是否符合工程規劃許可內容予以核實,並把核實後的地下管線竣工信息錄入到地下管線信息系統。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要求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條 各區域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城市道路建設年度計劃時,應提前告知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根據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各專業地下管線專項規劃和城市道路建設年度計劃,制定各專業管線年度建設計劃。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在每年12月底前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次年的年度建設計劃。

第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必須依法建設,嚴格落實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監理、竣工測量以及檔案移交等制度。

第十二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挖前應放好灰線,經住建(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地下管線工程應符合工程質量標準,具備國家規定的工程竣工條件。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竣工驗收合格的地下管線工程和路面修復工程,應當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的期限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地下管線應與道路工程同步建設。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需要遷移、改建地下管線時,道路建設單位應當事先通知有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按照要求組織遷移或者改建,並與道路工程協同施工。

第十五條 因地下管線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綠化、穿越市區公路以及需要跨越(潛越)城市內河、渠道和等級航道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在交付使用後5年內原則上不得因地下管線建設而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在竣工後3年內不得挖掘。

第十六條 敷設非金屬地下管線應當同步佈設警示帶、金屬示蹤線或電子標籤等示蹤標識,敷設高危地下管線應當在地面設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標識。以非開挖方式敷設地下管線,應當在地面設置永久性標識。

第十七條 涉及危險性較大或與城市公共安全有關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制定專項應急預案。

當發生地下管線斷裂、破損和泄漏等事故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預案組織搶修,並向各自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報告。相關單位、部門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搶修。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進行緊急搶修的,應當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

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加強對所屬地下管線的日常維修和養護,加強巡查檢測,強化監控預警,加大老舊管線改造力度,消除安全隱患。

廢棄地下管線應當實行清理、登記制度。廢棄的地下管線,由地下管線權屬單位予以拆除;不便拆除的,應當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對權屬不明的廢棄地下管線由道路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予以拆除。

因日常維修和養護需佔用、挖掘城市道路(綠地)的,應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九條 市地下管線管理辦公室應當制定全市統一的地下管線信息數據標準,整合錄入地下管線普查信息數據,建立舟山市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平台,並負責存儲、維護、管理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第二十條 地下管線信息系統應逐步與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智慧城市融合,為城市工程規劃、施工建設、運營維護、應急防災、公共服務等工作服務,並作為建設工程規劃和施工許可管理的必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地下管線建設信息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核實時負責錄入更新。管線長度小於100米的零星地下管線工程、補測補繪的地下管線和變更、廢棄的地下管線信息數據由各區域住建(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季度收集彙總,並錄入更新。

第二十二條 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信、廣電、熱力、石油及綜合管溝、管廊等既有地下管線的竣工檔案、變更信息應當按照規定的交換格式、標準要求,無償移交住建(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納入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及其委託(或者政府部門委託)的測量單位應當對其既有地下管線的竣工檔案、信息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負責。市地下管線管理辦公室對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報送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條 地下管線的信息應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按管理層級、管理部門、管線權屬共建共享。市地下管線管理辦公室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眾提供地下管線信息查詢和諮詢服務。涉及政府決策、社會公益事業和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自身建設的,實行無償服務。

第二十四條 工程建設單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以及其他從事開挖、爆破、鑽探等施工活動的單位,應當在開工前查明該施工範圍內的地下管線情況。

施工現場發現不明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及時告知住建(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並暫停施工,經妥善處理後方可恢復施工。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舟山市城市總體規劃中心城區以外區域地下管線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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