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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項目資金管理制度(精選6篇)

企業項目資金管理制度(精選6篇)

企業項目資金管理制度 篇1

一、資金風險防範

企業項目資金管理制度(精選6篇)

1、項目資金管理,嚴格執行請、撥款制度,實行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專户管理,專帳核算制度。

2、建立項目資金管理領導責任制和會計核算制,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和上級財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強化項目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對擅自變更項目預算、截留、挪用和坐支項目資金的,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查處。

3、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後檢查的要求,建立健全項目資金跟蹤檢查制度和重大問題上的上報制度,定期不定期地開展項目資金專項檢查,全程跟蹤檢查各項項目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對發現的資金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

二、資金管理機構

資金管理組參與項目工程資金階段審計和年終審計,對項目資金撥付、使用情況定期進行審核,全程進行監督,保證資金正常運行。

三、資金管理方式

每年年初和每季度初,由資金管理組分別填制項目請款書和季度項目分月用款計劃表、季度項目申請書,逐級上報國土資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申請年度和季度項目資金。

四、資金撥付方式

工程施工費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撥付。即工程開工前預付款%;工程施工中,根據工程進度和質量,撥付%;工程竣工後,根據驗收結果和工程竣工決算,撥付%。

企業項目資金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為加強項目資金管理,規範項目資金運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項目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計劃管理、統一使用、以收定支、控制使用、開源節流、提高效益。

第三條、財會部門辦理水利基本建設資金支付手續時,必須符合下列程序:

(一)經辦人審查。經辦人對支付憑證的合法性、手續的完備性和金額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實行工程監理制的項目須監理工程師簽字;

(二)有關業務部門審核。經辦人審查無誤後,應送建設單位有關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負責人審核;

(三)單位領導核准簽字。

第四條、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財會部門不予辦理水利基本建設資金支付手續。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設內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條款規定的;

(四)結算手續不完備,支付審批程序不規範的;

(五)不合理的負擔和攤派。

第五條、定期做好項目資金分析。

項目資金分析是項目經濟活動分析的重要內容。項目應定期進行經濟活動分析,通過對收支情況分析,及時發現項目資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以便及時採取措施,管好用好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企業項目資金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項目投資運作和管理,保證投資資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規範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及各成員企業在進行各項目投資時,均須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公司及各成員企業的重大投資項目應由行政辦公會議決定可行性方案申報公司董事會審議。董事會批准項目,由投資單位總經理或項目負責人組織實施。

第四條、所有投資項目在報批立項之前,有關人員應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章、項目的初選與分析

第五條、各投資項目的選擇應以公司的戰略方針和十年規劃為依據,符合國家或國際產業導和公司投資結構平衡政策。

第六條、投資項目的選擇應經過充分調查並提供準確、詳細資料及分析,以確保資料內容的可靠和有效。

第七條、投資項目的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擬定的投資主體編寫並交公司投資管理部初審,不得越級上報。

第三章、項目的審批與立項

第八條、投資項目的審批權限,由公司總經理審批後報公司董事會審批立項。

第九條、所有投資項目,由公司投資管理部在原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的基礎上提出初審意見,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核,然後按項目審批權限呈總經理或行政辦公會議直到董事會會議,進行復審或全面論證。

第十條、由公司總經理主持項目論證會,對項目的合法性、前期工作內容的完整性、基礎數據的準確性、財務預算的可行性及項目規模、時機等因素進行實地考察,或聘請專家小組對項目進行專業性的科學論證,以加強對項目的深入認識和了解,確保項目投資的可靠和可行。經充分論證後,凡達到立項要求的重大項目,由行政辦公會議或董事會審批立項。

第四章、項目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一條、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各投資項目負責人由實施單位的總經理委派,委派人對總經理負責;公司投資管理部對項目建設進行歸口管理,並對項目建設過程進行跟蹤調查、分析和監督。

第十二條、各投資項目的業務班子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組建,報實施單位總經理核准;項目經理對項目的實施情況負完全責任。

第十三條、投資項目的變更,包括髮展延伸、投資的增減或滾動使用、規模擴大或縮小、後續或轉產、中止或合同修訂等,均應報審批核準。

第十四條、由項目負責人書面報告投資項目變更理由,按報批程序及權限報送公司有關領導審定,重大的變更應參照立項程序予以確認。

第十五條、項目負責人在實施項目運作期內因工作變動,應主動做好善後工作,如屬公司內部調動,則須向繼任人交接清楚方能離崗。屬個人原因離職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追究其個人責任。

第十六條、投資項目的中止或結束。項目負責人及相應機構應及時總結清理項目情況,並以書面形式報至公司,經公司統一審定後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考核與獎懲

第十七條、項目投產運行後,效益良好,對立項部門和個人、建設部門和個人追加獎勵。

第十八條、實行項目責任追究制度。對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過程中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將視情節給予撤職、降級、扣發工資、獎金等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未盡事宜由公司投資管理部提出具體辦法,交公司行政辦公會議議研究決定。

企業項目資金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xx〕11號)、《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xx〕64號)和國家財政財務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資金,是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規定,用於資助科學技術人員開展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團隊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財政部根據國家科技發展規劃,結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金需求和國家財力可能,將項目資金列入中央財政預算,並負責宏觀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依法負責項目的立項和審批,並對項目資金進行具體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依託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項目資金管理體制和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約束機制,合理確定科研、財務、人事、資產、審計、監察等部門的責任和權限,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依託單位應當落實項目承諾的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條件,對項目組織實施提供條件保障。

第六條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

項目負責人應當依法據實編制項目預算和決算,並按照項目批覆預算、計劃書和相關管理制度使用資金,接受上級和本級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一般實行定額補助資助方式。對於重大項目、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製項目等研究目標明確,資金需求量較大,資金應當按項目實際需要予以保障的項目,實行成本補償資助方式。

第二章 項目資金開支範圍

第八條 項目資金支出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活動相關的、由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項目資金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九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具體包括: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二)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採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依託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為了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以及協調項目研究工作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

會議費支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和會期。

(七)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赴港澳台、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台專家來內地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八)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九)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後和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費用,以及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費用。

勞務費應當結合當地實際以及相關人員參與項目的全時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

(十)專家諮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專家諮詢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其他支出: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直接費用應當納入依託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條 間接費用是指依託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用於補償依託單位為了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以及績效支出等。績效支出是指依託單位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

第十一條 結合不同學科特點,間接費用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並實行總額控制,具體比例如下:

(一)50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20%;

(二)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13%;

(三)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為10%。

績效支出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5%。

間接費用核定應當與依託單位信用等級掛鈎,具體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間接費用由依託單位統一管理使用。依託單位應當制定間接費用的管理辦法,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 結合一線科研人員的實績,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體現科研人員價值,充分發揮績效支出的激勵作用。依託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三章 預算的編制與審批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或申請人)應當根據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編制項目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收入預算應當按照從各種不同渠道獲得的資金總額填列。包括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資金以及從依託單位和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

支出預算應當根據項目需求,按照資金開支範圍編列,並對直接費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作出説明。對儀器設備鼓勵共享、試製、租賃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原則上不得購置,確有必要購置的,應當對擬購置設備的必要性、現有同樣設備的利用情況以及購置設備的開放共享方案等進行單獨説明。合作研究經費應當對合作研究單位資質及擬外撥資金進行重點説明。

第十四條 依託單位應當組織其科研和財務管理部門對項目預算進行審核。

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依託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或申請人)和合作研究單位參與者應當根據各自承擔的研究任務分別編報資金預算,經所在單位科研、財務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由項目負責人(或申請人)彙總編制。

第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九、十、十一條的規定編制項目資金預算,經依託單位審核後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十六條 對於實行定額補助方式資助的項目,自然科學基金委組織專家對項目和資金預算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並參考同類項目平均資助強度確定項目資助額度。

對於實行成本補償方式資助的項目,自然科學基金委組織專家或擇優遴選第三方對項目資金預算進行專項評審,根據項目實際需求確定預算。

第十七條 依託單位應當組織項目負責人根據批准的項目資助額度,按規定調整項目預算,並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核准。

第四章 預算執行與決算

第十八條 項目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支付給依託單位。

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依託單位應當及時按預算和合同轉撥合作研究單位資金,並加強對轉撥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自然科學基金委核准的項目預算。項目預算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報批。

實行定額補助方式資助的項目,預算調整情況應當在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和結題報告中予以説明。實行成本補償方式資助的項目,預算調整情況應當在中期財務檢查或財務驗收時予以確認。

第二十條 項目預算有以下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經依託單位報自然科學基金委審批。

(一)項目實施過程中,由於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做出重大調整等原因需要對預算總額進行調整的;

(二)同一項目課題之間資金需要調整的。

第二十一條 項目直接費用預算確需調整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調整:

(一)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其他支出預算如需調整,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報依託單位審批。

(二)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在不突破三項支出預算總額的前提下可調劑使用。

(三)設備費、專家諮詢費、勞務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如需調減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報依託單位審批後,用於項目其他方面支出。

項目間接費用預算不得調整。

第二十二條 依託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科研資金支出管理制度。會議費、差旅費、小額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等,應當按規定實行“公務卡”結算。設備費、大宗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等,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第二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資金開支範圍和標準辦理支出,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勞務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諮詢費,不得通過虛構測試化驗內容、提高測試化驗支出標準等方式違規開支測試化驗加工費,嚴禁使用項目資金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

第二十四條 對於實行成本補償方式資助的項目,項目中期評估時,由自然科學基金委組織專家對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財務檢查或評估。財務檢查或評估的結果作為調整項目預算安排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項目研究結束後,項目負責人應當會同科研、財務、資產等管理部門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如實編制項目資金決算,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

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依託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合作研究單位的參與者應當分別編報項目資金決算,經所在單位科研、財務管理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由依託單位項目負責人彙總編制。

依託單位應當組織其科研、財務管理部門審核項目資金決算,並簽署意見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六條 對於實行成本補償方式資助的項目,依託單位應當在委託第三方對項目資金決算進行審計認證後,提出財務驗收申請,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財務驗收。

第二十七條 依託單位應當按年度編制本單位項目資金年度收支報告,全面反映項目資金年度收支情況、資金管理情況及取得的績效等。年度收支報告於下一年度3月1日前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八條 項目通過結題驗收並且依託單位信用評價好的,項目結餘資金在2年內由依託單位統籌安排,專門用於基礎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後結餘資金仍有剩餘的,應當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

未通過結題驗收和整改後通過結題驗收的項目,或依託單位信用評價差的,結餘資金應當在驗收結論下達後30日內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

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結題驗收後如需繼續使用結餘資金,可以向依託單位提出申請。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故終止執行的項目,其結餘資金應當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

因故被依法撤銷的項目,已撥付的資金應當全部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因特殊情況退回資金確有困難的,應當由依託單位提出申請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核准。

第三十條 依託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府採購、招投標、資產管理等規定。行政事業單位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一般由依託單位進行使用和管理,國家有權進行調配。企業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項目資金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依託單位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應當接受國家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自然科學基金委的檢查與監督。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積極配合並提供有關資料。

依託單位應當對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審計或專項審計。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向自然科學基金委報告。

第三十二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依託單位應當建立項目資金的績效管理制度,結合財務審計和財務驗收,對項目資金管理使用效益進行績效評價。

第三十三條 項目資金管理建立承諾機制。依託單位應當承諾依法履行項目資金管理的職責。項目負責人應當承諾提供真實的項目信息,並認真遵守項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項目資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機制。自然科學基金委對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項目資金管理方面的信譽度進行評價和記錄,作為對依託單位信用評級、績效考評和對項目負責人績效考評以及連續資助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項目資金管理建立信息公開機制。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及時公開非涉密項目預算安排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依託單位應當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資金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項目組人員構成、設備購置、外撥資金、勞務費發放以及結餘資金和間接費用使用等情況。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項目資金在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有權檢舉或者控告。

第三十七條 對於預算執行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項目資金、不按時報送年度收支報告、不按時編報項目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截留、挪用、侵佔項目資金的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按照《預算法》、《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4月15日起施行。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20xx年6月頒佈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xx〕65號)和《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xx〕64號)同時廢止。

企業項目資金管理制度 篇5

為切實規範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高效運行,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專項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户儲存、專賬核算、專項使用”。

二、資金的撥付本着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執行項目資金批准的使用計劃和項目批覆資料,不準擅自調項、擴項、縮項,更不準拆借、挪用、擠佔和隨意扣壓;資金撥付動向,按不一樣專項資金的要求執行,不準任意改變;特殊狀況,務必請示。

三、嚴格專項資金初審、審核、審核制度,不準缺項和越程序辦理手續,各類專項資金審批程序,以該專項資金審批表所列資料和文件要求為準。

四、專項資金報賬撥付要附真實、有效、合法的憑證。

五、加強審計監督,實行單項工程決算審計,整體項目驗收審計,年度資金收支審計。

六、對專項資金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查,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要全程參與項目驗收和採購項目接交。

企業項目資金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項目資金管理,規範項目資金運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局《資金管理辦法》及《預算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集中管理、統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週轉、開源節流、提高效益。

第三條 項目資金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即項目工程款回收後全額轉入公司(本辦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帳户,項目各項支出由公司按計劃統一支付,零星支出實行定額備用金制度。對遠離公司所在地單獨開設銀行帳户的項目,則由公司根據審定的資金需用計劃劃撥給項目,由項目按計劃支付。

第二章 項目資金管理職責

第四條 各級財務部門是本單位項目資金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本單位項目資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單位負責人負責,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五條 項目經理部是項目資金管理的直接責任單位,負責項目工程款回收與項目資金收支計劃的編制。

(一)項目經理是項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責任人,領導和管理項目資金工作,對項目資金回收、合理使用負責。

(二)項目內業技術員(或預算員、統計員)負責在合同規定時間內完成對業主報量及工程進度款的申報,並催促業主在規定時間內審定,為項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據。

(三)項目預算員負責編制和辦理工程預結算、索賠、變更及簽證等工作,協助項目內業技術員辦理每月工程進度款和向業主報量的核對工作。

(四)項目成本員負責按月編制資金收支計劃,並辦理收取工程款相關手續。

第六條 公司預算部門應及時解決涉及工程合同條款的爭議問題,協助項目辦理工程預結算、索賠、變更籤證、工程進度款申報工作。

第七條 公司財務部門應及時收集了解業主資金動態信息,提供業主欠款有關數據,協助項目收取工程款,並平衡審定項目資金收支計劃。

第三章 銀行帳户管理

第八條 為實現項目資金集中管理,各單位應加快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異地零距離資金管理,減少銀行開户個數,避免資金沉澱,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九條 銀行帳户實行集中管理。項目原則上不得開設銀行帳户,遠離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確需單獨開户的項目,應報公司批准,並定期向公司報告帳户使用情況。

第十條 對開設銀行帳户的項目,其帳户由公司統一管理,並委託項目進行日常管理工作,嚴禁將銀行帳户出租、出借。公司財務部門應定期對項目銀行帳户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一條 銀行帳户預留印鑑實行分開保管制。單位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門負責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權委託人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條 項目單獨開設的銀行帳户,工程竣工後必須及時予以註銷,預留銀行印鑑章交公司財務部門統一保管。

第四章 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嚴格執行工程投標及合同評審程序,慎重承接墊資工程。確需墊資的應認真貫徹執行中建三財字[20xx]123號《中國建築第三工程局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工程款回收的原則:全面深入瞭解合同條款,加強與業主的聯絡,及時取得業主資金信息,採取合法手段,及時回收各種款項。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組,負責工程款及

清欠日常工作,明確目標、方法,並落實到人。

第十六條 在施工程項目,如業主不能及時支付工程款超過一個月(合同有規定的按合同),原則上應報公司經理批准停止施工,並辦理相關索賠簽證手續。

第十七條 項目月度獎金(或管理人員崗薪)發放應與工程款回收情況掛鈎。原則上,項目累計工程款回收率(累計工程款回收率=累計實收工程款/按合同計算可收工程款×100%)高於90%時,項目月度獎金可如數發放;項目累計工程款回收率在70%-90%之間時,按同等比例發放當月獎金,回收率達到要求標準時,再行補發;項目累計工程款回收率低於70%時,項目月度獎金暫停發放,待達到要求標準時補發。如確因承諾墊資等原因,而非項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時回收工程款,經公司經理批准後獎金可適當予以發放。

第十八條 原則上項目兑現前必須收齊合同規定的全部款項,否則不予兑現。如確因承諾墊資及業主因素(如業主安排的付款時間較長)等原因,而非項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時回收工程款,經公司經理批准後可予部分兑現,但總體上應從嚴掌握。

第五章 項目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資金使用原則:計劃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 第二十條 項目應於月底前填報下月《項目資金收支計劃》報公司財務部門,由公司審核彙總後編制公司總的資金收支計劃,經公司經理批准後執行。項目各項開支由公司統一支付。遠離公司所在地單獨開設銀行帳户的項目由公司根據審定的《資金收支計劃》將款項劃撥項目,由項目按計劃支付。

第二十一條 項目各項開支由公司統一支付,項目日常零星開支實行定額備用金制度(遠離分公司所在地單獨開設銀行帳户的除外)。定額備用金標準:大型及特大型項目30000元,中小型項目10000元。定額備用金由項目成本員於項目開工前向分公司借取,主要用於項目零星、急用的日常支出,項目成本員應彙總整理有關票據及時向分公司財務科報銷。項目完工後,項目成本員應及時交回所借備用金。

第二十二條 項目應加強物資採購計劃管理,限量採購,避免存貨積壓、浪費。

第二十三條 項目應建立健全分包工程結算台帳,核實計算分包單位完成工作量及質量安全等情況,協助公司辦理有關分包工程付款審批程序。

第六章 項目資金檢查與分析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定期檢查項目資金收支管理情況,特別是對單獨開設銀行帳户的項目應加強檢查、監督,發現違反資金管理規定的應嚴肅處理,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項目資金分析是項目經濟活動分析的重要內容。項目應於每月經濟活動分析會時進行分析,通過對收支情況分析,及時發現項目資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以便及時採取措施,管好用好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局所有新建、擴建和改建等施工項目,自20xx年11月12日起開始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局財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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