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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福利企業管理辦法

浙江省福利企業管理辦法

為解決殘疾人就業問題,我國設立了福利企業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隨着時間的推移,福利企業逐漸成為我國解決殘疾人就業的主要方式。下文是浙江省福利企業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浙江省福利企業管理辦法
浙江省福利企業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福利企業管理,促進福利企業發展和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浙江省殘疾人保障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福利企業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福利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國家規定比例和數量,並享受相應税收優惠和政策扶持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促進殘疾人就業的需要,制訂和完善福利企業扶持政策,建立健全福利企業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福利企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職責,為福利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已設立福利企業管理機構的,可以由其承擔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税務、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衞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福利企業管理工作。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做好福利企業殘疾人保障相關工作。

第五條 福利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殘疾人保障、勞動安全、職業衞生、社會保障、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侵害殘疾人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殘疾人職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福利企業依法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履行工作職責,提高職業技能。

殘疾人職工在晉職、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職業技能培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和生活福利等方面,與其他職工享受同等權利。

第二章資格認定

第六條 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應當依法經工商、税務登記,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殘疾人職工佔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25%以上,且不少於10人;

(二)具有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工種、崗位;

(三)與殘疾人職工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殘疾人職工實際上崗且從事全日制工作;

(四)按照規定為殘疾人職工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支付殘疾人職工工資不低於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具有與其招用的殘疾人職工殘疾類別相適應,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要求的無障礙設施。

認定企業是否符合前款第一項、第四項規定條件,以其提出申請的前1個月的情況為準。

第七條 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二)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工種、崗位的説明;

(三)在職職工崗位安排表和殘疾人職工登記表;

(四)企業與殘疾人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複印件;

(五)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支付殘疾人職工的工資憑證;

(六)無障礙設施符合規定要求的説明等材料;

(七)社會保險機構等有關單位出具的殘疾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及個人繳費證明。

設區的市民政部門確定由其所轄的區民政部門負責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的,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應當向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 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認定的決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認定,頒發福利企業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認定,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九條 福利企業的名稱、住所、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依法辦理税務變更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認定的民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填寫福利企業變更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利企業證書正、副本原件;

(二)變更後企業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原認定的民政部門能夠當場辦理變更手續的,應當當場辦理,換髮福利企業證書;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

第十條 福利企業變更經營範圍、住所,造成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工種、崗位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需要重新配建無障礙設施的,在辦理變更手續時,除提交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工種、崗位適合殘疾人就業或者無障礙設施配建符合規定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原認定的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變更,換髮福利企業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變更,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十一條 福利企業依法終止營業或者已不符合資格認定條件的,應當向原認定的民政部門辦理註銷手續;與殘疾人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並依法向殘疾人職工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及其他相關費用,同時向原認定的民政部門報送相關材料。

原認定的民政部門辦理註銷手續後,應當收回福利企業證書,並抄告主管税務機關。

第十二條 福利企業暫時處於停產狀態,但能確保安排殘疾人職工不低於法定比例和數量且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可以向原認定的民政部門申請保留福利企業資格,並按月向其報送相關材料。

福利企業保留資格期間,不享受福利企業税收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變更和註銷的,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變更和註銷的信息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扶持措施

第十五條 福利企業按照國家和省規定享受下列税收優惠:

(一)即徵即退增值税或者減徵營業税;

(二)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殘疾人職工工資;

(三)免徵適合殘疾人操作的生產設備進口税收;

(四)減徵或者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和房產税;

(五)其他税收優惠政策。

福利企業申請前款第一項規定的税收優惠的,應當按月向縣(市、區)民政部門報送其安排殘疾人職工的比例和數量的相關材料;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出具認定意見。福利企業憑民政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及其他相關材料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減免税手續;主管税務機關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批准給予相應的税收優惠。

福利企業申請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税收優惠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福利企業安排殘疾人職工低於法定比例和數量的,由民政部門在按月審核認定時予以記錄;低於法定比例和數量在一個年度內累計不得超過3次。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福利企業生產經營,促進其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創新,並在技術、引進人才、資金、物資、場地使用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福利企業可以享受下列財政補貼和獎勵:

(一)社會保險費補貼;

(二)超比例安排殘疾人職工獎勵;

(三)殘疾人職工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四)無障礙設施改造補貼;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補貼和獎勵措施。

福利企業可以享受財政補貼和獎勵的種類、標準以及申請審批條件、程序,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財政補貼和獎勵所需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福利企業監督檢查和投訴舉報制度,對福利企業是否符合資格認定條件及保障殘疾人職工權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殘疾人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責令改正,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説明,查閲、複製有關材料,對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實地檢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按照前款規定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税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衞生、工商行政管理、海關等行政機關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強執法協作,建立健全福利企業管理有關信息共享機制,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二條 民政部門實施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變更和註銷,以及福利企業享受税收優惠、財政補貼和獎勵審核認定等管理時,不得收取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福利企業強行或者變相攤派財物。

第二十三條 省、設區的市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福利企業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下級民政部門的福利企業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向民政部門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或者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認定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設區的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不予辦理,給予警告,並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已辦理的,應當予以撤銷並通知主管税務機關;已騙取税收優惠的,由主管税務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福利企業安排殘疾人職工低於法定比例和數量在一個年度內累計超過3次的,由原認定的民政部門撤銷其福利企業資格。

福利企業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資格認定條件的,或者未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變更、註銷手續的,由原認定的民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銷其福利企業資格。

第二十六條福利企業違反財政、税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衞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辦理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變更和註銷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福利企業減免税、財政補貼和獎勵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收取費用或者強行、變相攤派財物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福利企業內的無障礙設施包括:

(一)無障礙通道:建築物入口處設置無障礙坡道;有使用輪椅職工的,建築物走廊以及辦公室(車間)、宿舍和衞生間的出入口適合輪椅進出;有盲人職工的,廠區人行道設置盲道。

(二)無障礙衞生間:有下肢殘疾職工的,公共衞生間設置扶手;有使用輪椅職工的,公共衞生間設置無障礙廁位。

(三)無障礙安全警示:廠房、倉庫和車間設置安全出口提示;有盲、聾啞人職工的,設置聲光報警器。

(四)無障礙宿舍:宿舍內設置求助報警器,浴室內設置安全扶手、防滑裝置;有聾啞人職工的,設置專用門鈴。

(五)無障礙機動車停車位:停車場設置殘疾人專用停車位。

(六)省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無障礙設施。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後,國家對福利企業資格認定條件及相關的税收優惠政策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利企業資格申請條件

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依法與安置就業的每位殘疾人職工簽訂1年(含)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在單位實際上崗從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複就業情況;

(二)企業提出資格認定申請前一個月的月平均實際安置就業的殘疾人職工佔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達到25%(含)以上,且殘疾人職工不少於10人;

(三)企業在提出資格認定申請的前一個月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實際支付了不低於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企業在提出資格認定申請前一個月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按月足額繳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五)企業具有適合每位殘疾人職工的工種、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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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業內部的道路和建築物符合國家無障礙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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