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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精選3篇)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精選3篇)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篇1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律師工作的社會主義方向,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從業思想。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精選3篇)

2、遵守憲法和法律,培育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3、努力提高律師人員的政治素質,對律師進行經常性的從業宗旨、職業道德、從業清廉等政治教育,使律師人員保持良好的精神風貌。

4、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為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5、積極參加局、所組織的政治、業務等學習,建立經常性的學習制度,樹立堅定的政治立場、服務大局意識。

6、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納税。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篇2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業務管理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部頒規章和規則而制定,以本事務所章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為依據,是本事務所業務管理的準則。

第二條業務管理規定的宗旨是: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事務所實行科學管理;本事務所實行律師分工負責制;建立健全本事務所的業務檔案制度,真實記錄律師活動,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堅持重大案件向有關部門請示彙報,疑難案件集體討論,為委託人負責,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本事務所的部門劃分如下:

一、辦公室:負責本事務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財務總務工作。

二、知識產權部:負責辦理: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出版著作權、名譽權、税務、保險、註冊登記等項法律事務。

三、房地產業務部:負責辦理房地產開發、買賣、租賃土地使用權轉讓、工程承包、招標、合同見證等各項法律事務。

四、金融、證券業務部:負責辦理引資、融資租賃、借貸、抵押、擔保、企業股份制改造、公司設立、股票發行、上市等各項法律事務。

五、國內外經濟業務部:負責辦理涉外及國內的經貿、期貨、海商、國際保險,企業破產清算、分立,合併等項法律事務。

第四條本事務所按上級下發的工作規程要求,統一接受委託,統一填寫受案通知單,按標準收費,收案表應經主任簽字。

第五條本事務所建立收案制度,以與當事人簽訂委託協議之日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決書,調解書之日為結案日期。常年法律顧問以合同規定的起止日期為收結日期。非訴訟事件以完成當事人的委託事項為結案日期,無論訴訟還是非訴訟案件都以收案、收費、交卷為統計標準。收結案應由該案的律師專人負責並應建立登記手續。

第六條本事務所對律師承辦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工作實行集體討論的制度,以保證辦案質量。討論案件至少應有一名部門負責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師參加,並作詳細記錄。重大、疑難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請全體律師討論的案件須由部門負責人或事務所主任召集全業務部律師或全所律師參加討論,必要時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門報告或備案。

第七條本事務所建立會議記錄制,所內所作的各項決定及其全部重要工作,均應作出詳細記載,並於年底裝訂成卷,由事務所主任簽字蓋章存查。

第八條律師辦結的各項業務應及時立卷歸檔,立卷歸檔工作由承辦律師或律師助理按照《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負責辦理。

第九條事務所承辦下列案件為重大、疑難案件:

一、案件;

二、對做無罪辯護有爭議的案件;

三、在本市或全國影響較大的各類案件;

四、涉及各級人大代表、各級政協委員、民主人士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疑難案件。

第十條事務所對下列行政事務應向司法局報告或備案:

一、在本市或外省新設立或撤併新機構;

二、與外國律師建立協作關係或舉辦工作交流活動;

三、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十一條本事務所可聘請知名專家、學者和其他有豐富知識和經驗的人士作為本所顧問,顧問有權得到相應的報酬。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篇3

第一條為實現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規範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所行政管理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並負責本所行政管理事務。

第三條在實行主任負責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崗位分工負責制。主任負責全面行政管理事務,副主任、部門負責人協助主任管理某類或某項行政事務。各項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實到人並建立崗位責任制。

第四條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財務、公文、印章、檔案、考勤、人事、會議、後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項。

第五條本所每月召開數次所務會議,研究解決行政管理方面的問題。所務會議參加者為:合作律師會議全體成員、相關問題涉及部門的負責人。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會議決定經與會者多數同意通過。特別重大的事項須經三分之二的與會者通過。

第六條本所每週二、五下午為學習日。週二下午為業務學習日,學習新頒行的法律、法規、文件,討論疑難案件;週五下午為政治學習日,學習時事政治及有關文件。

第七條本所實行輪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專職律師一至二人負責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諮詢等事務。值班人員應對辦事項進行處理並登記。

第八條收案、收費均由本所統一辦理,禁止個人私自收案、收費,具體辦法見本所“收、結案管理制度”和“收費管理制度”。

第九條本所重視並加強財務管理,詳細制定了“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條對印章、介紹信嚴格管理,辦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紹信均應有正當理由;

(二)須經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記手續;

(四)明確專人保管,禁止隨身攜帶印章、空白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追究責任並予以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本所重視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義製作的報告、請示、函件均應符合相應格式並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交所主任簽發。公文應用本所稿紙擬就,以鋼筆或毛筆書寫,字跡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專人負責公文的收、發工作,往來公文均應編號、登記,傳遞要有登記簽收手續。

第十二條本所重視檔案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具體規定見“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本所重視人事管理工作,具體規定見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辭退及辭職管理辦法”、“考勤制度”以及“獎懲制度”。

第十四條本所按《章程》的規定,定期召開合作律師會議,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五條本所依《章程》及其他有關制度開展後勤服務工作,以便順利開展日常業務。後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分管。

第十六條本所根據主管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盜等安全、保衞工作。安全工作列入本所議事日程,指定副主任一人分管負責,具體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合作律師會議。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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