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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精選18篇)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精選18篇)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精選18篇)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1

今天有一位律師到辦公室需要阿藍帶他到倉後法庭。這位律師開庭完畢後,他跟我交流了一些情況。他個人認為現今的應屆法學畢業生最佳的就業選擇就是一畢業過了司法考試後就考公檢法的公務員。雖然律師的自由度相對大,但公檢法卻有穩定的案件來源不需要個人費盡心思開託案件來源。其實,這也是我現今心中的最佳藍圖的選擇。要想通往公檢法公務員之路,首先要通過司法考試。現在再也不像從前那樣不需通過司法考試就可以考公檢法公務員。其實,這也是令人欣喜的事情。至少我們可以看出我們國家對司法的重視以及我們國家司法業的發展。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2

今天下午,方律師帶我到古鎮拜訪客户。當然,這也不是純粹拜訪客户而是要完成一個小小的程序。我覺得有時候一些看起來很無聊不必要的事情在律師手上完成就不是一件單純

無意義的事情。也許只是我們的腦袋還沒有想到這件事情的重要性。小小的事情卻讓事情到達極致。小小的事情因而不再渺小了!同樣,其隨後到荷塘拜訪客户的一些行為讓我倍感無聊。但隨後細想,我覺得其實方律師通過這些看起來沒有意義的事情來告訴客户一個信息——我很重視你,全心全意為你服務。這樣一個小小的動作其實存在着他深層的意義。我還需要在此多加努力。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3

實習日記10

今天,方律師同樣沒有進辦公室。其實我感到很困惑——在律師事務所裏,我基本沒有看見律師們在辦公室裏辦公。而我又常聽聞方律師要出差。如此頻繁地出差,地域涉及的範圍如此廣。

讓我感覺地域差異似乎完全不存在。無論是出市還是出省,這好像一般上班族上下班那樣自然,似乎已成為他們呼吸的一部分。也許這就是律師與平常人的其中一個區別。當代的律師涉及的業務範圍不僅僅是訴訟業務,更多的是非訴訟業務。非訴訟業務的開展就要求我們具備更泛更為豐富的知識面。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4

今天早上,有一宗案件在江海區開庭——我看方律師的日曆裏圈寫着。我以為他會帶我去開庭。結果,卻不然。心裏有點淡淡的失落。雖然實則觀看開庭沒有什麼了不起的地方,但是每一次開庭過後,方律師都會跟我談談這個案件出現的一些情況及現在法律界的一些現實情況。每一次旁聽,我都會有點不多但是總有不同的感受利益。這與以前在學校裏的法庭模擬課甚至是真實地到法院旁聽的情況不同,似乎存在着一種名叫真實有聯繫的感覺,不再像以前那樣冷冰冰的,一點兒交流真切的感覺也沒有。今天很難得才有機會開庭,方律師都沒有帶我去旁聽。我看方律師開庭的日程表暫時只有四月九日的潮蓮那件案件了。歎息呀!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5

實習日記11

今天,一切如常地平靜地開展。自律師事務所開工的第一天後,方律師已連續好幾天沒有踏進辦公室。他當然也沒有再吩咐我要幹什麼。為了熟悉案情,我再三地看案件以準備後天的開庭。

看完後,無聊的我不禁開始漫遊太空,心想:這不會又是一次浪費時間的虛度吧!畢竟在這之前的法院實習已給足了我足夠的教訓。想想要是那樣的話,那真的那可怕,而我又是會為此感到深深的不甘以及時失落。雖説我們的青春還揮霍得起,但我們又有多少個這樣的青春可以供我們揮霍呢?我也希望自己能過一個充實而有意義的實習日子。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6

接下來的星期六就是公務員考試。而我也報名了公務員考試。趁着今天律師事務所沒有什麼事情趕快複習公務員考試。我感覺自己不斷在重複臨急抱佛腳的行為。其實這樣的行為很令人懊惱、討厭。但我卻周而復始地不斷呈現這樣的行為。我真的要下定決心改掉這種不良的習慣。尤其是準備當一名律師,事前的準備是很重要的,一切皆馬虎不得!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7

無聊的開始了一天的運作。本以為會是伴隨着無聊的結束。結果,方律師在下午四時許回到辦公室。他整理了些文檔資料後就拿出四份民事裁判書吩咐我寫三份上訴狀、一份申請執行書。他説,買賣合同就隨便找個理由塞進去寫,這主要是為了玩程序拖時間而已。而票據追索權糾紛案就從無票據基礎關係這方面寫。我當時聽到票據基礎關係時就愣住,心想:這個是什麼東西?怎麼心理一點兒概念也沒有?票據的無因性我就知道,但票據基礎關係我真的不懂。這也甭管了,直接上網查。網上就説票據的基礎關係是票據原因關係、票據資金關係以及票據預約關係。看了看,就只覺得票據原因關係有點聯繫,其他兩個好像沒有什麼關係。後來又查了查法條,《票據法》第10條規定了票據與其基礎關係。我就打算按這個來寫。儘管如此,我還是覺得很難着手寫。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8

昨天接到陳翰老師的電話,我跟他回顧了我的實習過程,談了我的實習感受。説真的,自己談話的要點覺得經過老師的口説出來感覺就是不一樣,那可我所説的要簡潔有力多了。這種簡單而有力的擊中要點的語言能力是我們要好好學習的。不知這是天賦還是經驗的累積而成就的呢?我不知道,但我知道的是我們現在必然不斷加倍地努力——我們這一輩人似乎總是能夠為自己的懶惰找到最佳的藉口,我們的勤奮努力度遠遠不夠。作為一名應屆畢業生,我終於懂了大學生活是應該如何過、如何享受這個過程。但諷刺的是,我即將不是一名在校的大學生了。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9

今天早上九時於倉後法庭開庭。方律師下午三時在惠州還有一宗案件要開庭,所以上午的案件他交託給我開了。説真的,之前的我還是相信自己能夠應付的,畢竟我已熟悉了整個案件,而且方律師又在昨天教了我大概如何應付對方。但預設的情景跟現實的情況實在太不一樣了。我整體上全過程都處於捱打的份上,法官問我的問題我也啞口無言,不斷地跟方律師發短信求救,但奈何遠水救不了近火。整個過程只有一個感覺——糟透了!心裏的那份苦實在是無法言喻。我今天的行為總結來説就是失敗。我在法庭模擬課情景在現實並沒有上映。心裏的承受能力不是太差了,抗辯性不強——應該説完全沒有才對。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10

今年暑假,我在十堰市一家律師事務所——十堰市茅箭區法律援助服務中心實習。我先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的十堰市茅箭區法律援助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律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通過實習,我在我的專業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並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瞭解並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調查以及和當事人的談判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作為案件的代理人出庭工作,並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現將此次 實習 活動的情況報告如下:

十堰市茅箭區法律援助服務中心是一家合夥性質的律師事務所.在實習期間,指導我的是一位辦案經驗豐富,年過五十的老律師。他待人謙遜,對法律這項工作充滿熱情。在整個實習期間,所辦的案件不多,其中一件我參與最多也是較為複雜的一件,是高某訴鄖西縣人民醫院醫療侵權糾紛案。我在參與這個案件的過程中,發現了在醫療侵權糾紛中存在很多的法律問題——法律規定模糊、矛盾、漏洞,諸如民法通則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今年5月1日開始實行的《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間的矛盾,醫院病歷制度的混亂,法院認定證據時的隨意性等等。我在這篇實習報告中不打算就各個問題都展開論述,而今就我在案件中感觸最深的也是高某訴鄖西縣人民醫院醫療侵權糾紛案的焦點問題——非法行醫行為主體的界定略談一二。

一、案情經過

200X年10月19日早晨7:00張某即本案患者騎摩托車從十堰市回鄖西老家9:00左右途經鄖縣境內某路段,其右前方突然出現一輛三輪車停於路邊,張某即左拐避讓。這時正好左前方駛過來一輛東風大汽車,張某在避讓過三輪車後迅速右拐,但由於摩托車速太快,撞在路邊一棵樹上,摩托車倒過來壓在張某身上。張某感到腹部劇烈疼痛,用隨身攜帶的手機兩次撥打120無人應答後,見三輪車車主回到車上,遂教起把自己連同摩托車一起託到鄖縣青曲鎮衞生院,時值上午11:00左右。在青區衞生院經過胸腹聯透、腹部穿刺,以及各種常規檢查,患者除腹部疼痛外,其他處無任何疼痛和任何皮外傷,被診斷為腹腔閉全性損傷。由於不能明確診斷腹腔內具體何部位受傷,應患者要求,衞生院將患者留在衞生院繼續觀察,以明確診斷。。至夜晚11:00時,患者血壓開始明顯下降。經患者家屬同意,於200X年10月20日1:00時轉往鄖西縣人民醫院。20日3:40分左右,進入鄖西縣人民醫院。在門診部經過檢查,被診斷為腹腔閉全性損傷和失血性休克?5:患者轉入住院部,經過短期觀察後,當班醫生雷某即決定對患者實施破腹探查術。20日早晨6:00,患者自己步入手術室,由實習人員柯某單獨對患者實施術前麻醉手術。在實施麻醉的過程中,患者血壓突然降低以至停止呼吸而宣告死亡。由於患者死亡突然,在此後的一天半的時間裏,患者家屬一直要求議員對患者的死亡給一個明確的答覆,但醫院作為專業機構,面對對醫學毫無知情的患者家屬一味地推脱責任。到21日中午,患者家屬只好將患者屍體運回村裏埋葬。

200X年11月5日,患者妻子高某將此事告訴我後,我感覺此案中有其蹊蹺,雖參與此案。經本人建議,高某也於兩日後委託十堰市茅箭區法律援助服務中心的李律師——即本文開始所提到的我的指導律師。11月12日,作為第一步,我和李律師一起,到鄖西縣人民醫院進行調查取證工作——調取醫院有關患者的病歷資料。經過案發時當時在患者身邊的家屬陳述和對病歷資料認真分析,認為醫院的責任很大。12月在與醫院和解的過程中,醫院一開始否認其有任何過錯,後來雖承認其有一定過錯,但總是一億元財政困難等種種藉口拒絕我們所提出的合理請求。我方遂於12月26日將鄖西縣人民醫院告上法庭。

為了能實現民事上的順利賠償,我們於200X年4月5日到鄖西縣公安局報案,案由是:獨立對患者張模式是麻醉手術的柯某既沒有通過醫師資格考試,又不具有醫師執業證書,其獨立實施麻醉手術違反了《刑法》、醫療法律、醫療行政法規以及相關醫療常識的規定,構成非法行醫罪。但報案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理由是柯某是正規大學畢業的實習生,並且其在合法醫療機構從事醫療行為,依法不構成非法行醫罪。我方只好審行政複議後向檢察院申訴。目前尚未有結果。

到200X年5月14日,即法庭確定的此案第一次開庭前日,醫院既沒有向法庭提供答辯狀,也沒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囿於200X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規定的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標準比以往較高。為了此案能適用這個司法解釋。我們在當日對此案作了撤訴的處理。最近一次開庭是在7月14日,法庭上醫院和我方向法庭提交了。法院沒有采納我方此案的性質是非法行醫的主張,而認定此案需要委託醫療檢定機構鑑定。此案現在尚在我鑑定之中。

二、法律問題

本案中引起我興趣的也即本案的焦點問題:柯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行醫行為,抑或非法行醫罪?非法行醫罪自被1997年刑法確立以來,在實踐和理論中仍存在許多問題。其中的犯罪主體就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正像本案所產生的問題一樣,在本報告中就此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如何判斷醫生已具備了執業資格、可以在合法的醫療機構從事診療、預防、 保健業務?由於刑法沒有對醫生的執業資格作出明確的界定,因而導致了學者在理解時產生了不同的觀點。有人認為,應以具體的特定的從醫證書來衡量其執業資格;有人則認為,應以“行為人是否具備了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斷和治療業務的條件” 的抽象標準來衡量,至於行為人是否具備資格證書與執業證書在所不問。

我國的醫療人員為數眾多,技術水平有高有低、參差不齊,不同的專業對醫生的水平要求不一致,不同的地區在衡量醫療人員的醫學知識和技能時,其標準也不同,即使是同樣具有合法執業資格的人,其醫學技術水平也是千差萬別,因此,如果以是否具備了在醫療機構從事診斷和治療業務條件來判斷,則顯得過於抽象,難以把握。以高水平和高技能的醫療人員的標準,去衡量低水平的醫療人員,會過於嚴厲和苛刻,反之,則會放縱犯罪。所以,國家在取捨時,選擇以是否取得國家授予的從業證書,作為是否具備執業資格的基礎性條件,不論行為人在其他人的評價標準裏,其技能是高是低,但在國家評判層面,行為人特定的從醫證書的擁有,也就表明行為人具備了行醫的最基本的素質,同時也意味着其技術水平得到了國家的認可,避免抽象化的操作產生評價標準的不公平性與異質化,防止出入人罪。

那麼,衡量醫生從業的具體標準又是什麼?對此,理論界有不同看法。一種觀點認為:“有醫生執業資格而未取得開業執照行醫的,不屬於非法行醫”;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醫生執業資格是‘醫師資格’和‘執業資格’的統一”。

綜合上述兩種觀點,可以看出二者的分歧集中在醫生執業資格的界定,是採用單一標準,還是採用複合標準,也即醫生執業資格是指僅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呢?還是指既包括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又同時取得執業註冊證書。我顯然贊同最後一種觀點。

醫生要從事醫療執業活動,首先必須是本人有能力從事該種職業,而一個人能力的具備與否,最客觀、最公平的標準是以行為人是否通過了醫師資格考試並取得醫師資格證書。但是,執業醫師資格證書的取得,只表明行為人具備了從事醫療業務的最基本的知識,並不代表行為人因此可以從事診療業務。因為,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必須經過一定的考核期,由相關醫療機構出具醫療業務水平的鑑定,並申請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行為人才有可能實際從事診療、預防、保健活動。

國家設定的執業醫師註冊制度,一方面是從形式上將國家的權利賦予給了個人,使醫生取得一種能力與資格的形式表徵,醫生因此而被准入到相關的醫療活動中,國家不再對其加以主體資格方面的限制。與此同時,醫師執業證的取得也會產生一種對內與對外的效力。就對內效力而言,除非有法定的被吊銷執業證書的事由以及不適宜從事該醫療業務的情況的存在,醫療部門與醫療機構不能隨意剝奪醫生從事相應的診療、預防、保健活動的權利,醫生有權在合法的醫療機構為一定的醫療行為;就對外效力而言,醫生執業證書的存在與取得,從形式上證明了該醫生執業的合法性與有效性,廣大公民也就能夠從外觀上判斷行為人的能力,並加以選擇。“雖然具有醫師的實質能力,卻未取得形式表徵者,仍不能以醫師身份執行醫療業務。理由是不具有公信外觀(如未取得醫師證書或執業執照),很難讓外界相信其具有執行醫療行為的能力。” 另一方面,從執業醫師資格證書的取得,到醫生取得執業證書並從事診療、預防、保健活動,並不是一個必然的過程,只有具備了一定的業務能力(這裏主要以醫療機構的實習水平鑑定為標準)的人,才有可能被批准取得醫生執業證書。因此,醫師執業註冊制又在一定程度上審查了行為人的實質能力,並將不合格的人剔除出局,切實保證醫療人員的業務水平能夠保障廣大患者的生命與健康安全,這也體現了國家權利賦予的封閉性與限制性。所以,醫生執業證書不僅具有形式上的意義,也具有實質上的意義;同時它也是國家賦予權利的開放性與封閉性、准入性與限制性的有機統一。《醫師註冊暫行辦法》第7條第

2、3款規定:重新申請註冊……還應提交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組織出具的業務水平考核結果證明;獲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後2年內未註冊者,申請註冊時,還應提交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經6個月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證明。因此,醫生執業資格的界定宜採用複合標準,行為人只有既具備醫師執業資格證書,又具備醫師執業證書,才能在合法的醫療機構從事相應的醫療業務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12條規定: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第13條第1款規定: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第14條第2款規定: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醫師經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從以上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醫生執業,不僅要求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同時也要求進行註冊登記並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我國的醫生執業資格是執業醫師資格證與醫師執業證的統一,它統一於在合法的醫療機構的醫療活動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未取得合法的醫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如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允許其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實施一定的醫療行為,結果其行為造成了患者人身重大傷亡,該行為人的行為不成立非法行醫罪。在處理時,只能以意外事件或醫療事故罪來對待。但如果非法定的未取得合法醫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在執業醫師的默許、同意下,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時,二者可以成立非法行醫罪的共犯。

但本案的問題似乎不在這裏,若僅以以上的討論所確定的判斷標準,柯某的行為當構成非法行醫罪無疑。但本案似乎有其特殊性,即合法醫療機構負責人招聘沒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開設專科門診或者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勾結、夥同沒有取得執業資格的人進行非法行醫是否可作為共犯追究?從理論上講,取得了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是不可能獨立實行非法行醫行為的,但是有可能成為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行為的共同犯罪人。我主張,合法醫療機構的負責人明知他人沒有醫生執業資格而招聘、僱傭其從事醫療活動,或者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到非法開設的醫療機構從業或勾結沒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從事醫療活動,應按非法行醫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其責任。

在本案中,鄖西縣人民醫院在聘用柯某作為其單位的實習人員本身是沒有過錯,但是其卻安排此實習人員單獨承擔重大麻醉手術,這顯然是有過錯的,其應該為其過錯承擔法律責任.也正像我在代理詞中所堅持的理由,柯某明知其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卻單獨實施重大麻醉手術,其主觀具有故意性,其錯誤地實施麻醉手術的行為直接導致導致了患者的死亡,柯某的行為當構成非法行醫罪.

這種觀點在理論上的成立是沒有問題的,作為任何一個當事人的律師或者一個法律理論工作者接受這種觀點毫無遲疑,但要是讓公安機關或者法院工作者接受還是很難的.在這裏,我看到了法律工作者之間的交鋒和法律內部的裂痕.但我並沒有灰心,我一直在繼續思考這些問題,雖然現在在心裏還不甚明朗.我對法學的嚮往與追求,緣於對事實與規則二元衝突的認識,並希冀從社會與法律的協調中勾勒出完滿的法治之制。是法學將我從農村的土地深處帶至理性的思維空間。我將以所學、所思、所感,致力於法律與社會的融合。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11

一大早我就坐公車來到了律師事務所,期望給事務所的其他同事、領導留下好印象。推門進到走廊,卻已經看到幾個人在辦公室見奔走忙碌,我不禁感歎律所工作的繁忙。在一個工作人員的接待下,我找到了負責為我介紹工作的尚律師。他是這家律所的合夥人之一,同時也是律所的負責人。

他熱情的接待了我,並和我聊起了我的專業學習狀況。尚律師由於工作較為繁忙,他個性指定了一個有豐富明白實習生經驗的律師助理來幫忙我儘快適應工作環境。

這位律師助理姓劉,是個很熱情風趣的姐姐,她和我談起她當年到律所實習的經歷,鼓勵我要自信應對實習中面臨的各種問題,遇到疑難必須要用心請教,才能更快進步。也許是同齡人的關係,和她聊天十分簡單愉快,我也從她的介紹中對律所的工作資料、流程有了基本瞭解。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12

今天,我和阿藍在空閒時看了《法苑》介紹的電影《十二怒漢》。坦率地説,我看不明白——無論是那些陪審團的推理還是整部電影的意義。雖説該電影探討的是人性與法律的關係,但我真的是弄不懂——即使我已經不斷重複地回想或重看。也許我在將來的某一天會豁然開朗,弄懂《十二怒漢》想要表達的深層含義。畢竟,對於問題的深層意義的思考是需要一定的人生閲歷為基礎的。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13

實習日記7

這幾天來,主要是跟隨尚律師去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勞動仲裁委等部門調查取證。在市裏幾個區來回奔波,我覺得有點疲勞。有些時候有些想偷懶,但想到這些對尚律師來説是家常便飯,作為年輕人的我卻因體力而怯場,實在慚愧,於是我決定堅持下去。

跑一些公共機構取證總要走一堆程序,辦不少手續,有些時候還得被擺臉色,相比於找個人取證,麻煩甚多。我總算明白為什麼很多糾紛寧可調節幾回,也不願走訴訟這條路的原因——耗時、耗力、耗材,結果還不定讓雙方滿意。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14

實習日記12

之前,我一直以為明天開審的那宗案件對我來説只是一宗旁聽的案件。我看資料只是讓我儘量熟悉案件能夠快速把握弄懂整個開庭過程的重點。但事實上不是這樣!今天早上,方律師居然同我講明天這宗案件由我去做訴訟代理人,他就不到場了。

頓時,空氣對我而言已經是凝結了。捫心自問,我能行嗎?要是輸了,那該怎麼辦?我能出承擔這個責任嗎?方律師也大概教我明天該怎樣做。但試問,這能假設得了嗎?我現在能怎麼辦呢?努力再看看資料,不僅要把資料看熟還要看透。在強大的壓力下,我也只能拼死一搏了!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15

這一天總共就來了一位諮詢者,是涉及到擔保人的合同賠償問題,大概是債權人要跳過債務人直接向擔保人主張債權,債務人提出變賣房產償還債務,但債權人不同意,房子買了還不定要等到什麼時候,還是現錢省事,而法院已經判定由擔保人承擔債務的償還,且來諮詢的擔保人錯過了上訴期,已經到了執行階段,最後律師給出的解決方案是提交執行異議書。

中間有個小小的插曲,由於律師記憶的一點點誤差,差點認人家解釋錯了,後來看的法條,發現對於不同的情況法律規定是有差別的,即在連帶責任擔保中,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或是擔保人中的任何一方主張債權,而在一般擔保中,債權人只能在無法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的前提下,才能向擔保人主張。《擔保法》)教訓往往使記憶來得更加深刻,做律師是要不得半點馬虎的,法律是如此嚴謹,不能有一絲一毫的差錯。

律師後來又詳細詢問了在協議中(當時竟然連合同都沒簽)是否有若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則由擔保人承擔或類似意思的字樣,確認有之後律師認定是一般擔保,那麼提交執行異議書才有意義。但是想想,法院真的那麼不認真,連帶還是獨立的都分不清楚嗎?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16

實習日記1

一大早我就坐公車來到了律師事務所,希望給事務所的其他同事、領導留下好印象。推門進到走廊,卻已經看到幾個人在辦公室見奔走忙碌,我不禁感歎律所工作的繁忙。在一個工作人員的接待下,我找到了負責為我介紹工作的尚律師。他是這家律所的合夥人之一,同時也是律所的負責人。

他熱情的接待了我,並和我聊起了我的專業學習情況。尚律師由於工作較為繁忙,他特別指定了一個有豐富知道實習生經驗的律師助理來幫助我儘快適應工作環境。

這位律師助理姓劉,是個很熱情風趣的姐姐,她和我談起她當年到律所實習的經歷,鼓勵我要自信應對實習中面臨的各種問題,遇到疑難一定要積極請教,才能更快進步。也許是同齡人的關係,和她聊天非常輕鬆愉快,我也從她的介紹中對律所的工作內容、流程有了基本瞭解。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17

那些小律師們,每天期待的都是能接到案子,每天都生活在期待中,他們早出晚歸,生活的很沒有規律,晚上常常是1、2點以後才睡覺,吃飯也是馬馬虎虎。他們打電話會很客氣,小心的問那些法官是否方便説話,是否有時間……然後就提起皮包匆匆離去。稍微有些名氣的律師他們是最忙的,往往幾天都看不見他們的人影,每天都奔波在外面,他們在做什麼可想而知,為了官司,他們不得不充當公關的角色。大律師,説實話,他們真的不是很忙,甚至有時候閒的上網看pplive,偶爾會逛逛書店,生活的很愜意。因為他們不浪費時間在那些瑣事上,對他們來説,更重要的是享受生活。那些年齡很大的老律師們~~~~~

律師事務所實習日記 篇18

這天繼續翻閲卷宗。當然不可能再只看不動手了,實踐出真知嘛。劉師姐説準備教我寫法律文書。於是我開始有了實質性的工作——超多的案卷的整理和裝訂。雖然看起來並沒有多大的法律技術含量的歸檔工作,但我還是決定懷着十二分認真把工作做好。尚律師以前説過,法律文書初學者透過閲讀整理過往的案卷,把那些當做範本進行模仿,能夠較快掌握寫作技巧,克服生搬硬套的毛病。另外,超多枯燥的整理裝訂過程中,還很好的培養了我的耐性和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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