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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進一步鼓勵航空客運市場開發暫行辦法

海口市進一步鼓勵航空客運市場開發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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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進一步鼓勵航空客運市場開發暫行辦法
海口市進一步鼓勵航空客運市場開發暫行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鼓勵和吸引進入海口的航空航線,進一步推動航空旅遊客源的增長,加快本市經濟發展,根據《海南省開放航權若干政策規定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開航線是指航空公司或者包機商新開通飛抵海口且上一年度其它航空公司未開通過飛抵海口的航線(包含經停航線)。

本辦法所稱原有航線是指除新開航線以外的所有航線。

本辦法所稱原有航線新增客源是指以上一年度各航空公司在海口美蘭國際機場經營航線的進港航班量及旅客量為基數,在航空公司原有航線進港航班量不低於本公司上一年度航班量且每週不低於4個航班的前提下,總進港旅客量超過上一年度的部分為新增客源。

本辦法所稱包機商是指對某航線整架飛機的所有客座予以承包經營的企業或個人,承包期不少於3個月。

第三條 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市人民政府對飛抵海口美蘭國際機場的航空公司和包機商給予獎勵。

第四條 獎勵金按原有航線新增客源進港人數、新開航線或包機(整架包機)進港人數計算。包機獎勵僅限於新開航線,對包機商給予獎勵後不再對包機所屬的航空公司重複獎勵。

第五條 對國際航線(包括港澳台地區)的獎勵按下列標準辦理:

(一)航空公司執飛國際及港澳台原有航線新增進港客源按每人50元人民幣的標準進行獎勵。

(二)航空公司或包機商執飛新開國際航線及港澳台進港客源,洲際航班按每人70元人民幣的標準進行獎勵;亞洲地區航班按每人50元人民幣的標準進行獎勵。

第六條 對國內航線的獎勵按下列標準辦理:

(一)航空公司執飛國內原有航線新增進港客源,按每人30元人民幣的標準進行獎勵。

(二)航空公司或包機商執飛新開國內航線進港客源,按每人35元人民幣標準進行獎勵。

第七條 獎勵金由市人民政府和海南美蘭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按約定比例分攤,即市人民政府負擔80%、海南美蘭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0%。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與海南美蘭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設立獎勵金共管賬户,共管帳户設在市財政局,獎勵金應於每年3月底前劃轉到共管帳户。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負擔的獎勵金作為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條 獎勵金的發放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航空公司每年1月份填報獎勵金申請表。

(二)包機商須在簽訂包機合同10個工作日內,向海口美蘭國際機場和市旅遊局提供包機合同備案,並在每年1月份填報獎勵金申請表。

(三)海口美蘭國際機場每年1月31日前負責將各航空公司新增客源和航空公司或包機商新開航線客源的人數分別進行審核並報市旅遊局。

(四)市旅遊局負責對航空公司原有航線新增客源和航空公司或包機商新開航線客源的人數進行復核,市財政局和海南美蘭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市旅遊局的複核結果於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共管賬户撥付相應承擔的獎勵金,由市財政局於每年4月20日前統一對各航空公司和包機商進行拔付。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與海南美蘭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建立繁榮本市航空客運市場的協商機制,動態掌握本辦法的執行情況,並負責協調執行中的未盡事宜。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20日發佈的《海口市鼓勵航空客運市場開發暫行辦法》(海府〔20xx〕46號)同時廢止。

航空客運交通管制

航空交通管制是負責與飛行員溝通和維持飛機間距,確保飛機不會因為太接近而導致相撞。而航管員要得知飛機位置,是要由飛行員提供的,或是在較大型的機場裏的雷達中看到飛機位置。航空交通管制的種類有:

中央管制員和控制枱,負責管制機場範圍內的飛機。

海洋管制員,負責管制飛機,大多是國際航班。

終端管制員,負責管制機場範圍外約50-80公里的飛機。

在儀器飛行中,航空交通管制是十分重要的,因為飛行員可能因天氣問題而看不到其它飛機或機場,縱使在較大型的機場裏,飛機能夠目視飛行,但飛行員都是需要聽命於管制員,以維持空中秩序。而管制員會因為飛行員的工作量而提供不同情報去分隔飛機,例如天氣廣播、地形、飛行輔助等資料。然而,管制員是不可能控制所有航班,北美洲所流行的目視飛行是不需要時時刻刻留意管制員的命令,而在某些地區中,例如加拿大北部,因為沒有航空交通管制服務,因此該地方是不能夠進行低空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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