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條據 >辦法 >

國有企業如何管理財產和領導人員

國有企業如何管理財產和領導人員

國有企業或稱國營事業或國營企業。國際慣例中,國有企業僅指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投資或參與控制的企業;而在中國,國有企業還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資參與控制的企業。就國有企業的管理,小編收集了關於國有企業的財產監督和領導人員的管理辦法,僅供參考!

國有企業如何管理財產和領導人員

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財產的監督管理,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通過轉變政府職能,理順產權關係,轉換企業經營機制,保障國家對企業財產的所有權,落實企業經營權,使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和市場競爭的主體,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三條 企業財產即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財產,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企業其他國有財產。

第四條 建立明晰的產權關係,旨在明確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監督機構的職責、企業的權利和責任,理順企業財產的國家所有、分級管理、分工監督和企業經營的相互關係。

第五條 企業財產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國務院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對企業財產的所有權。

第六條 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國有資產實行分級行政管理。

第七條 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或者有關機構,對指定的或者其所屬的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實施監督。

根據國務院的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有關部門或者有關機構,對指定的或者其所屬的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實施監督。

第八條 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依法自主經營,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第九條 企業財產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企職責分開;

(二)政府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分開;

(三)企業財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四)投資收益和產權轉讓收入用於資本的再投入;

(五)資本保全和維護所有者權益;

(六)企業獨立支配其法人財產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章 分級管理和分工監督

第十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企業財產管理法規和制定企業財產管理規章、制度;

(二)彙總和整理國有資產的信息,建立企業財產統計報告制度,並納入國家統計體系;

(三)組織清產核資、產權登記、產權界定、資產評估等基礎管理工作,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制定企業財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從總體上考核國有資產經營狀況;

(五)在國務院規定的職權範圍內,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國有資產產權糾紛;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務院的規定設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地方管轄的國有資產依法實施行政管理。

第十二條 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或者有關機構(以下統稱國務院授權的監督機構),對國務院管轄的企業和國務院指定由其監督的地方管轄的企業實施分工監督。

第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國務院指定由其監督的企業和企業集團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一)對企業財產的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二)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廠長(經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建議,或者決定廠長(經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和獎懲;

(三)商有關部門提出監事會的人員組成;需報國務院審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報審手續;

(四)向企業派出監事會。

第十四條 國務院授權的全國性總公司對其所屬企業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一)對企業財產的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二)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決定或者批准廠長(經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和獎懲;

(三)商有關部門提出監事會的人員組成;

(四)向企業派出監事會。

第十五條 除國務院授權的監督機構監督的企業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規定,確定有關部門或者有關機構(以下統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機構),對省級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由其監督的下級地方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實施分工監督。

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監督機構在履行職責時,不得干預企業的經營權。

第三章 監事會

第十七條 監事會是監督機構根據需要派出的對企業財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的組織。

第十八條 國務院授權的監督機構對所監督的企業派出的監事會,其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中委派和聘請:

(一)監督機構委派的代表;

(二)財政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有關銀行派出的代表;

(三)監督機構聘請的經濟、金融、法律、技術和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專家;

(四)監督機構聘請的被監督企業的領導人和企業職工代表;

(五)監督機構聘請的其他人員。

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機構派出的監事會,其成員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委派和聘請。

第十九條 監事會由不少於5人、不超過15人的奇數成員組成。監督機構委派和政府其他部門派出的監事人數不得超過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監事會主席由政府或者監督機構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監事會每屆任期3年。監事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條 監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能夠維護所有者的權益;

(二)堅持原則,清正廉潔,辦事公道;

(三)熟悉有關業務,有20xx年以上的從業經驗。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經註冊會計師驗證的或者經廠長(經理)簽署的企業財務報告,監督、評價企業經營效益和企業財產保值增值狀況;

(二)根據工作需要,查閲企業的財務帳目和有關資料,對廠長(經理)和有關人員提出詢問;

(三)對廠長(經理)的經營業績進行監督、評價和記錄,向派出監事會的監督機構提出對廠長(經理)任免(聘任、解聘)及獎懲的建議;

(四)根據廠長(經理)的要求,提供諮詢意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至二次。經監事會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或者應廠長(經理)的請求,監事會可以舉行臨時會議。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主持。主席缺席時,可以委託其他監事代其主持會議。

監事會會議應當建立會議記錄。

監事會決議應當由監事記名錶決,經全體監事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對派出的監督機構負責,並定期向其報告工作。

第二十四條 監事必須執行監事會的決議。

監事不得泄露被監督企業的商業祕密。

除被聘請擔任監事的企業領導人和職工代表外,監事不得兼任被監督企業的任何職務,不得接受被監督企業的任何報酬。

第二十五條 監事均為兼職。

監事會履行職責所必要的開支,由派出的監督機構支付。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及其監事不得干預企業的經營權。

第四章 企業法人財產權

第二十七條 企業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獨立支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

政府和監督機構不得直接支配企業法人財產。

第二十八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政府和監督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企業的資本金,不得調取企業財產,不得以任何名義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九條 國家對企業承擔的財產責任以投入企業的資本額為限。

企業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資產經營責任制,對企業全部法人財產及其淨資產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廠長(經理)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全部法人財產及其淨資產的保值增值狀況承擔經營責任。

對經營業績顯著的廠長(經理),由政府或者監督機構給予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已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應當將企業財產的保值增值指標納入承包指標體系。

第三十三條 實行租賃經營的企業,承租方應當依照有關租賃經營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租賃期間按照合同約定,足額繳納租金,並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條 企業改組為股份制的,須經監督機構和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十五條 企業與其他企業或者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企業法人的,須經監督機構和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十六條 企業與外商實行合資經營、合作經營或者向境外投資的,須經監督機構和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十七條 向個人、私營企業、境外投資者等轉讓企業產權的,應當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經批准。

第三十八條 企業改組為股份制的,或者與外商實行合資經營、合作經營的,或者轉讓企業產權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在財務報告中如實反映對其他企業的投資或者對境外的投資及其收益狀況,並及時足額收取應當分得的利潤。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清產核資、產權登記和資產評估,並按照規定填報報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主管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監督職責,對企業財產流失的總體情況不掌握、不反映、不提出相應建議的;

(二)在組織開展清產核資、產權登記、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中,濫用職權,處罰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超越權限干預企業經營權,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

第四十二條 監督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主管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監督職責,對被監督企業財產流失的情況不掌握、不反映、不採取相應措施的;

(二)超越權限干預企業經營權,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

第四十三條 審批企業產權變動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主管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越權限,擅自批准企業產權變動的;

(二)審批企業產權變動不當,造成企業財產損失的;

(三)在審批企業產權變動中,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及其監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規定程序,改組監事會,免去或者解聘有關的監事: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監事會或者監事職責的;

(二)超越監事會或者監事職權,干預企業經營權,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

(三)泄露企業商業祕密,利用監事職權謀取私利的;

(四)以任何形式接受企業的報酬或者收受財物的。

第四十五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廠長(經理)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免除(解聘)其職務,或者給予降職、撤職處分:

(一)企業經營管理不善,連續兩年虧損,虧損額繼續增加的;

(二)在承包、租賃、股份制改組、聯營或者與外商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以及向境外投資過程中,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佔企業財產的;

(三)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向境外投資,未在財務報告中如實反映收益狀況或者未及時足額收取應得利潤,造成企業財產流失的;

(四)擅自轉讓企業產權的;

(五)未按照規定進行清產核資、產權登記、資產評估以及不如實填報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原則適用於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金融企業。

第四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企業財產的監督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報國務院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發佈前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行政文件的規定,與本條例相牴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組織實施。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符合科學發展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資產法》)、《中國共-產-黨章程》(以下簡稱《黨章》)、《江蘇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蘇州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蘇州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企業,是指太倉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領導人員,包括由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職工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黨委書記、副書記、委員,紀委書記,以及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權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員。

第四條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與依法辦事相結合;

(二)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

(三)市場認可與出資人認可、職工羣眾認可相結合;

(四)組織選拔與市場配置相結合;

(五)激勵與約束相結合;

(六)分類與分層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 公司治理結構

第五條企業應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董事會、經理層、黨委會職責,規範運作。

第六條董事會職數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設董事長1 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若干人。董事會實行集體決策、個人負責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關規定,決定企業重大事項。

第七條經理層由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組成,職數一般不超過6 人。

經理層實行總經理(總裁)負責制,總經理(總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對董事會負責。

第八條黨委會職數一般為3~9 人,一般設黨委書記1 人、副書記1~2 人、委員若干人,設紀委書記1人。

黨委會是企業的政治核心,實行民-主集中制,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支持董事會、經理層依法行使職權。

第九條黨委會、董事會和經理層成員實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董事長和黨委書記一般由一人擔任;董事長與黨委書記分設的,黨員董事長可兼任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可兼任副董事長。

第三章 任期規定

第十條企業領導人員實行任期制。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黨委書記、副書記、委員,紀委書記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任期由董事會確定,但不得超過本屆董事會任期。

第十一條除下列情形之外,企業領導人員應任滿一屆:

(一)達到轉任非領導職務年限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連續一年以上的;

(三)年度考核評價為“不稱職”或連續兩個年度考核評價為“基本稱職”的;

(四)自願辭職、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的;

(五)因工作需要調整職務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現職的。

第十二條實行委任制的企業領導人員的任職起始時間以市委會或市委組織部部長辦公會決定任命或提名日期為準;實行聘任制董事會、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起始時間,以市國資委、董事會聘任文件日期為準。

第十三條企業領導人員距轉任非領導職務年齡不滿三年的,應按實際工作年限確定任期。

第十四條屆中新任企業領導人員的任職時間,不超過本屆董事會、黨委會和經理層任期。

第十五條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屆滿,原任職務不再辦理免職手續,續任的重新辦理任職手續。

第十六條企業領導人員在本屆任期內任職超過2 年(含2 年)的,均視為任滿一屆。在同一職位上連續任職滿三屆的,應當交流,連續任職滿四屆的,必須交流。

第十七條企業領導人員在任期內要求辭職的,應當事先提出書面申請,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批准方可離職

第四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十八條擔任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和資格:

(一)政治素質好,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強,誠信守法,團結協作,勤勉敬業,廉潔從業;

(二)熟悉現代企業經營管理,瞭解國際經貿規則,市場意識、改革意識、創新意識和環保意識強;

(三)有良好的履職記錄,業績突出;

(四)具有在規模以上企業中層及其以上管理崗位任職的經歷,或具有在相應層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層及其以上崗位任職的經歷;

(五)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具備現代企業經營管理知識,有一定年限的經濟工作或相關工作經歷;

(六)新擔任企業正職領導人員,一般應具有同級副職兩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年齡一般不超過55 週歲;新擔任企業副職領導人員,一般應具有下一級正職三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年齡一般不超過50 週歲;

(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質,身體健康;

(八)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擔任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職位條件:

(一)董事會成員

1 .具有企業戰略規劃、投融資決策、經濟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專長和相關基本知識;

2 .能把握企業的發展方向,有較強的戰略決策能力、改革創新能力、風險防範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

3 .能正確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忠實代表和維護國有資產權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經理層成員

1 .具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資本運作、財務審計、人力資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專長和相關基本知識;

2 .能貫徹執行董事會決議,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市場開拓能力、統籌協調能力和處理複雜問題的能力;

3 .具有企業經營管理任職和培訓經歷。

(三)黨委會成員

1 .具有堅定的馬克思主義理想信念,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熟悉黨羣工作業務,善於做思想政治工作;

2 .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能圍繞企業改革發展穩定,推進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及企業文化建設;

3 .符合《黨章》規定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條對於綜合素質好、業績特別突出或工作需要的優秀人才,可適當放寬第十八條所規定的任職經歷和年齡。

第二十一條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資產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情形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定情形的,不得擔任企業領導職務。

第五章 選拔、考察和任免

第二十二條選拔企業領導人員,必須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重素質、重能力、突出業績、突出羣眾公認。

第二十三條企業領導人員選拔方式主要有組織選拔、公開招聘、競爭上崗、市場選聘和依法選舉等。

第二十四條選拔企業領導人員,必須經過組織考察程序。

第二十五條擬任人選應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於7 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企業領導人員的任免,根據幹部管理權限,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實行企業領導人員任職試用期制度。凡提拔委任企業副職領導人員的,試用期一年;凡提拔聘用擔任企業副職領導人員的,試用期半年。試用期滿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辦理任職或聘任手續,任職年限自試用期算起;不勝任的,免去或解聘試任職務。

第六章 教育和培養

第二十八條加大企業領導人員培訓力度。按照太倉市幹部教育工作領導小組每年確定的計劃,對企業領導人員進行培訓。鼓勵企業領導人員參與職業經理的培訓和認證考試,不斷提高企業領導人員的思想政治素養和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與水平。

第二十九條加強企業領導人員培訓考核。建立企業領導人員培訓檔案。按照《太倉市科級領導幹部教育培訓學分制考核管理辦法(試行)》對企業領導人員進行考核,並把培訓期間的表現和考核成績作為考核企業領導人員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三十條按照培養提高、備用結合、動態管理、統一使用的原則,建設一支素質優良、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的企業領導後備人員隊伍。

第三十一條企業領導後備人員應當具備第十八條所列企業領導人員的基本條件。在企業領導後備人員中,比較成熟、近期可使用人員一般不少於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條選拔企業領導後備人員,應堅持走羣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嚴格履行民-主推薦、素質測試、組織考察、企業黨委討論上報、市委組織部審定等程序。

第三十三條企業領導後備人員由企業黨委或董事會管理,應該制定培養計劃,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培訓和實踐鍛鍊。

第三十四條市委組織部根據工作需要,對企業領導後備人員統一調配使用。組織選拔企業領導人員,一般應從企業領導後備人員中產生。

第七章 考核和評價

第三十五條建立以經營業績考核為重點的企業領導人員年度考核評價和任期考核評價制度。積極探索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辦法。

第三十六條年度考核評價一般在年度財務決算後進行,任期考核評價一般在任期屆滿前的三個月進行。年度考核評價和任期考核評價前,一般應進行年度經營業績審計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三十七條考核評價內容主要為市國資委與企業簽訂任期經營目標考核責任書所確定的目標。任期經營目標考核責任書包括內容:

(一)雙方單位名稱和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考核內容與範圍;

(三)考核的時限;

(四)考核的主要依據及指標;

(五)考核與獎懲;

(六)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七)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八)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企業領導層任期目標按下列方式確定:

(一)董事會任期目標由市國資委確定,主要包括把握企業發展方向、實施民-主科學決策、培養使用引進人才、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推動企業持續發展、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方面的情況,以任期目標責任書的形式進行約定。

(二)黨委會任期目標由市委組織部確定,主要包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發揮企業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推進反腐介廉建設,開展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推進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等方面的情況。

(三)經理層任期目標由企業董事會確定,主要包括執行董事會決議、組織企業生產經營、提高企業管理效能、完成經營效益目標等方面的情況。

因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需要對任期目標進行調整的,由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任期目標確定機構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九條市委組織部和市國資委根據不同職位要求,研究制定各有側重的考核評價指標體系,並據此對企業領導人員實施分類考核評價。

第四十條任期考核評價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由市委組織部和市國資委共同組成考核評價組,制定考核評價方案,發佈考核評價預告;

(二)由市國資委委託審計部門或社會中介機構,對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三)召開述職述廉會議,進行民-主測評。由企業領導人員分別述職述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層管理人員、下屬企業主要領導人員和職工代表聽取述職述廉並參加民-主測評;

(四)採取發放書面徵求意見表、個別談話、查閲資料、開展民-意調查和實地考察等方法,廣泛深入地瞭解情況;

(五)考核組根據經營業績考核、審計評價報告、民-主測評結果和各方面評價意見,形成考核評價報告及考核評價等次建議,提交市委組織部和市國資委審定;

(六)考核組向企業主要負責人反饋企業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考核情況,根據需要也可以直接向被考核對象本人反饋。

第四十一條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年度考核評價為“不稱職”或連續兩個年度考核評價為“基本稱職”的,給予免職、降職、交流或解聘。任期考評評價為“不稱職”的,不再續任。根據考核評價結果,建立企業領導人員業績檔案,作為對企業領導人員實施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激勵和約束

第四十二條建立健全以考核評價為基礎,與崗位職責和工作業績掛鈎,短期激勵與中長期激勵、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企業領導人員激勵機制。

第四十三條企業領導人員實行年薪制,依據年度和任期綜合考核結果,按照市國資委制定的薪酬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企業領導人員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

第四十五條建立健全企業領導人員監督機制。完善出資人監督,加強黨內監督、法律監督和職工羣眾監督。

第四十六條市紀委和企業紀檢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領導人員遵紀守法和廉潔從業情況進行監督,加強企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企業領導人員中的黨員應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的規定,主動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企業依法設立監事會,由市國資委委派人員與職工代表組成,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市國資委向企業派駐財務總監,對企業資產營運、財務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通過企務公開等形式,加強職工民-主監督。企業領導人員每年應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履行職責和廉潔自律的情況,並由職工代表進行民-主評議。

第四十九條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規範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行為,明確標準,納入企業預算管理。

第五十條完善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企業法定代表人在離任時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任期中進行經濟責任任中審計。企業發生重大投資、出現重大財務異常等情況時,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專項審計。

第五十一條實行董事會報告制度。董事會對企業經營管理狀況應定期向市國資委報告。對企業重大產權、分配方案、一定數額以上的投資及貸款擔保等重大事項,須按有關規定向市國資委報告或備案。

第五十二條實行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企業領導人員個人有關事項,須按管理權限及時向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報告。報告事項的範圍、內容和方式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實行企業領導人員責任追究制度。企業領導人員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企業領導人員領導責任。

第五十四條實行企業領導人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制度。企業領導人員任職和公務迴避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企業領導人員一般不得在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行業組織、中介機構兼任領導職務,確需兼職的,應按管理權限報批。

第九章 轉任、免職和辭職

第五十六條距法定退休年齡二年的企業正職領導人員和距法定退休年齡三年的企業副職領導人員,原則上轉任為非領導職務。由機關事業單位調任的企業領導人員,回原單位擔任相應級別的非領導職務。

第五十七條企業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免去或解聘現職:

(一)因失職、瀆職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或國有資產嚴重流失;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故意損害國有資產,情節嚴重;

(三)因違反廉政準則規定情況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或違反黨紀條規受到紀檢監察機關立案查處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連續一年以上;

(五)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現職。

第五十八條實行企業領導人員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一)因公辭職,是指企業領導人員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辭去現任職務。

(二)自願辭職,是指企業領導人員因個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任職務。

(三)引咎辭職,是指企業領導人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職務。

(四)責令辭職,是指市委及市委組織部根據企業領導人員任職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職務。

第五十九條企業領導人員離職後,繼續對原任職企業的商業祕密和核心技術負有保密義務,保密期限按原任職企業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辦理企業領導人員轉任、免職和辭職事宜,按管理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市國資委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的全資和控股子公司領導人員的管理,適用本辦法。國有參股企業中由國有出資方派出的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各鎮、太倉港經濟開發區港區、新區、科教新城及市級機關部門所屬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共太倉市委組織部、太倉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tiaoju/banfa/8ndve6.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