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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十六條

擔保法十六條

國家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擔保法。那麼本法第十六條的內容是什麼呢?以下是中國人才網小編整理的擔保法十六條,歡迎閲讀!

擔保法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釋義:第16條

第十六條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釋義】本條對保證的方式作了規定。根據本條的規定,保證的方式有兩種:

一、一般保證保

證人為他人債務提供保證時,可以和債權人在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一般保證的方式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是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所謂“不能履行債務”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的主合同糾紛經過了人民法院的審理或者仲裁機構的仲裁,並且人民法院依法對債務人的財產執行後,仍然不夠清償債權人債務的,保證人才對未受清償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對於沒有依法對主合同糾紛進行訴訟或者仲裁,或者雖經訴訟或者仲裁但並未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的,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則有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人所享有的這項拒絕履行債務的權利就是先訴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的產生是基於保證相對於主合同的從屬性和對主債務的補充性,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就可以在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時提出抗辯,要求債權人先就主債務人進行訴訟或者仲裁併對其財產強制執行。保證人只有在債權人已依法對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執行後仍不能清償債務時,才不能拒絕債權人的清償要求。一般保證的保證人雖然依法享有先訴抗辯權,但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保證人不得以主張先訴抗辯為理由,不承擔保證責任: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債務人住所以及營業所、居所發生變化,使債權人無法找到債務人讓其履行債務,那麼,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就可以直接找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比如,債務人遷到國外居住,居所難以查明,債權人就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所謂“致使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是指債務人住所、營業所或者居所發生變更後,債權人經多方查詢難以找到。如果債務人的住所、營業所或者居所發生變更後,債權人並未查找,或者未經認真查詢即認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不能認為是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當然也不能把“重大困難”理解到必須債務人失蹤的程度。雖然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但是,債務人住所的變更使債權人難以實現無法清償到期債權,作為對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就有義務承擔清償責任,以保障債權的實現。總之,保證人應當應債權人的要求對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承擔保證責任,不得再以行使先訴抗辯權為由,不對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由於債務人經營不善,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人民法院受理了債務人的破產案件後,應當依法中止執行程序,這樣,債務人的財產實際上處於凍結狀況,債權人無法立即要求債務人以其財產來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向清算組織申報債權,等待分配破產財產時主張債權。由於破產財產的清償,往往不能使債權人的債權全部得到實現,所以,如果破產的債務人有保證人提供保證的,債權人可以不向破產組織申報債權,而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主要是出於保護債權的目的,因此,保證人不得再以先訴抗辯權為由不履行保證責任,應當按債權人的要求履行保證責任。為了保護保證人的利益,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保證人可以在債權人未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直接參加破產財產的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雖然保證人在訂立保證合同時和債權人約定以一般保證方式承擔保證責任,但是,由於民事法律關係中的當事人有權對自己的權利進行處分,所以,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可以在訂立合同後放棄所享有的先訴抗辯權,這樣保證人實際上對債務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保證。由於保證人放棄了先訴抗辯權,那麼,當然不能在債權人要求其承擔責任時主張該權利。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規定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主要是為了證明保證人確實放棄該權利,同時也可以防止債權人和保證人在先訴抗辯權是否放棄問題上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二、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人為某一債務的履行提供保證時,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即債權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履行債務。比如,某歌舞廳為了擴建成大型娛樂中心,向銀行貸款200萬用於裝修房屋,約定該筆貸款將於1996年6月30日前償還。應貸款銀行的要求,該歌舞廳找到一飯店為其債務作保證,並約定該飯店對主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由於歌舞廳裝修期間出現了一些糾紛,致使工程未按期完成,直接影響歌舞廳收回投資,在債務清償期屆滿時,歌舞廳無法償還銀行的貸款。由於作為保證人的飯店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保證,所以,債權清償期屆滿後,貸款的銀行即可直接要求飯店償還200萬的貸款,該飯店對於銀行的要求不得拒絕,應當替歌舞廳清償200萬的貸款。總之,保證人選擇連帶責任保證,實際上放棄了保證人可以享有的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對於保證人來説責任較重,但是有利於全面地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標籤: 擔保法 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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