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合同 >擔保合同 >

納税擔保合同訂立條件與範本

納税擔保合同訂立條件與範本

什麼是納税擔保合同

納税擔保合同訂立條件與範本

納税擔保合同是屬於擔保合同的一種,它既受《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的調整,又受《税收管理法》及其《納税擔保試行辦法》的約束。納税擔保合同包括三種形式:

第一種是納税保證擔保納税合同。這是指納税擔保人以其償債能力自願為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經税務機關審查,同意納税保證人作為納税人的納税擔保所達成的協議。

第二種是實物抵押擔保納税合同,這是指納税人以其自有的未設置抵押權的財產,包括房屋、車輛、機器設備、產成品等做抵押物用來擔保的納税,經税務機關審查同意後而與税務機關達成的協議。

第三種是貨幣保證金擔保納税的合同,這是指納税人提供一定數額的資金,存入税務機關的指定賬户,作為其自身納税擔保的保證金,經税務機關審查同意後而與税務機關達成的協議。

納税擔保合同訂立條件

1.擔保對象

依據《納税擔保試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如納税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納税擔保:

一是税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有逃避納税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税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税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税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税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的;

二是欠繳税款、滯納金的納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是納税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税款,需要申請行政複議的;

四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税擔保的其他情形。

2.擔保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開户行及賬號(2)納税擔保人自願擔保的意思表示;(3)擔保的金額範圍和擔保期限;(4)擔保方的義務;(5)違約責任;(6)爭議的解決方式;(7)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8)簽約方的簽字蓋章,簽約時間及簽約地點。

納税擔保合同範本

被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

税務登記號:

納税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

 税務登記號:

税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定本納税擔保合同。

1 、納税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税擔保範圍是:

2 、納税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税擔保金額為:元及應加收的滯納金

 元。

3 、納税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方式為:

4 、依據本納税擔保合同納税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為連帶責任的擔保。

5 、本納税擔保的期限為自本納税擔保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 月

日止。

6 、納税擔保人是在

註冊的經濟實體,任何改變納税擔保人本身性質、地位的事件、事項發生或有可能發生時,納税擔保人保證及時通知税務機關。

7 、納税擔保人在收到税務機關出具的要求納税擔保人履行繳納税款義務的通知書後,保證按繳納税款通知書規定的繳納期限及金額主動、一次性向税務機關繳清全部款項。

8 、如果納税擔保人未能按税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及金額繳納,税務機關有權依照有關規定對納税擔保人採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強制執行措施。

9 、本納税擔保是持續性的擔保,只要被擔保人未繳清本納税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內全部款項,納税擔保人就始終承擔本納税擔保項下的所有連帶責任。税務機關給予被擔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納税擔保人的連帶責任。

10、若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或合併、分立等情況,並不解除納税擔保人在本納税擔保合同中的責任。若納税擔保人出現此情況,其繼承人將受本納税擔保合同的約束,並繼承本納税擔保項下的責任。

11、本納税擔保非經税務機關同意,為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擔保。納税擔保人與其他任何方面簽定的任何合同、協議均不影響本擔保的有效性。

12、本納税擔保經被擔保人、納税擔保人簽字蓋章,並經税務機關同意(確認)後生效。

被擔保人:

 納税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hetong/danbao/d66lkj.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