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外債專用帳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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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債管理是指一國政府通過法規、政策和技術措施實行外債結構優化的管理行為。下文是浙江省外債專用帳户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浙江省外債專用帳户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第—條 為規範外債專用現匯帳户的管理,根據《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外匯(轉)貸款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債是指“暫行規定”所管轄的外債和“辦法”所管轄的外匯(轉)貸款,包括國際商業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買方信貸、國際租賃等外債。
第三條 開户銀行憑外匯管理局開出的“開立外債現匯帳户批准書”辦理開户手續;並憑外匯管理局開出的“外匯(債)貸款核准件”的內容辦理外債專用帳户支付手續。
第四條 債務單位可根據需要申請開立下列專用帳户:
(一)本金户 指因調入借款本金的需要而開立的帳户。
(二)還本付息户 指因債務還本付息的需要開立的帳户。
(三)償債基金專户 指經批准同意建立償債基金的單位(部門)開立的帳户。
國內金融機構外匯貸款一般通過貸款户直接對外支付或還本付息,不開立上述帳户。
第五條 凡需開立現匯帳户的單位,應持下列材料向當地外匯管理局申請開立帳户。
(一)《外債登記證》或《外匯(轉)貸款登記證》(簡稱“登記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三)外匯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材料。
第六條 帳户管理
(一)開户單位憑《登記證》和外匯管理局發給的“開立外債現匯帳户批准書”到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辦理開立外債專用現匯帳户手續。
(二)開户單位在指定開户行開立帳户後應於五日內向外匯管理局反饋開户情況。
(三)開户單位支用該帳户內的外匯時,必須向外匯管理局領取“外匯(債)貸款核准件”。
(四)開户單位必須按規定的外匯收支範圍使用帳户,不得出借帳户或代其它單位收付、保存現匯。
(五)開户單位應按期向外匯管理局報送帳户的使用情況。
(六)外匯管理局對帳户實行年檢制度。
第七條 帳户的關閉
(一)債務還本付息完畢後,開户單位應主動到外匯管理局和開户銀行辦理關閉帳户手續;結束帳户後開户單位應將“登記證”及留存的“開立外債現匯帳户批准書”一起退回外匯管理局。
(二)凡須撤銷的帳户,外匯管理局將向開户銀行及開户單位發出“撤銷現匯帳户通知書”,並對其存款餘額按規定作出明確的處理。
第八條 開户單位違反本辦法的,外匯管理局視不同情況,對開户單位進行口頭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撤銷帳户等處理。
擅自開立或保留外債專用帳户的,外匯管理局對開户銀行按“外債登記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罰款。
第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分局負責解釋。修改時亦同。
外債總量管理外債總量管理的核心,是使外債總量適度,不超過 債務國的吸收能力。外債的吸收能力取決於 債務國的 負債能力和償債能力兩個方面。前者決定 債務國能否將借入的外債消化得了,使用得起;後者決定債務國對外債能否償還得起。
世界各國用來監測外債總量是否適度的指標主要有:
負債率,即當年未清償 外債餘額與 國民生產總值的比率。其公式為: 負債率=×100%
債務率,即當年未清償 外債餘額與當年貨物服務出口總額的比率。其公式為: 債務率=×100%
償債率,即當年外債還本付息總額與當年貨物服務出口總額的比率。其公式為: 償債率=×100%
根據國際上通行的標準,20%的 負債率,100%的 債務率和25%的 償債率是 債務國控制外債總量的警戒線。也就是説,當有關外債指標處於警戒線以下時,外債總量是適度和安全的;反之,當有關指標超過警戒線時,則外債總量超過吸收能力,需要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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