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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同責任書(精選3篇)

勞動和同責任書(精選3篇)

勞動和同責任書 篇1

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勞動和同責任書(精選3篇)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

包括兩部分:

(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責任(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責任)

1、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表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由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6、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按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的月工資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除雙方協商、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之外。

(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

1、用人單位因違反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25%的賠償費用

2、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傷,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

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如違約金等。勞動合同法第52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第24條內容之規定(第24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訂金以及其他費用,也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及其他證明),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責任

1、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必須承擔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必須承擔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按約定辦理

3、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勞動者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4、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費用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第三人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所謂第三人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是指勞動者在尚未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下,又能與第三人簽訂勞動合同,以致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該第三人應當向原用人單位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一種法

律責任形式。

1、對原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因獲取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且給原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執行

3、又據《賠償法》第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第三人)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連帶賠償責任份定員不低於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總額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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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年 月 日

勞動和同責任書 篇2

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

摘 要 :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能不能實現勞動力的合理配置,不僅關鍵到一個企業的成敗,而且關鍵到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速度。特別是現今勞動力相對膨脹的情況,要求必須以法律的形式來保護勞動關係雙方的利益。勞動力的合理配置,要求勞動關係必須以合同作為其法律形式,為勞動力供求方通過市場相互選擇,也為勞動力作為生產要素在市場中自由流通提供法律條件。在現今社會發展的過程中,無疑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唯一合法形式,其在我國市場經濟生活中所起的作用非常重大。而我國立法的滯後和經濟的超前,導致司法實踐中所沿用的現行勞動法顯得力不從心。因此,有必要對這些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 關 鍵 詞 : 勞動合同 違約責任 歸責原則

引 言

很多年來,《勞動法》在保護勞動者這一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的勞動立法明顯已跟不上經濟發展的腳步,加上我國現行相關制度的不完善,勞動法不論是在立法方面還是實際操作方面,在很多細節上還存在很多的問題,本文就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所涉及的諸如現行勞動法中的一些條款、歸責原則的適用和實際操作中所存在的問題作一些膚淺的探討。

正 文

一、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點

1、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概念:

在我國勞動合同主要是由合同法來調整的,所以有關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的定義也主要基於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概念。依據我國現行勞動合同立法規定以及法學界對違約責任的通説,勞動合同當事人因過錯而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稱為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的追究以有效的勞動合同為前提,因勞動合同的不成立、無效、以及解除勞動合同後的所引發的責任一般不是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而是勞動合同的締約過失責任或其他賠償責任。一般而言,有效的勞動合同不存在,違約責任也不存在。

2、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的特點:

第一、當事人主觀上須有過錯。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在主觀上有過錯,這種過錯包括故意與過失兩種心理狀態。無論當事人是出於故意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勞動合同條款,還是出於過失的心理狀態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勞動合同條款,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當事人實施了不履行勞動合同或不適當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即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去履行合同。例如,用人單位未能為勞動者提供法定或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或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勞動者未按時完成工作任務、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等行為,都會直接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責任承擔的偏重性。縱觀各國的勞動立法,出於對弱勢方勞動者的保護,一般對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規定了較多的條款和較重的違約責任,而對勞動者一方承擔的違約責任規定較輕較少。如我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施行)在第12章裏,從第89條-第101條以12個條款規定了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而對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僅以第102條的規定加以概括。

第四、違約責任形式的多樣化和綜合性。從我國現行勞動立法看,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實施了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承擔的違約責任,包括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這些責任的承擔依據,散見於《勞動法》

第12章“法律

責任”,以及勞動部頒佈的配套規章中。如《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辦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由此可見,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形式同其它合同如加工、承攬、運輸、保管等提供勞務的合同相比較,其承擔方式是綜合性的。

二、勞動合同違約的表現形式

違約表現形式,又稱違約形態,是指根據違約行為違反義務的性質、特點而對違約行為所作的分類。由於違約行為是對合同義務的違反,而合同義務的性質不同,將導致對這些義務的違反形式亦不相同,從而形成不同的違約形式。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形態。

第一、預期違約。預期違約,亦稱為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後、履行前,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例如用人單位在於勞動者勞動合同成立後,在履行合同義務期前便單方面明確表示解除勞動合同,或是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上所載明的義務即為預期違約。預期違約與當事人實施的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實際違約行為有區別。在實施實際違約行為時,違約當事人可能仍願意保持合同效力,只是其行為與合同規定不符。而在明示或默示毀約中,當事人沒有從事實際違約行為,但毀約的行為表明他對合同的漠視,或是想消滅已成立的合同,因此與實際違約的概念是有區別的。如前所述,對於一方當事人預期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同時也可以要求對方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承擔違約責任。不過,對於一方默示違約,如果該違約者是後履行合同的當事人,應先履行的當事人如果能證明,也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第二、不履行。不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債務,致使合同沒有得到履行。如合同依法成立後不久就被解除等,就為不履行。

第三、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又稱為部分履行,是指當事人只履行合同約定的部分債務,而其餘部分則不予履行。例如,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用人單位只履行了支付報酬的義務但未履行約定的住宿要求等義務。

第四、不適當履行。不適當履行又稱為瑕疵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雖然履行了合同義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條件。例如,在勞動合同的履行中,用人單位沒用按照合同約定發給勞動者約定的報酬或是勞動者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要求履行用人單位所要求完成的任務,都是不適當履行。

第五、延期履行和提前履行。延期履行又稱遲延履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仍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的時間超越了合同規定的期限;提前履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就履行了合同。延期履行一般是不允許的,提前履行在某些情況下也不允許,但在勞動合同中,看雙方的約定而言。如果合同對履行期限未作明確規定,則在合同權利人提出履行催告後仍未履行合同,方構成延期履行。

三、勞動合同違約的原因

從目前合同履行和實際情況來看,造成當事人違約的原因多種多樣,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由於合同主體方面的原因而造成違約。例如,在合同中經常出現的一種情況是,因為對對方的資信情況瞭解不全面或者根本不瞭解,在簽約時沒有認真考慮對方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從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2、由於合同的標的不明確、不具體而造成的違約。這方面的情況比較複雜,這主要是法律上的問題,例如,我國勞動法有關薪酬的規定比較寬泛,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產生薪酬爭議時法律往往不能提供更好的參考作用。這樣也會導致違約行為的產生。

3、由於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確、不完備而造成的違約。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當事人誤解或者曲解,致使當事人違約。

4、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四、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債務行為發生以後,應依據何種根據使其負責。歸責原則體現了對勞動合同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和是否盡到注意義務的行為的法律上的價值判斷,體現了對勞動合同當事人違約結果承擔責任的不同態度。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歸責原則主要有兩種: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前者是指對當事人違約責任的追究不僅要有違約行為,還要有當事人的過錯,即當事人在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在客觀上有沒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的行為。後者是指只要當事人有違約行為,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對該違約當事人的主觀上有無過失及是否盡到注意義務不予考慮,即使該當事人無任何過錯,也要承擔違約責任。我國現行的合同法採用的是無過錯的歸責原則。那麼在勞動合同的違約方面我們該適用何種歸責原則呢?在大量的勞動法的著作中,對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的闡述大多數都沿用了原合同法的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即過錯原則,即無論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其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違約行為和過錯。而基於這種歸責原則我們就得考慮違約方的過錯程度。因為違約方的過錯程度在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確定違約方承擔的責任大小時,往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如果合同的履行僅對債權人有利益而對債務人無利益,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僅就故意和重大過失負責,對於輕過失不承擔責任。

2、如果合同履行不僅對債權人有利,而且對債務人也有利,或者僅對債務人一方有利,債務人應就其故意和一切過失造成的合同不履行的後果承擔責任。

3、損害賠償時是否減輕責任。對於故意和重大過失違約行為,不得減輕違約方的賠償責任。而在違約當事人有輕過失責任時,可以相應減輕其賠償額。其中,對於故意造成損害,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合同管理機關還可以依法予以罰款;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違約金的調整。實踐中,處理合同糾紛時,輕過失違約的,可以相應減少違約者承擔的違約金數額。

5、責任免除。由於故意和重大過失違約行為人表現了對合同義務和他人利益的漠視態度,因此法律規定對故意和重大過失違約責任不得通過免責條款加以免除。

6、雙方共同違約時的責任劃分。這裏所説的共同違約,是指雙方合同當事人都有違反合同規定的行為,而不是指一方當事人單方面違約。這種行為不包括一方在另一方嚴重違約時根據法律或者合同規定單方解除合同的情況在內,因為此種情況下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是合法行為。

在雙方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情況下,如何劃分、確定雙方的違約責任,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雙方違約時,一般情況下根據各自過錯大小按比例承擔違約責任。從司法實踐經驗來看,按照下列方法劃分雙方違約的各自責任:

如果能確定雙方各自過錯的大小,則按各自的過錯大小承擔責任,即過錯大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的違約責任,過錯小的另一方當事人則承擔次要的違約責任。如果不能確定雙方過錯的大小便使用推定的方法。

如果雙方違約都是由於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免責原因所致,那麼,可根據情況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雙方的違約責任。

五、違約責任的救濟方式

我國合同法中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主要有四種:一、繼續履行,它是指在一方違反合同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其依據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二、補救措施;三、賠償損失,所謂賠償損失,又稱為違約賠償損失,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和依據合同的規定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四、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生後作出的獨立於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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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年 月 日

勞動和同責任書 篇3

中市教育系統勞動合同書

用人單位(甲方)名稱 單位性質

勞動者(乙方)姓名 性 別 文化程度

身份證號

住 址 説明:

1、本合同代簽無效,塗改之處須加蓋單位公章,否則無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經教育局人事科鑑證後生效。甲、乙雙方和教育局人事科各執一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願簽定本合同,並共同遵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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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年 月 日

標籤: 責任書 精選 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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