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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答辯狀(精選18篇)

合同糾紛答辯狀(精選18篇)

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1

答辯人:xx市廣告有限公司

合同糾紛答辯狀(精選18篇)

答辯人因與原告xx市公路運輸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現針對原告的起訴,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主張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答辯人提供車輛,答辯人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付款,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與事實不符,與法無據。

1、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甲方所有的車輛車內外的廣告位使用權歸乙方獨家所有,在合同期限內甲方不得將廣告位使用權轉讓給他人,(包括新增車輛和新增路線)。根據此約定,答辯人對原告所屬的車輛張貼廣告獨家所有,由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可知,原告將廣告位擅自轉讓給第三人使用,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應對答辯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2、由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可知,答辯人出示的許可他人使用專屬於答辯人的廣告位的照片上日期為20xx年4月18號,答辯人和第三方簽定的合同是20xx年4月18號之後。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這就是法律規定的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雙方簽訂的合同第二條約定:乙方每次張貼多少車輛申報時把所貼車輛的費用一次性付給甲方。該約定符合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規定。據此,答辯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告許可他人使用專屬於答辯人的廣告位,答辯人才沒有及時付款,是行使合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故答辯人根本不存在違約的事實,答辯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經濟損失。

二、原告主張答辯人賠償經濟損失36000元,與事實不符,於法無據。

答辯人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的廣告位的費用,沒有違約;相反,原告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許可他人使用專屬於答辯人的廣告位,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原告在合同履行中構成違約,依法應賠償答辯人損失。

三、原告主張解除合同於法無據。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合同履行中,許可他人使用專屬於答辯人的廣告位,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答辯人在合同解除和繼續履行中享有選擇權,答辯人本着誠信、和氣生財的原則沒有提出解除合同,而是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原告不念答辯人的良苦用心,提出解除合同,於法無據,於事實不符。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根據合同約定:原告構成了違約,答辯人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以及合同法的規定履行合同。答辯人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做出公正的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xx市廣告有限公司

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2

答辯人:xx市某某電動餐桌有限公司

答辯人因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訴我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七民初字第20xx3號)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陳述不實,答辯人銷售給原告的產品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

1、答辯人銷售給原告龍桌系在答辯人展廳展品,系原告經辦人到展廳看過後現貨確認願意購買才簽訂的《訂貨合同單》,龍椅系按原告的要求的款式按龍桌顏色配置訂做,不可能存在質量問題。且原告收到貨物後書面明確確認產品驗收合格,有驗收單為證,這充分説明答辯人銷售的產品沒有任何質量問題。

2、答辯人沒有也不可能致電原告要求安裝人員到位後再驗貨。出現兩把椅子靠背、一把椅子座邊損壞問題系在運輸途中損壞,運費系由原告承擔,答辯人只是代辦託運手續,且原告系在x年11月29日左右收到貨物,在x年12月7日才開拆發現損壞,因原告不及時驗貨、向託運公司提出異議,答辯人幫助原告聯繫貨運公司時,貨運公司已拒絕承擔責任,答辯人在此過程中沒有任何過錯。

二、原告的請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1、如前所述,答辯人銷售給原告的產品沒有也不可能有質量問題,原告的主張沒有事實基礎,沒有法律依據:其一,三把椅子系輕微損壞,可以修復,退一萬步,即便不修復並不影響龍桌和其他13把椅子的使用,並不構成根本違約。其二,三把椅子的損壞系託運過程中造成,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沒有任何違約或侵權行為,答辯人也不可能預料訟爭事件的發生及給原告造成的影響,不應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原告主張退貨和返還貨款及所謂的“延誤使用商品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三,原告在訟狀中稱用於公司開業,並非生活使用,不具備消費者資格,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2、三把椅子的損壞系託運過程中造成,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本着專業、對客户負責的態度,答辯人從訂立合同至售後服務的整個過程中一直承諾負責維修,事至如今,答辯人也仍願意承擔維修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所述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答辯人:xx市南海某某電動餐桌有限公司

特別授權代理人:王

x年4月27日

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3

答辯人:霍,男,1x年1月11日出生,漢族,天津市人,住天津市南開區復康路;

因常州華泰電子玻璃有限公司訴一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深圳市宏興電子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常州華泰電子玻璃有限公司貨款86萬元是事實,但該債務已經轉移給了深圳市晟昌實業有限公司,並且,晟昌公司已支付了3.4萬元,尚差82.6萬元,晟昌公司承諾償還。

二、深圳市晟昌實業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第64條之規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原告起訴答辯人是不當的,應當起訴晟昌公司的出資股東才對。

三、答辯人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原告起訴的主體有誤。原告與答辯人及深圳市晟昌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書”是附條件的。首先,該債務是宏興公司債務,不是我個人債務,答辯人簽名只是作為公司的代表,不是我認可是自己所欠債務,當時,我提供連帶擔保,也是原告打印好的格式合同讓我簽上,我考慮各方面的關係予以簽名,目的也是督促晟昌公司還債。當時三方已言明約定好,在20xx年12月31日之前,由晟昌公司償還,如果超過20xx年12月31日,晟昌公司未償還,則由答辯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這是三方約定附條件的行為,條件還沒有成就,原告就起訴答辯人與被告晟昌承擔責任不當。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起訴。

此致

xx市武進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4

答辯人:濟南某設備廠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龐海濤,山東齊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原告江蘇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訴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答辯如下:

原告起訴所述事實及欠款金額與實際情況不符。

x年9月29日,答辯人與原告簽訂一份《供應合同》,對供貨條件及方式、交貨地點等內容作了具體而明確的約定。其中,《供應合同》第一條對供貨條件作出了明確約定:首先是答辯人根據實際需求編制《購物材料清單》,然後是被告根據原告提供的《購物材料清單》進行報價,並確定供貨期,最後是答辯人對原告的報價及供貨期進行蓋章確認。至此,原、被告雙方之間就該部分《購物材料清單》中載明的貨物的買賣關係方才成立,原告才可以按照《購物材料清單》組織發貨。

原告庭前提供了12張收貨單據,金額共計18868767.3元,經答辯人仔細核對,發現原告共提供的12張收貨單分別存在下列情況:

第一、x年1月18日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為:1401-0161號、703275元;1401-0162號、185550元;x年3月12日收貨單三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為:14030108號、111442.5元;1403010109號、11033.8元;14030110號、4644605元。上述五張收貨單共計貨款1475761.8元,均為答辯人提供了《供貨材料清單》、原告進行了報價、答辯人簽章認可後所發貨物,並經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簽收,原、被告對上述貨物存在買賣關係。

第二、x年3月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為:14030241號和14030242號,上述收貨單中載明的貨物答辯人並未收到,收貨方簽字人員為閆文芝也不是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答辯人對原告就上述貨物提出的訴求不予認可。

第三、x年3月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為:14030120號;x年4月22日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為:14040258號;x年4月收貨單三份,貨單分別編號為:14040324號、14040325號、14040326號,上述五份收貨單所載明的貨物已由答辯人單位的工作人員簽收,但是上述貨物答辯人從未編制《購物材料清單》,原告也沒有報價,並經答辯人簽章確認,故該部分貨物並非答辯人購買,而是原告自行擅自發貨,存放於答辯人處的代存貨物,對於上述貨物,答辯人無付款義務。

第四、原告供應的型號為:3*4+1*2.5的1926米電纜存在質量瑕

疵,不能使用,共計18489.6元,該部分貨款應在欠款數額中予以扣除。

鑑於上述事實,答辯人購買原告的貨物價值為1475761.8元,截止原告起訴之日起,答辯人已經分別於x年12月9日、x年3月12日各向原告支付10萬元的承兑匯票,於x年5月28日向原告支付20萬元的承兑匯票,三張金額合計為50萬元。因此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所述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望貴院查清上述事實,依法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天橋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濟南某設備廠有限公司

x年10月16日

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5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因原告A與被告B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被告提出反訴請求,故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1. 依法駁回被答辯人B對答辯人A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被答辯人認為合同無效有三個原因:一是中大恆基不是指定的央產房代理機構,二是B是腦梗塞病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三是中大恆基與答辯人之間惡意串通。

針對被答辯人合同無效的三個理由,答辯如下:

一、房屋買賣合同並不因為中大恆基的居間而無效

1. 中大恆基公司提供的是居間服務,而不是上市交易服務

《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央產房出售辦法》)第5條規定:交易辦公室選擇三家以上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中介機構,作為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的定點交易代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交易機構),承擔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務工作。根據《央產房出售辦法》第5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定點交易機構承擔央產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務工作。中大恆基公司提供的只是居間服務,具體地説是向買房人和賣房人提供訂立買賣房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並不提供辦理“上市交易”手續的服務。因此買賣合同雖然是由中大恆基公司促成的,但不違反《央產房出售辦法》第5條的規定。

2. 被答辯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中大恆基不是定點交易機構之一

《央產房出售辦法》規定交易辦公室選擇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代理央產房的上市服務,但並沒有規定定點交易機構是哪幾家中介公司。《央產房出售辦法》是x年制定的,時至今日已經7年之久,“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到今天可能已經擴充到很多中介公司。楊懷波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中大恆基不在“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之中。楊懷波證明不了中大恆基不是“上市交易”的代理機構,因此認為中大恆基代理的合同是無效合同沒有證據支持。

3. 《央產房出售辦法》是部門規章,違反行政規章並不是合同無效的理由

《央產房出售辦法》是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制定的,是部門規章,而不是行政法規。《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幾種原因:(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此條第5款的規定,只有違反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才導致合同無效。《央產房出售辦法》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因此即使買賣合同的簽訂違反了《央產房出售辦法》,也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此外,簽訂的合同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也不在合同無效的其他幾種情形中,因此合同不存在無效的原因。

4. 合同無效違背了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則——意思自治

A和B簽訂的合同是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選擇中大恆基公司作為居間服務中介也是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雙方簽訂了合同,卻因為促成合同的居間服務公司是中大恆基而導致合同無效,違反了合同法的最基本的意思自治原則

綜上,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是A和B,雙方都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約定的內容不影響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A和B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證明楊懷波意思表示不真實。

B是一位70多歲的老人,還曾經患過腦梗塞,但這些都不能夠證明簽訂合同的時候其意思表示不真實。此外,3月17日的談話錄音表明,籤合同當日,B的女兒也在簽訂合同的現場。另外,合同簽訂之後,中大恆基的工作人員到B的家裏徵詢房屋共有人的出售意見,B的妻子即房屋共有人在《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證明》文件上簽字。綜上,出售房屋不僅僅是B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是B女兒及B妻子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證明中大恆基與答辯人之間惡意串通

為了解決孩子上學問題,我找到中大恆基公司,希望能買到一套學區房。在與楊懷波簽訂合同之前,先後看了很多房子,因此對中關村周圍的房子非常熟悉。B的房子在位置和總價款上都是我所能接受的,所以中大恆基帶我看房之後,很快便決定購買此房。我與中大恆基之間只是買房人與中介公司的簡單關係。B認為我與中大恆基惡意串通,卻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因此缺少最基本的證據。

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6

答辯人:成都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被答辯人:德陽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答辯人就德陽化工有限公司訴成都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從程序上,本案已過訴訟時效多年,被答辯人訴訟主張不應得到支持。具體理由如下:

1、我公司與被答辯人之前簽訂的編號為CDXY059買賣合同對合同有效履行期是有明確約定的:“有限期限:x年4月24日至x年4月23日”。即,本合同不能無限期拖延履行下去。在x年4月23日前,我司應完成生產和交貨義務,被答辯人應完成收貨並足額付款義務。因任一方原因造成合同無法履行並使該狀態超過此期限,即構成根本違約。該有效期屆滿次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被答辯人要求解除合同應在合同有效期內提出;要求返還已付貨款等解決糾紛的訴訟請求,應在2年訴訟時效內主張。目前,被答辯人主張已經超過訴訟時效3年多,其所有主張依法不應得到支持。

2、我司在合同中約定期限條款的是考慮到生產材料成本、人工成本、運輸、倉儲成本在逐年上漲,履約期過長極易導致虧損等難以預料的風險。在履約期內的成本上漲風險我司自願承擔,但因被答辯人過錯造成合同長期無法履行,並導致我司不斷擴大的經濟損失,其不利後果若由我司承擔,顯失公平。

3、合同簽訂後,我公司積極投入生產,並在x年8月16日按被答辯人的要求生產完畢,並於x年8月26日正式書面知會被答辯人要求交貨並催告被答辯人履行付款義務。至此,已經完成了出賣人的合同主要義務(生產及交貨)。被答辯人覆函稱因自身基礎工程滯後,將在x年12月左右收貨。我司出於對被答辯人基本誠信的信任,接受了被答辯人延期收貨的請求。但是,被答辯人承諾的期限屆滿後,杳無音訊,未以任何方式通知我司發貨,此狀態持續了近6年。被答辯人在6年期間從未向我司主張任何返還貨款或解除合同的請求,沒有引起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事由存在。其在時隔6年之後突然提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書》,旨在造成訴訟時效未過、合同仍在履行的假象,我司認為該通知書不能產生此法律效力,故未提異議,不予理睬且不予認同。

4、被答辯人在自己承諾的收貨期限屆滿時未兑現收貨及足額付款義務,被答辯人在合同有效期屆滿後杳無音訊,其行為已經構成根本違約,且被答辯人對此是明知的。事實上,我司現在也不可能再以當年約定的合同價格出售同類產品與被答辯人。該合同因被答辯人過錯,早已終止履行,被答辯人的實際行為也證實了此效果。至於是否從形式上履行解除手續,已經毫無意義。但被答辯人在明知自己出現了根本違約的情況下,怠於行使解決合同糾紛的權利,導致訴訟時效過去多年,其不利後果應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根本違約行為導致了合同履行不能,但怠於行使解決合同糾紛的權利,導致訴訟時效早已屆滿,被答辯人的所有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二、從實體權利上,被答辯人的要求於法無據,於事實嚴重不符。

1、雙方約定的定金條款系簽約時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定金罰則實行無過錯主義原則,旨在保護守約方的權益,只要出現根本違約,則無權要求退還,故本案定金應由我司全部沒收並無不妥。

2、被答辯人因自身過錯兩次延期履行期間,並未按合同向我司支付第二筆貨款6.37萬,而是主動支付了4萬元。我司認為該4萬元的性質並非純粹的貨款,還有擔保自己一定會按承諾履行收貨及足額付款義務的意思,有履約擔保的性質。其目的是取得我司的諒解,也確實得到了我司兩次寬限履行期限的實際效果。在其提出的履約期限屆滿後,再次違約並長期不聞不問,其已經無權利再主張我司歸還該筆款項。

3、我司並非如被答辯人所述的“被告並無實際損失”,而是存在重大經濟損失。被答辯人定製的產品屬於非標類產品,我司生產後如被答辯人不接收,則無法以同類價格轉賣;在經過合理期限的倉儲保管後,因無法承擔日益增長的倉儲費,只能作為廢品處理。因被答辯人怠於收貨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以及其後長期不聞不問的行為,導致我司產品維護保養、倉儲、定製產品折舊處理等重大經濟損失,已經超過了被答辯人已經支付的款項,具體如下:

(1)倉儲費及保養費

因被答辯人定製的產品體積龐大,我司生產車間不能長期存儲,否則將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秩序,而被答辯人對如何安置該產品沒有任何指示,我司不得不委託第三方代為倉儲,按日倉儲費15元計算,倉儲期為x年9月1日至x年3月14日。對於汽車衡類大型機械類物品來説,該倉儲價格遠低於市場價,我司已經盡到了妥善保管的謹慎附隨義務。該筆費用共計19050元支出系我司墊付,其發生的直接和根本原因在於被答辯人怠於收貨,此項費用依法應由被答辯人承擔。

(2)折舊處理造成的價差損失

因該電子汽車衡系被答辯人指定型號、規格、尺寸,相關配件也是按其要求定製的,屬於非標類產品。如被答辯人不接收,則我司無法尋找同類需求者,也無法以合同同等價格出售。鑑於被答辯人長期不收貨,也無任何指示,而第三方倉儲人也在催促我司儘快搬離,而長時間的保管也難以避免的造成該產品逐漸老化和貶值,在長期得不到被答辯人收貨通知的情況下,我司為避免日益增加的倉儲開支、產品鏽蝕老化等損失的擴大,不得不按廢品材料出售。廢品出售價格與合同約定價格之間差距77200元。該損失目前亦由我司先行承受。我司認為,該損失的發生原因系被答辯人過錯造成的,依法應由被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

總之,我司並非如被答辯人認為的“沒有任何損失”,事實上,因被答辯人的根本違約行為造成了我司大量的經濟損失,且該損失已遠超過被答辯人已支付費用的全部。即使通過普通人日常生活經驗判斷,都可知此損失發生的必然性。該損失應由過錯方承擔,我司作為守約方,已經盡到了一切誠信、謹慎的義務,若由我司承擔此損失,與理不通,與法不容,也顯失公平。

綜上,被答辯人主張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多年,且造成了我公司重大經濟損失,被答辯人的各項訴訟請求均應予以駁回,給我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我司將提起反訴向其追究賠償責任。

此致

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成都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xx年八月二十六日

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7

答辯人:李,男,漢族,x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威遠縣新場鎮上游村3組19號。

被答辯人:長沙x有限公司,住所:長沙市雨花區路號房。

法定代表人:,男,總經理。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長沙市雨花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的[]雨勞仲案字第182號仲裁裁決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庭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仲裁裁決書第二頁最後一段認定的案件事實如下:“申請人(即本案被告)於x年4月19日應聘到被申請人(即本案原告)處工作並擔任市場總監,工資為20xx元每月,被申請人一直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與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為x年7月10日,被申請人認為是x年5月13日,並以x年4-9月的工資表、x年4-9月的考勤表予以證明,但以上證據均為打印件,沒有申請人的簽名,而且申請人也不予認可,因此本會對被申請人提交的以上證據不予認可,被申請人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觀點,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本會對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為x年7月10日予以認可。”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實已經查清,即被答辯人在沒有與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又單方面解除與答辯人的勞動關係,依法理應支付答辯人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

二、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不足以簽訂勞動合同與事實不符,所提交的證據也缺乏證據證明力。

首先,從證據的來源看,被答辯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資表等證據均是由被答辯人單方面製作,連基本的真實性要素都不具備,不能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其次,被答辯人無法提供答辯人親筆簽名的工資發放表以及考勤簽到表,僅依據其單方面製作的考勤表和工資表來確定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只有21天的主張顯然不能讓人信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最後,被答辯人的證據在不被仲裁庭認可情況下,竟還懷疑勞動仲裁機構的專業素養,“認為仲裁庭完全沒有法律基本知識”,因此,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三、被答辯人訴稱認為答辯人申請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無法律依據,與事實不符。

根據仲裁裁決書認定的基本事實,以及綜合答辯人在仲裁機構提交的證據,答辯人在被答辯人公司工作時間為x年4月19日至x年7月10日,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此外,被答辯人因工作期間未依法為答辯人購買社會保險,答辯人將保留向勞動監察機構申請要求被答辯人補繳社保的權利。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無視《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既不積極履行仲裁裁決,也不從中汲取教訓依法規範公司管理制度,反而企圖否認事實,逃避法律義務,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

二0x年三月七日

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8

答辯人:紙箱包裝有限公司

地址:xx縣東新鄉小洲村委會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黃, 聯繫電話:1x8

委託代理人:萬,xx市為民法律服務所 法律工作者。

因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廠(以下簡稱東光廠)訴答辯人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1條、252條之規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而東光廠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並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紙、驗收標準等事項,東光廠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東光廠自己生產的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之規定,東光廠與席泉林簽訂的是《買賣合同》,他們之間發生糾紛的案由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蔘與訴訟。

縱觀本案東光廠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條,上面沒有答辯人的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但由於東光廠與席泉林買賣的設備最終是答辯人使用,故答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蔘與本案的訴訟。

三、東光廠提供的產品誇大宣傳,是不合格產品,不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標準。

首先,東光廠只不過是東光縣的一個個體工商户,但他在企業介紹時宣傳是河北省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製造有限責任公司,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企業產品標準都沒有。

其次,像東光廠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紙板水性印刷輪轉模切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薄刀分紙機、網紋線等產品,根本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產品既沒有出廠合格證,也沒有使用説明書,產品也沒有安裝調試,人員培訓更沒有。

最後,答辯人聲明,保留向東光廠追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對答辯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東光廠的產品,但是與席泉林簽訂的《買賣協議》,與東光廠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席泉林的,況且款項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東光廠應承擔其生產的產品售後服務的責任。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東光廠對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紙箱包裝有限公司

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9

答辯人:xx市廣告有限公司

答辯人因與原告xx市公路運輸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現針對原告的起訴,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主張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答辯人提供車輛,答辯人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付款,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與事實不符,與法無據。

1、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甲方所有的車輛車內外的廣告位使用權歸乙方獨家所有,在合同期限內甲方不得將廣告位使用權轉讓給他人,(包括新增車輛和新增路線)。根據此約定,答辯人對原告所屬的車輛張貼廣告獨家所有,由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可知,原告將廣告位擅自轉讓給第三人使用,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應對答辯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2、由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可知,答辯人出示的許可他人使用專屬於答辯人的廣告位的照片上日期為x年4月1x號,答辯人和第三方簽定的合同是x年4月1x號之後。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這就是法律規定的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雙方簽訂的合同第二條約定:乙方每次張貼多少車輛申報時把所貼車輛的費用一次性付給甲方。該約定符合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規定。據此,答辯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告許可他人使用專屬於答辯人的廣告位,答辯人才沒有及時付款,是行使合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故答辯人根本不存在違約的事實,答辯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經濟損失。

二、原告主張答辯人賠償經濟損失36x元,與事實不符,於法無據。

答辯人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的廣告位的費用,沒有違約;相反,原告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許可他人使用專屬於答辯人的廣告位,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原告在合同履行中構成違約,依法應賠償答辯人損失。

三、原告主張解除合同於法無據。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合同履行中,許可他人使用專屬於答辯人的廣告位,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答辯人在合同解除和繼續履行中享有選擇權,答辯人本着誠信、和氣生財的原則沒有提出解除合同,而是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原告不念答辯人的良苦用心,提出解除合同,於法無據,於事實不符。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根據合同約定:原告構成了違約,答辯人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以及合同法的規定履行合同。答辯人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做出公正的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xx市廣告有限公司

(蓋章)

年 月 日

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10

答辯人張,女 ,x年8月8日生,漢族,住××××室。

被答辯人石,女,x年9月8日生,漢族,住××××室。

答辯人收到()海民初字第147*號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供法庭參考採信。

答辯請求:

1、懇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情況

1、x年6月20日,雙方自願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有以下這樣5條約定。

2、被答辯人租住面積92平方二室二廳的*海大道錦泰大廈1—1606室,租賃期限從x年6月20日起至x年6月19日止。

3、月租金為人民幣1600元,付款方式為季付,即第一季度支付4800元,以後每次付款應提前15日付清下季度租金。

4、合同簽訂之日,被答辯人交付押金3000元,合同期滿後房屋及室內傢俱電器無損壞且付清所有一切費用並按期遷出無糾紛時,答辯人將押金全額無息退還給被答辯人。

5、被答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答辯人有權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二是,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等一切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三是,拖欠租金,沒有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的。

6、甲乙雙方確認均已清楚了本合同條款的內容及含義,並自願接受本合同條款的約束。

7、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該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於合法有效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二、被答辯人違約和違法情況

8、被答辯人擅自解除租賃合同屬於違約和違法行為。該租賃合同的終止期限為x年6月19日,而被答辯人x年8月25日提出解除該租賃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款關於“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規定。

9、被答辯人解除租賃合同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被答辯人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理由是,母親住院,需要回家處理,必須馬上回去,加之“資本運作”做不下去了,房子也租不起了。但是,被答辯人及其老公和1歲左右的孩子現在又都回來了,而且在銅鼓新村重新租的房子,證明被答辯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關於“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

10、被答辯人編造謊言欺騙法庭。還是x年8月25日,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幫忙轉租該租賃房屋,並主動把原租賃合同、房屋鑰匙、銀行賬號交給答辯人,答辯人確曾承諾“只要房屋能夠轉租出去,押金可以退還”,但被答辯人卻欺騙法庭,胡説答辯人口頭承諾無論轉租與否“過幾天退還押金”,還謊稱答辯人主動“收回”鑰匙與銀行賬號、租賃合同,這些都是無中生有。租賃合同也是被答辯人為了起訴於9月20日主動索回的。答辯人退還押金的前提是:房屋轉租出去,現在房屋經過努力未能轉租出去,自然不應當兑現退還押金的承諾。

11、被答辯人要求退還押金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按照租賃合同約定,退還押金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一是“合同期滿後”;二是“房屋及室內傢俱電器無損壞”;三是“付清所有一切費用”;四是“按期遷出無糾紛”。現在這些條件都沒有具備,合同還在履行期限之內,答辯人沒有退還押金的義務。

12、答辯人不退還押金並收回房屋符合雙方合同約定。雙方合同約定:被答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答辯人有權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二是,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等一切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三是,拖欠租金,沒有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的。被答辯人租賃該房屋目的是所謂“資本運作”,答辯人最近經諮詢才知道,被答辯人實際就是搞傳銷,屬於是應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答辯人理應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合同還約定:“以後每次付款應提前15日付清下季度租金”,被答辯人依約應當於x年9月5日前支付第二季度的租金4800元,被答辯人至今沒有支付,違反了合同約定,答辯人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是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

13、 答辯人保留另行起訴追討合同履行後應當獲得的利益損失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由於被答辯人明確表示解除租賃合同,就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由於被答辯人沒有支付第二季度租金,給答辯人造成未來的這9個月14400元的租金損失,答辯人保留另行起訴追討合同履行後應當獲得的利益損失的權利。

為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支持答辯人的答辯請求。

此致

*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

附:證據清單

具狀人:

x年10月14日

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11

答辯人:浙江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寧波市北路455號。法定代表人:杜,董事長。

因購銷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告訴稱“x年9月後,被告停止履行合同。”這一訴稱與事實完全不符。

答辯人認為,原告完全是倒打一耙。答辯人所承包的工程,由於工程土地政策問題的完善和處理,從而導致施工許可證於x年11月4日才下發,而原告與答辯人於x年4月8日就簽訂了鋼材購銷合同,因此,在這過程中,答辯人的施工建設工作尚未全面展開,雖然答辯人在施工許可前提前做些準備性的施工工作,但所需的鋼材量相應比較零散和少量,從而原告表現出了極大的不滿,於是答辯人提前採取了其他工地補用的措施,以挽救原告履行合同的信心,然而,合同履行了四五個月後,原告認為財務效益小,無錢賺,遂於x年9月10日最後一批貨發給答辯人後,原告就再沒有按照答辯人的要求發貨,答辯人多次去電催貨,原告就是不發貨。在原告未發貨情況下,為了工程能正常施工,出於無奈,只能從其他途徑組織貨源。答辯人深知要想正常施工,鋼材是不可能缺少的,答辯人不可能會存在停止合同履行的意思,答辯人至今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答辯人一直以來從未間斷過要求原告發貨的請求(詳見電話記錄),而是原告不願繼續發貨,因此,沒有發貨是原告單方違約的。此後,答辯人沒有付清貨款也是原告違約在先所致。

二、關於鋼材款數額和保證金利息問題。

原告訴稱的鋼材款數額和保證金利息與實際不相符。答辯人於x年9月8日支付了貨款225000元;9月10日原告發了貨,此後,原告不再發貨,答辯人為了要求原告發貨,經聯繫後按照原告“先付部份款”的要求,於10月22日支付了170000元,後根據原告意思作為利息;x年12月10日付了貨款100萬元;x年1月28日又支付了貨款20萬元。於x年2月14日歸還了300萬元保證金。

需要説明的是,在x年4月30日出具材料結算單及借款利息結算單時由於原始憑證不在答辯人經辦人手上,而是在答辯人公司總部,而原告是到答辯人工地催款的,於是當時僅按原告要求出具結算單,結算單中的公章也是工程項目部技術專用章,且該章註明“僅限技術資料使用”。因此,項目部是在不完全明確具體款項性質情況下將實為支付貨款的225000元錯列為了借款利息,對此應予以糾正。實際是,材料款已付1425000元,不是結算單中的120xx00元,尚欠材料款289373元,不是原告訴稱的514373元;借款利息應該是已支付170000元,不是結算單中的39.5萬元。並且這一切7萬元在付的當時是沒有講明是利息還是貨款,只是先給17萬元讓原告再發貨,後來在列清單時,原告提出作為利息,故列到利息上。

因此,原告的第1個訴訟請求和第2個訴訟請求的鋼材款和保證金利息與實際不相符。

三、關於原告第一個訴訟請求中鋼材款相關違約責任的問題。

對貨款按實結算,答辯人並沒有意見。但按照合同第九條違約責任的規定,答辯人認為不應適用合同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而應適用合同第八條第1、2款的規定。

退一步説,就算屬答辯人違約,那麼,其約定違約金過高,超過了答辯人未按期付款給原告造成的實際損失,且存在着從何時起計算違約金的問題。

第一,從購銷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上來看,原告的主要權利是拿到貨款,相反支付貨款是答辯人的主要義務。當原告未拿到貨款時,其直接損失只不過是利息損失,因此其損失就是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即6纏(月息0.6%)。最高院《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違約金超過0.78%時就算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為此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法院對合同中約定的過高違約金予以調整。

第二,違約金從何時起算?答辯人認為,原告起訴附件中的貨款違約彙總單的計算節點顯然不能成立,要算也只能從貨款結算日開始計算。需要指出的是,材料結算單及借款利息結算單存在款項羅列差錯,但該時間是結算時間,這是明確的。只能以該時間作為答辯人應支付貨款的時間,即x年4月30日為答辯人應支付貨款日。沒有支付的才算是違約,才承擔逾期付款責任。不能從原告表中所列的x年8月4日作為計算違約金的起始日。

四、關於借款利息的合法性問題。從原告利息彙總單可以看出,300萬元保證金(即借款)於x年4月20日交付(即起息日),至x年2月14日歸還。按約定的月利率2.5%計算,共有利息735000元。按約定,其計算雖然沒有錯,但是,答辯人認為,該保證金實為借款性質,是名為保證金實為借貸關係。而原、被告間作為企業而拆借,其拆借行為是與法律相牴觸的,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原告的第2個訴訟請求是不合法的,且該借款屬高利息,更不受法律保護。

五、關於原告訴稱的補償款問題。

原告訴稱“被告購買原告鋼材392.325噸,低於合同約定數量,依據鋼材購銷合同第九條第七項約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補償款760767元。”

對此,答辯人認為該補償款的請求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首先,購銷合同第九條第七項的約定顯失公平。合同中“未達到8000噸”,應該存在二種情形。一種是原告方未給足貨量;另一種是答辯人未要足貨量。然而,合同中僅就答辯人未要足貨量作出規定,對原告方未給足貨量卻未規定,此顯然是沒有體現民事行為的公平合理原則,是極不公平的,違背了合同權利義務的對等性。之所以該合同不平等,是由於該合同是原告方提供的,是原告的格式合同。

其次,退一萬步説。就算該條款是合法有效,那麼,我們來看看該條是怎麼定的。

購銷合同第九條第七項約定:本工程若鋼材數量未達到8000噸,從需方其他工程彌補不足鋼材數量,若未補足,需方應每噸補償100元給供方。該約定明確規定,不足的鋼材數量,答辯人可以從其他工程補足。既然是其他工程補足,那麼必定是要在本工程採購期屆滿以後才能確定,否則,無法判斷本工程所需鋼材實際量。並且何時補足沒有時間上的限制,目前合同還沒有解除,答辯人完全可以繼續要求原告發貨。答辯人也完全可以採取措施補足。但是必須指出的是,補足不是單靠答辯人就可以落實,而是同時需要原告不折不扣地配合,按要求發貨。如果原告拒絕發貨或發貨不符合要求,那麼,答辯人是無法完成補足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原告仍以答辯人不能補足而要求支付所謂的補償款,可想而知,是絕無道理的。

其三,本案鋼材量未達到8000噸,不是答辯人造成而是原告未按合同和答辯人的要求,不同意發貨造成。答辯人非但不要承擔責任,反而要由原告承擔未發貨的違約責任。

因此,原告的第3個訴訟請求是不能成立的。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之訴,完全不顧事實,在本合同履行中答辯人僅欠289373元的貨款,卻寬大起訴,要答辯人承擔違約金、利息、補償款等達1902722元。本案中原告與答辯人之間發生貨物交易量為1714374.37元,原告的訴訟請求總額為1902722元,減去實際所欠貨款289373元,違約金、利息、補償款三項總計為1613349元。因此,以原告的違約論就給原告帶來了1613349元的違約利益, 接近交易額的一倍。這難道公平嗎?答辯人要求法庭依法駁回原告的不實之訴,答辯人只能給付尚欠的貨款289373元,並承擔x年4月30日以後的逾期付款責任。同時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要求原告繼續按答辯人的要求發貨。同時答辯人根據原告的違約事實,提出了反訴(另符反訴狀)。(注:答辯中所及的證據詳見反訴所列證據)

此致

縉雲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浙江建設有限公司

x年11月2日

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12

答辯人:太原田田娛樂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區長治路198號

法定代表人:田雨 總經理

答辯人就答辯人與任忠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答辯。答辯意見如下:

被答辯人訴稱其承包的工程範圍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稱其承包了答辯人所屬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裝修及土建工程,並且將裝修項目列入結算範圍,該項訴求與事實不符,故意擴大了施工範圍。20xx年5月11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就承包工程簽訂了協議合同。該合同約定:被答辯人以全包的方式承包答辯人所屬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土建工程。合同明確約定被答辯人的施工範圍為土建,並不包括裝修裝飾工程。被答辯人將部分裝修裝飾工程納入其承包範圍,將裝修項目納入結算書,違背事實。

被答辯人訴稱其承包的實際工程量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稱其於x年11月17日向被告提交了工程圖紙、工程量統計、工程結算表、簽證單等相關工程結算材料,並稱答辯人並未提出異議,與事實不符。事實是,儘管答辯人於x年11月17日收到了相關結算資料,但並未在結算單上簽字。未簽字的原因是被答辯人結算的資料失實,與實際工程量差距太大,工程量重複計算嚴重。20xx年被答辯人曾交給答辯人一份結算書,結算數額為120.62358萬元,而x年11月17日被答辯人提交的第二份結算書結算總額為550.7064萬元,差距為430.08282萬元。同時,答辯人對工程總造價也進行了核算,核算總造價為59.966665萬元。可見,被答辯人提供的結算書嚴重脱離事實,核算的隨意性非常大。

三、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應當支付給被答辯人的工程價款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要求答辯人支付其剩餘價款346.7064萬元。被答辯人訴稱該數字是通過結算總價款扣減答辯人已支付的金額而得出的。被答辯人的此種計價方式隨意性大,與事實不符。

(一)被答辯人的該項訴求的計價依據是x年11月17日交付給答辯人的結算書。而該份結算書與20xx年被答辯人交付給答辯人的結算書以及答辯人自行核算的結算書無論從實際項目工程量的核算還是工程總價款的核算都存在巨大差異,虛構成分很大,與事實不符。即被答辯人的該項訴求的計價基礎就是不符合事實的,因此其要求的總價款當然也是沒有事實基礎的。

(二)20xx年5月11日的協議合同中約定:被答辯人應當支付答辯人80萬元,其中50萬元即付,30萬元暫定用在天天漁港新址樓盤土建當中,最終按照所產生土建發生量進行工程造價的計算,多退少補。該30萬元最終應從工程總造價中核減。但是被答辯人並未在工程總造價中核減,與約定不符。

(三)被答辯人在起訴中所稱,截止到答辯人最後一次付款,答辯人共支付被答辯人工程款205萬元,與事實不符。截止到答辯人最後一次付款,答辯人共支付被答辯人工程款284.5210萬元。

四、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無故拖延支付工程款與事實不符,要求答辯人支付逾期利息不合法、不合理。

被答辯人交付給答辯人的兩份結算書矛盾叢生,與事實嚴重不符,同申請人核算的工程總造價差距更大,雙方對工程量以及工程總造價無法達成一致。鑑於對被答辯人提供的結算書真實性的懷疑,答辯人才停止支付工程款。因此,答辯人停止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被答辯人所報工程量以及工程價款的嚴重失實,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就工程量以及工程造價總額無法達成一致所致。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無故拖延支付工程款與事實不符。進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逾期利息也不合法、不合理。

五、答辯人認為應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工程範圍、實際工程量、實際工程價款進行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的基礎上,明確雙方債權債務,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在答辯人與任忠工程糾紛中,答辯人認為應當對承包範圍、實際工程量、實際工程造價、答辯人已支付金額進行重新核定,以達到還原事實真相的目的。在重新核定的基礎上,雙方就承包範圍、工程量、工程價款達成合意,進而雙方在已支付工程款基礎上多退少補,最終解決雙方爭議。

此致

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

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13

答辯人因與北京市朝陽區房屋管理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 答辯人並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不應當作為本案被告。

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才能基於合同而向與其有合同關係的另一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係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本案中,與原告簽訂《租用房合同》的是被告一北京鑫潮招待所有限責任公司。合同期滿後騰退和交回房屋是《租用房合同》約定的義務,也是《合同法》規定的義務,但是該義務僅只針對作為合同一方主體的承租人而言,並不指向第三人。因此,根據上述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原告把鑫潮招待所作為被告並無不當,但不應該再將合同外第三人的答辯人也作為被告。

二、 原告訴狀所述事實,與客觀情況不符。

原告在訴訟中陳述,答辯人一直實際進行房屋出租的經營,這與客觀情況不符,也是對法律關係的混淆判定。答辯人沒有資格也沒有能力對訴爭的房屋進行出租經營,事實上答辯人也從來沒有對該房屋進行過出租經營。答辯人與訴爭房屋沒有直接的關聯關係,也沒有居住使用該房屋或進行其他形式的佔用。此外,原告陳述其多次要求收回房屋,但答辯人強行阻撓,更是憑空杜撰。原告不應該也不可能向答辯人主張收回房屋,答辯人也沒有理由和力量進行阻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因此原告在沒有證據證明答辯人實際佔用訴爭房屋的情況下,起訴要求答辯人騰房,不應得到法庭支持。

三、 原告作為房屋的產權人和出租人,並沒有善盡法定和約定義務,不應該完全享受權利。

根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外出租人防工程和地下室,作為產權人首先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批准並登記備案。其次,產權人必須保證出租的房屋符合防火、衞生等管理規定,並經公安消防機構、衞生主管部門檢查合格;房屋建築安全不存在危險構件;具有上下水、衞生間、用電設施;設置機械通風或空調裝置並保證有效使用,新風量新風系統迴風系統符合規範要求;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設施;設置配備機械防煙排煙系統,自動噴淋系統、應急照明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及其他消防設施和器材等等。而本案中,原告出租訴爭房屋並沒有經過批准備案,法律規定應當符合的條件幾乎無一具備。而且,事實上,訴爭房屋從來也沒能正常使用過,除了非典期間長時間停用外,還有多次被水淹多次屋頂滲漏多次由於人防辦公室及地下空間管理辦公室等部門的命令停止使用。而這些都與原告沒有妥善盡到法定和約定義務有直接的關係,根據合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原告不應在不作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就毫無阻礙地享受權利。

綜上,答辯人既不是租賃合同的相對方,也不是租賃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原告不論是基於債權的請求還是基於物權的請求,都不應該將答辯人列為被告,因此要求法庭駁回其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5月23日

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14

答辯人:深圳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代理人:張欣,廣東啟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張某,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略),身份證(略)

答辯人就張某所訴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x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號],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張某因其居住的B棟2單元3A於x2年11月1x日發生嚴重的滲水、漏水而起訴答辯人,認為是答辯人失於管理造成其經濟損失,要求答辯人作出相關賠償。然而答辯人認為本案的事實情況與張某所稱並不一致,適用法律上張某也有所不當,具體理由為:

一、被答辯人張某所稱的損失是由其户內裝修時改變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從而改變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而造成的。

x2年11月1x日12:53 分,答辯人值班人員在小區公共區域巡視檢查中發現,張某所居住的B棟2單元3A門口發現有水漬,初步判定水源系從張某家的室內流出,答辯人的物業工作人員立即通知張某,等待張某回來查明原因,張某回家打開門後,答辯人立即組織物業有關工作人員緊急清理室內積水,答辯人的工程人員會同張某現場查看滲水原因,答辯人的工程人員在現場查看時發現,水源系從房屋天花中央空調排風口流出,根據現場流出的水發現有異味,當時判斷這應是污水管道堵塞所造成。而答辯人調閲了張某裝修申報的圖紙發現,張某將原有的陽台改為廚房,原有廚房改成餐廳,改變了房屋原有結構,為此又私自改動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將空調排水接入污水主管,將污水排放接入雨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混排是導致張某改動後現有廚房污水倒流的主要原因。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x2]第11x號)第五條明確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衞生間、廚房間……”《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也明確有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三)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衞生間、廚房,或者將衞生間改在下層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顯然,張某在裝修過程中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也違反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和《裝修手冊》的相關管理規定與要求。

二、答辯人已盡到告知和維護義務,沒有任何失職的過錯。

張某於x年12月5日向答辯人提出了裝修申請,答辯人對其裝修內容審批時已就裝修明令禁止事項進行書面告知,明確告知業主嚴禁改變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實際上答辯人已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向張某盡了告知義務。並且,x年5月5日張某的《裝修延期申請審批表》裏,答辯人再次提醒和書面告知了相關事項。不僅如此,答辯人還積極協助處理本次事故,當時是答辯人的值班人員在小區公共區域巡視檢查中發現張某户內有水溢出,答辯人還在第一時間以電話形式通知業主,並全程協助業主處理户內積水及進行事件事故調查。

因此,本案事故的過錯系張某本人所造成,答辯人不存在任何過錯,更不存在民事法律責任的前因後果聯繫,答辯人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人情關懷上都履行了協助義務。

三、依照雙方協議和相關法律法規,張某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答辯人與張某雙方簽訂的《裝修進場協議》第十二條明確約定:“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損壞他人物品和公共設施、設備的,由責任人或業主負責賠償。”第十五條還約定:“由業主裝修改動房屋結構而造成的房屋開裂、滲漏等後果,由業主負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賠償;屬於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

而本案張某裝修期間改變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在先,導致户內設施損失,其主要直接責任在於張某,依據上述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其責任應自負。

四、張某應立即恢復户內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復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設施原有功能,停止對該棟全體業主共用管道設施的民事侵權行為。

張某户內裝修時改變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改動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答辯人已嚴格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物業管理服務。但出於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要求和物業管理需要,希望法院能勸誡張某立即恢復户內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復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設施原有用功能,停止對該棟全體業主共用管道設施的民事侵權行為,望法院能主持法律公平與正義。

答辯人:深圳市某業管理有限公司

x年七月二十九日

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15

答辯人:某設備廠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龐,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原告江蘇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訴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答辯如下:

原告起訴所述事實及欠款金額與實際情況不符。

x年x月2x日,答辯人與原告簽訂一份《供應合同》,對供貨條件及方式、交貨地點等內容作了具體而明確的約定。其中,《供應合同》第一條對供貨條件作出了明確約定:首先是答辯人根據實際需求編制《購物材料清單》,然後是被告根據原告提供的《購物材料清單》進行報價,並確定供貨期,最後是答辯人對原告的報價及供貨期進行蓋章確認。至此,原、被告雙方之間就該部分《購物材料清單》中載明的貨物的買賣關係方才成立,原告才可以按照《購物材料清單》組織發貨。

原告庭前提供了12張收貨單據,金額共計1xx6xx6x.3元,經答辯人仔細核對,發現原告共提供的12張收貨單分別存在下列情況:

第一、x年1月1x日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為:14x1-x161號、xx32x5元;14x1-x162號、1x555x元;x年3月12日收貨單三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為:14x3x1號、111442.5元;14x3x1x1號、11x33.x元;14x3x11x號、46446x5元。上述五張收貨單共計貨款14x5x61.x元,均為答辯人提供了《供貨材料清單》、原告進行了報價、答辯人簽章認可後所發貨物,並經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簽收,原、被告對上述貨物存在買賣關係。

第二、x年3月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為:14x3x241號和14x3x242號,上述收貨單中載明的貨物答辯人並未收到,收貨方簽字人員為閆文芝也不是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答辯人對原告就上述貨物提出的訴求不予認可。

第三、x年3月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為:14x3x12x號;x年4月22日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為:14x4x25x號;x年4月收貨單三份,貨單分別編號為:14x4x324號、14x4x325號、14x4x326號,上述五份收貨單所載明的貨物已由答辯人單位的工作人員簽收,但是上述貨物答辯人從未編制《購物材料清單》,原告也沒有報價,並經答辯人簽章確認,故該部分貨物並非答辯人購買,而是原告自行擅自發貨,存放於答辯人處的代存貨物,對於上述貨物,答辯人無付款義務。

第四、原告供應的型號為:3*4+1*2.5的1x26米電纜存在質量瑕

疵,不能使用,共計1x4.6元,該部分貨款應在欠款數額中予以扣除。

鑑於上述事實,答辯人購買原告的貨物價值為14x5x61.x元,截止原告起訴之日起,答辯人已經分別於x年12月x日、x年3月12日各向原告支付1x萬元的承兑匯票,於x年5月2x日向原告支付2x萬元的承兑匯票,三張金額合計為5x萬元。因此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x5x2x2.2元,而非15xx2.x元。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所述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x5x2x2.2元,而非15xx2.x元。望貴院查清上述事實,依法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天橋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某設備廠有限公司

x年1x月16日

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16

答辯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

住所: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一、 被答辯人所稱與答辯人在xx年4月7日至09年6月1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沒有事實依據。(可從兩方面來説,一是,從w處網上記錄信息得知,是從xx年4月1日才正是開始在公司上班,而不是其所稱的xx年4月7日;二是,據仲裁申請書中,所述,其xx年所籤合同與07年所籤合同都已經遺失,是否可以據此認為其與公司之間這兩年內不存在勞動關係?)

二、被答辯人要求經濟補償金5400元無法律依據。其打架行為已嚴重違反我公司規章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6條的規定,公司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給予經濟補償金。

三、被答辯人要求我方支付其養老保險金與失業保險金無法律依據。其一,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向社保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向其支付無任何法律依據。其二,領取養老保險金與失業保險金需要具備一定條件才可以,而被答辯人的條件尚不具備領取資格。

四、被答辯人要求公司支付養老保險金與失業保險金數額無事實根據,根據湖北省社保部門的規定,企業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的比例是20%,繳納失業保險的比例為2%,如果從xx年4月1日開始起算,答辯人應繳納養老保險金為9090元,繳納失業保險金為909元;如果從08年1月1日開始算,答辯人應繳納養老保險金為5490元,失業保險金為549元。

五、被答辯人要求我方支付遲延賠償金5000元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17

答辯人:周,男,39歲,漢族,住黃*區黃*辦事處周花園社區h

代理人:王律師 135 0180 99 23 上海君然律師事務所

因山東玉皇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訴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綠化種植義務。雙方於x年2月29日簽訂的玉皇新村綠化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了合同工期為x年3月29日至x年4月8日。答辯人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了綠化種植義務,並通過了原告驗收。原告於x年7月10日按照約定支付了總工程款的50%,即原告訴稱的96906元。此款項支付了是答辯人履行種植部分義務的工程款,是總工程款的一半,並非全部工程款。因此,根據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此款項不應當返還。

二、答辯人對草坪維護管理了三個月,原告應當支付這部分費用。在完成合同約定的種植工作後,答辯人從x年4月9日起對合同約定的草坪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的維護和管理。並因此發生了較大數額費用,原告因此獲得利益。原告應將此費用支付答辯人。

三、答辯人撤出草坪管理是經過原告同意,並將管理權交給原告的。因原告測算工程面積不合理、不提供維護水源等原因,答辯人向原告提出交涉。根據雙方協商,答辯人按照原告要求寫了書面申請,將草坪的維護管理工作交給玉皇新村項目部劉、陳等人,並約定由二人領取剩餘工程款。在交付草坪管理權時,原告對草坪狀況並無異議,答辯人還將用於維護草坪的草坪機兩部一併交給了項目部。此後,原告從未與答辯人就此事進行聯繫。由於原告疏於管理,為推卸責任將答辯人起訴。

四、原告現將本案爭議草坪管理權另行發包給他人。如果原告否認答辯人將管理權交還的事實,那麼,首先應當向法院主張要求答辯人繼續進行維護管理,而不應要求返還工程款。原告一方面訴稱雙方未解除該合同,另一方面又將該合同涉及的草坪管理工程另行發包,本身就是一種違約行為。原告首先應當對自己的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答辯人已按合同約定工期完成綠化種植義務,原告支付的是種植工程的工程款,因此,答辯人無須返還。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訴訟費由原告自擔。另外,原告應當支付答辯人所支出的草坪維護管理部分的費用,原告對此保留訴權。

此 致

黃*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周

x年10月20日

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18

答辯人:胡某,男,漢族,1x年x月x日出生,現住在廣州市xx區路號,聯繫電話。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廣州市某某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審一案,現針對被答辯人訴訟請求和,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在本案中沒有促成合同成立,依法不能收取費用。

本案中,本案答辯人、被答辯人以及第三方陳某某、李某某x1年x月x日共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在合同性質上看屬於居間合同,不是正式的買賣合同。真正的房地產買賣合同需要買、賣雙方一起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統一製作的標準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但本案買、賣雙方並沒有簽訂正式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因此雙方之間合同並未成立。而對於x1年x月x日三方共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就買賣的部分內容約定,該內容充其量屬於房地產買賣的意向性約定,但絕不能視為正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被答辯人未促成《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正式簽署,依法不得收取報酬。

此外,答辯人已經向被答辯人支付了5x元費用,足以彌補被答辯人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何況,被答辯人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從事居間活動花費了多少必要費用,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退還多收的居間費用。

二、《房屋買賣合同》屬於居間合同,被答辯人提供的報酬條款與《合同法》相沖突而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被答辯人只有在促成答辯人與第三人房屋買賣合同正式簽署後,才有權要求支付報酬。可是,被答辯人單方面製作的《房屋買賣合同》卻在第九條隻字未提《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簽署,僅僅簽署了本居間合同就要求答辯人支付居間報酬,違背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該條款無效。

此外,該《房屋買賣合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隻字未提被答辯人促成買、賣雙方一起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統一製作的標準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基本居間義務,卻要求答辯人支付居間報酬甚至違約金,這種行為明顯屬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該條款無效。

至於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在其單方面提供的《服務收費確認書》上簽字表示願意接受該確認書約束,一方面該確認書屬於格式條款明顯屬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因而無效,另一方面也表明被答辯人即使是自己提出的服務義務,也遠遠沒有履行完畢,因此請求支付居間報酬甚至居間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合所述,被答辯人作為答辯人與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居間人,只有在促成答辯人與第三人一起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統一製作的標準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才屬於履行了居間義務。被答辯人將其單方面提供的居間服務合同等同於答辯人要求籤署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居間服務合同替代商品房買賣合同,明顯違反了我國法律相關規定。因此,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支付居間報酬,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此致

廣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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