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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書3人(精選3篇)

合夥協議書3人(精選3篇)

合夥協議書3人 篇1

合夥人:甲(姓名),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址:xx市(縣)xx街道(鄉、村)號

合夥協議書3人(精選3篇)

合夥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合夥人: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合夥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丙三方自願合夥經營(項目名稱),總投資為xx萬元,甲出資xx萬元,乙出資xx萬元,丙出資xx萬元,各佔投資總額的%、%、%。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夥三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丙三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三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三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合夥協議書3人 篇2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本着誠信、友好、互助的原則共同經營*美髮店事務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作時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

第二條:出資方式: 甲乙雙方分別出資 元(大寫 : )作為店面裝修、

購置更新設備等項目的啟動資金。如首期出資不夠支出,甲乙雙方再分別等額籌款。所出資投入的資金,不得中途抽回,直至本協議終止時一併清算。

第三條:盈利分配及形式

1、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兩方在合作經營期間,所產生的盈利為共同財產,不得隨意分割。

3、合夥人月收益由工資(工資標準另行制定)和分紅兩部分構成,並與出勤情況掛鈎,計算方法如下: 甲方收入=工資+純利潤×50%+(乙方缺勤天數—甲方缺勤天數)×(月純利潤/180) 乙方收入=工資+純利潤×50%+(甲方缺勤天數—乙方缺勤天數)×(月純利潤/180) 分配説明:缺勤一天扣除月純利潤的1/180,即月純利潤×1/30×1/2×1/3,將月純利潤分成30份,一天為1/30,再按每人1/2分成兩份,如果缺勤再從該天的1/2中扣除1/3給另一方,即缺勤者實際分得該天純利的1/2×(1—1/3)=1/3,另一方如在崗則可分到該天純利的2/3。“乙方缺勤天數—甲方缺勤天數”如為正數則説明乙方缺勤多,應將扣除的差值給甲方,反之也然,體現多勞多得。

4、因經營需要外出培訓、學習、進貨、洽談生意等辦理集體事宜而不在店中,不認定為缺勤。

5、甲乙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以上分配方式進行調整和補充,但必須達成協議。

第四條: 出現下列事項,協議解除:

1、 一方合夥人有違反本合協議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2、 合作協議期滿。

3、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4、 雙方同意終止協議的。

5、 一方合夥人出現健康和法律上的問題不能繼續參與合作,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6、 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或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經營造成損失。

7、一方合夥人未經另一方同意而長期(一月達10天)缺勤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8、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五條: 退夥程序

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夥需提前20日通知另一合夥人,經另一方同意,並達成協議。

2、合夥人退夥,另一合夥人應當與其按照退夥時的共同財產(不包括雙方在合夥前的已有財產)實際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

3、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店鋪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4、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店鋪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5、因一方違約退夥的參照本條第3、第4款與協議第七條執行。

第六條: 禁止行為:

1、上述各條款中的禁止行為。

2、合夥人未經另一合夥人同意不得轉讓其財產份額。

3、禁止在合夥店鋪中進行黃賭毒、打架鬥毆等法律禁止的行為活動。

4、禁止私自佔有、侵吞共同財產。

5、法律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活動。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甲方違約,則退還乙方的全部合夥投資,另賠償乙方的實際損失,協議終止;乙方違約,甲方則不退還乙方的合夥投資及合作期間購置的財產,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協議終止。協議終止程序按第五條第5款執行。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再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誰先使用暴-力誰違約。

第九條:合同的效力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的附件和補充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夥協議書3人 篇3

甲方:

乙方:

鑑於∶

(1)甲方系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乙方系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3)甲方擬將其所有的礦山與乙方合作開發經營。乙方願意合作經營上述礦山;

(4)雙方承諾具有簽署和履行本協議的行為能力。各方有理由相信他方具有簽署和履行本協議的行為能力,各方不得以己方內部管理規定為由對抗本協議的法律約束力。雙方經過充分協商,本着誡實信用、互利互惠原則,達成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的礦山地位於

第二條該礦山面積約為畝,具體坐落以雙方認可的座標圖紙界定。

第三條甲方承諾擁有該礦山的開發經營權,依法取得了政府頒發的採礦許可證。,登記編號為:。如第三方主張該礦山的使用權或經營權提出異議影響本協議履行的,甲方應及時排除障礙,由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承擔對乙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四條甲方承諾本協議簽署前未將本協議所指的礦山與他方進行合作經營,未於該礦山上設立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物權及其他物權障礙。

第五條礦山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六條乙方於該礦山建立礦石生產加工基地。

第七條起算期以雙方簽署交付文件的日期為準。終到期為至該礦山不具備開發經營的條件為準。

第八條甲方先期投入該礦山人民幣130萬元,佔該礦山股份的40%。以後的投資由乙方負責,乙方擁有該礦山60%的股權。

第九條甲方尊重乙方以礦石開採,加工目的而使用本協議所指礦山的權利,甲方不得干預乙方依本協議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權利。

第十條本協議所指範圍不僅包括所涉山地,還包括座標圖內水面以及礦山、水面上一定的空間。

第十一條為實現經營目的,乙方在承包礦山上建設的附屬設施所有權由甲乙雙方共同所有。擁有排他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十二條乙方在經營中所產生的成果由甲乙雙方所有,乙方擁有排他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十三條礦山上附着的建築物、設施、設備等財產歸雙方所有。

第十四條乙方在合作經營過程中取得的商標、專利、技術祕密等知識產權及無形資產,其所有權由乙方所有。乙方擁有排他的申請、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十五條甲方的權利義務為:

(1)甲方有收取經營利潤40%的權利;

(2)甲方有權監督乙方依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開發該礦山;

(3)甲方有權制止乙方損害礦山資源的行為;

(4)甲方應維護乙方的所有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本協議;

(5)甲方應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6)甲方應提供有關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7)甲方應當提供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保證乙方經營活動的順利實施,保護乙方權益不受侵害;

(8)如發生一切阻礙、危害乙方經營事項時,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採取措施,因故意或者疏忽甲方怠於通知乙方,由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乙方的權利義務為:

(1)乙方依法享有該礦山的使用、收益權利的60%,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2)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3)乙方應當維持該礦山的工業用途;

(4)乙方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開發礦山,不得給礦山造成永久性損害;

(5)乙方的經營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法律法規;

(6)乙方應當根據本協議及時支付礦山經營所產生的利潤給甲方;

第十七條本協議簽署後,雙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本協議,也不得因雙方的分立、合併或組織結構發生變更而變更或者解除本協議。

第十八條任何一方發生分立、合併或組織結構發生變更,或發生重大訴訟,或發生重大財務危機,可能影晌本協議的履行時,應及時通知他方。

第十九條任何一方不得指使、誤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干涉經營或者變更、解除本協議。

第二十條由於地震、颱風、水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的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響本協議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完全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通知他方,並提供不可抗力的詳細情形,提供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有關證明材料,由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的履行問題。

第二十一條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國家因環境保護、國防的建設、公用事業等目的徵用該礦山,導致本協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國家給予的補償費用由雙方共同擁有。

第二十三條因國家政策調整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導致本協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雙方應按照國家法律政策規定享受各自的應得補償。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簽署後,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違約一方應當向他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包括間接損失以及守約方依本協議應當取得的預期收益

第二十五條甲方拒絕交付本協議所指礦山的,應當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該損失計算標準為300萬/年。甲方逾期交付本協議指明的礦山的,應支付乙方違約金,計算標準為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標準。

第二十六條乙方逾期交付經營利潤的,應支付甲方違約金,計算標準為雙方約定確定的違約金標推。

第二十七條任何一方的重大違約行為完全破壞雙方合作基礎的,致使本協議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時,他方可以單方終止本協議,並要求違約方賠償全部損失和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協議的標題僅為閲讀方便而設計,不得解釋為限制協議內容。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取代此前雙方達成的任何書面口頭協議,上述書面口頭協議不再發生法律約束力。

第三十條本協議簽署後雙方達成的補充協議、交接記錄等,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上述補充協議等文件不得與本協議的基本原則發生衝突或牴觸,其對本協議有關內容進行明確化,具體化的,以其為準。補充協議等文件之間發生衝突的,以後出具的文件優先於前出具的文件。

第三十一條雙方對本協議的理解發生衝突的,應根據本協議的目的和基本原則,誠實善意進行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協議部分無效或不被法律認可,不影晌其它部分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因本協議的簽署、履行、續展、變更、解釋、終止、解除等發生爭議的,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爭議發生的十五個工作日內仍無法達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權提請仲裁解決。仲裁機構為承德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為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三十四條發生爭議後,任何一方暫不提請仲裁,不意味着放棄仲裁權,也不意味着將來不提請仲裁。

第三十五條本協議雙方簽名後成立。

標籤: 協議書 合夥 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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