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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出資協議書(精選3篇)

個人合夥出資協議書(精選3篇)

個人合夥出資協議書 篇1

甲方:

個人合夥出資協議書(精選3篇)

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原則下,經過充分友好協商,就雙方共同合作在

經營開發該地區汽車售後維修保養改裝市場一事取得一致意見。特簽訂本協議

一 甲乙雙方在甲方經過長達2年的時間對瀘州地區售後維修保養改裝市場的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決定共同開展此業務.

二 合夥期限為三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出資額、方式、期限

1.每人出資 萬元,計 萬元,根據投資實況,可適當追加投資。

2.各人的出資,以貨幣方式交付。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 萬元。合作期間各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用於門面轉讓費(五千元),門面押金(四千元) 以及設備和首期零部件購入。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和抽離,協議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三 甲乙雙方議定:汽車維修,改裝,技術業務主要由甲方負責。公司財務及日常事務主要由乙方負責。公司所有進出貨以及資金流動必須雙方公開透明。乙方必須每天向甲方提供當天財務情況。

四 利潤分配,以資產評估為依據,按比例進行貨幣分配。

為了經營和管理好企業,推選為負責人,為了充分發揮和調動合夥人的積極性,利潤的分配按對企業的貢獻大小進行分配,即甲方六成,乙方四成。每月每人分費800元作為工資,剩餘的每四個月分紅一次。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負責人要及時進行通報和清算。對於資本運作過程中出現虧本的情況,甲乙雙方按照藝人分擔五成的責任分擔合作風險。

五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承認本協議;②需經合夥人同意;③執行協議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1個月告知合夥人並經合夥人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

六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七 . 企業的事務以負責人為主,其他人為輔,共同參與企業的經營和管理。

. 企業應設立帳簿和銀行專户,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 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他業務雷同的合夥。

.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八 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夥期屆滿;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合夥終止後的事項:①合夥人參共同參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九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和朋友之間的友誼原則予以解決。

十 本協議自訂立之日生效

十一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 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個人合夥出資協議書 篇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本着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原則,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合夥投資人就合夥投資承租柳州市 有限責任公司(詳細地址) 生產線一條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夥投資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1、 ,身份證號: 住所:

2、 ,身份證號: 住所:

二、合夥投資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單位:萬元

出資者

名稱貨幣實物合計出資比例%繳付日期

三、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1、合夥投資人按其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2、合夥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同承擔風險責任。

四、投資的轉讓

1、合夥投資人向合夥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另一方合夥投資人同意。

2、合夥投資人因其他原因,可以向另一方合夥投資人轉讓其在合夥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

五、合夥投資協議的終止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夥投資協議終止:

1、合夥投資人增加或變更;

2、合夥人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合夥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5、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合夥的其他事由,經雙方合夥投資人同意。

合夥投資協議終止前發生的合夥債務,合夥投資人按其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共同承擔債務。

合夥期間所購置的機具設備以及原材料、半成品、尚未售出的產成品等,在合夥投資終止時的資產評估辦法由雙方另行商定。

六、違約責任

1、由於合夥人單方行為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賠償。

2、合夥人一方違反本協議,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七、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合夥投資人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合夥投資人各執一份。

3、投資雙方若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柳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合夥人簽字:

簽定日期:

個人合夥出資協議書 篇3

姓名 ,性別 ,年齡 ,住址:

姓名 ,性別 ,年齡 ,住址:

姓名 ,性別 ,年齡 ,住址:

第一條 合夥名稱:

第二條 主要經營地點:

第三條 合夥經營項目及範圍:

第四條 合夥期限:

第五條 出資金額、期限、方式

(一)合夥人 以 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五萬元 元;合夥人 以 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五萬元 元;合夥人 以 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五萬元 元

(二)本合夥的各合夥人的出資款項應於 年 月 日,交到本合夥在 銀行開立的共同賬户中,賬號: ,此為各合夥人自願加入合夥的意思表示,此款為各合夥人的首期出資,若在合夥事務投入過程中需要繼續追加出資的,各方合夥人依然按照以上出資比例追加出資額。

(三)本合夥大約需出資人民幣 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財產仍為個人財產,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事務。

(二)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推舉 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為;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2、對合夥事務進行日常管理;3、經營管理合夥事務,購進常用貨物,維護管理合夥的財產物品;4、支付合夥債務;

第七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本合夥的各合夥人的出資比例為依據,對本合夥產生的利潤及盈餘依此比例進行分配。(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時,依照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各合夥人以各自的財產按出資比例承擔債務。

第八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同時依本合夥的出資比例繳納出資款項;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以外,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有同等權力,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1、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1)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3)發生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需要有證據證明),合夥協議未約定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影響合夥事務執行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損失。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3)個人喪失清償能力,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本合夥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1)未履行出資義務;(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事務造成損失;(3)執行合夥事務有不正當行為;(4)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通知之日生效除名人有異議的,可以接到通知之日起30內起訴,合夥人退火後,其他合夥人與該合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財產狀況進行估算。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償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第三人受讓合夥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人。

第九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監督權,合夥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3、合夥人分配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財產歸合夥人共有;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3、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合夥名稱繼續經營原合夥債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也可以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為新的合夥人。

第十二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3、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銷;6、其他法定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組織解散後15內指定 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利害關係人可申請法院指定;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職工工資和社保費用;税款;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按本協議第七條第一款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如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按第七條第二款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交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三個月仍未繳納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其他合夥人不願意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的,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由此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組織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重大過失導致合夥組織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應共同的充分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合同簽訂地法院解決。

第十五條 其它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本協議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準。

(二)各合夥人的出資憑證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 份各合夥人各執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或蓋章後即發生法律生效。

合夥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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