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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租賃合同

深圳市房屋租賃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管理法》、《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深圳市房屋租賃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位於深圳市 區

,房屋(間)編碼為

的房屋(以下簡稱租賃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租賃房屋建築面積共計 平方米,建築物總層數 。

租賃房屋權利人: ;

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者證明其產權(使用權)的其他有效證件名稱、號碼: ;

第二條 租賃房屋的單位租金按房屋面積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幣 元(大寫: 元)計算,月租金總額為 人民幣元(大寫: 元)。

三條 乙方應天 年 月 日前交付首期租金,

金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 元)。

第四條 乙方應於:

口每月 日前;

口每季度第 個月 日前;

口每半年第 個月 日前;

口每年第 個月 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時,應向乙方開具税務發票。

(上述四種方式雙方應共同選擇一項,並在所選項口內打“√”)

第五條乙方租用租賃房屋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前款約定之期限不得超過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超出部分無效。

由此造成的損失,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租賃房屋用途: 。

乙方將租賃房屋用於其他用途的,須經甲方書面同意,並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房屋主管部門申請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經批准後方可按批准用途改變。

第七條 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將租賃房屋

交付乙方使用,並辦理有關移交手續。

甲方遲於前款時間交付租賃房屋,乙方可要求將本合同有效期順延,雙方應書面簽字確認並報合同登記機關備案。

第八條 交付租賃房屋時,雙方應就租賃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當時狀況、附屬財產等有關情況進行確認,並在附頁中補充列明。

第九條 甲方交付租賃房屋時,可向乙方收取 個月租

金數額的租賃保證金,即人民幣 元(大

寫: 元)。

甲方收取租賃保證金,應向乙方開具收據

甲方向乙方返還保證金的條件:

1、

2、

3、

口只滿足條件之一。

口全部滿足。

(上述兩種方式雙方應共同選擇一項,並在所選項口內打“√”)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還保證金:

1、

2、

3、

第十條 租賃期間,甲方負責支付租賃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費及基於房屋租賃產生的税款、房屋租賃管理費、 費;乙方負責按時支付租賃房屋的水電費、衞生費、房屋(大廈)管理費、 費等因使用租賃房屋所產生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甲方應確保交付的租賃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能實現租賃目的,並保證其安全性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

因甲方的故意或過失,致使乙方在租賃房屋內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乙方有權向甲方請求相應賠償。

第十二條 乙方應合理使用租賃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並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違法行為;對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賃房屋,甲方不得干擾或者妨礙。

第十三條 乙方在使用租賃房屋過程中,如非因乙方過錯,租賃房屋或其附屬設施出現或發生妨礙安全、正常使用的損壞或故障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進一步擴大;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 日內進行維修或徑直委託乙方代為維修;乙方無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後不在上述約定的時間內履行維修義務的,經合同登記機關備案後乙方可代為維修。

發生特別緊急情況必須立即進行維修的,乙方應先行代為維修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上述兩款規定情形下發生的維修費用(包括乙方代為維修及因防止缺陷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未盡上述兩款規定義務,未能及時通知或採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該(擴大)部分維修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租賃房屋或其附屬設施出現或發生妨礙安全、損壞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負責維修或賠償。乙方拒不維修或賠償,可經合同登記機關備案後,由甲方代為維修,相關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或乙方對租賃房屋進行改建、擴建或裝修的,甲、乙雙方應另行簽訂書面協議。

前款規定之情形,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報請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十六條

口租賃期間,乙方可將租賃房屋全部或部分轉租予他人,併到房屋租賃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轉租期限不得超過本合同約定之租賃期限;

口乙方不得將租賃房屋全部或部分轉租予他人。但在租賃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可憑該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到房屋租賃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轉租期限不得超過本合同約定之租賃期限。

口租賃期間,乙方不得將租賃房屋全部或部分轉租予他人。

(上述三款雙方應共同選擇一項,並在所選項口內打“√”)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需轉讓租賃房屋的部分或全部產權的,應在轉讓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租賃房屋轉讓他人的,甲方有責任在簽訂轉讓合同時告知受讓人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十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解除或變更本合同:

(一)發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二)政府徵用、收購、收回或拆除租賃房屋;

(三)甲、乙雙方協商一致。

第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損失,

口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口不予退還租賃保證金;

口乙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大寫: 元)。

(上述三種方式由雙方協商選取,並在相應口內打“√”):

(一)乙方拖欠租金達———天(———個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導致甲方損失的各項費用達 元以

上;

(三)乙方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乙方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結構或者用途的;

(五)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四條規定,不承擔維修責任或支付維修費用,致使房屋或設備嚴重損壞的;

(六)未經甲方同意及有關部門批准,乙方擅自將租賃房屋進行裝修;

(七)乙方擅自將租賃房屋轉租第三人的。

除追究乙方損害賠償責任或違約責任外,甲方還可依據上述情形解除合同或向乙方提出變更合同條款。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損失,

口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

口請求甲方雙倍退還租賃保證金;

口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大寫: 元)

(上述三種方式由雙方協商選取,並在相應口內打“√”):

(一)甲方遲延交付租賃房屋 天,( 個月)以上;

(二)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一條第一款約定,使乙方無法實現承租目的的;

(三)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三條規定,不承擔維修責任或支付維修費用的;

(四)未經乙方同意或有關部門批准,甲方將租賃房屋進行改建、擴建或裝修。

除追究甲方損害賠償責任或違約責任外,乙方還可依據上述情形解除合同(乙方在獲得賠償後應書面通知甲方並交回租賃房屋)或向甲方提出變更合同條款。

乙方自甲方收到通知至乙方獲得賠償期間,不需向甲方交付租金。

第二十—條 本合同終止後,乙方應於 日內遷離及交回租賃房屋,並保證租賃房屋及附屬設施的完好(屬正常損耗的除外),同時結清應當由乙方承擔的各項費用並辦理有關移交手續。

乙方逾期不遷離或不返還租賃房屋的,甲方有權收回租賃房屋,並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雙倍租金。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約定之租賃期間屆滿,乙方需繼續租用租賃房屋的,應於租賃期屆滿之日前 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對租賃房屋有優先承租權。

甲、乙雙方就續租達成協議的,應重新訂立合同,併到合同登記機關重新登記。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約定的各項條款,甲乙雙方均須自覺履行,如有一方違約,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可就本合同未盡事宜在附頁中另行約定;附頁之內容作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經雙方簽章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雙方在租賃期間對本合同內容達成交更協議的,須到原合同登記機關登記。經登記的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條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的糾紛,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提請本合同登記機關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向

口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口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申請仲裁;

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糾紛解決方式由雙方協商選擇一種,並在相應口內打“√”)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時起生效。

甲、乙雙方應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內到主管機關進行登記或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以中文文本為正本。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份,合同登記機關執 份,有關部門執 份。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銀行帳號:

委託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銀行帳號:

委託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登記或備案人(簽章):

合同登記(備案)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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